青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12.19•【字号】青环发〔2022〕107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青环发〔2022〕10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燃区范围(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部行政区域。
(二)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金家岭街道办事处、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石湾社区所辖区域。
(三)青岛西海岸新区山川路—滨海大道—海西路—东元路—两河路—开城路—昆仑山路—2号疏港高速—团结路—淮河东路—千山路—千山路向北延伸与海岸线的交汇点—西海岸新区海岸线—海岛路—山川路围合区域;淮河西路—三清山路—大通山路—六盘山路—淮河西路合围区域;大通山路—六盘山路—黄河西路—科大六号线—大通山路合围区域;滨海大道—204国道—港润大道—滨海大道合围区域。
(四)城阳区黑龙江北路—209省道—长城路—秋阳路—秋阳路向东延长线—靖城路—春阳路—G2011—瑞阳路—204国道—文阳路—靖城路—礼阳路—长城南路—黑龙江北路合围区域;岙东北路—锦宏东路—河岭路—城阳区即墨区行政区域界线—河岭路向北延长线—胶济铁路城阳段—锦宏东路—双元路—文阳路—正阳西路—洪江河东岸—城阳区青岛高新区行政区域界线—科兴路向西延长线—岙东北路合围区域。
(五)即墨区青威路—华山三路—G2011—珠江二路—规划路向北(珠江二路和珠江—路路口东300米)—珑湖路—湘江三路—青年路—湘江二路—204国道—规划路向东(204国道和湘江二路路口北450米)—埠惜路—青威路合围区域。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方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方案一、引言目前,我国大气污染严重,尤其是城市地区的大气污染严重,主要由于高污染燃料的燃烧所产生的大量污染排放。
为减少大气污染,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的管理,制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方案。
二、规定内容1.禁燃区划定根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由城市环境保护局划定禁燃区。
划定禁燃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城市大气污染物浓度配额;(2)城市空气质量指数,特别是细颗粒物(PM2.5)浓度;(3)地理位置和气象条件;(4)居民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燃料使用情况;(5)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监管力度等。
2.禁燃区的燃料类型禁燃区内禁止使用以下燃料:(1)散煤、黑炭、焦炭、木炭、木柴等燃料。
(2)燃煤发电厂、燃油发电机组等高污染燃料电源。
(3)排放大量有害物质的燃气设备,如燃气温室暖气、燃气壁炉、燃气热水器等。
3.禁燃区管理措施(1)宣传教育:加强禁燃区内居民、企事业单位等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禁燃区规定。
(2)强制执行:禁燃区内在禁止使用禁燃区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同时,应当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禁烧区内沿街经营的商铺、住宅等不得销售散煤、黑炭等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也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3)监督检查:加强对禁燃区内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尤其是对于宣传教育工作的质量、监管力度的加强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处罚。
4.处罚措施对违反禁燃区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并要求限期整改。
5.支持措施(1)鼓励开发新型清洁能源,如地热、太阳能、风力等。
(2)对于禁燃区内的老旧建筑物的改建以及高污染燃料的替代,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和扶持。
(3)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环保要求,减少高污染燃料的使用,提高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三、结论通过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城市大气污染,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可以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推动新型清洁能源的发展。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书》和省市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定义(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本方案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等;2.燃料油,包括轻质柴油,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各种可燃废物和生物质燃料,包括树木、板材、纸板、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4.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到x年底,完成县城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严格控制在禁燃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锅炉实施拆除和清洁化改造,保障生产和生活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原则(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
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
各乡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淘汰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炉灶)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
同时,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三)分步实施,适时调整。
按照本实施方案时限要求,逐步推进我县禁燃区建设,县政府将根据我县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星期四□记者王春霞本报讯昨天是我国第十七个全国高血压日,主题为“知晓您的血压”。
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在门诊楼前开展义诊咨询活动。
该院高血压门诊主任张铁须提醒市民,高血压是一种慢性疾病,也是心脑血管疾病的首要危险因素,每个人都应关注自己的血压,35岁以上健康成年人每年至少要量一次血压。
七成高血压患者无症状高血压是最常见的一种慢性疾病,也是导致脑卒中(俗称中风)、冠心病、心肌梗死等心脑血管疾病的首要危险因素。
张铁须说,不明原因的持续血压升高,超过140/90毫米汞柱,被称为原发性高血压,即高血压病。
不少人只有出现头晕、头痛等症状时,才会想到去测量自己的血压,其实70%以上的高血压患者并无明显症状,因此常常被忽视,直至出现了中风、心肌梗死等严重的并发症,这时候已经晚了,特别是中风,致残率很高,对个人及家庭带来的伤害及影响是巨大的。
“35岁以上健康成年人每年至少要量一次血压,以便早发现、早治疗、早控制。
”张铁须说。
误区:长期服降压药损肝肾在高血压患者中,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只要没啥症状,就不要服药,长期服药会损害肝脏和肾脏。
真的是这样吗?对此,张铁须解释说,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血压长期保持在高位状态,对心、脑、肾是一种伤害,而长期服用降压药不会损害肝肾。
一些药物上注明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并非是降压药会伤肝伤肾,而是因为肝、肾功能不全会影响药物的代谢,多数降压药对肾脏是有保护作用的。
高血压患者血压控制正常后,能否停药?张铁须说,如果患者是单纯的高血压,通过合理饮食、适量运动等将血压控制在正常范围之内,可以尝试停药,但要经常监测自己的血压变化,一旦发现血压又升高了,还要继续服药。
如果患者合并有中风、糖尿病、冠心病等其他疾病,就不能随便停药了。
家中测血压控制标准:135/85毫米汞柱如今,不少家庭都备有血压计,一些患者常在家中自测。
张铁须特别提醒说,在医院或诊所测量血压时,高血压患者的控制标准是在140/90毫米汞柱以下,但在家中自测时的标准应控制在135/85毫米汞柱以下。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时间: 2015-01-13 发稿:本网站点击: 1117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旅游局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现通告如下:一、禁燃区划定范围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全部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发布单位】815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1-05-19【生效日期】2001-05-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1年5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第四条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海洋与渔业、海事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对举报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第七条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其他大气质量及污染防治方面的信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九条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制冷)。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新旧动能转换,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4年上半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整治工作小结范本(2篇)
2024年上半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整治工作小结范本在2024年上半年,我市重点围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整治工作展开了一系列的行动。
下面是对此工作的小结:一、建立禁燃区划定标准我市制定了禁燃区划定标准,根据空气质量状况、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等因素,对禁燃区进行了科学划定。
通过这一标准,明确了禁燃区的范围和目标,为后续的整治工作提供了指导。
二、加强宣传教育为提高市民对禁燃区整治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我们加大了宣传教育的力度。
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活动等形式,向市民普及了燃料禁燃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到禁燃工作中。
三、推动取暖锅炉改造工作对于禁燃区内的取暖锅炉,我们积极推动其改造工作。
通过政府补贴和贷款支持等措施,鼓励居民将高污染燃料锅炉替换为清洁能源锅炉,以减少燃煤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四、加强执法力度为确保禁燃区内的燃烧行为符合规定,我们加强了对禁燃区的执法力度。
通过加大巡查频次,加强对违规燃烧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遏制了高污染燃料的使用情况。
五、加强监测和评估为了了解整治工作的效果,我们加强了对禁燃区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通过监测空气质量和禁燃区周边的燃烧情况,对整治效果进行了评估,并及时调整工作策略,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2024年上半年我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同时也要注意到,整治工作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如高污染燃料的替代选项、居民的合作程度等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以推动禁燃工作的顺利实施。
2024年上半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整治工作小结范本(2)一、工作目标与重点: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我市制定了上半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整治工作计划,并明确了工作目标和重点。
工作目标是全面清理整治高污染燃料,达到禁止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销售和使用的要求。
工作重点是对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经销商和使用者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工作措施与进展:1.建立工作机制: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整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工作,并与环保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和问题。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方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方案【前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其中,空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一大挑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
其中,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重要的一部分,本文将探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规定方案。
【正文】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为了控制空气污染,对高污染燃料进行禁燃,应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及行业特点,划定禁燃区范围。
划定禁燃区应参考以下因素:(一)空气污染情况:禁燃区应覆盖空气质量较差的区域,例如城市重点监测区、污染物排放量较高的区域等。
(二)燃料使用量:禁燃区范围应包括燃料使用量较大的区域,例如工业、交通、建筑等行业。
(三)环境敏感区:禁燃区应包括环境敏感区域,例如自然保护区、生态公园等。
二、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一)散煤:指直接用于取暖、烧饭或烧烤等的散状煤炭,包括煤球、原煤等。
(二)燃油:指中高硫含量的燃料油,包括燃柴油、重油等。
三、对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惩罚措施(一)罚款:对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罚款。
(二)停产整改:对存在违规情况的企业,需暂停生产,并整改排污设施。
(三)公示曝光:对多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公示曝光,并严格进行社会监督。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考核机制(一)考核指标:禁燃区范围内空气质量、燃料使用情况、违规行为情况等。
(二)考核方法:定期对禁燃区范围内的空气质量、燃料使用情况和违规情况进行抽样检测和评估。
(三)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管理办法。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宣传和培训为确保禁燃区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宣传和培训。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渠道开展宣传,提高公众对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培训工作:对相关管理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管理经验和技能,确保规定得到精准有效地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青政字〔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30日青岛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加快推进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围绕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宜居宜业品质湾区城市,推动胶东经济圈一体化,构建“一湾两翼、三山一原、一轴多廊”的生态空间格局,建设“天蓝、地绿、海碧、水清、土净”美丽青岛总体目标,全力推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施应用。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保护红线得到严格管护,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全市水、大气、土壤、海洋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用水总量、能源消费总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完成国家、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绿色低碳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升。
到2035年,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蔚然成风,环境质量大幅提升,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成为常态,全面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1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3日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
辖区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确保按期达标。
环境保护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1【实施日期】2022.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1995年5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修正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3年11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9年7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21年12月29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第六章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青城管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城管规〔2023〕2号各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燃气经营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我局修改了《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室内燃气设施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及使用,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包括立管、支管、阀门、燃气表、液化石油气钢瓶、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及连接软管等。
燃具包括居民用户使用的以燃气作燃料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等。
第三条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和燃具的设计、安装、改装、拆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推广应用具有远程报警功能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提倡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设置螺纹接口的阀门和过流切断、欠压保护的安全装置。
新开通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宜使用螺纹接口的燃具。
提倡居民用户购买燃气意外保险。
第四条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三、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注:1、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
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禁燃区”内规定禁止燃用固硫蜂窝型煤。
2、燃料的实际热值不等于基准热值时,表中的硫含量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热值调整系数。
热值调整系数 = 实际热值 / 基准热值。
实际热值指燃料的低位发热量。
3、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还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四、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制办法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并可以制定严于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要求,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
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9.07
•【文号】环办大气函[2016]1609号
•【施行日期】2016.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60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6〕14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
根据上述规定,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均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9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5日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我市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1.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青岛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
因条件限制确需新建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市政府研究。
2.鼓励多种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能源梯级利用。
加快发展污水源、海水源等新型多元化清洁能源供热,积极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利用等供热,因地制宜发展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供热,试点高效、洁净燃煤供热技术应用。
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3.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
鼓励各类专业公司与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合作,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4.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新规划的供热区域开展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探索适合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商业运作模式。
5.鼓励非居民用户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6.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工作,组建专业的清洁能源服务公司。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领域部分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1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领域部分行政执法职责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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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领域部分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8]1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有关部署,进一步落实省编办《关于〈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鲁编办〔2017〕3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环境保护领域部分行政执法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生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市)城管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鲁府法发〔2017〕24号)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二、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或综合执法的行政处罚,要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综合执法的方案及有关要求实施。
三、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要做好工作交接,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要监督指导交接相关工作,确保上述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不断档、
不缺位。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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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简介】
2014年,我市印发实施《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青政发[2014]23号),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新进行划定。
《规定》可登陆网站,在“政务公开—公开目录”栏目内进行查询。
【解读】
一、高污染燃料的定义
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还有,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千4000千卡/千克)。
二、为什么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限制高污染燃料使用,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一项管理措施。
《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山东省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 年)行动计划》(鲁
政发〔2013〕12号)、《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年)》(青政办发〔2013〕17号),均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2016年禁燃区面积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
我市2003年划定的禁燃区总面积约85平方公里。
随着我市行政区重新调整,城市建成区不断发展,2012年青岛市建成区面积为374.64平方公里(含新黄岛区建成区),原划定的禁燃区面积已经不能满足国家、省、市规划要求。
三、《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县级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的有关规定划定。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有什么要求
1.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改建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销售使用的煤炭应符合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2.2O17年6月30日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清洁燃料。
3.自2O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
污染燃料。
4.前述第2、3条,对集中供热企业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有何其他规定?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燃区内已建成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燃料”。
即可以燃用硫份、灰份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燃料。
六、集中供热企业为何不象其他企业一样改用清洁能源?
居民采暖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我市集中供热企业(包括承担集中供热任务的电力企业)承担着保障居民温暖过冬的任务,在清洁能源改造方面由于涉及替代能源选取、能源供应稳定可靠性、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安全生产等多方面因素,需要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开展。
市政部门目前正在组织编制《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将通过新能源开发利用、大型热电企业挖潜、能源管理优化、取消部分小型燃煤供热站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的新型供热方式,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集中供热中的比重。
下一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现有集中供热企业采用何种能源,将按照《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具体执行。
七、通告发布前已审批但未建的项目,可以建设吗?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
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但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已通过审批的项目,按照审批意见可以建设。
八、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何作用
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可以控制新建燃煤项目;除集中供热企业外,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可以减少高污染燃料的使用;同时,禁燃区内的原来燃用散煤的居民也将逐步改用固硫型煤或清洁能源,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本次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约552平方公里,与2003年划定的禁燃区的85平方公里相比,面积大幅度扩大,覆盖了市区居民比较密集的区域。
现禁燃区内有39家有燃煤锅炉的企业,区域内居民约2.4万户,到2017年禁燃区全面建成后,企业、居民燃煤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可削减约2000吨,通过此项措施,粗略估算,市区PM2.5浓度将下降1微克/立方米左右。
九、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如何处理?
在规定期限后,在禁燃区内违反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烧设施。
在城市建成区内向居民销售原煤的,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燃用、销售超过规定标准煤燃料的,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销售使用高硫高灰份劣质燃煤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4〕18号),分别由环保、经信、工商等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