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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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加大对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等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维护正常公共卫生秩序,同时通过打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行医,严厉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2006年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项目管理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通过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部署以及全省公共卫生重点监督工作计划,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以及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项目内容(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等7部委《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投诉举报案件数,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其中检查二级以上各类医院应占检查单位数的20%,各类个体诊所和基层医疗机构应占80%(其中个体诊所、门诊部40%,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0%,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20%)。

1、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贯彻落实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争取达到医疗机构持有合法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率100%、医务人员持证上岗率100%、群众对医疗安全满意率90%的目标。

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案案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对于检查发现的“黑诊所”,做到100%取缔并向社会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增强群众辨别非法行医的能力和意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25•【文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有关要求的通知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关于在14个省、直辖市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的要求,为保障GAP认证试点工作质量,使试点工作切实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现就GAP认证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GAP认证试点期为,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

二、国家认监委将分批公布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单位名单,各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机构(以下简称认证试点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严格在试点名单内选择认证试点单位。

三、为做好各认证试点机构的GAP认证活动的统一协调,便于监管,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将选择的试点单位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开展认证活动。

如有未列入试点名单的单位愿意申请认证,且生产条件基本满足GAP相关标准要求的,可通过地方质检或其他部门、认证试点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增补列入试点名单后,认证试点机构方可受理申请,开展GAP认证活动。

四、如试点单位有未列入GAP认证试点产品范围的产品需获得认证的,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依据GAP系列国家标准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并将有关技术分析报告和需补充的技术规范报国家认监委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实施GAP及认证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最终产品符合产品消费地法规、标准和采购方的要求。

为此,各认证试点机构在实施认证活动过程中,应当通过抽样检测等方式,关注最终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法规类别】医药广告【发文字号】工商广字[2006]126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6.07.03【实施日期】2006.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扎实推进,社会反响大,虚假违法广告总体减少,整治工作成效明显。

根据全国整规办《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要求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 2006年要继续分品种、分季度、分阶段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今年下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的目标、任务这次集中整治,是贯彻国务院打击商业欺诈部署、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整治工作要继续落实2005年十一部委《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在前一阶段整治工作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保持高压态势,全面打击《方案》确定的六种违法行为,重点打击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巩固整治成果。

集中整治工作要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药品广告不明显标注通用名称的行为。

要通过集中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对经营、发布恶性虚假广告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惩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广告监管制度;逐步建立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广泛参与的虚假违法广告防范、惩处体系和机制。

卫生部关于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关于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关于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6•【文号】卫监督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200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和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2006年全国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为重点,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以农村食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和餐饮业为重点,针对当前食品卫生监管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大食品市场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305,662户次,查处涉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案件111,226起,移送司法处理案件82起,吊销卫生许可证1,444个,取缔无证生产经营29,571户,销毁不合格产品1,741吨,货值1,525万元。

(一)加强对农村食品卫生问题的重点治理整顿。

各地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为重点,分别在2006年春节、五一和国庆节期间开展了集中监督执法行动,根据农村食品流通和消费的特点,清理农村地区不符合条件的餐饮单位,严厉查处掺杂使假、未标识生产日期和生产地点、无产品合格证的食品。

一些地方通过总结、分析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整治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卫生部关于2006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关于2006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关于2006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2•【文号】卫监督发[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2006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200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化妆品引起的皮肤不良反应情况,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我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等13个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点进行监测,现将2006年监测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一)总体情况。

2006年1月至12月,各监测点按照监测工作要求和《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GB17149.1-1997)等八项皮肤病诊断国家标准,共监测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1496例(见附件1),其中男性92例,女性1404例;年龄集中在20-40岁之间(见附件2),以中高学历为主。

2006年监测到的不良反应病例数量比2005年增加了443例,病例年龄构成和职业分布等与以往监测情况基本一致。

(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病变类型。

不良反应以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最常见,共1210例,占总监测例数的80.9%,与往年情况基本一致。

2006年监测发现了化妆品引起的激素依赖性皮炎24例,较往年增加明显(具体病变类型见附件3)。

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中的大部分病变比较局部、反应轻微。

未发现由化妆品引起的大范围群体伤害事件。

(三)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情况。

共涉及3276种化妆品(见附件4),其中国产普通化妆品1457种,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228种;进口普通化妆品1299种,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92种。

普通类产品中以护肤类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数量最多,共有1776个;其次是抗皱类,共有226个。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6.03.09【实施日期】2006.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甘肃机场集团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认真贯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整顿和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要求,现将我省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主要工作内容和目标根据卫生部的安排,结合我省化妆品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定今年全省化妆品整治的工作内容是:(一)化妆品生产企业1、掌握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产品基本情况。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在2005年化妆品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许可项目逐一进行核对整理,进一步规范全省化妆品卫生许可行为。

对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品种进行备案,对产品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要求进行审核,全面查清各生产企业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

通过上述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化妆品企业卫生许可及其产品的数据库,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并将结果报省卫生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2、开展一次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组织对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配方、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予以取缔。

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等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使用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和《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禁用物质;(2)未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和《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要求(包括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浓度、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标识和其它限制和要求),使用了限用物质。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3.22•【字号】•【施行日期】2006.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医疗卫生管理中心,厅卫生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27号)和《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2006年全省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将其作为今年卫生监督的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各市卫生局要于2006年4月7日前,将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报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地要将专项整治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将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先资格。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宣传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果,及时曝光违法案件和不合格产品,通过发布预警信息和消费警示等形式,营造专项整治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政府和群众对卫生执法工作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四、根据中央2005年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和我省执行项目实施方案,省卫生厅将根据各地承担专项整治任务和工作情况调整专项整治经费安排。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徽省)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徽省)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徽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2.17•【字号】皖卫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徽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监〔2006〕19号)各市、县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认真做好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徽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二○○六年二月十七日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徽省)实施方案根据卫生部关于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目标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精神,继续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全面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食品安全行动计划》。

各地要在2004年、2005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社会关注的食品卫生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

要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安徽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为重点,加强对餐饮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管工作。

要以农村食品、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为重点,加大食品卫生安全执法力度,强化对弱势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健康保护。

(一)农村食品1、整治内容: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整治工作。

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集贸市场卫生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安徽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执法检查,特别是根据农村食品流通和消费的特点,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餐饮的违法行为,以及经营掺杂使假、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点、无产品合格证和超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卫生部关于2006年化妆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关于2006年化妆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关于2006年化妆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8•【文号】卫监督发[2006]503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2006年化妆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2006]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2006年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安排,我部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面膜进行了国家卫生监督抽检。

现将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检结果(一)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江西、广东、广西、甘肃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对美容美发场所、批发市场和药店经营的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519份。

抽查指标为汞、氢醌和苯酚,经检测并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和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判定,所抽检519份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中有493份合格,合格率为95.0%。

抽检结果显示:1.汞含量超过标准限值是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不合格的最主要原因。

本次抽检不合格的26份产品中有19份汞含量超过标准限值,占不合格产品的73.1%,检出含有禁用物质氢醌的样品7份,含有苯酚的样品1份。

2.药店经营的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合格率高于批发市场、美容美发场所。

本次在药店抽检的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164份,合格162份,合格率为98.8%;在批发市场抽检的199份样品中,合格183份,合格率为92.0%;在美容美发场所抽检的156份样品中,合格148份,合格率94.9%。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包卫发[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卫发[2006]86号2006年4月12日)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各大厂矿企业卫生处(科)、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控制中心: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卫监督发[2006年]47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在自治区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精神,依法加强和规范我市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努力提升化妆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水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2005年全市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市卫生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卫生监督工作职责,落实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技术服务行为,积极组织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加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力度,维护包头市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保障全市人民的正常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

二、重点整治范围与内容(一)重点范围:全市各旗县区化妆品批发部门、中小型商场、零售小商品批发市场、连锁店、个体零售商、美容美发场所、旅店及一些公共娱乐场所提供给客人用的化妆品,如:宾馆提供给客人用的香波、洗浴、健身、游泳场所提供的浴液等、散装化妆品及销售时提供的赠品化妆品的经营、销售单位等;检查经营单位数不底于总数的95%,重点为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5•【文号】工商消字[2006]第18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消字[2006]第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2006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2006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2006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原则和目标2006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为目标,继续巩固发展2005年专项整治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食品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全面推进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建设,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继续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边整治边规范,整治与规范并举,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专项整治,重点区域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进一步治理,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自律制度基本建立,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食品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08•【文号】卫监督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和2005年化妆品专项整治情况,我部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今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要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称治疗作用为重点,加强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化妆品企业卫生许可数据库。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数量不少于95%。

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在线生产或库存产品等,严肃查处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1、使用未列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染发剂原料;2、未按照《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最大使用浓度及其它限制和要求用染发剂原料,未在标签上按照要求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每省要确定至少3个城市,对重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个重点城市检查数量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数量不应低于80%。

包括:1、监督检查重点单位: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2、重点检查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

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妆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化妆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__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化妆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档案,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企业完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秩序,提高全区化妆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化妆品工作重点坚持规范与发展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住户排查相结合。

自查自纠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突出三个方面开展整治工作。

(1)重点场所全区及各乡镇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宾馆,大中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专营店以及美容美发店。

(2)重点产品1 宣称美白、染发、祛斑、祛痘、抗粉刺4类以违法使用禁用、限用物质的化妆品。

2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是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的化妆品。

3无批准文号的化妆品。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省局及我市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问题产品。

(3)重点检查内容化妆品经营单位检查内容1 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化妆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证和健康证。

2经营特殊用途和进口化妆品的企业是否持有国产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进口特殊化妆品备案凭证等复印件。

3 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

4经营企业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货查验记录、销售存货台账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5所经营的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号。

6 化妆品标识标签。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法监字[2006]28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8.03
【实施日期】2006.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
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
(内卫法监字〔2006〕288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2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盟市卫生局在评估考核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发现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推动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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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政法发[2006]291号【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7.27【实施日期】2006.07.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291号)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有关标准起草单位:现将《2006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要根据该计划抓紧落实项目起草单位,组织项目起草单位填写《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并经认真审核后于2006年8月15日前报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要及时审核汇总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报送的《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并于2006年8月30日前报送我部(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谷京宇(64047878-2137)、张志强(64047878-2135);传真:84026372;64047878-2151。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白雪(68792302)、刘建梅(68792859);传真:68792883。

附件:1.《2006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2.《2006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12006年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6年消毒标准委员会制、修订标准项目2006年地方病、寄生虫病卫生标准项目计划2006年传染病标准项目计划2006年环境卫生标准项目计划2006年血液卫生标准项目计划2006年学校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2006年职业病诊断标准项目计划2006年食品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云卫发[2006]12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3.06
【实施日期】2006.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卫发〔2006〕129号)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
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根据卫生部的部署,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为:一是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对染发剂生产环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二是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违。

卫生部关于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7〕34号

卫生部关于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7〕34号

卫生部关于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卫监督
发〔2007〕34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3
【总页数】6页(P40-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55.5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 [J], 无;;;;;;;;;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08〕92号) [J],
3.卫生部关于2006年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2007〕64号 [J],
4.卫生部关于2007年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情况的通报 [J],
5.卫生部关于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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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通知(1990年1月9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90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条例”精神,做好化妆品生产、进口、经营及宣传的卫生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关于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1.凡从事化妆品(除牙膏、香皂外)生产的企业(其中生产护肤类化妆品的企业应取得轻工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必须于1990年4月30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在1990年9月30日前完成《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

1990年10月1日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化妆品。

已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颁发的地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凡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要求的,不再重新进行审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予以换发全国统一样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省辖市卫生部门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条件按“条例”第六条及第七条执行。

2.凡生产用于育发、染发、烫发、健美、美乳方面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必须于1990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进行申请;生产用于脱毛、除臭、祛斑、防晒方面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必须于199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进行申请。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06]119号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06]119号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06〕119号)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根据《卫生部关于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27号)精神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云南省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二○○六年二月十七日附件:云南省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27号)部署的各项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重点根据卫生卫生部的部署,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为:要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89号)、《云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为重点,重点对农村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开展专项整治。

二、整治工作内容(一)农村食品。

对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开展整治工作。

(二)卫生许可。

对辖区内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彭化食品、食用植物油、学生营养配送单位和学校食堂6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餐饮业。

对辖区内所有餐饮经营单位户餐具消毒食品卫生情况开展集中整治。

(四)保健食品。

一是在2005年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公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状况的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国办发[2006]24号【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06.03.31【实施日期】2006.03.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要求,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继续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一、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突出抓好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店、小餐馆和学校食堂等整治,有效遏制农村市场的假冒伪劣食品。

(二)进一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

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建立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填补监管空白。

二、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三)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制(修)订农业行业标准300项。

在14个省、直辖市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和认证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启动首批100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建设。

力争达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5000个。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继续开展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和水产品“氯霉素”等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监测范围逐步覆盖全国大中城市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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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
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办监督发[2006]129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7.04
【实施日期】200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督促落实《卫生部关于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27号)及《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该评估方案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专项整治评估考核小组。

按照统一标准集中培训,明确评估考核的任务和要求。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06年9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评估考核,并将自查自评结果于9月底前函告我部卫生监督局。

我部将于11月对各地进行年终综合评估和考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评估考核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发现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推动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同时对评估考核情况及时汇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反馈,并予以通报。

附件: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
二○○六年七月四日附件:
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
为促进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评估和掌握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创新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准确评价各地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科学决策,有效完成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考核分为地方自评及年终评估考核。

地方自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落实2006
年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自查自评,综合评估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年终评估考核:卫生部监督局组织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联合评估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形式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地进行年终评估考核。

三、评估内容
各地按照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具体情况(具体内容见附表1、2、3)。

附表1、《2006年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评分表》
附表2、《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评估评分表》
附表3、《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评估评分表》
附表1
2006年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评分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附表2
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评估评分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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