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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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文件编码HKUSZH-CSD-057-20170208 撰写人柯冬阁
版本第2版审查人陈志权、徐小平
制订部门/科室医疗事务部签发人卢宠茂
生效日期2017年2月8日检视日期2019年2月7日
发布范围全院员工
备注:
1.文件编码规则为“HKUSZH-部门/科室英文简写-顺序号(001-999)-生效日期”,例如HKUSZH-HAD-001-20150730。
2.文件最少2年检视一次。检视期满前2个月,文件制订部门/科室须进行适用性检讨,需要修订的应修订后重新发布,不需修订的应重新确定检视日期。
修订概要
序号条款原条款内容修订内容依据
1 前言增加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信息报
告管理的通知》
最新印发规定
文件
2 第一章第一条卫生监督管
理部门
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能转换
3 第三章报告流程增加报告部门: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监管职能转换
4 附件1 深圳市医疗
机构疑似职
业病报告卡
疑似职业病报告卡最新版本
5 附件3 院内上报
流程
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能转换
医疗事务部文件编号HKUSZH-CSD-057-20170208 版本第2版
生效日期2017年2月8日
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检视日期2019年2月7日页码 1 / 17
港深医发…2017‟5号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关于修订《疑似职业病
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科室: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现予修订,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
2017年2月8日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院务部2017年2月8日印发
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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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特修订本制度。
第一章报告责任科室
第一条接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科室需报告医疗事务部。急性职业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需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慢性职业病需在8小时内填写深圳市医疗机构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责任人为接诊医生,报告卡的资料应尽可能填写详细,由医疗事务部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报告病种及范围
第二条职业病报告的病种名称,以原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的名称为准。
第三条报告范围包括确诊职业病病例、疑似职业病病人及职业病危害事件。
第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可疑职业病病人:(一)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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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
(二)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
(三)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
(四)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事故,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9人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49人或者死亡1-4人,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1-4人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及以上的。
第三章报告流程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可疑急性职业病,接诊科室应当立即向医疗事务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组电话报告,临床诊断为可疑急性职业病的,首诊科室应在1小时内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交医疗事务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组,后者接到报告或报卡呈医院审批后,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第七条医疗机构接诊可疑慢性职业病的,应在8小时内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向医疗事务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组报告,后者接到报卡呈医院审批盖章,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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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首诊科室应在条件许可范围内,尽可能完整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的项目,报告人签名等信息。医疗事务部在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报告的同时,也需告知患者前往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八条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为发现事故后2小时。
第四章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
第九条职业病报告统一使用深圳市医疗机构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告知统一使用深圳市疑似职业病告知卡。
第十条医院将定期开展疑似职业病病例查漏工作。
第十一条职业病报告科室应当认真执行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不得擅自泄密、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医疗事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市医疗机构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2.深圳市疑似职业病告知卡
3.疑似职业病院内上报流程图
4.职业病分类及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