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人类创造的、传承的、与人们的生活习俗、文化认同和民族精神紧密相连的、非物质的文化财富,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艺以及相关的自然和文化遗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既是维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手段,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考虑首先,应该加强立法保护,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标准、方法和责任主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在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其次,需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和研究工作通过系统的调查、记录和研究,可以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为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在这个过程中,应该重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比如数字化技术、多媒体技术等,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保存质量再次,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教育和宣传工作通过教育,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热情同时,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增强全社会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需要各国共同参与保护在国际层面,应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保护标准和策略,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让其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活力以上内容为整篇文章的相关左右为了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策略和措施1. 强化社区参与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承者强化社区参与,意味着要鼓励和支持社区成员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来这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研讨会和工作坊等形式来实现,以确保当地社区能够真正参与到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中2. 提高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和保护意识,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媒体宣传、教育项目和社区活动等方式,增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从而激发他们的保护热情3. 实施保护和振兴项目实施具体的保护和振兴项目,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实质性保护的关键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对传统手工艺的复兴、对传统表演艺术的扶持、对口头传统的记录和保存等项目的实施应该基于科学的评估和规划,确保其符合遗产本身的特点和需求4. 促进文化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保存文化遗产,更是促进文化多样性的重要途径通过保护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文化遗产,可以促进文化的交流和互鉴,增进不同文化之间的理解和尊重5.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现代科技手段,如数字化技术、多媒体工具和互联网平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新的可能通过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更有效地记录、保存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得到更广泛的认知和保护6. 加强法律和政策支持法律法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支撑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确保法律政策能够有效地指导实践、规范行为,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7. 促进国际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球的共同财富,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合作,可以促进经验的交流、最佳实践的共享,以及共同面临的挑战的解决通过国际合作,可以进一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8. 可持续的资金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确保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对于保障保护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政府、私人企业和非政府组织都应该成为资金支持的来源通过上述策略的实施,可以更全面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确保其得以传承和发展,为后代留下丰富的文化财富以上内容为整篇文章的前60%左右在实践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就1. 地方政府的积极行动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构,制定了详细的保护计划,并为传统艺术和手工艺提供了财政支持2. 社区文化活动的兴办社区文化活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途径通过组织节日庆典、文化展览和传统表演,社区不仅能够庆祝和展示自己的文化遗产,还能激发年轻一代的兴趣和参与3. 传统手工艺的复兴传统手工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通过建立手工艺合作社、举办手工艺展览和销售活动,成功地复兴了传统手工艺,并为当地经济带来了新的增长点4. 教育体系的整合教育体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学校和教育机构通过将传统文化融入课程,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尊重自己的文化遗产5. 媒体和数字技术的应用媒体和数字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传统艺术和文化遗产得以更广泛地传播和认知6. 国际会议和交流国际会议和交流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宝贵的平台通过这些活动,各国可以分享保护经验,学习最佳实践,并共同解决面临的挑战7.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为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支持8. 年轻一代的参与年轻一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未来通过鼓励年轻一代参与传统活动和学习传统技艺,可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持续的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后代留下丰富的文化财富以上内容为整篇文章的剩余部分。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中国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颁布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律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目的是保护和传承中
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民族文化传统的连续性和独特性。
该法律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管理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该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由人们创造、传承和发展的具有特定历史内涵和文化价值的实体或非实体的文化财产。
它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日、传统的手工艺技术和民间文学艺术等。
该法律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科技支持和可持续发展。
该法律还规定了保护措施,如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计划、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教育和培训等。
该法律还设立了管理机构和保护机构,如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设立管理部门,以及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等,以协调、管理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和传承中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进一步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法规介绍
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开始放弃了原始的生活方式,那些代表着民族文化和精神的非物质渐渐湮灭在了历史的边缘,下面就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谈几点看法。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一个民族的文化与精神的传承,较之有形遗产而言,如指间之沙,稍有不慎,就会流失于指缝。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记录着中华民族生息繁衍的历史,凝结着中华民族的精神。
特别是那些历史上没有自己的语言文字,或是创立较晚的众多少数民族,他们的历史,则是在创世神话中表述,在民间传说中记载,在群众口头上流传。
民族传统文化乃是各民族依存的前提,传统文化的消失,便意味着一个民族的解体。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发展是我们民族处在大的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重要而又急迫的问题,因为这些文化消失后就不可再生了传100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流失严重。
楼兰古城最完整的资料不在中国,而是在大英博物馆;敦煌文书最完整的不是在中国,而是在日本;最早出现的湖南滩头年画是在德国和日本的收藏家那里发现的。
我国又有多少历史档案及国宝外流,历史上有,当代仍不断发生。
对此,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绝不应该让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断送在我们这代人手中。
二、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历经数千年而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它长期产生,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受历史条件、经济形态、生产、生活方式及群众思想观念的局限,必然要打上某一时代与阶级的烙印,其中既有金砾玉石,亦有残渣败絮;既是精神动力,亦是沉重的包袱。
我们在对其研究时,首要的是要分清这两种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传统手工艺以及庆典活动等非物质的文化遗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传承和弘扬人类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法。
1. 记录和研究。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步是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研究。
通过记录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容,可以建立起详实的档案资料,为后续的保护工作提供基础。
2. 社区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在特定社区或群体中传承和发展的,因此社区参与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
通过组织社区活动、庆典和传统节日等方式,可以增强社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和保护意识。
3. 教育和培训。
通过教育和培训,可以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和知识,培养一批传承人和爱好者,从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此外,还可以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课程,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和理解。
4. 国际合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国际合作和交流。
各国可以共同举办文化交流活动,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验和成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国传承和交流。
5. 制定法律法规。
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措施,从法律层面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记录和研究、社区参与、教育和培训、国际合作以及制定法律法规等多种途径,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让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得到永久的传承和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与保护原则
那么,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呢? 我们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那些直接参与了非物 质文化遗产表演、制作等传承工作,并愿意将自己所知道的相 关知识与技能,原汁原味传授给后人的某些自然人或群体。
传承人应具备条件: (一)传承的是否真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是否直接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第 四 章
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保护 方法与保护 原则
目录
一是非遗保护 的“有形化”原则
二是以人为本原则
三是整体保护原则
四是活态保护原则
五是民间事民间办原则
六是原真性保护原则 八是精品保护原则
七是保护文化多样性原则 九是濒危性保护原则
十是保护与开发并重原则
专家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原则
一是非遗保护的“有形化”原则 二是以人为本原则
(三)是否原汁原味地传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是否愿意将自己所知道的非遗传授给后人。
孔孟之外中华文明的重要创造者与传承者 新华网北京6月10日电(记者 周玮)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苑利说: “以往,我们一讲起中国文化名人,便会想到孔子、孟子。但除他们的 学说之外,中国其他传统文化也很发达。中华料理、东方建筑、戏剧、
(3)要保护好所有原料。
只保护核心技术是不对的。
清华大学博士董浩 游方——苍山小郭泥塑的一种存在方式 苍山泥人与生计的关系; 苍山泥人的尺寸; 苍山泥人的72道工序; ※鸡蛋清洗头的启示。
(二)对非遗周边环境实施整体保护 1.自然环境——宣纸 青檀树(40%、60%、80%);沙田长秆籼稻草
2.人文环境——庙会 是踩舞龙、舞狮等表演艺术的重要载体 是当地美食的重要载体 是当地装潢艺术的重要载体
大。然而,倘若我们换一种思路,其中的难题也许就会迎刃而解—— 既然非遗保护难度大,我们何不干脆舍弃这“看不见”、“摸不着” 的非遗,而对这些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实施特别的保护呢?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一种不以有形物质为载体的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习俗、手工艺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传承价值,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交流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日益严重的威胁,亟待加强保护。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于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在法律中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本文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进行浅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范畴下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各种知识产权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以下几个原则:1. 权利平衡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是综合的、多层次的、多方面的,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公共利益和民间传统文化的需求,以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2. 传统文化继承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是以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为出发点,坚持以民间传统文化为主体,保护和传承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 创新驱动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促进创新发展,鼓励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商业运作等相结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新和发展。
1. 合法权利人的申请和登记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享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此基础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或转让自己的知识产权。
2. 文化部门的保护和推广国家文化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提升其在国内外的传播推广。
3. 法律保护和司法救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对于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传承、创造性发展和价值传播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保护与管理机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由文化部承担,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具体事务。
该机构负责确定、认定、梳理和管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与保护(一)认定程序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由专门机构负责,认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科学、公正。
2.申请者应当向专门机构提交认定申请,附上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3.专门机构将对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者通报,并公示于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
4.认定结果应当在专门机构和相关机构间进行协商,最终确定。
(二)保护措施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在保护与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实施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2.保护与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传承研究、教育推广、宣传展示、项目开发等。
3.保护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监督和跟踪,确保其正常传承和发展。
4.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的行为,将受到相应法律条文的制裁。
四、文化载体及项目的动态管理(一)文化载体的登记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载体应当登记入册。
2.保护与管理机构负责文化载体的登记工作,登记信息应当向公众公开。
(二)项目的申报与评估1.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持有人、群体或相关组织可以向保护与管理机构申请项目的认定。
2.保护与管理机构将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持续管理和考核1.保护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认定项目的持续管理和考核工作。
2.对于管理不善、传承困境等问题突出的项目,保护与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支持和帮助。
五、绩效考核与奖励制度(一)绩效考核1.保护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非遗文化传承与保护
非遗文化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间传统文化、表演艺术、手工技艺等方面的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口口相传、代代相传的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是一个国家文化保护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体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一、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法律保障。
文化遗产保护法在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七条中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保护并加以传承利用,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配套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培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规定了相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培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具体措施。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首先进行调查,了解和收集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和当前的现状,进一步为制定保护和传承措施提供依据。
从2010年开始,文化部组织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向全国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每年更新修订。
目前,已经有1145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这些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传统技艺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力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很多都是老一辈人,在他们离开之后一些文化遗产也可能跟着消失。
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传统技艺的传承也是必要的。
在国家层面,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统技艺保护项目,对其中的75个传统手艺进行了认定,并按照保留传承的方向,逐渐逐渐逐渐完善相关的传统技艺保护体系,并且加强传承人的培训和普及,通过直接授徒、学徒、义务劳动等形式等传承方式,推动传统文化得到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2号发布日期: 2011.02.25实施日期: 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文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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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的法 律法规
第3章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非 遗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于2011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 文化遗产法》,该法规 定了非遗保护的原则、 措施、责任和义务等
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 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 和政策,以确保非遗得 到充分保护和传承
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
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 护法律法 规宣传教 育讲座
目录
CONTENTS
1 引言 2 非遗的定义与价值 3 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 4 非遗保护实践与案例 5 如何参与非遗保护工作 6 结语
引言
第1章
大家好,非常感谢各位抽出 时间参加今天的讲座
我是XXX,今天我将为大家 带来一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 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法 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讲座
非遗保护实践 与案例
第4章
为了更好地理解非遗保护的法 律法规,让我们来看一个具体 的案例
当地政府得知此情况后,采取 了积极的措施,包括提供资金 支持、组织培训和宣传推广等, 使这项技艺得以传承和延续
假设有一个传统的手工艺品制 作技艺,由于市场需求的减少 和年轻一代的流失,面临失传 的危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只有政府、 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才能有 效地保护和传承非遗
如何参与非遗 保护工作
第5章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可以参与到非遗保护工
作中来
首先,我们可以了解和 学习本地区的非遗项目, 如传统手工艺、民间音
乐和舞蹈等
其次,我们可以关注和 参加相关的宣传活动和 教育讲座,提高自己的
非遗保护意识
最后,我们可以通过自 己的实际行动来传承和 传播非遗文化,如参加 非遗表演、购买非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的历程及意义
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的历程及意义一立法背景在政治、经济、文化层面,“全球一体化”已是大势所趋,“文化多样性”[1]价值日益为各国所重视。
作为文明古国,我国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2]。
但是,随着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正在逐渐失去其原生境,并因为传承人的逐渐减少而遇到困境[3]。
同时,面对国际文化物品流通和交换所存在的失衡现象,务必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团结,使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能够开办一些有活力、在本国和国际上都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
因此,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在国际与国内层面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
在国际层面,国际法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源于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文件。
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十五届大会通过《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建议》,对此予以重申强调。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十九次全体全议通过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决议。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4]。
此外,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文件还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防治荒漠化公约》等。
在国家层面,最早涉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是日本。
1950年,日本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并经多次修订,逐渐形成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此后,韩国在1962年仿效日本立法,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并在日本立法的框架之上,进行了更加深入的完善。
二立法历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始自20世纪90年代,至2011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国家级非物质遗产保护法
国家级非物质遗产保护法非物质遗产是指人类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和庆典、社会习俗、知识与实践与相关的自然环境,以及坐落在特定地点的自然地质遗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称。
然而,非物质遗产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挑战,需加强保护和传承。
为此,国家级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应运而生。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和法律制度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遗产是指被国家承认和确认的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和庆典、社会习俗、知识与实践与相关的自然环境,以及坐落在特定地点的自然地质遗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国家鼓励各级政府加大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力度,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的繁荣。
第二章非物质遗产保护第四条国家建立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非物质遗产的调查、保护、传承和管理指导工作,提高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水平。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制定非物质遗产保护计划,确定非物质遗产保护区域,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保护非物质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非物质遗产保护机构应按照规定承担非物质遗产调查、保护、传承、展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通过培训和指导等方式提高非物质遗产保护人员的专业能力。
第三章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措施第七条国家承认和保护非物质遗产传承人的权益,鼓励非物质遗产传承人积极参与传承和创新工作,并依法提供相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支持。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九条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应重视非物质遗产的口传身教,注重非物质遗产的传统技艺、知识和技术的传承,促进新一代人的传统文化教育和非物质遗产的持续传承。
第四章非物质遗产的展示和推广第十条国家支持非物质遗产的展示与推广工作,通过展览、演出、出版、电影、电视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和普及非物质遗产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文章标题: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目录I. 引言II.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III.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与价值IV.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V.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的个人观点VI. 结语I.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是我国政府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愈发凸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已成为当务之急。
II.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在2002年通过并正式颁布,旨在加强对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该法规明确了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保护与合理传承。
法律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和组织的职责,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和传承。
III.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与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一种特定社会和群体内相传相习的民族文化表现形式。
它不仅仅是一种文化的载体,更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历史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不仅可以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还可以激发民族自豪感和认同感,进而推动社会和谐的发展。
IV.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要求。
通过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建立保护名录和管理机制,制定合理的保护政策和措施,以及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教育和培训,都是该法规为了实现其宗旨所做出的努力。
V.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的个人观点作为一个关心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个体,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持肯定态度。
该法规在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要求。
这不仅有助于弘扬我国传统文化,更有助于培养和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全文及草案说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全文及草案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8.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全文及草案说明(2010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0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属于传统口头文学组成部分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的法律条例有哪些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的法律条例有哪些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能够看到很多知识是从很久以前遗留下来的,而其中一部分是可以申请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在法律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的法律条例,希望能帮到你们。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的法律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遗产保护法
非物质遗产保护法非物质遗产保护法非物质遗产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传承人类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遗产是指通过世代相传的传统知识、技能、表演艺术、仪式、节日、口述文学等非物质文化表达形式。
这些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承载着民族和人类的历史、价值观念以及生活方式。
1. 非物质遗产的价值和重要性1.1 保存历史记忆和文化身份- 非物质遗产反映了一个社会、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和文化身份,通过保护这些遗产,可以帮助人们了解和认识自己的文化根源,建立文化自信。
1.2 促进文化多样性- 非物质遗产代表了世界各地不同民族和地区的特色和差异,保护和传承非物质遗产可以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丰富人类文化宝库。
1.3 传统知识和技能的保护- 非物质遗产涵盖了各种传统知识和技能,包括手工艺、农业技术、医药知识、音乐舞蹈等。
这些知识和技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保护它们可以确保传统技术和工艺的传承,为后代留下丰富的文化资源。
2. 非物质遗产保护法的出台和意义2.1 法律保障非物质遗产传承- 非物质遗产保护法的出台,为非物质遗产的传承提供了法律保障。
它明确了相关的保护原则、方法和责任,规范了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管理和实施。
2.2 提升意识和参与度- 通过制定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可以提高公众对非物质遗产保护的重视和意识,鼓励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
全社会形成共识,共同推动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2.3 促进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非物质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传承一种文化形式,更是为了保护一个社区、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和人们的生活方式。
非物质遗产保护法的出台可以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3. 非物质遗产保护法的实施和问题3.1 增强社会参与和合作- 保护非物质遗产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非物质遗产保护法的实施需要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合作。
政府、民间组织、专家学者和民众等各方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
非遗文化保护法
非遗文化保护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国传统文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我们必须保护和传承的重要资源。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非遗文化保护法。
这个法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遗文化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法律应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和保护对象,以避免误解和滥用。
二、非遗文化的保护机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保护机制,包括保护措施、保护基金、保护项目等。
三、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通过教育、培训、展览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非遗文化的市场化和商业化。
非遗文化的市场化和商业化是一种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促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容易出现商业化、虚假宣传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监管机制,防止商业化对非遗文化的侵害。
总之,非遗文化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我们才能更好地传承和发展非遗文化,让它成为我们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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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文化部•【公布日期】2010.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说明--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文化部部长蔡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作说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遭到毁弃,亟须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我国已于2004年8月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称《公约》)。
《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法律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
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也有必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文化部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于 200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收到此件后,国务院法制办先后5次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部分地方政府以及一些专家、学者的意见;到云南、福建、新疆等地调研,了解地方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验;4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就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文化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以下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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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1-2-25 23:18:2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六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三十五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
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