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停放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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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环龙新纪园小区
机动车辆停放规约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龙新纪园小区业主大会2016年6月18日通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小区停车秩序,维护小区环境及安全,保障业主及停车位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机动车辆的停放及其管理。
本规约对本小区全体业主和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本小区的驾驶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停车位设置)
设置停车位不得占用绿化和体育健身场地、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行人和其它车辆正常通行。
停车位统一编号,停车位的地面上划设明显标线并标明停车位编号。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改变停车位。确需增加、减少或改变停车位的,应事先公示,并得到业主委员会同意。
业主、使用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或道路上擅自设置地锁或者放置其它障碍物。业主、使用人有擅自设置地锁行为或者放置其它障碍物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理。
第四条(车辆停放)
机动车辆进入本小区停放的,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
车辆停放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对车辆违反本规约擅自停放经劝阻无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强制拖离,因拖车产生的牵引车、临时停放等相关费用,由违规擅自停车者承担。
9人座及9人座以上客车、各类货车不得在本小区过夜停放。
第五条(停车位申请)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机动车停车位,业主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机动车辆行驶证等材料,办理停车位申请手续。业主申请停车位时,应如实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便利。
第六条(停车位分配)
分配的停车位总数不得超过划定的停车位总数。停车位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依次分配: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龙新纪园小区机动车辆管理规约
(一)业主优先;
(二)业主的首辆车优先;
(三)申请停车位的时间顺序;
(四)入住本小区的时间顺序。
停车位使用人的车辆转让、报废或灭失,且在转让、报废或灭失之日起3个月内未购置新车的,其停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回并重新分配。
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公示前一季度申请、分配和收回停车位的信息。
第七条(停车位租赁合同及停车位管理费)
物业服务企业与停车位使用人签订停车位租赁合同。
每户承租的首个停车位管理费每月每车位人民币100元,第二个停车位管理费每月每车位人民币500元,第三个及以上停车位管理费每月每车位人民币800元。
自2017年1月1日起,业主或使用人的第二辆及以上车辆在小区停放的,按照访客车辆管理并收费。
停车位管理费按季度缴纳。停车位使用人应在每季度末月结束之前缴纳下一季度的停车位管理费。
逾期未缴纳停车位管理费,且经物业服务企业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停车位租赁合同。
在小区有空余车位的情况下,允许访客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并按以下标准计费:两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从第三个小时开始,每小时收费4元,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停放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20元;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
第八条(对停车位转让及转租的限制)
停车位使用人不得将其承租的停车位转让或转租。
违反本规约转让或转租停车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停车位租赁合同。
第九条(新能源汽车)
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赁期一年以上)且车位满足安装充电设施技术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用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安装自用充电设施。
第十条(附则)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于2016年6月18日通过。
本规约第七条第三款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其余条款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