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厅对2017年8月31日前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清理。
现将清理后我厅单独或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13日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关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38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关于明确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9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3关于印发《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被政策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47号矿产开发管理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矿产开发管理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0号矿产开发管理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6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5号矿产开发管理处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市、县级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29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0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桂国土资发〔2006〕52号地质勘查处13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地质勘查处1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9号地质勘查处15关于转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87号地质勘查处16关于加强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勘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8号地质勘查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65号地质勘查处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处1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地质勘查处20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地管质资料理信息报送宣传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2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69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6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办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业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1行政审批办公室34关于转发《开展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评议评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5关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502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6关于实施矿政类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67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5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8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8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3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财务处44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财务处4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58号财务处4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29号财务处4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管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42号调控处4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服务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4号调控处4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50号总工办5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2号总工办5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规划科技处5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09号规划科技处5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规划科技处5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规划科技处5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规划科技处5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规划科技处5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0号规划科技处5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规划科技处5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6号规划科技处6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9号规划科技处6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划科技处6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规划科技处6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简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91号规划科技处6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6号执法局65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政策法规处66关于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5号政策法规处6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备案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3号政策法规处68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6号政策法规处6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政策法规处7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6〕11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5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1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4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78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2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场监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1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3〕388号耕保处82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13号耕保处8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复核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06〕581号耕保处8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250号耕保处85关于进一步名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耕保处86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5号耕保处87关于当前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35号耕保处88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耕保处8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耕保处90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0号耕保处91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耕保处92关于调整和规范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复核确认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31号耕保处93关于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号耕保处9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38号耕保处95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44号耕保处9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06号耕保处97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耕保处9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号耕保处99关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号耕保处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耕保处1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耕保处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6号耕保处10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耕保处10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耕保处10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0号耕保处10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40号耕保处10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耕保处10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耕保处10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区土地复垦方案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40号耕保处110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土地开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号耕保处1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耕保处11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46号耕保处1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6号耕保处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耕保处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耕保处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测量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624号耕保处1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耕保处118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耕保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预防腐败建设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37号耕保处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耕保处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9号耕保处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0号耕保处12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4号耕保处12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耕保处12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土地整治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9号耕保处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07号耕保处127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地质环境处128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地质环境处12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地质环境处130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1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地质环境处1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53号地质环境处13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349号地质环境处135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洞穴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471号地质环境处136关于取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68号地质环境处附件2广西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测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2号耕地保护处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3号规划科技处4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耕地保护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规划科技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6号地质勘查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7号耕地保护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总工办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地籍管理处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规划科技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交易中心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地质勘查处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5号规划科技处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规划科技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执法主体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4、《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机编〔2005〕08号)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处罚一览表
行政许可一览表
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行政征收一览表
行政确认一览表
行政裁决一览表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31。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见附件1)。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原件及有关附件、附表、附图。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见附件2)。
如确需专家协助的,专家意见仅供评估管理机关参考,不能替代评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
评估机构可以拒绝非书面形式的评估要求和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1.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
3. 现行的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评估准则及规定”)。
(二)合规性审查要点及要求。
1.报告的评估对象与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及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评估对象的名称、范围一致。
2.评估目的表述准确。
3.评估报告提交人与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受委托人一致。
4.矿业权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该机构注册并负责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师签字和评估机构印章清晰。
5.评估基准日表述正确。
6.评估依据列述全面、准确。
7.以往矿业权评估史(包括评估时间、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评估结果等)表述清楚。
8.现场核实考察和市场调查情况陈述清楚,主要包括核实的时间、地点、人员及陪同人员、内容及核实基本情况。
如果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考察的,需说明理由。
9.评估对象的地质勘查和开发史陈述清楚,包括时间、工作内容、成果等。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常见问题及意见
备案机关: 监督管理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 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部备案审查环节的审查要点(也是报告编制、送审、评审应关注的问题):
1.附件规整:齐全、清晰、合法、有效 2.权属清晰:
一、评审备案依据
2.考虑到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区进行评价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 “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而针对这一问题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国 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 发〔2010〕29号),要求“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 围、变更勘查矿种),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 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 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进行评审,出具《矿产资 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因此,在对探矿权范围全区进行是否 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评价时,其工作部署的合理性和最低工作量,可结 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 施方案和出具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进行衡量。对于 按勘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勘查方法和勘查手段开展了勘查工作,完成了勘 查实施方案安排的勘查工作量,普查阶段对探矿权范围内矿化潜力较大 地区的工作程度达到了普查程度,详查阶段对探矿权范围内详查区工作 程度达到了详查程度,其余地段根据目前投入的有效工作量尚未发现矿 体的,可对全区做出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的评价。但必须说明和标示截 至目前未发现矿体的区域,以便探矿权的后续管理。
一、评审备案依据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须知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须知一、办事项目名称(类型)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二、法律依据(一)《矿产资源法》第13、25条(二)《矿法实施细则》第17、18、19条(三)《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14条(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五)《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9条(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八)《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九《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
三、办理方式分局受理,市局办理备案。
四、受理条件地质报告经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审后。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须加盖评审单位印章)原件及其电子文档;(二)勘查、采矿许可证或者经有权机关确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矿产储量评估师签名的评审意见;(四)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六、备案决定机关市国土房产局。
七、受理程序受理审查签发。
八、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九、法律效力经备案后,方可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十、缴费项目和标准无十一、办理过程中的救济权利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诉讼权利。
十二、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市国土房产局: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联系电话:5329508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集美区杏南路72号联系电话:6228913市国土房产局海沧分局: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国土环保大楼联系电话:6586090市国土房产局同安分局:同安区祥平西路国土房产大楼联系电话:7579019市国土房产局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联系电话:7889625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湖里区江头北路71号联系电话:5583760(二)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三)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0•【文号】国土资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国土资源部机关各司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信息宣传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9号)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加强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是矿产勘查和矿产开采领域最重要的基础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很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自1999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信息宣传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9号)发布以来,矿产资源储量综合信息发布逐步规范,但矿产勘查项目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薄弱,尤其是新发现的矿产地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工作不够规范。
近年来,部分单位或个人随意公开未经依法评审备案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特别是少数夸大甚至虚假的信息,并经媒体广泛传播,已给社会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
为解决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建立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
二、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职责分工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主动发布的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土资发…2010‟190号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1.•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222号)3.•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4.•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5.•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6.•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7.•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8.•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8号)9.•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10.•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II.•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12.•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1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14.•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15.•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号) 16.•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18.•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1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9号)20.•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5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等事项相关资料实行政务大厅接转和发送的公告【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5.01.14【实施日期】2015.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等事项相关资料实行政务大厅接转和发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六不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50号)要求,现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等工作的相关资料的接转和发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等事项的申请、补正通知和批复等相关资料由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统一接转和发送。
二、请申请人按照附件所列的相关资料清单向政务大厅报送申请,并登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执行中如有变化调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资料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报资料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报资料4.矿业权价款评估申请资料5.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申请资料2015年1月14日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资料一、必需报送的材料(一)评审备案申请函。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安排表。
(三)评审意见书及其附件。
(四)评估师及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
(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六)申报单位及报告编制单位对相关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七)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
(八)报告编写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正本复印件。
(九)资源储量评审情况记录及反馈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2月28日财建[200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开展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以折股形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地方和部门反映,有些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
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中对出资范围、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剩余资源储量核实问题。
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各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2006年9月30日为准,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实、评审和备案。
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对没有储量核实报告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委托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查,达到勘探程度并提交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调整完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全面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出让发证权限详见附件)。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战略性金属矿产外其他所有金属矿产,以及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金刚石、海砂4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出让登记矿产,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之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级。
出让登记矿业权跨行政区的,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由矿业权面积占比较大的行政区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变更(增列)矿种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已出让登记矿业权为非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禁止增列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
二、规范矿业权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2020年5月1日前形成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矿泉水井和卤水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等无需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以及采矿权灭失经核实仍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情形的,无需设置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解读(国土资源部文件)
2. 6 内蕴经济资源量包括331、332和333, 因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开采,经济意义不 明,界于经济的到次边际经济的之间,下列情形 属于此类: 2. 6. 1 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 究的; 2. 6. 2 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 的; 2. 6. 3 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 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矿山 设计未予利用的; 2.6. 4 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
3.特别处理 3.1 经勘探及可行性研究表明矿产项目是经 济的,及在建、正常生产矿山,按编码原则,控 制的基础储量应为112b,储量为112,实际分类时 归类为122b和122。同理2M12、2S12归类为2M22、 2S22。(错。注:这种情况实际不存在出现了就是勘探) 3.2 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相关储量报告 可直接采用代码表示资源储量类型。 3.3 资源储量类型应与勘查阶段和相应勘查 研究程度一致,同时满足地质控制程度和其他勘 查研究程度。资源储量类型不仅与地质工程控制 程度有关,还与地质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查 明程度、可选冶性能研究程度及工艺利用研究程 度等因素有关,特别是与涉及安全生产的开采
三、探矿权人应在新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和要求,并在勘查合同或委托书中加以 明确。 在矿床(井田)勘探工作进行前,应根据巳有地质勘 查成果,由矿山设计部门提出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 第下水平)范围,先期开采地段要有保障一定服务年限的 资源量,主要由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组成。 四、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大中型煤 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 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矿产勘查开采 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除外)。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 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 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刭详查。 五、如详查、勘探工作是依据(预)可行性研究开展 的,可不进行单独的矿床经济技术评价。
云国土资储[2015]13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土资储[2015]13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分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全面提高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及资源储量报告质量,确保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规范完整、地质资料真实可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编制资源储量报告并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应严格执行《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及各单矿种地质勘查规范等技术标准。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权限受理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查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或采矿权人以延续、变更和价款评估等为目的而提交的资源勘查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的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09〕32号)开展评审工作。
凡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曾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并已评估缴纳价款的,及提交的报告所估算资源储量的主矿种、共生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证载开采矿种不一致(拟变更或增加开采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必须明确资源勘查程度及资源储量报告的用途,应提供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等)、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两者的叠合平面图、剖面图。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及质量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2〕7号)要求做好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报告的预审工作。
凡申请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地质勘查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并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亲自签名盖章同意后,由矿业权人和报告主要编制人员送审。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经2018年3月2日第4次厅党组会研究,现将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将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涉及矿种的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审批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的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和探矿权延续登记(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其印章(具体委托下放事项详见附件)。
二、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涉及矿种(不含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采矿权出让由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公开出让”的原则,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等国家和省关于采矿权出让的各项规定,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储量报告备案流程
储量报告备案流程存储报告备案流程是什么,办理备案有哪些具体的方法。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储量报告备案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储量报告备案流程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申报→受理→评审→修改→报备→备案→登记二、评审申报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提交下列材料: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2份);2. 申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2份);3. 报告编写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2份);{内容符合要求,有矿业权人(报告编写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矿业权人(报告编写单位)公章}4. 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业权设置方案、整合方案、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等)复印件(2份);{证件清晰、合法有效。
以勘查许可证为依据的,同时应附发证机关出具的勘查许可范围拐点坐标证明}5. 勘查许可范围(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或矿区设置范围、整合范围、协议出让范围等)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2份);6. 报告编写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7. 负责坐标转换单位的测绘资质复印件(2份);8. 矿产资源储量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9.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对工业指标进行论证的提供)(2份);10.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先期开采地段说明(煤炭勘探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许可证依据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供)(2份);11. 最近一次报告的备案证明(审批、认定文件)(2份);12. 非正在生产矿山提交基础储量的,应提供(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若经审查、核准,还应提供审查、核准文件(1份);13. 上市融资证明材料(以上市融资为评审目的的报告提供),包括董事会决议、证券公司证明、上市主体向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认可×××报告评审结果的函”、“关于同意上市主体将我公司×××矿业权纳入上市融资资产的函”(上市主体非矿业权人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上市的证明(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占有股份的提供)(各2份);14. 根据具体报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理顺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储量评审备案权限与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的关系,现将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做如下调整:一、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见附件1。
二、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做相应的调整。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见附件2。
三、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1.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业权价款评估确认(备案)情况表;2.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1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业权价款评估确认(备案)情况表200 年月-月填报单位章:填报时间:200 年月┌─┬─────┬───┬─────┬───┬─────┬───┬───┬───┬──┬──┬──┐│序│评估项目名│委托人│评估机构名│机构选│评估费支付│评估值│价款确│价款确│成交│成交│付款││号│称││称│择方式│人││定值│定方式│价款│方式│方式│├─┼─────┼───┼─────┼───┼─────┼───┼───┼───┼──┼──┼──┤│││││││││││││├─┼─────┼───┼─────┼───┼─────┼───┼───┼───┼──┼──┼──┤│││││││││││││├─┼─────┼───┼─────┼───┼─────┼───┼───┼───┼──┼──┼──┤│││││││││││││├─┼─────┼───┼─────┼───┼─────┼───┼───┼───┼──┼──┼──┤│││││││││││││├─┼─────┼───┼─────┼───┼─────┼───┼───┼───┼──┼──┼──┤│││││││││││││├─┼─────┼───┼─────┼───┼─────┼───┼───┼───┼──┼──┼──┤│││││││││││││├─┼─────┼───┼─────┼───┼─────┼───┼───┼───┼──┼──┼──┤│││││││││││││├─┼─────┼───┼─────┼───┼─────┼───┼───┼───┼──┼──┼──┤│││││││││││││├─┴─────┼───┼─────┼───┼─────┼───┼───┼───┼──┼──┼──┤│小计│项目(││││││││││││个)││││││││││└───────┴───┴─────┴───┴─────┴───┴───┴───┴──┴──┴──┘注:1. 机构选择方式:分抽签、摇号、招标、指定、协议等;2.矿业权价款确定方式:分业务处确定、会审确定、专家确定、其他等。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常见问题及意见
一、评审备案依据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1)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 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 划定矿区范围。《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07〕65号):参与整合的矿山,原采矿许可证均是在省厅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 矿登记手续仍由省厅办理;原采矿许可证凡有在部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 由部办理)。(3)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 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无报告的应编审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4)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 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未明确是否提交评审备案文件,但国土资发[2007] 68 号文 规定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要用评审意见书的结论,推定应评审备案,实践中也在评审备 案)(5)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 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
一、评审备案依据
3. 《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 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 发〔2006〕166号); 【上市报告由部管评审备案,其他哪一 级发证由其相应负责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19•【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现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三、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凡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4]11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
(川国土资函[2014]119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各储量评审机构,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储量评审及矿业权评估的监督和管理,更好地维护国家权益,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等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事项作进一步规定和明确:矿业权人依法新做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核实的资源储量较其以往最近一次处置价款时核实的资源储量有增加的,一律应当对新增的资源储量进行价款评估并缴纳价款。
2014年1月13日
——结束——。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评估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业贿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在新形势下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管重要性的认识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出让转让的依据,是维护国家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矿业权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对于推进矿业权评估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提高矿业权评估工作水平,促进评估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防止商业贿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1、评估委托评估委托人应将矿业权评估工作委托在我省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并出具委托函,评估委托人应对提供评估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
评估机构凭委托函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
2、评估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评估,保证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并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书。
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负责。
3、备案和确认探矿权备案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备案申请,采矿权确认由矿业权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确认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办事大厅负责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确认申请的受理。
省厅负责备案、确认工作的处室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备案、确认工作。
向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发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确认书。
三、建立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制度1、凡在本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当按要求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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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6] 166号
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理顺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储量评审备案权限与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的关系,现将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做如下调整:
一、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见附件1。
二、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做相应的调整。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见附件2。
三、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
1.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业权价款评估确认(备案)情况表;
2.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业权价款评估确认(备案)情况表
200 年月—月
2.矿业权价款确定方式:分业务处确定、会审确定、专家确定、其他等。
“其他”应注明是何种方式;
3.成交价款:指实际收取矿业权价款数;
4.成交方式:指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5.付款方式:指一次付清、分期付清、转资本金、转发展基金、转股权、其他。
附件2
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
200 年月—月
填报单位章:填报时间:200 年月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