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沈中民(3)合终字第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平,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50号。原沈阳市朋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巍,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麒麟大酒店,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凯,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光前,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朋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道义开发区。

案由:服务合同餐饮费纠纷

经审理查明,王彦平及沈阳朋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到麒麟大酒店招待客人,截止2002年7月24日,共欠餐费12万元,王彦平签字及沈阳朋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盖章确认。王彦平称,那辉、齐剑英、申明已经收取了香烟,餐费已用香烟抵帐, 麒麟大酒店予以否认。

在本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于2005年9月28日由沈阳朋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被上诉人沈阳麒麟大酒店总计20万元,其中18万元存入沈阳麒麟大酒店海鲜食府,冲面值为20万元的餐费,20万元餐费的所有权归沈阳朋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此20万元只作为餐费,不能提取现金;

二、沈阳朋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沈阳麒麟大酒店2万元作为其他费用;

三、王彦平和沈阳朋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欠12万元欠条和那辉、齐剑英、申明收王彦平香烟收据、出库单同时作废。

四、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沈阳朋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已经给付。

五、各方当事人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各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庆宝

审判员陈宏林

审判员史军峰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启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