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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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且满足安装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遵循保证系统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应用原则,实现合理的太阳能保证率和综合节能、投资收益。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与促进政策,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制订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市规划委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规划设计标准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项目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管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审查和批准发布工作,负责本市生产环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质量监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对本市假冒伪劣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北京市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给水排水》
【年(卷),期】2012(38)6
【摘要】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3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总页数】1页(P50-50)
【关键词】太阳能热水系统;北京市;城镇建筑;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节约能源法;建筑领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023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出台 [J],
3.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J],
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的函 [J], 无;;;;;;;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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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且 占总 人 数 三 分之 二 以上 的业 主 同意 。提 倡 业 主
集热 系统使用费中列支 。太阳能集热 系统使用费
使用业主决定共 同事项公共决策平 台进行表决 。 第二十五 条 【 实施方式】既有建筑安装集中 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应 当由房屋管理部 门委托设 计、 组织设备供应 、 安装单位和监理 单位 的招标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固定费 ( 包括 日 常维护费、 系统运行电费 、 运行
人员费、 节能服务公司垫付的改造 投资) 按户均标
准在每年度 1 月份预缴; 变动费 ( 包括水费 、 辅助
热源费) 以按使用 的热水量计量 , 可 按月缴纳 , 也 可以按暂定标准在每年度 1 月份预缴当年 的费用 , 年 底时按使用的热水量计量清算 , 多退少补 。 采用 集中集热 、 分散补热式太 阳能热水 系统的 , 变动费 中不包括辅助热源费 ,水费按储热器或换热器入 口的热水量计量收费 。
热水 系统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 ,进
行太阳能热 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做到建筑 物外观协调 、整齐有序 。
太 阳能 热 水 系统 与建 筑 一 体化 设 计 的 施工 图 纸 ,应 当包 括 太 阳能 热 水 器 的 规格 尺 寸 、系统 布
置、 管道井 、 固定预埋件、电气管线敷设、 节点做
第十 九 条 【 备进场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 设 设 备进入施工现场后 , 由总承包单位 负责 , 监理单 位、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供应单位参加 , 按照国
由安装单位 出具由注册结构工程 师签字认可的安 装部 位承载能力符合要求的确认书。
位 于 老城 区或 文 物 保护 区域 的 既 有建 筑 安 装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6.01
•【字号】京建科教[2007]559号
•【施行日期】200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7〕559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4年度编制计划”的通知》(京建科教[2004]368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主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技术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T 461-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市民用建筑中应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家用太阳能热水器的施工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新建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须经过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就安装位置与安装方式与物业部门协商解决,以保证屋面防水性能及其它设施不受破坏。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负责解释工作。

二○○七年六月一日。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月开始实施)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月开始实施)

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且满足安装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遵循保证系统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应用原则,实现合理的太阳能保证率和综合节能、投资收益。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与促进政策,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制订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市规划委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规划设计标准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工程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工程的财政资金进行管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审查和批准发布工作,负责本市生产环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质量监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对本市假冒伪劣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我国各地建筑节能的强制安装太阳能政策概览

我国各地建筑节能的强制安装太阳能政策概览

我国各地建筑节能强制安装太阳能政策概览中国现在有强制规定安装太阳能的省、市、自治区大概有21个,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及海南等)和中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及湖北等)等地。

其中基本以12层为界,12层以下强制安装,12层以上鼓励安装,除上海(6层以下强制安装)外。

其他地区则以鼓励安装太阳能等节能产品为主,要求较低,在设计时需要稍微注意即可。

北京:新住宅强制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北京市住建委下发的《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规定,2012年3月1日起,新建城镇居住建筑,以及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

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将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今后,开发商要在售楼处公示小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和辅助能源形式,并将公示内容和产权归属等情况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写明热水系统户内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方法、维修及养护责任、保修年限、使用年限等信息。

而已有的老楼,政府也鼓励通过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安装。

江苏:2008年就出台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政策江苏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南京要求从目前尚未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新建12层住宅,和新、改、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12层以下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2层以上住宅使用太阳能,如悬挂阳台的挂壁式集热器等,进行统一设计安装。

(2001)(市政府80号令)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1)(市政府80号令)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设计安装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依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节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经济、市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

适用北京地区的建筑工程通用设计标准图集、施工规程和验评标准,由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编制。

第五条本市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建筑活动中推广使用先进的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重点发展以下建筑节能技术或者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四)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利用热泵提高热效率的采暖技术;(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六)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六条本市积极开发和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使用各类节能环保型墙体材料,发展墙体与屋面的高性能保温技术。

城近郊区、远郊区(县)的建制镇、新建住宅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建房屋及围墙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1.云南省:从2008年5月1日起,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设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将作为"建筑构件"安装,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海南省《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据悉,政府将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补助企业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50%。

3.江苏省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 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4.浙江省《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5.湖北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6.安徽省2009年3月1日起,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将实施,届时,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管理与人事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

管理与人事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

管理与人事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关于管理与人事的“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推广和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以下是对该意见稿的分析和评价:1、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施工与维护意见稿明确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施工与维护应该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筑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维护单位等各方严格遵守规范,提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品质和使用效果。

2、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检验和评估制度意见稿明确了对新建建筑和重大装修施工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需依法备案,并严格进行检验和评估。

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检验和评估制度,是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品质和效率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举措。

3、强化建筑业主的责任和义务建筑业主是太阳能热水系统运用的关键,意见稿明确了建筑业主应当在使用过程中做好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并提高热水使用效率,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4、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信息化管理为方便管理与人事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管和检测,意见稿提出了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信息化管理。

从建设初期的审核备案,到后期的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保养,都应有详细记录,有助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效率和品质的监管和提升。

总的来说,管理与人事发布的“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管理和监管的一次全面规范和升级,旨在提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效率和品质,使得其更好地应用于建筑领域。

未来随着该办法的出台和实施,相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和人们对太阳能产业的认知将逐步深入、扩大,太阳能产业也将逐渐得到更为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第二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建发[2014]40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第二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建发[2014]40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第二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第二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建发〔2014〕407号)各施工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于2014年11月2日至11月6日对本市新建在施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贯彻实施情况。

(二)《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3号)贯彻落实情况。

(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京建材〔2008〕725号)贯彻实施情况。

(四)国家和北京市“禁限”产品使用情况。

(五)施工现场建设工程节能材料质量状况抽查。

二、检查形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建材办和主要施工集团总公司(附件2)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情况的专项检查。

三、检查要求(一)检查工程本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工程项目,由市建筑节能建材办从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和各主要施工集团上报的工程中随机抽取。

各主要施工集团上报的工程为本集团公司内(含二级公司)全部涉及外保温和外窗安装施工的新建在施工程。

并于2014年10月31日(星期五)前,填报《新建建筑节能在施工程清单》(附件1),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建筑节能建材办邮箱,并传真纸质版一份(盖章)。

(二)检查安排各施工集团严格按照检查时间及人员安排(附件2)、现场资料清单(附件3)开展自检工作。

北京太阳能政策介绍

北京太阳能政策介绍

北京太阳能政策介绍太阳能政策是指政府为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城市,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太阳能政策,以推动太阳能产业的快速发展,并提高太阳能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本文将为您介绍北京太阳能政策的相关信息。

首先,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从经济角度上鼓励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安装太阳能系统。

例如,“京津冀地区太阳能利用和能效改造示范工程”政策,对太阳能热水、太阳能采暖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等项目给予补贴,促进太阳能产业的快速发展。

此外,北京市还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贴太阳能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太阳能技术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其次,北京市政府通过建立标准和规范,推动太阳能产业的规范发展。

北京市发布了一系列的技术规范,规范了太阳能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安装等环节。

此外,北京市还推动太阳能产品的认证和标准化工作,提高太阳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用户的权益。

同时,北京市政府还加强了对太阳能行业的监管力度,打击不合格产品和不良企业,维护太阳能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另外,北京市政府鼓励太阳能产业与建筑业、房地产业等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促进太阳能在建筑领域的应用。

北京市发布了一系列的建筑政策,要求新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应当考虑安装太阳能热水、太阳能采暖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等设施,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性。

此外,北京市政府还推动太阳能建筑的示范工程,以案例的方式推广太阳能建筑的成功经验,提高太阳能建筑的铺设速度和质量。

此外,北京市政府还注重加强太阳能产业的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才政策,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加大太阳能科研和人才培养力度。

北京市设立了太阳能科技创新基地和太阳能人才培训中心,为太阳能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保障。

最后,北京市政府还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地区和国家在太阳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北京新建建筑3月1日起强制安装太阳能

北京新建建筑3月1日起强制安装太阳能

北京新建建筑3月1日起强制安装太阳能新建建筑下月起强制安装太阳能自3月1日起,本市新建建筑,将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经济技术指标和设计安装要求纳入本市地方标准,重要指标和要求作为强制性条款。

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公共建筑要配备生活热水系统据介绍,办法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要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

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集中式辅助热源系统等设施设备为业主共有共用部分,由业主共同决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费用在收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中支出,更新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系统的户内设施部分和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为房屋产权人所有,运行维护与更新费用由产权人负责。

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既有居住建筑安装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在建筑物共有部位安装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提倡业主使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

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费用由产权人负担,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国家和本市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居住建筑提倡使用智能卡计费居住建筑的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要按照业主的委托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共有共用部分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制止擅自改装、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某高层住宅小区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论文

某高层住宅小区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论文

某高层住宅小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设计【摘要】为了达到节能减排及建筑节能,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政策,北京市也于2012年3月1日颁布并施行了《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对于高层住宅来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解决生活热水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技术讨论也越来越多。

但是高层住宅成功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案例少之又少,本项目就是太阳能热水系统在高层住宅应用的一个例子,拿来与大家探讨,旨在交流学习,有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关键词】一体化太阳能;热水系统;高层住宅;应用与探讨本项目位于北京东五环外,为27层住宅楼,应甲方要求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本项目是精装入住,所以不存在预留太阳能管线,让业主自己来安装太阳能系统的可能。

结合项目的特点进行一体化设计太阳能系统。

太阳能系统首先需要确定选择哪种方案,集热器和储热器安装位置,辅助热源的方式,日后管理维护这几个问题。

需遵循的原则如下:1.在选择不同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方案时,应优先选择运行可靠,成本投资少,管理方便,便于摊销运行费用,而且容易被住户接受原则;2.系统应达到优先利用太阳能源加热热水,当太阳能不足时,再让辅助能源补充加热。

实现充分利用太阳能源,降低辅助加热能源的原则;3.系统运行应实现自动化、智能化原则;4.系统管路布置要合理,尽可能的减少热损耗,系统日常使用维护检修应方便;5.储热器的布局与摆放应与建筑物相协调,实现一体化设计;按照这几个原则,对目前市场上比较成熟的几种方案进行了一次方案对比。

方案一:分户集热分户储热太阳能系统。

集热板放于南面阳台外墙面上,储热水箱和辅助电加热合二为一,放于南面阳台上。

优点:各住户的太阳能系统相互独立,互不影响;运行过程中,不存在收费管理问题;运行较稳定,技术成熟;安装简单方便。

缺点:低层住户的太阳能,受到日照的影响,效率较低。

高层各户的太阳能集热器放于阳台外墙,增加了维护的难度,同时带来高空坠物的危险。

集中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优化探索

集中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优化探索

集中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优化探索作者:钟灿友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第30期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一种新型太阳能热水系统——集中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北京某项目全面实施的情况。

通过系统设计、施工、运行及运行中进行的专项系统测试研究,得出此系统形式的优化方向。

关键词:太阳能集中分散测试优化中图分类号:TK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 概况随着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北京市政府在今年3月推出《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北京市新建的住宅项目必须设计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2009年我公司在北苑地区新开发的美立方小区率先进行了全面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尝试,并在小区竣工后投入资金联合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进行研究测试,切实做好新能源的应用推广。

1系统形式选择经过前期充分调研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情况、技术应用发展情况、用户使用太阳能热水的心理状态,决定系统选用集中分散式。

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业主免费使用太阳能热量,系统维护由物业公司负责。

2集中分散系统集中分散系统也称作集中集热——分户换热系统,系统原理如图 1所示,太阳能集热器集中安装在屋面上,集热器收集太阳能,通过太阳能水泵将热量储存在太阳能水箱内。

用户每户安装一台换热水箱,通过一次水循环水泵将每户水箱中的水加热。

用户换热水箱内置电加热装置,如果太阳能热量不足,用户可以单独启动辅助加热。

图13 系统原理系统通过太阳能和电加热为用户提供所需生活热水,系统考虑最大限度地利用太阳能,经过太阳能不断循环加热,将各户水箱中的水加热,当使用前检测水温,水温达到用户使用要求则可以直接使用(承压使用),经检测水温未达到用户使用要求,则开启电加热将水温提升到使用温度,以此保证热水供应和最大限度的节约能源。

4,本项目系统设计及施工过程公司在项目规划阶段就决策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专业设计在建筑设计阶段与各专业设计进行了充分的设计交流。

基于建筑、户型、水电进行了准确的交圈。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农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1】本市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遵循保证质量的原则。

在积极扩大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集热器面积的同时,实现合理的太阳能保证率、综合节能和投资收益。

第五条【基本原则2】本市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遵循可持续应用的原则。

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更新等全过程,不断完善技术标准,落实责任主体,建立服务保障和监管体系。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制定和实施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与促进政策,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制订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市规划委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规划设计标准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项目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对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1-03 京政容发〔2010〕60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中有关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及移交的相关规定,保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确定供热单位(一)本市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规划、建设阶段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供热单位。

(二)供热单位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并且无不良的信用记录。

(三)建设单位应当和确定的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主要事项:1、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2、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及其费用、管理责任等;3、供热设施验收、移交的责任。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

(四)确定的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供热运行管理予以转包。

(五)居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采暖用户应当对供热运行单位的安全、服务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供热运行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依法组织供热单位参与建设项目供热采暖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供热采暖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供热采暖系统是否具备供热条件;供热计量装置、温度控制装置的产品质量、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供热单位对采暖工程分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和供热采暖系统存在影响供热质量的设计、施工、材料等缺陷,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三)经供热单位确认采暖期内不具备供热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违反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用户的供热保障责任。

(四)新、改、扩建锅炉房、热交换站、供热管线等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供热设施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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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附件: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且满足安装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遵循保证系统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应用原则,实现合理的太阳能保证率和综合节能、投资收益。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太阳能热水
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与促进政策,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制订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市规划委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规划设计标准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项目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管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审查和批准发布工作,负责本市生产环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质量监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对本市假冒伪劣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区县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本市建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政策措施,对全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促进。

第八条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有关的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中介机构,在各自职责与业务范围内参与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

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经过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十条根据建筑功能特点、节能降耗和方便使用与维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太阳能集热系统的类型。

(一)城镇公共建筑和7至12层的居住建筑,应设置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

(二)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当屋面能够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大于或等于按太阳能保证率为50%计算的集热器总面积时,应设置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

(三)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当屋面能够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小于按太阳能保证率为50%计算的集热器总面积时,应采取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太阳能集热系统,亦可采用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与空气源热泵相结合的热水系统。

(四)6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可选用集中式或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采用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的,提倡居民在每天12时至24时之间使用该系统提供的热水。

第十一条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辅助热源应当选用城市热网、燃气或居民低谷电。

当必须采用普通电能作为辅助热源时,宜采用分散辅助热源形式。

第十二条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集中式辅助热源系统等设施设备为业主共有共用部分,由业主共同决定委托节能服务公
司或物业服务企业(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服务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费用在收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中支出,更新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户内设施部分和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为房屋产权人所有,运行维护与更新费用由产权人负责。

第十三条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应用系统的改造、运行、维护、更新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

第十四条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设备的质量,并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提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选择在供应合同中承诺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保修期在3年以上,使用年限在以上的供应单位的产品。

第十五条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与投资效果的后评估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第十六条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规范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源、辅助热源及运行方式,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新建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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