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地扬尘污染情节严重者处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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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测试题含参考答案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测试题含参考答案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测试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限空间氧气含量(),以及含有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超过安全标准的,必须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A、低于19.5%或者超过23.5%B、低于10.5%或者超过30.5%C、低于15%或者超过25%D、低于5%或者超过35%正确答案:D2、安全带主带应是整根,不能有接头。

主带宽度不应小于()mm。

A、40B、20C、30D、50正确答案:A3、依据《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宜就地取材,优先选用()进行运输。

A、柴油车B、清洁能源车辆C、电动车D、火车正确答案:B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禁止使用()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A、企业B、国家C、行业D、地方正确答案:B5、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1132)厕位应根据生活区人员的数量设置,厕位之间应设隔板,高度不低于()m。

A、0.5B、0.6D、0.9正确答案:D6、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法〔2014〕4号)的规定,()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组织对操作人员的考核。

A、施工单位B、使用单位C、产权单位D、监理单位正确答案:C7、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危大工程实行专业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编制。

A、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B、应当由相关专业承包单位C、可由相关专业承包单位D、应当由建设单位正确答案:C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5-03-04 浏览次数:2095京环发〔2015〕5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污染减排的作用,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本市自2015年3月1日起征收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排污费)。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拆除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应缴纳施工扬尘排污费。

公租房建设工程、救灾和抢险工程,以及居民住房装修工地免收施工扬尘排污费。

二、征收对象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谁污染谁付费”的规定,施工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缴纳。

三、收费标准按照《通知》要求,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基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扬尘排污费按照收费标准、工地用地面积、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单位扬尘排放量和施工工期计算征收。

即:施工扬尘排污费=施工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单位扬尘排放量×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扬尘排放调整系数×施工工期。

经测算,每月每平方米用地面积扬尘排放量为0.26公斤。

为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加强扬尘防治管理,减少扬尘排放,按照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见附件),实行差别化收费。

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优秀等级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5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达标等级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不达标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6元。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15]5号(附件)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15]5号(附件)
施工围挡
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挡(山区工程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车辆冲洗
3
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驶入社会道路,禁止车容车貌不洁、车箱未密闭、车轮带泥上路行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施工管理
4
在现有道路进行绿化改造施工时,要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
3.保证车辆和施工现场所有出口外道路清洁;对工地周边进行清扫保洁。
4.产生的垃圾要做到随产随清,达到场光地净;建筑垃圾或土方运输由建设单位按照京政容发〔2014〕66号中要求,与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并按要求实施。
5.因大风、空气重污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后采取定时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内可能被大风损坏的围挡、覆盖措施等进行巡检,及时修复。
现场搅拌
11
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应急管理
12
北京市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按照现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
13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物料运输
11
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浆等流散物料,应当依法使用符合DB11/T 107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的运输车辆;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证》,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单位须与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清运合同;运输车辆密闭行驶,从施工现场到消纳地点全程不遗撒、不泄漏、不扬尘;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并定期维护。

京建法〔2012〕20号 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

京建法〔2012〕20号  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

京建法〔2012〕2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安门城管分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和《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不断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通过加强执法联动进一步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切实提升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城管执法局研究,决定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1版),增加13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关扬尘治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审核处罚结果后,登陆对接平台,依据《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该记分内容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

二、市城管执法局依据《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进行的记分,与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的记分累加后,当施工企业及其人员的最终积分达到相应分值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三、施工企业同一施工现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扬尘治理问题受多次处罚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1至6个月。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扬尘治理联合执法通知抄送: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制度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制度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制度
1.为深入、持续开展好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提升扬尘治理行政效率,简化施工扬尘污染行为行政处罚内部流程,促进治污目标尽快实现,制定此工作制度。

2.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涵盖建筑工地、搅拌站、拆除工地的施工扬尘。

3.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政处罚工作由住建局扬尘办牵头实施,各职能部门全力配合。

4.在实地检查中,扬尘办对不合格的建筑工地等先行下达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一般不超过3天)整改。

5. 期限未整改达标,扬尘办依其情节和污染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给予不同次数、不同金额的行政处罚。

由2名以上督查人员现场取证并完成违规事实的调查笔录(可以扬尘图片、录像代替),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

对罚金2万元以内的案件,由扬尘办报分管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罚金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案件,由扬尘防治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3名以上小组成员开会,集体研究审查同意后,即由召集的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6.对实施处罚后仍未改正、达标的执法相对人,扬尘办转交局建筑市场监管处,给予记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1次,并在建筑
―1―
市场信用体系、住建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曝光。

同时,可责令停工。

7.行政处罚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局扬尘办受理,并研究决定是否采纳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处罚相对人提出听证的,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组织非办案人员听证。

8.行政处罚案卷由扬尘办指派专人进行整理、归档。

9.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部门可参照执行。

―2―。

京环发〔2015〕5号附件: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京环发〔2015〕5号附件: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5.冲洗装置采用滚轴动力,旋转冲洗运输车辆双排车轮,冲洗装置两侧至少各有10个高压喷头,具有水循环利用和自动排泥功能;装置可以正常工作,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和施工现场所有出口外道路清洁;对工地周边进行清扫保洁。
6.产生扬尘的物料在施工现场内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道路挖掘工程实行分段施工;施工完成后3日内修复路面。
3.凡是因为扬尘污染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视为不达标工地。
市政、公路及铁路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控制措施
序号
达标标准
优秀标准
管理制度
1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1.建设单位建立完备的防治扬尘管理制度;设置环保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设置防治扬尘宣传展板,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防治扬尘相关培训。
施工围挡
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挡(山区工程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车辆冲洗
3
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驶入社会道路,禁止车容车貌不洁、车箱未密闭、车轮带泥上路行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施工管理
4
在现有道路进行绿化改造施工时,要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
2.制定扬尘控制措施日常检查制度,施工现场设专职扬尘管理员,配备洒水专用车辆,每2小时检查记录1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6个月。
3.施工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终端,可以实时监控系统运行及联网情况,配备专职人员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维护。
4.围挡底部设有防溢座,围挡拼接处无缝隙,且保持围挡及围挡附近整洁;围挡进行美化,与周边环境相符。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北京市⼤⽓污染防治条例》全⽂《北京市⼤⽓污染防治条例》全⽂ 第六⼗三条 本市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环境质量⽬标,对机动车实施数量调控。

本市优化道路设置和管理,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驶造成的污染。

第六⼗四条 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督监测机构,对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五条 在本市销售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的⽣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有关材料。

市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审查数据和材料后,对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纳⼊可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车型和⾮道路移动机械⽬录。

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

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经按照规定检测,因质量原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市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市的机动车车型和⾮道路移动机械⽬录。

第六⼗六条 符合本市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与本市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当的机动车,⽅可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续。

第六⼗七条 在⽤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可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环保、安全检测合格标志。

进⼊本市⾏驶的外埠车辆,应当按照本市规定,进⾏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可办理机动车进京⼿续。

具体检测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机动车排放污染进⾏检查和检测,并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下,对⾏驶中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进⾏抽测。

第六⼗九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由市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检测。

市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前款规定的检测机构名单。

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处罚标准

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处罚标准

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处罚标准一、前言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控制扬尘污染,并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美观,减少对周边居民身体健康的影响,各地政府均出台了相关的扬尘治理措施,并对违规施工进行处罚。

本标准就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的处罚标准进行规定,以利于管理部门提高执法效率,促进施工单位依法合规施工。

二、扬尘排放标准1. 建筑施工现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确保扬尘排放浓度不高于规定的标准。

2. 施工现场应设立扬尘治理设施,有效控制扬尘的产生,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扬尘排放。

三、处罚标准1. 对于超标排放扬尘的行为,管理部门将依法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处罚金额根据扬尘排放量、违规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而定。

2. 违规单位首次被发现超标排放扬尘,将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一定罚款。

3. 违规单位连续多次被发现超标排放扬尘或拒不整改的,将被处以较高的罚款,并可能被责令停工整改。

4. 对于隐瞒扬尘污染事实、伪造检测数据等行为,管理部门将严肃处理,处以较高罚款,并可能暂停施工资质。

5. 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违规单位,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关闭施工现场、吊销施工许可证等措施。

四、处罚程序1. 管理部门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扬尘排放监测,并及时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发出警告通知。

2. 违规单位应在收到警告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并配合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治理。

3. 若违规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随时监督其整改情况。

4. 若违规单位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管理部门将依法对申诉进行处理。

五、典型案例1. 某建筑施工现场被发现多次超标排放扬尘,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罚款,直至整改到位方可恢复施工。

2. 某施工单位屡次拒不整改,最终被关闭施工现场,并被吊销施工许可证,罚款金额高达50万元。

六、结语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处罚标准是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居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建筑工地扰民的法律规定(3篇)

建筑工地扰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地在城市中的数量日益增多,建筑工地扰民问题也日益突出。

这不仅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

为了规范建筑工地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建筑工地扰民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筑工地扰民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一、建筑工地扰民的定义建筑工地扰民,是指建筑工地的施工活动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主要包括噪音、粉尘、废水、废气、光污染等。

二、建筑工地扰民的法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于建筑工地扰民行为,该法明确了以下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噪声污染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于建筑工地扰民行为,该法明确了以下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于建筑工地扰民行为,该法明确了以下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2023年版北京市安全员C3证考试[内部通关]培训模拟题库附答案

2023年版北京市安全员C3证考试[内部通关]培训模拟题库附答案

2023年版北京市安全员C3证考试[内部通关]培训模拟题库附答案1、【多选题】SCD型施工升降机的对重,钢丝绳接头不能使用()型式。

(AB )A、编插固接B、楔套固接C、绳夹固接D、浇铸接头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C )A、责令改正,处以罚款B、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C、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D、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多选题】《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规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抽查,将存在以下情形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ABC )A、近一年,在京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B、近一年,在京发生2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火灾、火情事故的施工企业C、近一年,在京发生2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施工破坏地下(上)管线事故的施工企业D、近一年,因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施工噪声扰民、施工扬尘污染被举报投诉被查实2次的施工企业4、【多选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于作业开始前对实施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等,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ABCD )A、作业内容B、作业方案C、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D、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处置方案5、【多选题】以下起重机的机身机构不属于简支梁的有()。

(CD )A、门式起重机B、桥式起重机C、塔式起重机D、缆索式起重机6、【多选题】关于机械设备的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BCD )A、可以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装设开关或熔断器B、保护零线应采用黄/绿双色线C、不得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D、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7、【多选题】塔应设置欠压与过压保护装置,当电压()额定电压时,装置应发出报警或自动切断电源电路。

2020年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0年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0年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京环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京环发〔2020〕7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京环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4月15日(联系人:法规与标准处易琨;联系电话:68481537)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注1:扬尘执法必须填写《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记录表》,表中的检查事项对应违法情形,其中第一条中的“施工单位应
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中的“房屋建筑应沿场内主干道(市政工程沿施工围挡)连续设 置喷淋降尘装置,施工现场应配备车载式喷雾式降尘器及洒水车进行喷雾洒水降尘”是重点检查事项。

2:违法次数指同一个施工单位违法的次数,同一个施工单位在不同的工地违法行为累计计算。

3:每档处罚标准原则上按照每档下限进行处罚 违反重点检查事项大于等于三项的
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处9-10万元的 罚款 责令停工,处9T0万元的罚款。

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The road of life depends on walking step by step by yourself. What can really protect you is your own choi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像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砂石,灰土,或者是一些建筑垃圾,这些容易产生粉尘的物质,不仅被大家吸收以后会对身体有害,而且对大气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污染,这种情况通常称之为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如果是有施工单位和我国公民个人造成的话,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行政处罚,那么,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一、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北京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复函-环函[2005]30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北京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复函-环函[2005]30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北京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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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北京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复函
(环函[2005]309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请示》(京环文〔2005〕38号)收悉。

经我局组织专家论证,现函复如下:
你局提出的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属于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设规模和现场检查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核定扬尘的基本排放量和可控排放量,通过填写表格和简易公式完成排放量计算的方式,反映了工地扬尘排放和控制的特点,可操性强,简单易行,便于环境监督管理,可用于你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的核定和排污费征收等工作。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结束——。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一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为准。

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对一般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占用人行道和绿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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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地扬尘污染情节严重者处罚2万元
北京市于23日起开始为期一个月的施工工地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工地扬尘污染、道路遗撒等问题严重者将进行高限处罚;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拒不配合执法的施工工地和运输单位,除停工整顿外,还将记入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介绍,专项行动将由城管部门联合住建、环保、市政市容、交管等多个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对工地扬尘、泄漏遗撒、夜施扰民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据了解,专项行动中,执法部门将组织全市性的针对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和道路遗撒的联合检查,并要求各区县、地区对土石方施工阶段的工地每周至少巡查两次;每周集中开展一次以上的泄漏遗撒专项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按2万元高限处罚;对违反规定的渣土运输车辆将予以5万元高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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