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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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信 用 证 的 独 立 性
汪 元 军
( 门 大 学法 学 院 厦
【 摘 要】 用 证 的 独 立 性 是 信 用 证 交 易 的 生 命 , 用 证 上 的 权 利 义 务 信 信 关 系 独 立 于基 础 交 易 合 同 、 证 申 请 合 同 、 关银 行 之 间 的委 托 代 理 合 开 相
认 为信 用 证 应 该 是 开 证 行 作 出 的 可 强 制 执 行 的 允 诺 , 允诺 能 产 该 生 法 律 权 利 , 出 口商 在 相 符 交单 的条 件 下 , 可 以要 求 开 证 行 无 即 就
具 有 主 导 地 位 , 为 信 用 证 独 立 是 信 用 证 的生 命 , 者 适 用 应 谨 因 后 慎 , 应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 且 防让 滥 用 , 为 信 用 证 主要 之 功 能 因 是 由 开证 行 向受 益 人 提 供 银 行 信 用 , 之 可 能 存 在 善 意 第 三 人 , 加 所
务 中获 取 相 应 的 服务 收入 。
一
法 院 不 予 支持 。具 有 本 规 定 第 八 条 的 情 形 除外 。第 八 条 主 要 规 定 了信 用 证 欺 诈 例外 原 则 。 我认 为 ,规定 》 五 条 对 信 用 证 的独 立 性 规 定 的 不 够 严 密 , 《 第 根 据《 跟单 信 用 证统 一 惯 例 》u p o) 四条 的 内涵 , 用 证 不但 要 独 ( c 6o第 信 立 于开 证 申请 人 和 受益 人 的基 础 合 同 , 应独 立 于 开 证 申请人 与开 还 证行 之 间 的 开证 申请合 同和 开证 行 与 保兑 行 之 间 的委 托 代理 合 同 。
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人 以开 证 申 请 人 与 受 益 人 之 问 的基 础 交 易提 出抗 辩 的 , 民 人
【 键 词】 用 证 的 独 立 性 ; 质 性 欺 诈 例 外 关 信 实
在 国际 贸 易 中 , 由于 买 卖 双 方 位 于 不 同 的 国 家 , 易 结 算 是 贸 贸 易 正 常进 行 的 生 命线 , 了促 进 国 际 贸 易 的发 展 , 渐 发 展 了 信 用 为 逐 证 的结 算 方 式 , 主 要 特 点 是 由银 行信 用取 代 进 口商 的商 业 信 用 , 其 相 较 而 言 , 口商 的 收 款 权 利 比较 有保 障 , 时 银 行 又 可 以 从 该 业 出 同
三 、 用 证 独 立 性 的例 外 — —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信
、
信 用证 独 立 性 的 表 现
( ) 用证 独 立 于基 础 合 同 一 信
在 国际 贸 易 中 , 出 口双方 签 订 货 物 贸 易 或 服 务 贸 易 合 同 , 进 双
信 用 证 独 立 原 则 是 信 用 证 交 易 的生 命 , 促 进 国 际 贸 易 的 发 为 展 , 护 受 益人 的利 益 , 护 开 证 银 行 的 信 誉 , 须 强 调 信 用 证 的 保 维 必 独立 性 。但 是 , 在 大 部 分 国家 在 实 践 中 , 纳 了信 用证 欺 诈 例 外 现 采 原则 , 管《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例 》u P 0) 尽 跟 ( c 60 并未 作 出 明确 规 定 。 信用 证欺 诈 之范 围不 宜规 定 过 于宽 泛 , 最好 是 采 用列 举 式规 定 , 欺 诈应 仅是 实质性 欺诈 , 即其 欺诈 的结果 是 申请人 不 能从 受益 人 处获 得 有效救 济 , 求 中止支 付 的 主体 应 仅 限 于开 证 申请 人 , 证人 不 宜 请 开 列入 请求 中止支付 之 主体范 畴 , 因为与信 用证 独立 原则 矛盾 。 信 用 证 独 立原 则 和欺 诈 例 外 原 则 , 它们 的地 位 是 不 同的 , 前者
同 。信 用 证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是 信 用 证 独 立 性 原 则 的 唯 一 限 制 , 欺 诈 应 但 仅指 实质性欺 诈不 包括一般 性欺 诈。
3 10 ) 6 0 5
运 用 《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信 用 证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规 定 》 最 ( 释[ 05 1 号 ) ( 法 201 3 , 以下 简 称《 定 》 ,规 定 》 五 条 专 门规 定 了 规 )《 第 信用证的独立性 , 即开 证 行 在 作 出 付 款 、 兑 或 者 履 行信 用 证 项 下 承 其 他 义 务 的 承 诺 后 , 要 单 据 与 信 用 证 条款 、 据 与单 据 之 间在 表 只 单 面 上 相 符 , 证 行 应 当 履 行 在 信 用 证 规 定 的期 限 内 付 款 的 义 务 。 开
务 仅 能 以受 益 人 交 单 不 符 、 可抗 力 等 原 因 解 除 , 能 以基 础 合 同 不 不
的 履 行 瑕疵 向受 益 人 的请 求 权 提 出 抗 辩 。具 体 言 之 , 开 证 行 不 即
能 取 得 申请 人 对 受 益 人 请 求 付 款 权 享 有 的 所有 抗 辩 权 。
( ) 用证 独 立 于开 证 申请 合 同 二 信
开 证 申请 合 同 是 指 开证 申请 人 和 开 证 行 之 间就 开 立 信 用 证 达 成 的协 议 , 于 开证 申请 合 同 的性 质 , 人 认 为 是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关 有 因 为 申请 人 委 托 开 证 行 根 据 申请 人 的付 款 指 示 向受 益 人 付 款 。我
方 规 定 以 信 用证 为贸 易 价 款 的结 算 方 式 。根 据 《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跟
惯例》 的规 定 信 用 证 独 立 于 作 为 其 开 立 基 础 的 销 售 合 同 或 其 他 合
同 , 行 基 于 其 在 信 用 证 中 的 承诺 , 担 审 单 付 款 责 任 , 付 款 义 银 承 其
汪 元 军
( 门 大 学法 学 院 厦
【 摘 要】 用 证 的 独 立 性 是 信 用 证 交 易 的 生 命 , 用 证 上 的 权 利 义 务 信 信 关 系 独 立 于基 础 交 易 合 同 、 证 申 请 合 同 、 关银 行 之 间 的委 托 代 理 合 开 相
认 为信 用 证 应 该 是 开 证 行 作 出 的 可 强 制 执 行 的 允 诺 , 允诺 能 产 该 生 法 律 权 利 , 出 口商 在 相 符 交单 的条 件 下 , 可 以要 求 开 证 行 无 即 就
具 有 主 导 地 位 , 为 信 用 证 独 立 是 信 用 证 的生 命 , 者 适 用 应 谨 因 后 慎 , 应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 且 防让 滥 用 , 为 信 用 证 主要 之 功 能 因 是 由 开证 行 向受 益 人 提 供 银 行 信 用 , 之 可 能 存 在 善 意 第 三 人 , 加 所
务 中获 取 相 应 的 服务 收入 。
一
法 院 不 予 支持 。具 有 本 规 定 第 八 条 的 情 形 除外 。第 八 条 主 要 规 定 了信 用 证 欺 诈 例外 原 则 。 我认 为 ,规定 》 五 条 对 信 用 证 的独 立 性 规 定 的 不 够 严 密 , 《 第 根 据《 跟单 信 用 证统 一 惯 例 》u p o) 四条 的 内涵 , 用 证 不但 要 独 ( c 6o第 信 立 于开 证 申请 人 和 受益 人 的基 础 合 同 , 应独 立 于 开 证 申请人 与开 还 证行 之 间 的 开证 申请合 同和 开证 行 与 保兑 行 之 间 的委 托 代理 合 同 。
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人 以开 证 申 请 人 与 受 益 人 之 问 的基 础 交 易提 出抗 辩 的 , 民 人
【 键 词】 用 证 的 独 立 性 ; 质 性 欺 诈 例 外 关 信 实
在 国际 贸 易 中 , 由于 买 卖 双 方 位 于 不 同 的 国 家 , 易 结 算 是 贸 贸 易 正 常进 行 的 生 命线 , 了促 进 国 际 贸 易 的发 展 , 渐 发 展 了 信 用 为 逐 证 的结 算 方 式 , 主 要 特 点 是 由银 行信 用取 代 进 口商 的商 业 信 用 , 其 相 较 而 言 , 口商 的 收 款 权 利 比较 有保 障 , 时 银 行 又 可 以 从 该 业 出 同
三 、 用 证 独 立 性 的例 外 — —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信
、
信 用证 独 立 性 的 表 现
( ) 用证 独 立 于基 础 合 同 一 信
在 国际 贸 易 中 , 出 口双方 签 订 货 物 贸 易 或 服 务 贸 易 合 同 , 进 双
信 用 证 独 立 原 则 是 信 用 证 交 易 的生 命 , 促 进 国 际 贸 易 的 发 为 展 , 护 受 益人 的利 益 , 护 开 证 银 行 的 信 誉 , 须 强 调 信 用 证 的 保 维 必 独立 性 。但 是 , 在 大 部 分 国家 在 实 践 中 , 纳 了信 用证 欺 诈 例 外 现 采 原则 , 管《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例 》u P 0) 尽 跟 ( c 60 并未 作 出 明确 规 定 。 信用 证欺 诈 之范 围不 宜规 定 过 于宽 泛 , 最好 是 采 用列 举 式规 定 , 欺 诈应 仅是 实质性 欺诈 , 即其 欺诈 的结果 是 申请人 不 能从 受益 人 处获 得 有效救 济 , 求 中止支 付 的 主体 应 仅 限 于开 证 申请 人 , 证人 不 宜 请 开 列入 请求 中止支付 之 主体范 畴 , 因为与信 用证 独立 原则 矛盾 。 信 用 证 独 立原 则 和欺 诈 例 外 原 则 , 它们 的地 位 是 不 同的 , 前者
同 。信 用 证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是 信 用 证 独 立 性 原 则 的 唯 一 限 制 , 欺 诈 应 但 仅指 实质性欺 诈不 包括一般 性欺 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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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用 《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信 用 证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规 定 》 最 ( 释[ 05 1 号 ) ( 法 201 3 , 以下 简 称《 定 》 ,规 定 》 五 条 专 门规 定 了 规 )《 第 信用证的独立性 , 即开 证 行 在 作 出 付 款 、 兑 或 者 履 行信 用 证 项 下 承 其 他 义 务 的 承 诺 后 , 要 单 据 与 信 用 证 条款 、 据 与单 据 之 间在 表 只 单 面 上 相 符 , 证 行 应 当 履 行 在 信 用 证 规 定 的期 限 内 付 款 的 义 务 。 开
务 仅 能 以受 益 人 交 单 不 符 、 可抗 力 等 原 因 解 除 , 能 以基 础 合 同 不 不
的 履 行 瑕疵 向受 益 人 的请 求 权 提 出 抗 辩 。具 体 言 之 , 开 证 行 不 即
能 取 得 申请 人 对 受 益 人 请 求 付 款 权 享 有 的 所有 抗 辩 权 。
( ) 用证 独 立 于开 证 申请 合 同 二 信
开 证 申请 合 同 是 指 开证 申请 人 和 开 证 行 之 间就 开 立 信 用 证 达 成 的协 议 , 于 开证 申请 合 同 的性 质 , 人 认 为 是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关 有 因 为 申请 人 委 托 开 证 行 根 据 申请 人 的付 款 指 示 向受 益 人 付 款 。我
方 规 定 以 信 用证 为贸 易 价 款 的结 算 方 式 。根 据 《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跟
惯例》 的规 定 信 用 证 独 立 于 作 为 其 开 立 基 础 的 销 售 合 同 或 其 他 合
同 , 行 基 于 其 在 信 用 证 中 的 承诺 , 担 审 单 付 款 责 任 , 付 款 义 银 承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