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赣府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有关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顺应形势,深化改革创新(一)深刻认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既是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的要求,也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要,必须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通过深化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和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纠正违法行为的制度功能。
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和权利救济途径,对于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积极适应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主动对接“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更加有效的监督、更加优质的服务,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创新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办理方式,对接行政诉讼管辖体制改革,切实解决行政复议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不高、能力不强、监督纠错力度不大等问题,提升行政复议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认真总结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的新经验。
全面总结我省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行政复议改革试点工作经验,认真分析集中政府部门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和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等试点成效,统筹解决改革试点中工作开展不平衡、运行机制不统一、管辖体制不顺畅、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赣府发[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意见(赣府发[2002]30号2002年11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在我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以及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复、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十分重视,多次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作出具体部署,确立了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的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原则。
自199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务院适时作出《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于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理解国务院《决定》的内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决定》同本地、本部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城市管理环境、树立江西人新形象结合起来,努力创造条件,把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做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王水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王水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王水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任命:王水平为省政府副秘书长;犹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李志刚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刘润保为省教育厅副巡视员;陈晓平为省公安厅副巡视员;何军威为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副厅级,试用期一年);李湘屏为江西警察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朱斌为省财政厅副厅长;廖瑞钊为省水利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谭国良为省水文局局长;丰华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巡视员;袁建军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谢善名为省出版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凌云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刘福林为省政府金融办主任(试用期一年);许杰为省科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胡汉平为省农业科学院院长;朱永刚为省核工业地质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李泽群为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局巡视员;张良华为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黄金龙为赣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主任;陈梦成为华东交通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何兴道为南昌航空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李玉保为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伍自强为江西理工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吕玉华为井冈山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王德荣为上饶师范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杨焱林为九江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卢志鹏为九江职业大学校长。
免去:王水平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朱斌的省财政厅总会计师职务;曹国庆的省文化厅副厅长职务;谢金水的省农业科学院院长职务;王爱和的华东交通大学副校长职务;王胜华的上饶师范学院副院长职务。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8.15•【字号】•【施行日期】199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的决定(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的议案》,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西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1994〕81号)精神,这次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为此,省人民政府工作机构拟作如下调整:一、拟新组建的部门4个: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贸易厅、江西省国家安全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二、拟保留的部门33个: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委员会、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机械工业厅、江西省轻工业厅、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文化厅、江西省广播电视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江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统计局、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乡镇企业局、江西省粮食局、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江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江西省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第一批入闱面试最低分数
1000100032005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科员岗1000100032006南昌市审计局科员岗1000100032007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岗1000100032008南昌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翻译岗1000100032009南昌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翻译岗1000100032010南昌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翻译岗1000100032039南昌市民政局综合岗1000100032041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岗1000100036037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1000100036038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员1000100039011南昌市公路管理局科员岗1000100039012南昌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卫生监督岗1000100039013南昌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卫生监督岗1000100039014南昌市卫生监督所科教信息宣传科信息管理岗1000100039015南昌市卫生监督所财务审计科财会岗1000100039016南昌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行政岗1000100039017南昌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科员岗金苹果公务员] ]]]]]]]]]]]]]]]] ]]]]]]]]]120.36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124.15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123.9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125.9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120.78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112.65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131.33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130.49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131.3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124.31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119.72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115.22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122.72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116.88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118.95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124.24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123.05注:此分数是指本职位入闱考生的最低分数。
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
第四条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准确、简洁、规范。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省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实行立项申报制度。
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应当向省政府报请立项。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07•【字号】赣府发[1996]26号•【施行日期】199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赣府发[1996]26号1996年6月7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推动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等,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务必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精力学习行政处罚法,熟悉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
抓紧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知行政处罚的各项规定。
省政府法制局对全省培训工作要作出统一安排,各地的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并建立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
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还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扎扎实实地在人民群众中进行普及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环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府立法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决策活动,事关全局,责任重大。
有立法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为起草工作提供保障;要成立专门的起草班子,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
在起草过程中,要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力求使制度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文稿质量;要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
省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做好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进度,加强调查研究,依法协调立法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审查修改质量,确保完成2011年度立法工作任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共48件)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8件)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提请省政府讨论时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1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民政厅2月3月2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管理局4月5月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省农业厅6月7月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省民政厅6月7月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省教育厅8月6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修订)省林业厅8月9月7江西省物业小区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0月11月8江西省渔业条例省农业厅10月11月二、调研论证项目(40件,排序不分先后,条件成熟的年内提请审议)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1江西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省发改委2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省林业厅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订)省发改委江西省可再生能源管理条例省发改委5江西省行政单位乱收费处罚条例省发改委6江西省天然气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省发改委7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工信委8江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省工信委9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0江西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1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2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3江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安市政府15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6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7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农业厅18江西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办法省农业厅19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省林业厅20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农业厅21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林业厅22江西省水文条例省水利厅23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省水利厅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省工商局25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26江西省审计条例省审计厅27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省环保局28江西省酒类商品流通管理条例省商务厅29江西省航道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30江西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省扶贫办31江西省船舶生产管理条例省国防科工办32江西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省教育厅33江西省文化市场条例省文化厅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省科技厅35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监督管理条例省卫生厅36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省卫生厅37江西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条例省卫生厅38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省红十字会39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司法厅40江西万年县神农源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上饶市政府第二部分省政府规章(共38件,排序不分先后)从下列项目中选择8件左右条件成熟的项目年内出台: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省发改委江西省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发改委3江西省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省发改委4江西省节能监察办法省发改委5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修订)省发改委6江西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省发改委7江西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省环保厅8江西省环境污染事件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环保厅9江西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省环保厅10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修订)省环保厅11江西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水利厅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13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14江西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5江西省建设用地置换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6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7江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8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9江西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省测绘局20江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气象局21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修订)省气象局江西省农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省商务厅23江西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省工商局24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5江西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修订)省安监局26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省安监局27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修订)省农业厅28江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修订)省农业厅29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林业厅30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修订)省林业厅31江西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编委办32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公安厅33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公安厅3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省公安厅35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民政厅36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民政厅37江西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残联38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省法制办——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部分调整的通知
省检察院的联系工作 。
管 理方 面 的工作 。
人 口和计划生育 、 劳动保 障、 民政 、 老龄 、 残联和省
长分管人事 、 编制 、 决策咨询方面的工作 , 负责与团 现任各位副省长其他分工不变。
省林科院方面的工作 , 协助省长 、 常务副省 副省长凌成兴协助省长分管省 国有资产监督 农科 院、 副省长孙 刚协 助省长分 管城 乡建设 、 环境保 省委的联系工作 。 护、 粮食 、 供销方丽的工作 。
维普资讯
1 4 常务副省长吴新雄协助省长分管公安 、 同家安
省政府文件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副省长熊盛文协助省长分管农业 、 林业 、 水利、
国土资源 、 农业开发 、 老区和扶贫建设 、 气象 、 全、 司法方面的工作 , 负责与军 队、 武警和省法院 、 农垦、
江西省人 民政府关于省政府 副秘书长和 办 公厅 负责同志分工部分调整 的通知
赣府 字[ 0 6 3 2 0 ] 2号
各市 、 区) 民政府 , 县( 人 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 , 现将省政府副秘书 长和办公厅 负责 同志分工作如下部分调整 :
20 0 6年 4月 6 日
贯彻 执 行 。
20 06年 3月 2 1日
江 西省人 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 同志 分工 部 分调 整 的通 知
赣府 字[06 2 20 ]8号
各市 、 区) 县( 人民政府 , 省政府各部 门:
20 06年 3月 3 日 0
长, 副省长蔡安季 已调任公安部政治部主任 , 熊盛
经研究 , 现将省人 鉴于副省长凌成兴 已兼任省 国有资产监督管 文同志已任命为省政府副省长 , 理委员会 主任 , 副省长危朝安 已调任农业部 副部 民政府领 导同志分工作如下部分调整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赣府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围绕全省加快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大力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着力解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的总体目标,让政府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开展,更好贯彻党中央部署、顺应人民群众期待,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江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认真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法治政府建设。
按照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部署要求,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
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要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述法内容,完善全链条述法机制,述法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县〔区〕政府,不再列出)2.全面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责及名称调整的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责及名称调整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赣府厅字[2008]236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责及名称调整的函(赣府厅字〔2008〕236号2008年12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形成高效、快捷、有序、集中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发挥运转枢纽和参谋助手作用,经省编委办公室赣编办文〔2008〕208号文批复,我厅对部分处室的职责和名称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秘书处:增加厅办公室工作职责。
综合处:对口发展与改革、财税、人事、编制、统计、能源、交通、重点工程、社会稳定、信访方面的工作。
调研处:增加对口监察、审计方面的工作。
督查处:增加与各民主党派省委会的联系工作。
秘书一处:原农业处。
对口三农等方面的工作,即农业、林业、水利、农垦、国土资源、粮食、供销、物资、农业开发、老区和扶贫建设、气象、人口和计划生育、省农科院、人防方面的工作,以及与军队、武警的联系工作。
秘书二处:原工交处。
对口工业与开放等方面的工作,即工业(包括国防工业、信息产业、邮政、通信、电力)、国有资产管理、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台办、经济技术合作、中小企业、工业园区、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生产安全、交通安全、防火安全方面的工作,以及与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的联系工作。
秘书三处:原市场流通处。
对口市场流通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即劳动保障、民政、老龄、残联、民族宗教、内贸、工商行政管理、省社科院方面的工作,以及与省社联的联系工作。
秘书四处:原涉外处。
对口文教与环保等方面的工作,即环保、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出版、外事侨务、个私民营经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方面的工作,以及与团省委、省文联、省侨联的联系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9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是《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实施该项制度,是加强行政执法行为层级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重大部署的具体措施。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上,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备案工作不落实、备案程序不规范等情况。
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范围(一)行政审批备案范围1、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听证的。
(二)行政处罚备案范围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2、责令停产停业的;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4、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三)行政强制备案范围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2、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调整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程序(一)备案和审查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赣府厅字[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将《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通知》(赣办发电[2008]108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建最优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省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得到增强;二是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三是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的现象得到纠正;四是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形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6.03•【字号】赣司办字[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司办字[2003]26号)厅机关各处室:《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三年六月三日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司法部工作规则(修订)》和省司法厅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省司法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省司法厅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严格执法,勤奋工作,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厅机关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领导人员工作职责五、省司法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厅长(含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下同)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
省司法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厅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厅长商量决定。
八、厅长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厅长或由厅长指定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赣府厅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3月28日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务公开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准确把握政务公开职责定位,统筹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以高质量政务公开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聚焦高质量发展推进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科技兴赣六大行动、旅游强省发展战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
实时发布电子商务“十百千万”行动、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和汽车、智能家居、体育赛事等方面有关政策措施。
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政策措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依法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围绕保障改善民生深化信息公开。
深入推进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的信息公开。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245号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易炼红2020年7月7日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第五章监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西省九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西省九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权试点工作的复函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1(000)006
【摘要】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在九江市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请示》(赣法局文[2000]03号)及补充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的原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可以在九江市开展相对集中
【总页数】2页(P15-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关于在顺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公告 [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渝中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渡口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 [J], ;
4.发挥职能作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J], 王茂华
5.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江西省九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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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工作条例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1、正常工作时间,来办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均由法制办工作人员负责接待;遇特殊情况无人值班时,应当挂牌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到政府办综合科或者其它科递交有关材料,事后有关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及时转交有关申请材料。
2、法制办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并出具《行政复议材料收取凭证》给申请人。
3、对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事项,接待人员应当口头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4、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
二、审查立案1、法制办对内容欠缺且不能当即补正的申请书,应当要求申请人另行补正,受理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审查完毕。
其中,指定的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查,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法制办主任应当在2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立案进行审批。
2、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承办人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提出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三、调查审理制度1、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者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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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协助省长办理法制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能是:
1、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2、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3、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审查省政府各部门、设区市政府和其他单位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立法后评估。
4、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办事
机构)、国务院及所属部门向省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论证工作,并受省政府委托提出意见或建议。
5、承担省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工作;承担南昌市政府规章、设区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6、负责承办授权省政府解释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工作;组织清理省政府规章,编辑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的正式版本,负责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外文文本。
7、拟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参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省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协调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核发管理和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指导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8、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
9、负责承办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受省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应诉;承办由省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10、组织开展和指导政府法制宣传、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与交流;提供政府法制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指导政府法制培训工作。
11、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参与省政府信访复核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本套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即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制人数共54人,其中:行政编制39人、机关后勤事业编制5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人。
年末本办实有在职人数43人,其中:行政人员39人、后勤事业人员4人。
另有临时人员5名。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1435.34万元,较上年1234.69万元,增长16%。
主要原因是2017年工作任务加重,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追加了经费100万元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提标补差、增人追加经费等。
本年收入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没有其他财政性收入。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1366.33万元,较上年1145.25万元,增长19%,主要原因是工作任务加重,工作量增加,相应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会议费及办公设备更新和完善等都大幅增加。
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为:基本支出1161.89万元,占85%;项目支出204.44万元,占15%。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为930.04万元,决算数为1366.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6%,主要是:按功能分类科目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年初预算数为826.74万元,决算数为1263.0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为61.50万元,决算数为61.5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医疗卫生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2.80万元,决算数为
32.8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为9万元,决算数为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按经济分类科目分:工资福利支出757.82万元,较上年463.31万元增长63%,主要原因是:工资、津贴补贴提标后较2016年支出增加较大、为干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开支增加支出以及政府性奖励金开支增加等;商品和服务支出224.05万元,较上年222.68万元基本持平;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72.66万元,较上年417.16万元下降10%,主要原因是:退休同志退休金转由省社保中心统一管理及发放;其他资本性支出11.79万元,较上年42.10万元减少71%,主要原因是:上年更换办公设备较多,本年相对减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为46万元,决算数为34.61万元,完成预算的75%,决算数较上年35.16万元下降1%。
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年初预算数为5万元,实际2017年没有发生因公出境事项。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万元,决算数为1.13万元,完成预算的56%。
接待人次和接待费用都不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5万元,决算数为33.47万元,占预算的95%,决算数较上年34.19万元下降2%。
主要原因是:2017年公车维修、用油方面有所节省。
五、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31.40万元,较上年70.8万元减少55%,主要原因是:大量机关运行经费在项目资金中列支了。
六、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31万元,均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部门共有车辆5辆,均为一般公务用车。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在办领导的重视和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局同志的支持帮助下,我们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及时报送了预算绩效目标,深入了开展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系列工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了新成效。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办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
自评项目两个,即法制政府建设专项和执法证件发放、管理专项,自评资金130万元,自评覆盖率达67%。
组织对立法项目进行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0万元。
从监控情况来看,项目运行良好,资金使用达到了预期的绩效目标。
组织对2016年本办整体支出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45.24万元,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优秀。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本办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本办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及相关机构事务(款)法制建设(项):指本办用于政府法制建设方面的专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本办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为本办干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指本办向符合条件干部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三公”经费支出统计口径为本办财政拨款支出“三公”经费部分。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口径为本办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