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银行第三季度工作总结和计划(2篇)
2024年银行第三季度工作总结和计划一、工作总结____年第三季度是银行工作的关键时刻,我们不仅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经济形势的波动,还需要应对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和客户需求。
在这个挑战和机遇并存的环境下,我们银行通过整体努力取得了一系列亮眼的成绩。
首先,我们在贷款业务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在第三季度,我们成功发放了大量个人和企业贷款,其中包括房屋贷款、汽车贷款、企业经营贷款等。
我们严格按照风险控制和审查流程,确保了贷款的安全和合规性。
与此同时,我们继续加大对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有效降低了不良贷款率。
其次,我们在存款业务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通过优化存款产品和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我们吸引了更多的存款客户,提升了存款规模。
我们积极推动存款的多元化发展,引入了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产品,满足客户不同的存款需求。
第三,我们在理财业务方面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通过持续推出符合客户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理财产品,我们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我们注重风险管理,确保理财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同时,我们加强了对理财产品的营销和销售能力培训,提高了理财产品的销售效率和盈利能力。
最后,我们在风险管控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
通过加强对信贷、市场和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我们有效降低了潜在风险带来的不良影响。
我们注重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的建立,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
我们注重员工风险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了员工对风险管理的重视和能力。
二、工作计划____年第三季度的工作计划是基于我们对市场和客户需求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旨在进一步提升银行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具体的工作计划如下:1. 继续加大贷款业务的拓展和创新。
我们将密切关注市场需求的变化和竞争对手的动态,进一步完善贷款产品和服务,提升客户体验。
我们将加强对风险控制和审查流程的监督,进一步提高贷款的安全和合规性。
我们将加大对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降低不良贷款率。
2. 加强存款业务的创新和服务质量提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5月9日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策划管理实施细则
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防范和操纵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风险治理能力,提高本行竞争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确保本行投入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金安全,有效提高项目综合效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兴业银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指引》、《兴业银行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治理方法(试行)》等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操作治理应遵循组织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明晰到位、项目全程治理监控到位、资源配置到位等“五个到位”原则,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严密的操作治理方案,对项目办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严格治理。
第三条本细则属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级经营机构报送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
经营机构在报送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时,原则上应同时提交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的项目治理操作方案。
对确属本行优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依照客户情况先行审查审批,然后依照有权审批人对具体项目的审批要求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项目操作治理方案,适当调整项目治理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章项目操作治理的目标与要紧内容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治理的要紧目标为:(一)通过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资金投入、缴交土地出让金、工程施工、房地产销售等全过程进行紧密跟踪监控,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登记等法律措施,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治理协议以及由开发商、项目法人及相关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出具承诺等方式,有效操纵房地产项目的现金流促使房地产投入资金的保值增值,确保本行投入的信贷资金优先受偿和资金安全性。
(二)通过为开发商提供营销方案指导、成本治理建议等系列增值服务,促使房地产开发商加强项目治理,缩短经营周期、提高经营效益,从而保障本行房地产行业信贷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
(三)通过房地产项目带动按揭、银行卡、收费代理等相关业务进展,提高房地产项目的后续综合价值,实现本行综合效益最大化。
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操作治理应遵循组织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岗位职责和权益义务明晰到位、项目全程治理监控到位、资源配置到位等“五个到位”原则,针对项目具体情形,制定严密的操作治理方案,对项目办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严格治理。
第三条本细则属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级经营机构报送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
经营机构在报送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时,原则上应同时提交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的项目治理操作方案。
对确属本行优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依照客户情形先行审查审批,然后依照有权审批人对具体项目的审批要求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项目操作治理方案,适当调整项目治理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章项目操作治理的目标与要紧内容(一)通过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资金投入、缴交土地出让金、工程施工、房地产销售等全过程进行紧密跟踪监控,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登记等法律措施,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治理协议以及由开发商、项目法人及相关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出具承诺等方式,有效操纵房地产项目的现金流促使房地产投入资金的保值增值,确保本行投入的信贷资金优先受偿和资金安全性。
(二)通过为开发商提供营销方案指导、成本治理建议等系列增值服务,促使房地产开发商加强项目治理,缩短经营周期、提高经营效益,从而保证本行房地产行业信贷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
(三)通过房地产项目带动按揭、银行卡、收费代理等相关业务进展,提高房地产项目的后续综合价值,实现本行综合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经营机构在上报房地产授信项目时,必须针对项目具体情形,制定具体的操作治理方案。
操作治理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贷款项目总体情形。
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资金用途、担保方式、用款打算及相同品质楼盘的对比分析等项目要素。
(二)项目治理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措施。
(三)除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等信用业务所需的正常法律文件外,为防范风险而必须签署的其他法律文本。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本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本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贷款。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本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对象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且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借款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
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 70%,近三年连续盈利。
4、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营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
5、借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房地产开发政策,取得合法有效的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批准文件。
6、借款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且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合法。
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和期限(一)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应专项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包括土地购置、前期工程、建筑安装、配套设施建设等。
(二)贷款期限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开发建设周期和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5 年。
四、贷款额度和利率(一)贷款额度本行根据借款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需求、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采取有效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产抵押、保证担保等。
抵押物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本行的抵押权合法有效。
六、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一)贷款发放本行在落实贷款条件后,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支付管理本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实行支付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借款人的支付申请,确保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建设。
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防范和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风险管理能力,提高本行竞争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确保本行投入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金安全,有效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兴业银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指引》、《兴业银行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操作管理应遵循组织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明晰到位、项目全程管理监控到位、资源配置到位等“五个到位”原则,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严密的操作管理方案,对项目办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属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级经营机构报送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
经营机构在报送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时,原则上应同时提交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项目管理操作方对确属本行优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客户情况先行审查审批,然后根据有权审批人对具体项目的审批要求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项目操作管理方案,适当调整项目管理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章项目操作管理的目标与主要内容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的主要目标为:(一)通过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资金投入、缴交土地出让金、工程施工、房地产销售等全过程进行密切跟踪监控,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登记等法律措施,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协议以及由开发商、项目法人及相关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出具承诺等方式,有效控制房地产项目的现金流促使房地产投入资金的保值增值,确保本行投入的信贷资金优先受偿和资金安全性。
(二)通过为开发商提供营销方案指导、成本管理建议等系列增值服务,促使房地产开发商加强项目管理,缩短经营周期、提高经营效益,从而保障本行房地产行业信贷资金投入的。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
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六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
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三)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五)项目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六)有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基本条件和科目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受理第四章贷款调查第五章贷款审查、审批和发放第六章贷后检查和收回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系指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装修等房地产类企业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以及翻新的二次装修等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的贷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一般规定。
同时,依据本办法,加强房地产贷款专业管理。
第四条根据资金用途和性质,农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实行分类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实行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
建筑安装贷款可根据贷款用途和期限,按短期贷款或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本、外币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基本条件和科目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
建筑安装贷款是指对分类承担建筑、安装、市政建设以及从事房屋修缮和建筑物装饰等施工任务的企业发放的用于建筑材料储备和购置建筑安装设备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除具备《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有权部门核定的开发资质等级证明。
筑工程施(开)工许可证》,已开始销预售的,还需提供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销预售许可证》。
(三)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先于贷款发放全部投入房地产项目开发。
对分期开发的大中型项目,申请某一期开发贷款的,按当期开发投资要求资本金比例;对分期开发的大中型项目,申请整个项目开发贷款的,按整个项目总投资要求资本金比例。
银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细则模版
x银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并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的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执行《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x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贷款条件、期限、利率和科目第五条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二)借款人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三)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五)借款人信用良好,符合评级条件的,信用等级应为AA级(含)以上;(六)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项目基本条件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二)项目开发应取得当地政府有权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批件。
贷款发放前,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发放前全部投入项目建设;(四)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五)贷款项目当期开发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六)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并符合《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七)建筑施工单位和委托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持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业绩良好;(八)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07.31•【文号】银发[1995]220号•【施行日期】1995.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7月31日银发[1995]220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居工程贷款属于住房开发贷款,列入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管理。
个人住房贷款,列入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由各商业银行按合理需要,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在今年新增贷款规模中发放。
附: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保障商业银行、借款人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办理自营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系指商业银行以本外币存款作为资金来源自主经营的住房贷款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包括:(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建造向市场出售的住房的贷款;(二)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修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三)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兴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兴业银行分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我行发放贷款,贷款不足部份向我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单独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各方组成如下:1、公积金贷款委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公积金贷款受托人及贷款人:兴业银行分行;3、借款人:申请住房组合贷款的个人;4、抵押人:与借款人为同一人或其配偶;5、抵押权人:兴业银行分行;6、保险人:承保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7、保险受益人:兴业银行分行;8、保证人:售房单位或由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对象为在本市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房产的自然人,同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市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女性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岁,男性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岁;(三)职业稳定,收入较高,信用良好,具有支付购房首付款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交纳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五)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贷款支用和偿还的结算工具;(六)售房单位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同意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需同时办理商业性贷款的,如购买的房产为期房的,开发商须在本行申请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额度;购买房改房等公有住房的,需符合出让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第七条购买的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二)购买期房(含多层、高层住房)的,该住房必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三)房地产开发手续齐全,开发商或出售单位已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可以领取产权证,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或房产产权清晰,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防和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风险管理能力,提高本行竞争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确保本行投入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金安全,有效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兴业银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指引》、《兴业银行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操作管理应遵循组织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明晰到位、项目全程管理监控到位、资源配置到位等“五个到位”原则,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密的操作管理案,对项目办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格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属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级经营机构报送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
经营机构在报送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时,原则上应同时提交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项目管理操作对确属本行优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客户情况先行审查审批,然后根据有权审批人对具体项目的审批要求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项目操作管理案,适当调整项目管理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章项目操作管理的目标与主要容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的主要目标为:(一)通过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资金投入、缴交土地出让金、工程施工、房地产销售等全过程进行密切跟踪监控,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登记等法律措施,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协议以及由开发商、项目法人及相关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出具承诺等式,有效控制房地产项目的现金流促使房地产投入资金的保值增值,确保本行投入的信贷资金优先受偿和资金安全性。
(二)通过为开发商提供营销案指导、成本管理建议等系列增值服务,促使房地产开发商加强项目管理,缩短经营期、提高经营效益,从而保障本行房地产行业信贷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三)通过房地产项目带动按揭、银仃卡、收费代理等相关业务发提高房地产项目的后续综合价值,实现本行综合展,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经营机构在上报房地产授信项目时,必须针对项目具体情制定具体的操作管理案。
兴业银行企业金融产业基金业务指引及存续期管理事项201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xx总发〔xx〕117号, xx年4月2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是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
第三条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行(部)对上述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和收回各个环节,本行各级信贷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开展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贷款用途。
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本地区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及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七条本行不得向借款人提供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八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本地区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本地区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综合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第九条贷款条件。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中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贷款对象。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8]汇管发字第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8)汇管发字第0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民生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已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更具有操作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为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提供更为详实的业务指引,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离岸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第三条《办法》第九条(三)所指具有相应素质的外汇从业人员是指经外汇局考核并取得离岸银行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人数应当不少于5名。
第四条《办法》第九条(四)所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必须包括:(一)与申请业务对应的各项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办法;(二)各项业务风险防范措施;(三)资金管理制度;(四)会计核算制度;(五)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条《办法》第九条(五)所指适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必须包括:(一)离岸业务部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二)离岸业务部须配置齐全的电脑和通讯设施。
银行员工第四季度工作总结(3篇)
银行员工第四季度工作总结____年初以来,我行坚持以业务经营为中心,以支持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发展为主要对象,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经营管理,狠抓规章制度的____,努力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稳健、安全运行,取得了显著的内部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把____建成____地区现代化生态型中心城市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基本情况(一)贷款情况截至今年____月末,我行各项贷款余额为____万元,比年初增加____万元,增加____%。
其中:农户贷款30,____万元,占____%。
____短期保证贷款____万元,占____%。
____业短期抵押抵押贷款____万元,占____%。
农村中长期保证贷款____万元,占____%。
农村中长期抵押贷款____万元,占____%。
____至____月累计发放贷款____万元,累收回贷款____万元。
到期贷款回收率____%。
收回贷款利息收入____万元,贷款收息率____%。
(二)存款情况____月末,各项存款余额____万元,比年初增加____万元,增加____%。
其中,储蓄存款余额____万元,比年初增加____万元,增加____%。
对公存款余额为____万元,比年初增加____万元,增加____%。
通知存款____万元,比年初增加____%。
(三)财务情况____月末,我行实现各项业务收入为____万元,其中:贷款利息收入____万元,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____万元。
各项业务支出____万元,税前利润总额____万元,税后净利润____万元。
(四)监管指标情况第一、资产负债状况。
一是资产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流动资产____万元(现金及银行存款____万元,存放中央银行款项____万元、存放同业款项____万元、短期贷款____万元、其他应收款____万元);长期资产____万元(其中:中长期贷款____万元、长期投资____万元、在建工程____万元、固定资产净值____万元、贷款呆账准备____万元〈减项〉);递延资产____万元。
绿色信贷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
绿色信贷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第一篇范文绿色信贷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在全球范围内,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正面临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的双重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绿色信贷作为一种金融工具,逐渐受到重视。
绿色信贷,顾名思义,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对项目与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优先支持环保项目和低碳产业,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一、绿色信贷的定义和发展绿色信贷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随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推广。
在中国,绿色信贷的发展相对较晚,但进展迅速。
2007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绿色信贷指引》,明确了绿色信贷的定义和原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绿色信贷得到了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成为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绿色信贷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绿色信贷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绿色信贷要求银行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这有助于银行识别和预防潜在的环境风险。
通过对环境风险的有效管理,商业银行可以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资产质量。
2. 业务创新和市场拓展:绿色信贷业务的开展,推动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和市场拓展。
银行通过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绿色经济建设的融资需求,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融资渠道,促进了绿色产业的发展。
3. 品牌形象和社会责任:绿色信贷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银行通过开展绿色信贷,展现其对环境保护的支持,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社会的认可。
4. 监管要求和业务成本:绿色信贷的开展,意味着商业银行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这包括对绿色信贷的投贷比例、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绿色信贷业务的开展,也需要银行投入更多的资源和成本,如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等。
三、结论---第二篇范文绿色信贷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我们要讨论的话题是绿色信贷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
兴业银行能效贷款项目案例介绍
兴业银行能效贷款项目案例介绍兴业银行作为全国首家进入能效融资领域的商业银行,积极研究和探索中国的节能融资市场。
截至2007年10月30日,共审批通过了能效贷款31笔,累计金额5.28亿元,其中已经下柜的贷款25笔,金额 4.09亿元。
以上能效贷款支持的项目可实现每年节约标准煤54.07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184.25万吨;根据能效项目持续时间五年估算,共可节约标准煤270.35万吨,减排二氧化碳921.25万吨。
兴业银行的能效融资项目是在和国际金融公司的合作下开展的,主要用于支持对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等)的减排有重大贡献的技改项目。
当前兴业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包括水泥余热发电、焦炉煤气余热利用、高炉煤气余压发电、工业生产线节能改造、余热回收综合利用等。
目前共推出五种贷款模式:企业技改直接贷款模式、EMC模式、设备供应商买方信贷模式、设备供应商增产模式、融资租赁模式。
其中,企业技改直接贷款模式和EMC模式在市场推广中取得良好的反映。
以下对一期中运作较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介绍:案例一: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行、EMC模式)该笔贷款借款人为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金额为16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建设山西一家焦化厂的煤气回收发电项目,贷款期限为四年。
某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能源合同管理公司(EMC),该项目属于焦化厂的热电联产项目,除了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之外,还大大降低了CO2、CH4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是我们能效贷款支持的合格项目。
(一)项目背景自2004年以来,随着国家环保节能政策的逐步到位,燃气发电市场呈现出巨大商机。
燃气发电符合国家环保节能的循环经济政策,是国家当前重点扶持的产业。
燃气发电节能项目是利用废弃的瓦斯气、煤气、沼气发电,既创造了良好经济效益,又节约了大量宝贵能源,同时大大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所以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中国工程院曾经对燃气发电的电站进行了详细考察,充分肯定了燃气发电技术的成熟度,把燃气发电作为循环经济建设的重大创新,是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的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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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防范和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风险管理能力,提高本行竞争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确保本行投入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金安全,有效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兴业银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指引》、《兴业银行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操作管理应遵循组织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明晰到位、项目全程管理监控到位、资源配置到位等“五个到位”原则,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严密的操作管理方案,对项目办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属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级经营机构报送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
经营机构在报送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时,原则上应同时提交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项目管理操作方案。
对确属本行优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客户情况先行审查审批,然后根据有权审批人对具体项目的审批要求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项目操作管理方案,适当调整项目管理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章项目操作管理的目标与主要内容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的主要目标为:(一)通过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资金投入、缴交土地出让金、工程施工、房地产销售等全过程进行密切跟踪监控,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登记等法律措施,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协议以及由开发商、项目法人及相关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出具承诺等方式,有效控制房地产项目的现金流促使房地产投入资金的保值增值,确保本行投入的信贷资金优先受偿和资金安全性。
(二)通过为开发商提供营销方案指导、成本管理建议等系列增值服务,促使房地产开发商加强项目管理,缩短经营周期、提高经营效益,从而保障本行房地产行业信贷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
(三)通过房地产项目带动按揭、银行卡、收费代理等相关业务发展,提高房地产项目的后续综合价值,实现本行综合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经营机构在上报房地产授信项目时,必须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管理方案。
操作管理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贷款项目总体情况。
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资金用途、担保方式、用款计划及相同品质楼盘的对比分析等项目要素。
(二)项目管理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措施。
(三)除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等信用业务所需的正常法律文件外,为防范风险而必须签署的其他法律文本。
(四)放款操作流程。
包括放款前审核审批流程、合同文本签订及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贷款下柜等。
(五)贷后管理方案。
包括项目资金流出管理、项目资金流入管理、借款人及担保人财务状况与经营情况的管理、工程建设进度的现场管理、抵押物的管理、风险预警机制等内容。
(六)还款安排计划。
(七)金融服务方案。
包括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增值服务方案、相关业务综合联动方案等。
(八)其他应予明确的注意事项。
第三章项目管理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第六条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行必须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小组。
贷款金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应由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分行领导任组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经办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
贷款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的,应由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任组长,经办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
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包括分行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经办机构会计主管、经办机构主办与协办客户经理。
第七条房地产项目管理小组的职责分工为:(一)组长。
主持项目小组工作,确定管理原则、方案,协调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总行和分行对项目管理提出的要求,向总行、分行报告工作、定期实地了解项目情况等。
(二)副组长。
协助组长进行管理,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三)分行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
督促、落实经营机构按照总行和分行对项目管理提出的要求进行管理,协助经营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贷后管理,向组长、副组长报告工作。
(四)经办机构会计主管。
对项目账户进行管理,对项目资金流出、流入进行监控。
(五)客户经理:负责审核工程款项支付,对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监控,进行日常贷后管理,及时发现、报告问题并提出应对建议。
第八条项目管理组长应按月召集项目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研究、解决项目管理中问题和客户提出的合作要求,部署下阶段工作。
如发生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件,项目组长应随时召集会议,研究对策,采取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项目组有关人员负责认真落实项目组的工作安排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分行应对项目管理小组的所有人员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具体操作中可采用签署责任状的形式。
相关责任人如因违规、失职等造成本项目贷款产生重大显性或隐性风险的,分行应依照《兴业银行公司客户信用业务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兴业银行信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处罚,严重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对于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出现违规、失职等情况,情节严重的,在信用责任追究认定前,分行应采取暂停职务、行政降级、停发薪金补贴、责令其暂停相关工作专责清收等措施。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贷款下柜操作流程第十条借款人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工程建设资金专户。
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原则上应同时预留借款人印鉴和本行经办机构项目专管人员印鉴。
若经营机构与借款人约定将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留存作为还款保证金的,借款人还应在本行开立还款保证金专户。
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工程承包商和主要材料供应商原则上均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出具以下承诺:(一)保证将本行贷款用于申请人主营业务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不得用于与其主营业务不相干的对外投资等用途。
资金使用应按照工程进度进行。
(二)不通过网上银行、委托收款、通存通兑方式使用信贷资金,以便本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三)若本行为用款项目主要贷款行,则应确认本行为用款项目预售商品房销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全部销售款项应通过本行账户进行。
(四)如本行为项目贷款唯一贷款银行,借款人应出具撤消他行账户(如需保留,应取得本行书面同意)、不在他行新开立账户、所有现金收付通过本行账户的承诺。
第十二条放款前,除与借款人签署正常贷款所需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各种法律文件外,还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签署以下相关法律文件:(一)借款人主要股东出具的在本行贷款本息未全部归还之前,不得挪用借款人资金、不分配利润、不抽走股本金,以及未经本行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所持有借款人股份或以其所持有借款人股份出质的承诺函。
(二)工程承包商出具的部分或全部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函。
(三)借款人与本行签订的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协议书。
(四)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向本行出具的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个人保证声明书。
(五)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个人担保声明书(对属国有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签署)。
(六)借款人与本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合作协议书。
(七)借款人股东与本行签订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合同文本。
(八)其他必要的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为确保各项法律文件签字和签章的真实性,前条所述各项法律文件,应由分行风险管理部人员与经办客户经理共同送往各签订人处签订,共同核对印鉴的一致性、真伪性,并核对签字人的身份证明。
项目涉及的抵押登记的送件与领取等手续应由分行风险管理人员与经办客户经理共同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办妥相关抵押等贷款下柜手续后,应按照借款人实际支付需要分期下柜。
不得出于追求存贷款规模等目的将贷款一次性下柜后转入作为贷款担保而开立的保证金户,以防范借款人使用资金时导致担保人依据《担保法》等规定免除或减轻相应金额的担保责任。
经营机构在贷款下柜前,应做好如遇司法或其他有权部门对借款人账户进行冻结、查封、扣划时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房地产开发贷款贷后管理第十五条本行对房地产项目现金的投入和现金支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房地产工程施工建设、各环节权证设定抵押、房地产销售现金收入进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的客户经理、会计主管、按揭业务办理人员必须分别建立项目用款台帐、项目建设进度台帐、抵押物台帐、工程建设专户资金台帐、销售账户收入专户资金台帐、按揭贷款业务台帐。
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定期对相关人员的台帐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七条资金流出管理。
房地产项目公司支付给供货商、建筑商、承包商的款项,本行应审核其价格的合理性、按工程进度发放贷款,对于不符合房地产项目支出的部分本行应拒绝付款,以防止投入房地产项目资金的转移。
为确保有效监控,本行房地产项目信贷信贷资金应实行“额度监控、事前审批、会计复核”制度。
(一)额度监控:经办机构资金专管人员应根据各个项目设立项目资金使用登记台账,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台账登记,并将相关工程合同、购销合同复印件作为附件,做好用款额度管理。
(二)事前审批: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规定该类专项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客户使用信贷资金时应事前填写《信贷资金流向审批表》,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购销合同复印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支付。
为方便业务办理,可以在贷款发放后、资金使用前预先办理以上相关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可以采用逐笔审批或汇总审批的方式。
项目管理小组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资金使用是否投入该项目,资金使用的申请与实际支付的合同是否一致,防止资金被挪用、串用、滥用。
(三)会计复核。
信贷资金的每笔对外支付(除偿还我分行贷款本息外),柜员必须提交会计主管进行资金流向的审核,会计主管应按《信贷资金审批流向表》的审批意见认真审核资金流向用途相符后,方可签章同意柜员办理对外支付。
第十八条资金流入管理(一)本行信贷资金、房地产项目投入的资本金的全部或按约定比例部分必须通过本行账户进行结算。
(二)对于由本行提供全部房地产开发信贷资金的项目,商品房销售收入全部存入本行账户。
(三)对于由本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共同提供房地产开发信贷资金的项目,按约定的具体楼盘、层次、套房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全部存入本行账户,销售率达到80%的原则上应全额收回本行贷款。
经营机构应与借款人约定,将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留存本行作为还贷款资金。
该部分资金应定期归还本行贷款或转入还贷保证金专户,保证金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不得再释放给借款人使用。
在本行贷款未全部归还或留存足额偿还贷款全部本息所需的保证金之前,项目销售资金的使用应视同本行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具体管理要求同本规程第十七条。
(四)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定金、购买人自筹的现金收入的管理,防止部分销售收入脱离本行监控。
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定金、购买人自筹的现金销售收入交存本行账户的协议,通过商品房抵押登记部门协助监督,防止商品房预订协议已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使预订协议被认定为有效的商品买卖合同,从而导致本行不能有效监控商品房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