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李法岭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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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李法岭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5.16
•【字号】银监冀局复[2011]84号
•【施行日期】2011.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李法岭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84号)
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关于李法岭、马雷、曹晋三名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栾信联〔2011〕37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法岭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村信用社主任的任职资格。
二、核准马雷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村信用社主任的任职资格。
三、核准曹晋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营信用社主任的任职资格。
李法岭、马雷、曹晋等3人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河北银监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河北银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