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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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管辖案例分析

管辖案例分析
2 、本案应当由珠海乙区法院管辖。因为本案系 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 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由于双方当事 人约定的履行地未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而本案合 同未实际履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 珠海乙区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取得该案件的管 辖权。
二、裁定管辖案例:200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 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 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 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戴某多次找于某,要求他拆除小厨房,但于某置之不理, 双方发生纠纷。戴某决定起诉,由于戴某认为于某就 在南区人民法院工作,担心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不 利,就向该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北区 人民法院收到戴某的民事诉讼后,经审查认为该案因 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戴某应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戴某无奈,只好将民事诉状交到南区人民法院。

[问题]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分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 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原因, 既包括自然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 辖权,又包括人为的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受诉人民法院不能 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遇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 定其辖区内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未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而本案合同未实际履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珠海乙区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取得该案件的管二裁定管辖案例
案例分析题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一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二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

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

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制,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

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

深圳A 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

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

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3)在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

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C法院的错误有:①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这样做实际上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违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②C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做实际上使二审变成了一审,损害了被告人上诉人权利,违背了两审终审制。

③C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合议庭开庭审判前讨论决定案件,这样做使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发挥作用,损害了《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中的调查辩论制度。

解题思路第(1)、(2)题均考管辖。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限。

在诉讼中,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内外法律的角度探讨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一、国内法对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案件的管辖权主要由两个原则确定,即属地管辖和特别管辖。

1. 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是指案件由属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地管辖分为普通属地管辖和特殊属地管辖。

普通属地管辖是指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而特殊属地管辖则是根据案件性质或者特殊情形来确定管辖法院。

属地管辖的原则主要为了方便当事人和证人的出庭,以及加强对被告的强制力度。

2. 特别管辖特别管辖是指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将某些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特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或者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

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国际法对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在国际法领域,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主要由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规定。

1.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侧重于解决国家之间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审判。

在国际私法中,一般采用以下管辖权原则:民事管辖权主要依据被告的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来确定;商事管辖权则主要基于合同的履行地、合同订立地或买卖货物所在地等因素。

2.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根据国际公法的规定,国家对于与其具有联系或者影响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国有义务予以接受该国法院的审判。

但在实践中,国际公法的司法管辖权往往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多方协商的结果。

三、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机制当涉及起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时,存在一些可以解决争议的机制。

1. 管辖权异议被告在受到起诉后,如认为管辖法院不当,可以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管辖权问题做出决定。

2. 管辖权确认当多个法院相互主张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时,可通过管辖权确认程序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案例一: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乙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甲。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甲作为原告,乙作为被告,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诉讼: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确定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3.传唤被告: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被告乙的住所或工作地,传唤乙到庭参加诉讼。

如乙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4.庭前调解:法院可以在庭前调解阶段,要求甲乙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甲乙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制作调解书。

5.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甲乙在开庭审理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辩论争议点等。

6.判决裁定: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履行。

7.上诉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的决定。

以上是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案例二:离婚诉讼案件甲与乙登记结婚已十年,由于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如下: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调解程序:法院受理后,将邀请甲乙到法院进行调解。

如果甲乙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制作离婚调解书。

3.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能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甲乙可以在开庭审理中提出自己的离婚请求、财产分割要求等。

刑事诉讼:管辖(知识点+案例分析,74页,很全面)

刑事诉讼:管辖(知识点+案例分析,74页,很全面)

正确归纳: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除应由法院、 正确归纳: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除应由法院、 检察院、安全机关、 检察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依法 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外, 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外,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 侦查。
案例1 案例1
麻、柳两家同一道大门进出,常为生活琐事发 柳两家同一道大门进出, 生口角,并形成多年积怨。 生口角,并形成多年积怨。麻时光搬运家具上 无意中撞坏了柳家一块窗玻璃。 楼,无意中撞坏了柳家一块窗玻璃。柳道清的 次子柳瑜(22岁)、长子柳庆 25岁 长子柳庆( 次子柳瑜(22岁)、长子柳庆(25岁)向麻索 麻表示: 赔。麻表示:把小孩送到学校后就回来商量解 柳瑜不听,动手打麻。 决。柳瑜不听,动手打麻。兄弟二人合力对麻 进行毒打,致麻重伤。 进行毒打,致麻重伤。麻的爱人和邻居闻讯起 来后,麻处于休克状态。 来后,麻处于休克状态。经送医院抢救后虽脱 离危险,但因颅脑损伤严重, 离危险,但因颅脑损伤严重,神经功能遭受破 坏,致成痴呆,终身残废。 致成痴呆,终身残废。
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
• 如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一般犯罪人比较隐 如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 蔽,手段复杂。 手段复杂。 • 有的案件比较清楚,没有必要经过复杂的侦查程 有的案件比较清楚, 没有必要三机关都参与。 序,没有必要三机关都参与。
2、确定管辖原则 依法管辖原则。 依法管辖原则。 准确及时原则:体现诉讼经济。 准确及时原则:体现诉讼经济。 便利诉讼原则:保障诉讼权利的行使。 便利诉讼原则:保障诉讼权利的行使。 维护合法权益原则:解决状告无门现象。 维护合法权益原则:解决状告无门现象。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第六章 管辖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一、立案管辖

关于民诉管辖权的案例分析

关于民诉管辖权的案例分析

A与B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A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B离婚。

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原告A住所和工作单位均在北京市北城区,被告B虽然家住北京市南城区,但其工作单位却在L省三河市,其户口也在三河市。

北京市南城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应由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于是又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2001年10月,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给北城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案件后,经两次传B谈话,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而且B也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人所在单位现已搬迁L省D县该案已不属我院管辖,特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审理。

2003年3月,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在单位既然已从L省三河市迁至L省D县,就应由L省三河市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D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是又将该案材料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L省D县人民法院接到三河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以被告已于2000年11月返家休养1年以上,至今未回工作单位为由,又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1)本案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移送管辖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原告于2001年提起离婚之诉时,本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3)若原告于2003年12月提起离婚之诉,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若2003年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是否受理?若受理,法院如何送达诉讼文书?【参考答案】: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37条和《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本案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移送管辖都是不对的,理由如下1.原告张三于2001年起诉离婚时,受理法院是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认为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才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纠纷案情简介:小明与小红是邻居,两人的房屋相邻,他们之间没有设置界线,两家的院子相连。

小明认为小红无故侵占了他家的部分院子,要求小红归还院子部分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立案条件:小明是否满足提起诉讼的条件,如判决权益、管辖权等。

2.证据问题:小明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小红侵占了他家的院子。

3.救济方式:小明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判决结果:如果法院判决小红归还院子,小红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案例二:张遭遇交通事故案情简介:张是一名骑车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车辆损坏以及身体伤害。

他认为对方驾驶员未按交通规则行驶,并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及问题:1.证明责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交通规则,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

2.交通事故鉴定:是否需要对事故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责任。

3.损失评估:张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评估车辆损坏和身体伤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4.其他责任:如果对方驾驶员经济能力有限,张是否可以追究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公司陷入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产品给甲公司。

然而,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损失严重。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合同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条款是否明确。

2.违约判定:甲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与损失直接相关。

3.损失计算:甲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明确合同违约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4.履行能力:乙公司具备赔偿能力吗?乙公司是否已经清偿了违约赔偿纠纷。

案例四:离婚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他们无法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甲方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并要求乙方支付抚养费和赡养费。

案件分析及问题:1.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合理公平的分割,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行政诉讼的管辖案例

行政诉讼的管辖案例

行政诉讼的管辖案例篇一:试论被告为地方政府行政案件的管辖试论被告为地方政府行政案件的管辖一、案例引发的问题原告王与第三人苏在同一院落生活,十分拥挤,1998年经原告多次申请,大队为其划院落1道,因原告经济困难,无力修建。

第三人以无处堆放柴物为由,同原告协商后,暂占新批院道堆放杂物,并由当时大队支书李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如第三人占新院,则将原院落留给原告。

但在未同原告进一步商议的情况下,第三人采用欺骗手段,在庄浪县国土资源局将新院院证办理在了自己名义下,目前,第三人既持有原院落中归自己所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又持有原告所申请的新院道的土地使用证,而原告则只有原院道中属于自己房屋的使用证,公用部分与四家人共同拥有,致原告一家至今住宿非常拥挤,影响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2021年5月16日,原告王以自己曾与第三人苏达成了对换院落的协议为由,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庄浪县人民政府依据庄浪县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材料向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本案经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后,作出了立案受理并确定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静宁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裁定,然后将案件移交静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在确定本案管辖权的问题中,涉及了级别管辖、移转管辖、异地管辖等方面的内容。

(一)级别管辖在本案中的应用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

在本案中,被告庄浪县人民政府、庄浪县国土资源局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告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行使的诉讼权,充分体现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级别较低,难摆脱地方行政干预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问题】:1.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侯一城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为什么?若其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未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侯一城可以如何救济?3.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能否申请回避?4.对于侯小华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答案】1.本题考查的是专属管辖。

甲县和乙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甲县)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乙县)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2.侯一城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独立的请求权。

本题中侯一城对于原被告争议的三头耕牛由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

若侯一城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3.侯小华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所以侯小华可以在法庭辩论期间提出。

4.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决定延期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44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本案中侯大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刑诉课堂上讲的案例

刑诉课堂上讲的案例

案例一:管辖孙锁,男, 23 岁,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 2 天。

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告知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

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

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 2 年执行。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二:回避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

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

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

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

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丹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

审判长武韬当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

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作者: ————————————————————————————————日期:一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一个约定地域和级别管辖的案例分析

一个约定地域和级别管辖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约定的地域管辖有效作者:彭显海根据合同一年一签的约定,1998年11月24日,武汉某化妆品公司与上海某化妆品公司重新签订了《某化妆品经销区域合约书》和《某化妆品代理销售合约书》及《补充协议》。

1999年底,双方因对设置不动产抵押问题发生争议而未能续签合同,故武汉某化妆品公司以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被告上海某化妆品公司就本案的管辖问题提出了异议,认为本案涉及的゛某化妆品区域经销合约书〞合同条款第十三条゛管辖法院〞中明确规定:゛本合约如因涉及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随后被告在管辖异议申请书补充意见中再次提到,该案据以起诉的两份合同゛某化妆品区域经销合约书〞、゛某化妆品区域代理销售合约书〞中均约定了管辖法院,即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据此,该案应移送上海崇明县法院审理。

如何处理该案管辖权的问题,有人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理由是:本案系区域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按照当事人对经销区域和交货地点的约定,应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的管辖。

合同履行地在武汉市,武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本案合同中规定了选择管辖条款,但该条款应确认为无效。

因为该地域管辖的约定,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

被告上海某化妆品公司营业执照中虽记载其住所为上海市崇明县,但其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某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该案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没有实际联系。

在级别管辖上,根据有关上海市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管辖法院〞也不能审理争议金额高于其管辖的案件。

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选择地域管辖的同时,已选择了案件级别管辖,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争议的金额高于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标的金额的最高限额,故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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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十条之规定。本案中陈某近亲属所进行的诉 讼在其他条件上均符合法律要求的进行代表人诉讼的条件, 但其原告的总数达不 到民事诉讼法解释所要求的十人以上的人数要求,所以不能进行代表人诉讼。
[知识点] 关于司法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地域管辖, 可以划分出一般地域管辖 与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权,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低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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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一般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使指以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 权。 关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及时地、 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 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分 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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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申请人有行使权利的迫切需要。 医疗费用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会使手术不能 及时进行, 导致孙某不能康复, 客观上存在急迫性。 第三、 被申请人有履约能力。 本案被申请人是有履行能力的。第四、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于受理案件后 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本案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 法院裁定驳回先 予执行是不合法的。
[知识点] 关于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因当事人一方生产 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 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 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 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党报的情况决定 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 但复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外,先予执行的使用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的案件。

普遍管辖权的案例分析

普遍管辖权的案例分析

普遍管辖权的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管辖权是指法院对于本辖区内所有案件都有审理权的一种管辖权。

它是法院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的司法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进行普遍管辖权的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概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民事案件的案例。

在某市某区,甲与乙因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甲方提起了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市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普遍管辖权。

无论甲、乙双方的居住地点或者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在该市该区内的任何一个地点,该市该区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该案件。

这就是普遍管辖权的具体案例,它体现了法院对于本辖区内所有案件的审理权利。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刑事案件的案例。

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为某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普遍管辖权。

无论被告人的居住地点或者犯罪地点在该县内的任何一个地点,该县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该案件。

这也是普遍管辖权的具体案例,它体现了法院对于本辖区内所有案件的审理权利。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行政案件的案例。

在某市,某某公司因与政府部门发生行政纠纷,提起了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普遍管辖权。

无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所在地点在该市内的任何一个地点,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该案件。

这同样是普遍管辖权的具体案例,它体现了法院对于本辖区内所有案件的审理权利。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到普遍管辖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法院对于本辖区内所有案件的审理权利,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理解和尊重法院的普遍管辖权,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安装施工合同诉讼管辖

安装施工合同诉讼管辖

安装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安装施工合同是指施工方与业主之间就特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等事项达成的一种法律关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当合同争议产生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诉讼管辖问题。

本文将探讨安装施工合同的诉讼管辖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一、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管辖是指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法院的地域范围。

而具体到安装施工合同的诉讼管辖问题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权利义务发生地的诉讼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发生地的本地法院具有诉讼管辖权。

在安装施工合同中,通常要求施工方前往业主的工程现场进行施工,因此合同权利义务发生地就是工程所在地,该地的法院即具有诉讼管辖权。

2.约定管辖法院的诉讼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发生时提交的法院。

对于双方都为与工程相关的专业公司的安装施工合同来说,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或仲裁机构,并将诉讼管辖权交由该机构裁决。

3.特别管辖的诉讼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可以由相关法院进行特别管辖。

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可以由人民法院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名义进行特别管辖。

当然,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

二、安装施工合同诉讼管辖案例分析为了更加直观地了解和应用上述诉讼管辖原则,以下是一个安装施工合同诉讼管辖案例的分析: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工程现场进行设备安装工作。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工程款项。

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决定通过诉讼进行争议解决。

根据安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发生地的诉讼管辖原则,该案件的诉讼管辖权应当属于工程所在地的法院。

因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的施工地点是乙公司的工程现场,所以乙公司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法案例及分析精选

诉讼法案例及分析精选

诉讼法案例及分析精选——A 县与 C、D、E、F 四县相邻。

A 县某加工厂和 B 县某食品厂于 1995 年 9 月 10 日在 C 县签订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

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 D 县仓库。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 E 县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 C 县和 F 县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定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 F 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 F 县车站发货。

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 ,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刘某咨询。

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 B 县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另请高明。

”请问:( 1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为什么 ?(2)E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为什么 ?(3)C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为什么?(4)F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5)D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6)A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7)如果你是刘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要求?为什么?答案:( 1 )通过诉讼而不应通过仲裁解决,因为按规定县不设仲裁委员会,合同中 E 县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无法按仲裁协议执行。

(2)E 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 E 县既不是原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签定地,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选择 E 县法院管辖不合法,于是是无效的。

(3)C 县无管辖权,因为 C 县虽然是合同签定地,但因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选择法院条款无效。

( 4 ) F 县法院无管辖权,虽然 F 县是合同实际履行地,但因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应按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

(5)D 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合同约定履行地为 D 县,且合同选择法院条款无效。

理体制(6)A 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 A 县是被告所在地,且合同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无效。

(7)满足食品厂的要求。

按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因产品质量纠纷引起诉讼,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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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民事诉讼
三、诉讼管辖(地域管辖)(2009年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判断题;2015年单选题、多选题)
1.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
①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在地球);
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不在中国);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在“外面”)。

【提示】上述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提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 ②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①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
②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提示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提示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①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
②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
②运输目的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提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多选题】甲企业得知竞争对手乙企业在M地的营销策略将会进行重大调整,于是到乙企业设在N地的分部窃取乙企业内部机密文件,随之采取相应对策,给乙企业在M 地的营销造成重大损失,乙企业经过调查掌握了甲企业的侵权证据,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有()。

(2010年)
A.甲住所地法院
B.乙住所地法院
C.M地法院
D.N地法院
【答案】ACD
【解析】乙可以选择向甲住所地(被告住所地)、M地(侵权结果发生地)、N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2·判断题】如果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一民事诉讼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013年)
【答案】√
【例题3·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法院中,对因票据纠纷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

(2015年)
A.出票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持票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D.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答案】CD
3.
【例题1·单选题】甲、乙因某不动产发生纠纷,甲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其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9年)
A.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B.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C.甲只能向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D.甲可以选择向乙住所地或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因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2014年)
A.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B.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答案】A
四、诉讼时效(2010年多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
1.诉讼时效期间的含义
(1)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
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3)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例题·单选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

(2015年)
A.上诉权
B.申诉权
C.胜诉权
D.实体权利
【答案】C
【例题1·单选题】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2011年)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12月31日之前
【答案】A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在本题中,租金到期日为2009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10年6月30日。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2014年)
A.拒付违约金纠纷
B.拒付定金纠纷
C.拒付押金纠纷
D.拒付租金纠纷
【答案】D
【例题3·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有()。

(2015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拒付租金的
C.延付运费的
D.寄存物品被丢失的
【答案】ABD
【例题4·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纠纷中,不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2016年回忆版)
A.因拖欠货款引发的纠纷
B.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引发的纠纷
C.因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引发的纠纷
D.因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引发的纠纷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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