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经费课题劳务费可以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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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经费课题劳务费可以发给

国家财政经费课题劳务费可以发给

国家财政经费课题劳务费可以发给第一篇:国家财政经费课题劳务费可以发给国家财政经费课题劳务费可以发给()。

A、无收入的学生B、所有参加项目的人员C、与项目有关人员D、外聘专家答案:A第二篇:国家财政课题研究国家财政教学设计一、学情分析:1、知识背景:学生已经学习了个人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有关知识,了解了我国的分配制度,但对国家如何参与社会分配还缺乏了解。

2、生活背景:本框内容与学生的生活实际比较遥远,再加上高一学生对政治课不够重视,学生学起来会有一定困难。

因此,提高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就成为教师在备课中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教材分析:本节课在本单元中具有重要地位,一个社会生产出来的财富不能全部由个人支配,为了使得国家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对内对外职能,有相当一部分财富应该由国家来支配,所以本节课介绍有关我国财政收支方面的基本知识,使学生对财政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有一个比较全面清淅的认识。

三、教学目标:(一)知识目标1、识记财政、预算、决算、财政收支平衡、财政赤字的含义,我国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种类。

2、理解影响财政收入的因素,如何正确使用财政手段调节经济运行。

3、运用财政图表、数字分析领会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能力目标2探究二:体现了财政的哪些作用?二、财政的巨大作用学生分组讨论,结合书本合作探究回答:(略)师生共同归纳总结:探究结论(1):(1)国家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你能从中感受到财政的作用吗?你受益了吗?(让学生谈谈自身感受)总结:财政通过国民收的再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保障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探究三:2016年,宜宾交通蓄势待发。

据悉,全市将继续保持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高位运行,力争公路、水运建设完成投资100亿元,铁路、机场建设完成投资50亿元以上,交通总投资达150亿元。

成贵铁路全线投资估算7199862.21万元。

科研人员能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吗

科研人员能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吗

科研人员能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吗熊丙奇《中国青年报》( 2016年01月14日 02 版)严格限制国家课题的劳务费用只能用于支付研究生等的劳务费用是对的,但没给教授资金使用自主权,是不足的。

应该对科研管理体制和学校人事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对科研人员实行年薪制,让待遇与课题经费脱钩。

《南方周末》近日刊发一篇文章——《科研体制改革要从允许课题组成员获得劳务开始》,该文称,按照现行政策,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规定:劳务费只能发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非课题组成员或无工资人员,课题组成员不可以有任何劳务费,而且发给这些人的劳务费还要求不可以超过项目总额的5%~10%,这意味着100万元的项目最多只允许支出10万元的劳务费。

假如要5个研究生参与研究工作,每个研究生一年的津贴2万元,相当于目前的最低工资,难怪有研究生状告导师或者背地里说自己是廉价劳动力,实际上那个导师更冤枉,他连这点劳动报酬都还没有呢!为此,改革科研管理体制的第一步,应允许科研人员获得合理的劳务补偿。

该文作者或许不清楚,我国此前的科研管理体制,就有科研经费提成制度,通常,纵向经费(即国家、政府课题经费)可提成10%,作为劳务费用。

而横向经费(企业和社会机构课题)则可提成40%作为劳务费用。

近年来,国家对纵向经费的劳务费用作出明确限制,相当于取消原来的纵向经费科研提成制度,这一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只是由于没有及时配套科研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导致现在又出现恢复科研提成的“改革呼声”。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上海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修订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据说,有科研人员评论说“看了以后,太感动了!”因为新《办法》扩大了预算调整范围,下放了预算调整权限,提高了科研经费中劳务费的比例和标准,并将结余资金留在了项目承担单位。

当初设立科研经费提成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激发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也可以一定程度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

但是,这一制度近年来却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一些人把申请科研经费作为致富的手段,把申请科研项目异化为争夺资源的游戏,在科研项目申请中充斥着潜规则,科研人员申请到课题还没开展研究,就把提成的劳务费,装进自己的腰包;其次,由于不同学科的课题资源不同,大学的教授呈两极分化,拿到课题多的教授待遇很高,成为富翁,而课题较少的教师则挣扎在生存的边缘。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单位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外籍及其他人员由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

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咨询费发放标准:院士、国内知名专家不超过6000元/天,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天。

(四)评审费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报酬。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6.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7.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2.应根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课题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3.编制课题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5.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课题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课题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课题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3.权责明确,规范管理。课题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财教[2008]531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531号)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学技术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社科课题经费分配方案

国家社科课题经费分配方案

国家社科课题经费分配方案
国家社科课题经费分配方案根据项目类型和项目金额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相关信息:
1. 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

2.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两部分,间接经费才能用于“人”,根据规定,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间接费用规定的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3. 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4. 印刷费的支出,是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5. 管理费的支出,是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

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

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6. 成果鉴定费,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经费分配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厦门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劳务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二条科研项目劳务费用于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的劳务费,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等。

有工资性收入的本校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领取劳务费。

访问学者须通过人事处认定。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内;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应结合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在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预算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项目(课题)研究周期相符。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须遵循市场规律,参照厦门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据实列支。

对于数额明显高于厦门市平均工资水平的,必须提供辅助证明材料,比如高级职称证或特殊行业资格证等。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劳务费根据参与项目研究的工作量据实发放;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属于退休人员返聘的,其聘用工资原则上不高于同类人员当前工资与其退休工资差额。

第五条项目(课题)组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强化业绩考核,确保劳务费发放有据可依。

第六条科研劳务费发放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超过厦门市同类同级平均工资的,由所在学院(研究院)审批。

第七条科研劳务费发放原则上由财务处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

第八条科研劳务费计税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九条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单位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外籍及其他人员由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

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咨询费发放标准:院士、国内知名专家不超过6000元/天,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天。

(四)评审费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报酬。

财政部解答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终审稿)

财政部解答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终审稿)

财政部解答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2010年11月09日16:55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9日讯据财政部网站消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召开以来,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在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的同时,着力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会同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问。

为进一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我们针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整理形成了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问答,供参考。

1.为体现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对于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身份,可划分为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项目实施中聘用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如在读研究生)人员以及咨询专家三类。

现行相关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对这三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开支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

其中,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咨询专家等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列支。

对于课题组成员中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由于目前国家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已经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了相应的人员经费,因此一般不允许直接在项目中列支此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在2006年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财政部、科技部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工资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时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以种种名义擅自提取并高额发放人员费,进而造成科研项目立项中的不正当竞争、立项的异化等不良现象,明确规定了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中不得直接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二条劳务费列支范围包括以下两类人员:第一类是高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第二类是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课题)批复的预算额度内。

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应在公司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预算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项目(课题)研究周期相符。

劳务费发放标准遵循市场规律,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据实列支。

第五条项目(课题)组及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强化业绩考核,确保劳务费发放有据可依。

第六条劳务费发放程序:经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处将劳务费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劳务费发放对象的个
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劳务费计税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八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从项目(课题)领取专家咨询费的人员,不得同时发放劳务费。

第九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日。

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

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

科研课题劳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课题劳务费管理,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和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三条科研劳务费用于支付给本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参与研究的在读研究生、在站博士后的劳务费,以及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临时聘用的科研技术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等。

本单位在编干部和有工资性收入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四条科研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严格控制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内,并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范围内使用。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起止时间应与项目(课题)研究起止时间相符。

第五条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本市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并根据职称、学历、工作年限条件具体制定。

基本标准如下:
人员类别职称/工作年限标准(元/月)
博士研究生第一年2500
1
2 第六条 科研劳务费发放由一级科室负责人审批,然后逐级上报批准。

第七条 科研劳务费发放由财务科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科、科训科负责解释。

第二年/第三年
3000 硕士研究生 第一年
2000 第二年
2500 临聘人员
初级
500 中级 1500 高级 3000 博士后 第一年/第二年 10000-20000。

第七回!劳务费预算编制实操,财务助理们收好了!

第七回!劳务费预算编制实操,财务助理们收好了!

第七回!劳务费预算编制实操,财务助理们收好了!围绕2017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预算编制,动源君已经整理到第七部分。

根据中办发50文,年底前要出台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管理办法,据动源君了解该办法已在征求意见中,因此动源君前期整理的问答尽管依据中办发50号文精神作了调整,但部分内容可能仍会有所变动,届时以新办法为准。

前六部分依次为:《你信吗?不掉进预算大幅被砍的“坑”有门道!》《材料费预算怎么做?这些“雷”你踩过吗?》《Word哥!买个设备可不是想买就买!》《第四回,三费合一后,这些小细节要盯死!》《第五回!想用课题费交个人手机费,这个不行!》《锐见︱第六回,从六部新规看劳务费怎么支》大家可以点击链接回看前文。

编制预算前请找到以下教材:1、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2、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3、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4、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5、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以下二个注意事项是大家必须要了解的:1、在财政部批复重点专项概算,专业机构完成重点专项项目预评审后,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项目申报单位开展预算编报工作。

若项目下设多项课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各课题牵头单位以课题为单元编制预算,各课题预算汇总形成项目预算;若项目不再下设课题,即项目任务为单一课题,该课题预算即为项目预算。

对于课题分解为多项子任务,由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实施的,只需以课题为单元编制,无需编制子任务预算,但应对任务的分解情况和各子任务的经费安排情况进行测算。

2、预算人员数应与课题预算申报书“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相应数据一致,与投入课题研究任务的工作量相匹配。

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问题及建议

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问题及建议

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问题及建议一、劳务费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超范围发放劳务费。

部分科研单位混淆工资收入和劳务收入概念,将劳务费发给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在财政部制定的《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动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所以,对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收入应计入工资福利支出,而不是劳务费支出;同时,对于博士后出站转为单位正式员工后以及临时聘用人员转为单位正式员工后,应及时停止发放劳务费。

二是费用发放依据不充分。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开支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人员没有具体标准。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费用实际发放过程中,有的参照项目临时聘用人员标准,有的参照本单位正式员工标准,有的参考专家咨询费标准,还有的单位随意性较大,无法提供发放依据。

总之,劳务费发放范围和额度存在较强的主观导向性。

三是发放手续不完善。

目前,劳务人员管理方式大致分为项目组直接聘用和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两种。

其中,对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管理费用是否应属于劳务费可支付范畴存在争议,因为严格来说劳务费要直接发放到劳务人员手中,所以该笔费用不应属于劳务费列支范围,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管理费用也是聘用该劳务人员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属于劳务费列支范围。

四是劳务费管理不完善。

除了临时一次性聘用人员外,应该与劳务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而在实务中存在工作 6个月却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或签订合同而没有明确要提供劳务服务的项目名称的情况,无法判断是否真正为一个项目提供服务。

而且劳务人员的信息不齐全,缺少如职称或者职务、身份证号、提供劳务内容等必要信息。

另外,劳务费原则上不允许发放现金,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但实务中存在少数现金发放情况且缺少本人签名,形式和手续都存在问题。

科研项目劳务费标准

科研项目劳务费标准

科研项目劳务费标准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中从事实验、调查、设计、制图、文献检索、资料整理等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经费预算确定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但是在确定标准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

首先,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根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支出应当合理、合法、真实,并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因此,在确定劳务费标准时,必须要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制定标准,更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

其次,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不同的科研项目在实验、调查、设计、制图、文献检索、资料整理等方面所需的劳务费用是不同的,因此在确定劳务费标准时,必须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某些需要大量实验的项目,劳务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而某些以文献检索和资料整理为主的项目,劳务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另外,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

在确定劳务费标准时,必须要考虑到劳务者的劳动成果和劳动量,不能将劳务费标准制定得过低,也不能制定得过高。

同时,劳务费的支付必须要公平公正,不能存在歧视和偏袒。

此外,劳务费的支付必须要透明,不能存在任何不合理的费用。

最后,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标准应当符合项目经费预算的要求。

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劳务费是一个重要的支出项目,必须要合理安排和预算。

因此,在确定劳务费标准时,必须要考虑到项目经费预算的要求,不能超出预算范围,也不能低于预算标准。

综上所述,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国家政策、项目情况、公平透明和预算要求等多个因素。

只有在遵循相关规定和原则的前提下,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标准才能够合理、合法、公平、透明地确定和执行。

科研课题论文:高校劳务费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科研课题论文:高校劳务费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128406 高等教育论文高校劳务费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辞海》对“劳务”的解释是:“服务”亦称“劳务”,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的活动。

①《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劳务费是指提供劳动服务取得的报酬。

②《20x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关于“劳务费”科目核算内容作出的说明是: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并将劳务费支出归入“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

可见,劳务费发放对象与内容已明确规定,不同于工资性收入,有其突出的特点。

法律层面上,劳务费受《合同法》约束,不受《劳动法》约束;财务核算上,劳务费是工资外某些人的劳务报酬,不纳入工资性收入核算范畴;税法规定上,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纳税对象是劳务报酬,适用20%的固定税率,不是超额累进税率;支出发生频率上,劳务费发生具有偶然性,其次数和金额有不确定性。

随着我国高校规模的迅速扩张,业务不断膨胀,各种劳务费的支出已经成为高校教育事业正常运转的润滑剂,也构成各项科研项目支出的重要内容。

高校劳务费具有覆面广、种类繁多、单笔金额小、总量金额大等特点。

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层面及高校没有对劳务费的发放引起足够的重视,实务中存在这样那样一些乱象。

规范劳务费发放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鲜有相关论文。

关于劳务费的定义、核算、发放对象、发放范围等内容都值得探讨。

一、高校劳务费的类别(一)按费用的来源进行分类高校发生的各项劳务费按其来源可以分为三类:1.教育事业费中支出的劳务费。

如监考费、阅卷费、出题费、稿费、讲座费、讲学费、论文答辩费、面试费、教辅费、晋升职称评审费、实验室人员劳务费、专业实习指导费等。

2.纵横向科研经费中支出的劳务费。

如论证费、鉴定费、评审费、验收费、材料整理分类费、助理费、报账费、钟点工工资、临时用工费、助研费等。

3.其他费用中支出的劳务费。

(二)按劳务费发放对象进行分类按劳务费发放对象的不同,可以把劳务费分为三类:1.校内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部分返聘或临时聘用的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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