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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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合同聘用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规范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和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聘用制人员是指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其中不包括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政机关、教辅单位、后勤服务等校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设立在京外的实验场、站所聘用的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事处负责对全校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建立和健全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办理合同聘用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有关手续;办理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社会保险业务。

第五条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对所聘用合同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承担聘用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责任。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农业大学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对合同聘用制人员进行考察、考核、教育、培训和奖惩。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合同聘用制岗位分类

A类岗位(党政机关岗位):是在用人单位事业编制未满的情况下,为完成学校党政管理工作及其辅助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所聘人员的薪酬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学校财务全额支付。

B类岗位(科研项目岗位):是为完成科研项目工作而设立的岗位,包括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科研助理岗位)。所聘人员的薪酬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

C类岗位(学院与校属单位岗位):是学院在自主权范围内设立的各类岗位和校属单位设立的各种服务性岗位。所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条设置合同聘用制岗位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设置申请,明确岗位设置理由和拟设置岗位数,人员的基本要求和人员费用的支出渠道。分别按以下程序审批:

1、A类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岗位需求,学校根据定岗定编情况审定;

2、B类岗位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设立。其中科研助理岗位还需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3、C类岗位由用人单位决定设立,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

第八条合同聘用制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2、年满18周岁,能够胜任受聘岗位的工作;

3、具备与所聘岗位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工作能力。

4、身心健康。

第九条A类岗位的人员同时还应符合中国农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规定,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条B类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从事服务科研工作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其中的科研助理岗位还应符合京人社办发(2009)51号《关于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

第十一条A类岗位和B类岗位中的科研助理岗位由学校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其它岗位由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包括岗位数量,对应聘者的要求,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A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工作按照《中国农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规定》中的程序和要求,由学校统一组织。

B类和C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组建聘用考核小组,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按照公开的程序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三条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情况,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必须严肃处

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或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5、用人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6、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7、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六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及续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应包含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等事项。

B类岗位中的科研助理岗的人员签订服务协议。

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及合同聘用制人员各执一份,

人事处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其中包括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首期劳动合同应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类岗一般不超过四年;科研助理服务协议不超过二年;其他根据具体岗位情况确定,但最长不超过四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累计期限不超过五年或不超过65岁。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和考核情况进行续订,续订合同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一条续订劳动合同时,如合同期限超过十年或要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必须通过学校的批准。由用人单位报送《合同聘用制人员长期劳动合同续订审批表》(见附表五),由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方可签订。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此类续订合同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经用人单位与合同聘用制人员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署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办理变更手续。未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合同聘用制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时,应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在接到合同聘用制人员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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