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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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1月修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1月修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新劳动法合同}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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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于职职工和通过招收、调动、分配等渠道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应当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

第四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取消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以及企业内全民职工和集体职工、干部和工人、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等身份界限,由用人单位对各类人员按照劳动合同实行统壹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且具备以下条款:(壹)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能够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工作需要和劳动者本人条件和劳动者协商约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商定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九条劳动者于同壹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之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网站还有很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的贴子,去找找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
1、明确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 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 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合同的中止、履行和变更
6、针对特殊工时岗位规定了劳动者的知情权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 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 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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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a.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撤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 b.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 标准支付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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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 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 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 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和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建立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平等协商的原则,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说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有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期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安全条件;劳动纪律和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如劳动条件变更对劳动者不利,劳动者有权拒绝变更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如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前通知等。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决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包括: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提前通知解除;达到退休年龄等。

对于劳动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六、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调解,如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仅为简要介绍,具体的劳动合同条款和劳动法规定请以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如有需要,建议您进一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境内劳动合同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境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宣传,保障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知情权,提高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推广和指导,并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和法律援助。

第六条劳动合同争议纠纷应当依法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需求形成之日起30日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违约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劳动的,应当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式继续劳动。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双方权责等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各持一份原件并签字。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工时记录和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加班工作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予加班费。

第十四条劳动者应当按时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缺勤或者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出是否继续劳动的意见,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发布)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发布时间】2013-01-15【生效时间】2013-05-01【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以下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概述:1.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活动。

2. 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3.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4.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订立后,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5.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等情况。

6.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7.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8. 争议处理: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9.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虚假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10. 附则:包括条例的实施日期、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概述,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施细则需要参考正式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文本。

在实际应用中,应以官方发布的最新法律文件为准。

2023精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任意下载 [完整版] .doc

2023精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任意下载 [完整版] .doc

2023精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任意 [完整版] .doc 第一篇范本:【标题】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完整版]【目录】1. 第一章总则1.1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1.2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1.3 劳动关系的证据及保密义务1.4 劳动合同的保障和监督2.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2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承诺2.3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补充2.4 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3.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3.1 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和程序3.2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和赔偿3.3 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4.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保护4.1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4.2 福利待遇的保障4.3 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5.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监督5.1 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5.2 违法劳动合同的处罚和纠正【正文】本文档为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完整版,共分为五章,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本章介绍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程序,劳动关系的证据和保密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保障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本章详细阐述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承诺,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补充,以及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程序。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本章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和赔偿要求,以及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机制。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保护本章重点介绍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措施,福利待遇的保障要求,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规定。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监督本章明确了劳动合同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违法劳动合同的处罚和纠正措施等内容。

【附件】本文档附带了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附件,包括样式合同范本、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关于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具体劳动条件的协议。

2. 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规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苏人社发[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8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劳动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新《条例》适应经济形势、就业方式和社会管理的新变化,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使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地掌握新《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好新《条例》,现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为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是开展普法宣传。

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是现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紧迫工作。

各地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策划,及时部署,周密组织,营造普法、学法氛围。

要以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新《条例》的原文和宣传提纲为主要内容,全方位、多层面地开展宣传,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以及举办研讨会、培训班、报告会、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抓好重点行业(建筑、制造、运输、餐饮等),重点单位(私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较多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和中小企业等)和重点人群(一线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的法律知识普及。

让新《条例》进企业、进社区、进班组,不断增强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正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者、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公示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情况。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四)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及劳动报酬;(五)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休假休息;(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方式;(八)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合同约定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经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应当确切,并明确在劳动合同中。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并按照要求完成劳动。

第十三条劳动者享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休假、休息、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职业健康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津贴和奖金。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继续使用的,应当另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

第五章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二十条劳动合同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已经1995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在职职工和通过招收、调动、分配等渠道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应当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

第四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取消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以及企业内全民职工与集体职工、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职工等身份界限,由用人单位对各类人员按照劳动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完整版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完整版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完整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变更的、续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用工信息,提供合法稳定的工作岗位,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待遇。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行为,不得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的宣传和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名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地址;(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条件;(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法律责任;(七)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八)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盖章确认。

用人单位应当将一份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保存。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一式两份的方式,一份由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付劳动者。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副本。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以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情况,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合法稳定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以一年为周期订立。

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

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

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前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合同在中国的权威度和规范程度越来越高,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江苏省也不例外,最新的劳动合同条例不仅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还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本文将介绍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的种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了两种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以一定期限约定的劳动合同,一般不超过10年,但国家、地方规定或者依照工作性质需要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未确定具体期限的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而且一般情况下该合同模式适用于“高层次人才”、“技术骨干”等人员。

劳动合同的签署和变更劳动合同的签署和变更是在保障劳动权益的前提下推进产业健康可持续的重要途径。

劳动合同的签署劳动合同的签署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双方批准;•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劳动合同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合法程序签订。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变更,如职务变动、工资调整等。

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劳动合同变更必须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书面形式的确认。

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按照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单方解除•内部原因:用人单位无法承担劳动者工作的情形;•作业环境削弱、严重危害劳动者身心健康;•违反规定新用其他单位劳动;•违反劳动合同条款;•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

2.双方协商解除•双方经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含)以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违法违规;•用人单位未经支付劳动者约定的合法劳动报酬,且拒不改正。

江苏省劳动合同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

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合同登记手续。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记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就业的相关规定,不得歧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户籍等。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劳动合同范本或者用人单位按照范本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者工作地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是江苏省法律中规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正当权益。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以促进江苏省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首先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承担以及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工作时间等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但在无固定期限的情况下,合同应当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及时终止。

另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标准工时制的工作时间和每月的休息时间、加班时间等内容,以及劳动者在未来可能改变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和受聘于他人的情况等。

此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劳动者所收取的工资。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经济补偿,以及用人单位为维护劳动者利益而支付的社会保险等。

此外,劳动合同也应当规定有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例如工资发放的时间、支付的周期等。

此外,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会遭受伤害、遭受性骚扰等不合法待遇,江苏省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有关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构成身体伤害、性骚扰等不合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赔偿。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义务,劳动者应当尽善尽美地完成劳动,用人单位则应当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共同建立有利于劳动者正当权益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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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在职职工和通过招收、调动、分配等渠道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应当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

第四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取消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以及企业内全民职工与集体职工、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职工等身份界限,由用人单位对各类人员按照劳动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工作需要和劳动者本人条件与劳动者协商约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商定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九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较长且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申请,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条用人单位对新进的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一条实行公司制的用人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劳动合同,与委任、聘用该法定代表人的上级部门、单位或者企业管理委员会签订。

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条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并作书面记录,变更条款较多的,劳动合同可以重新签订。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已经完成;
(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章在职、患病、失业、养老期间的待遇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以保证劳动者享有相关的法定权利。

第七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市区内或者同一县(市)内用人单位之间的流动,不再受用人单位所有制性质和本人身份的限制。

跨地区流动的,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城镇劳
动者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当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接受再就业服务。

第九条按照《劳动法》第二六条、第二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限按照其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长短确定。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至10年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二条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照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照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照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照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照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照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一条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疾病救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二条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如再次就业并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纳保险费的年限累积计算。

第五章经济补偿第二三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用人单位建立职工经济补偿制度,经济补偿金的列支渠道、提取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计经委、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
制定。

第二四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四条、第二六条、第二七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补偿。

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二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依法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范本样式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1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二七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二八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九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一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并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二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损害的程序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但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提前解除1年应当赔偿劳动者相当本人上年度1个月的平均工资(下同),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下的(含20年),按照每工作1年赔偿1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20年以上的,按照每工作1年赔偿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四条劳动者违反本办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外,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提前解除1年,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相当本人上年度1个月平均工资的费用,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每工作1年应当赔偿相当本人1个月平均工资的费用,最多不超过18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中约定赔偿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

第三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在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六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
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未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制止其招用和调入人员。

第八章附则第三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九条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15日)。

【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的决定
【内容分类】
劳动
【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年12月15日
【生效日期】
1997年12月15日
【正文】
全文《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第三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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