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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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和******有关规定,结合*****************(以下简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是指与******签定劳动合同,并在******劳动监察部门备案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三条******原劳务派遣人员,经相关组织考核程序,可与******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需填写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工作技能,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章考勤、考核

第九条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勤统计,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人员出勤情况汇总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请休假严格按照《**************党工委******干部职工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管办〔2013〕39号)执行,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旷工1-2天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6天至15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育假时,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经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经常性考核由各用人单位根据******相关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分别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半年考核结合******上半年考核工作统一进行;年度考核结合******年度考核统一进行,考核办法参照******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驾驶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因违反劳动纪律、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尚未构成辞退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对于情节较重的,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第四章岗位设置及竞争机制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分为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第二十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驾驶员和保洁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包括普通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一级职员、部门副职、部门正职。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竞聘,竞聘办法参照******竞聘上岗办法执行。

(一)普通职员工作满1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三级职员。

(二)三级职员工作满2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二级职员。

(三)二级职员工作满2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一级职员。

(四)一级职员工作满3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部门副职。

(五)部门副职工作满3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部门正职。

业绩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由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审核,报常务副书记审批,提交委务会研究通过后,可越级竞聘,越级竞聘比例不超过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具有从事相应工作专业的硕士学位,一年工作期后,经组织考核程序,可定级为二级职员。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具有从事相应工作专业的博士学位,一年工作期后,经组织考核程序,可定级为一级职员。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2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五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前30天,办公室通知当事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八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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