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工作申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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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认定条件(一)年限《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 总收入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中介机构推荐名单

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中介机构推荐名单

第县安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聊城 天津中审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聊城分所 聊城正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聊城金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聊城华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高唐金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临清联信正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冠县硕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滨州 山东黄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滨州宏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菏泽 山东牡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昌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菏泽诚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成武文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37050018 37050005 37050022 37050011 37050026 37050035 37050021 37050023 37050038 37050004 37050042 37050041 37050040 37050031 370100013702 110001023701 37060018 370600163702 37060020 37060013 37060017 37060022 37060021 37060008 370100083701 370900013701 370100393701 37070004
附件:
2008年度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中介机构推荐名单(不含青岛)
地 市 济南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 山东中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正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所 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方君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中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同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正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所 山东泉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信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新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 山东新永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中喜信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国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信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道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淄博 山东兴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博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瑞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批准设立文号 鲁财会协字〔1998〕78号 鲁财会〔2003〕23号 鲁财会〔2005〕4号 鲁财协〔2002〕35号 鲁财会〔2005〕34号 鲁财协〔2002〕3号 鲁财会协字〔2000〕79号 鲁财会协字〔1999〕38号 鲁财会协字〔1999〕62号 鲁财会协字〔1999〕31号 鲁财协〔2001〕42号 鲁财会协字〔1999〕125号 鲁财协〔2003〕10号 鲁财会协字〔1999〕59号 鲁财会〔2004〕29号 鲁财会协字〔2000〕69号 鲁财会协字〔1999〕144号 鲁财会〔2004〕17号 鲁财会〔2004〕61号 鲁财会协字〔1999〕139号 鲁财会〔2004〕10号 鲁财会协字〔1999〕87号 鲁财会协字〔1999〕64号 鲁财会协字〔1999〕28号 鲁财会协字〔1999〕146号 执业证书编号 37010004 110001583701 110001593701 37010039 110000053701 37010020 37010011 37010017 37010035 37010025 110002493701 37010031 37010042 37010007 37010049 110003743701 37010009 37010048 37010051 37010013 37010045 37010033 37030022 37030001 37030012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总结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总结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总结
(原创,可修改)
20XX年度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总结
中介机构郑重承诺:
一、经自查,我单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

成立时间:
20XX年月平均职工人数(人):
20XX年注册会计师人数(人):
近三年内是否有不良记录:
是否熟悉高企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二、在工作中,我单位将认真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中各项规定。

三、对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负责。

若有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若由于我单位原因给申报企业带来的损失,由我单位全部承担。

中介机构法人代表(签字):中介机构(盖章)
年月日。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豫高企〔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24〕1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县(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申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21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4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

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

企业发生更名与重大变化的,必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流程,再提出认定申请。

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工作程序(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网址:/,简称“工信部火炬中心”)选择“在线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栏目进行法人注册后申报。

(三)系统提交。

企业依照网站指引登录高企认定申报系统后,按要求逐一上传相关申报材料(评审是以系统填报材料为准)。

附件材料要清晰可辨,不可漏传、错传等,确认无误后,及时提交到各地高企认定管理账号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托代理合同4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托代理合同4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托代理合同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方):乙方(代理方):鉴于甲方为一家拟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为了更好地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申请。

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委托目的甲方聘请乙方代理并协助甲方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第二条委托内容1、协助甲方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研发投入情况、专利申请情况等;2、协助甲方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3、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问题进行咨询解答;4、协助甲方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批工作,并配合审核机构进行相关沟通。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2、服务费用应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3、如因乙方工作不力或其他原因导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失败,服务费用不予退还;4、如因甲方个人原因致使服务过程出现问题,乙方有权要求额外费用。

第四条保密协议1、乙方应对甲方的相关资料及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2、乙方应在服务结束后将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并彻底删除与甲方相关的电子信息;3、如因乙方泄密导致甲方利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合同终止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其他约定1、法律条款:本合同相关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甲方(盖章):代表人:日期:乙方(盖章):代表人:日期:以上为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托代理合同》内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

篇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托代理合同甲方:甲方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址为(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申报材料要求企业按要求组织相关认定申报材料,并按如下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目录应有页码范围)。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报、打印(PDF),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注:纸质申报材料须与网上申报书内容保持一致。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

提供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相关变更、转让手续复印件;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情况表及相应证明材料。

注:11类知识产权须提供未重复使用声明(附件6),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专利证书。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2019年、2020年、2021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认定申请材料正本须装订报告原件)。

注:不足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均应按照营业执照上企业成立时间提供当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情况说明书须有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公章。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见附件2;认定申请材料正本须装订报告原件;报告正文须表述企业是否“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o企业总收入中有投资收入的,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2)。

六、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印鉴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注:不足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均应按照营业执照上企业成立时间提供当个会计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企业成立当个年度主管税务机关未核准的,请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格式及填写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格式及填写要求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所在地区:省市(区)认定机构办公室:填报日期:年月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编制填报说明本申请书为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字依据。

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内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

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或“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研发项目”:详见《工作指引》四、(三)1中“研究开发活动确认”。

4.“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内容。

“其他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外的内容。

5.“近3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

6.“企业近1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总资产”是指:企业当年的资金、物产的总和,包括: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7.“企业近3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3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8.“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9.“知识产权类别”是指: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10.“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是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1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与研究开发项目活动相关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主营业务所属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其他领域(8大领域以外的内容)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件)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实用新型获得授权外观设计获得授权软件著作版权获得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获得证书植物新品种获得证书技术诀窍自评人力资源情况职工总数(人)实际人数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人)占职工总数>30% 从事研究开发人员数(人)占职工总数>10% 留学归国人员数(人)实际人数销售收入(万元)近1年申报当年前第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总资产(万元)近1年申报当年前第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近2年申报当年前第2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近2年申报当年前第2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近3年申报当年前第3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近3年申报当年前第3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总收入(万元)申报当年前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合计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万元)申报当年前3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总和,包括委托境内境外和本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规范税务师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以下称专项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涉及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信息进行审核,证明其申报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鉴证业务。

一、专项鉴证对象与目标专项鉴证的对象是申报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以下简称“申报明细表”)。

专项鉴证的目标是税务师通过实施鉴证工作对申报企业申报明细表的下列方面发表鉴证意见:(1)申报明细表是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2)申报明细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申报企业在所属期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

二、专项鉴证要点税务师在开展专项鉴证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围绕如下要点开展实质性审核工作:(一)事实基础的合法性、合规性重点关注:(1)研发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应证据资料对业务活动内容描述的完整性与客观性。

以及由此派生而来的科技人员、研发设备、研发耗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产品(服务)作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证据资料的完整性。

(二)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合规性重点关注:(1)企业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2)企业是否对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并按项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

(三)数据信息的准确性重点关注:(1)相关业务资料(如研发项目设计书、产品销售合同)中涉及的关键业务数据(如项目开发计划、产品名称与销售方式)与账载数据间的勾稽关系;(2)不同科目账载数据间的勾稽关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3. 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1. 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高新技术企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高新技术企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致:[认定机构名称]
本企业,[企业全称],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就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真实性承诺:本企业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知识产权承诺:本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

3,研发活动承诺:本企业的研发活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研发费用的归集和计算真实、准确。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承诺:本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5,科技人员比例承诺:本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标准。

6,遵守法律法规承诺:本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税务合规承诺:本企业依法纳税,不存在偷税、漏税等税务违法行为。

8,环保合规承诺:本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规,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9,安全生产承诺:本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0,责任承担承诺:如本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企业:[企业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认定机构名称]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厦门***所专鉴字(201*)第号厦门***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后附的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附注。

(以下简称报表及附注)一、管理层的责任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附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并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上述报表及其附注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上述报表及其附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4)恰当界定研究开发项目的具体范围。

二、注册税务师/税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报表及附注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的鉴证是依据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

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上述报表及附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鉴证程序,以获取有关报表金额和披露的鉴证证据。

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注册税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上述报表及附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上述报表及附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鉴证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这些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所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附注,在会计准则框架下已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在****年1月至****年12月的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业务服务合同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业务服务合同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业务服务合同书业务服务合同甲方:(认定单位名称)地址:(认定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认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认定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认定单位联系方式)乙方:(服务单位名称)地址:(服务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服务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服务单位联系方式)鉴于甲方需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乙方是一家专业的企业认定服务机构,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 协助甲方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材料的准备;2. 为甲方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咨询服务;3. 协助甲方与认定机构进行沟通,协调认定事宜;4. 提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最新动态的信息服务;5. 其他双方协商达成的服务内容。

二、服务费用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具体金额应在双方签署合同时一并确认,支付地址及方式如下:(1)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2)支付方式:(甲方自行选择)A. 银行转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

B. 现金:直接到服务单位进行现金支付。

C. 其他方式:双方经协商确认。

2. 如服务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发生资料变更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服务不能继续或延迟等情况,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不予退回。

3. 如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认定失败情况,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不予退回。

三、服务期限1. 服务期限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顺利提交认定机构之日止;2. 如认定过程中出现问题,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可以延长合同期限。

四、保密条款1. 本合同涉及机密及商业秘密,双方在服务过程及后续服务过程中应严格保密;2.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涉及的机密及商业秘密。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则应承担与甲方所因此遭受的各种损失和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同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协议合同编号:甲方:(企业名称)地址:(企业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企业名称)地址:(企业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兹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宜,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甲方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委托乙方承办。

乙方为甲方提供该事项相关的咨询服务,以促成甲方通过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此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特指国科发火〔2016〕32号文所载之涵义,该文件作为协议附件),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甲方的责任与权力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询问乙方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的工作进程。

2、乙方在帮助甲方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持续对甲方的研发工作高度关注、并对今后的复审、复核等相关事项持续提供服务,确保在政策有效期甲方能充分享受到优惠。

3、甲方相应的技术、财务和人事相关人员配合乙方,提供相应材料,并保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甲方对乙方的工作给予充分的配合;提供必要的条件;提供完整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合同、协议、证明以及其他各种乙方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鉴于本协议约定事项的特殊性,甲方应指定固定联络人员且应当充分信任乙方,并向乙方及时、充分地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全面、及时地处理。

5、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本次专项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6、在本协议生效期间,若甲方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通知乙方。

7、甲方应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1、乙方为甲方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事项的具体解决方案,并帮助其实施。

乙方的解决方案不违反国家有关科技、税收、财务法律法规政策。

2、在工作执行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

3、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其他相关的各种资料等,实施必要的调查(包括案头审查、实地考察、访谈等),进行合理与合法的分析,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为原则,提供合法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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