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涉税鉴证业务指南
会计经验:涉税鉴证业务包含哪些-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涉税鉴证业务包含哪些?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涉税鉴证业务包含哪些?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所谓涉税鉴证业务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税务机关将一些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应该由自己完成的费事、费时、费力、费脑的工作交给CTA去完成,以降低自己的责任和工作量;二是税务机关对由企业完成并承担责任的涉税工作不放心,让CTA去检查把关,以降低税务机关自己的责任和工作量。
对这两项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不仅都要求企业来买单,而且还让CTA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涉税鉴证业务的认定和CTA的设立都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二是我国企业的税负本来就高,而让企业付费更是增加了企业负担,
不利于我国改革开放良好氛围的形成,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是相关税
务机关严重不作为、乱作为,严重破坏了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
其次,实际上所谓的涉税鉴证业务很多不仅是税务机关工作的难点、重点,而且工作面广量大,同时对税收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要求较高。
如果税务机关将这些业务长期交给CTA做,可能将严重影响税务机关自身专业业务水平的保持和提高。
税务机关要权衡涉税鉴证业务与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相当多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都要给当地的税务机关介绍费、回扣或佣金等。
事实上,事务所不仅是当地税务机关小金库的来源,而且也是税。
2023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归纳(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导论第一单元涉税专业服务概述一、涉税专业服务的特点(5点)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专业性二、涉税专业服务的地位与作用(3点)1、有助于优化纳税服务2、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能3、有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1、税务师事务所2、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
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8大类)1、8大业务分两类,其中“四大类业务”为: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一般业务为: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2、“四大类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三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三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单元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督一、实名制管理**1、实名制采集的信息包括“机构”“人员”和“业务信息”三类。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3、《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
4、*对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二、业务信息的采集**1、四项业务报告采集: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2、其他业务报送:可于完成涉税服务业务后报送。
3、年度报告的报送: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三、信用评价***1、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1)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审核标准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审核标准一、收入类审核要点1.1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要点1.评价收入内控制度是否存在、有效并一贯遵守。
2.将本年度各类收入与总账和明细账及有关的申报表核对。
3.核实纳税人收入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行为。
4.审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在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捐赠、赞助、样品、投资、职工福利奖励、个人消费或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等非生产方面时,是否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5.审查收入确认是否正确。
(1)采取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项目的检查,审查是否在货款收到、或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付买方当天作收入处理。
应注意有无将当年收入转下年入帐或者虚记收入的现象;(2)采取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结合预收账款、存货项目的检查,审查货物发出当天是否作收入处理。
应注意是否存在未及时结转收入或虚增收入等现象;(3)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项目的检查,审查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作收入处理;(4)采取委托代销方式的,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项目的检查,审查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当天作收入处理;(5)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6)建造合同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审查是否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作收入处理;(7)委托外贸代理出口销售方式的,审查是否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清单和银行交款凭证时作收入处理;(8)审查企业从购货方取得价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9)确认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的正确性,是否有虚列销货退回或者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而把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减;(10)审查销售退回的原因是否合理,销售退回的产品是否已验收入库,并登记入账,是否有税务机关开具的退货证明,有无借销售退回虚减收入的情况。
6.审查企业与其他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计价,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有无利用折让和折扣而存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于关联单位等情况。
涉税鉴证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涉税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五条鉴证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应当遵循涉税鉴证业务与代理服务不相容原则。
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不得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鉴证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第七条本指引所称涉税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被鉴证人涉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注销登记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认定鉴证、涉税交易事项鉴证、涉税会计事项鉴证、税收权利义务事项鉴证和其他涉税事项鉴证。
涉税服务实务串讲讲义第三章 涉税服务业务
第三章涉税服务业务普通章节。
预计3分左右,以“选择题”为主。
涉税鉴证的特点:作出的评价或证明的结论,一般为委托人以外的部门或者人员使用。
准法定。
因外部需求触发。
需要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纳税申报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
涉税审批类(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涉税鉴证的原则(合法,目的,独立,胜任,责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的具体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不得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鉴证人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鉴证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被鉴证人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声明对其所提供的与鉴证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所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的途径:委托人配合提供。
被鉴证人协助提供。
鉴证人采取审阅、查阅、检查和盘点、询问或函证、记录及其他方法取得。
不得作为鉴证依据的证据材料有哪些?鉴证人对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鉴证事项有关的事实:交易处理。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3个目标。
在正式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或者被鉴证人就拟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由两个以上具有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
第一讲鉴证业务调查本讲解的文件依据是:《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所得税指南”)。
本讲解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共分为七讲。
前三讲属于鉴证准备的内容,第四讲、第五讲、第六讲等三讲属于鉴证业务实施内容,第七讲是鉴证报告的编制和出具。
本讲解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执业规范的重点、难点串讲,是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管理的角度进行讲解,而不是从鉴证人员实施层面的讲解。
对于鉴证人员的取证程序、工作底稿编制、具体业务评价分析等操作层面的内容,作为操作实务另行讲解。
第一讲鉴证业务调查业务承接阶段包括鉴证业务调查和签订业务约定书等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一般由营销部门负责。
一些小事务所不设立专职的营销部门或人员,而设置业务部门负责办理业务承接事项,业务部门同时还要负责承办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调查包括:承接条件调查和被鉴证单位情况调查。
被鉴证单位调查内容包括:洽谈业务意向、企业基本情况、委托方声明、会计政策、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被鉴证单位重要事项。
被鉴证单位调查的内容所得税指南写得比较清楚且比较好理解,本讲中不做更深的说明,下面重点讲一下承接条件评估和了解业务环境的有关内容。
一、承接条件调查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条和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承接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承接条件)(一)是否属于鉴证业务注册税务师只有在调查阶段正确划分鉴证业务和服务业务,才能正确选择合同的适用类型,从而使所提供劳务与收费标准相对应,与所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从执业角度来看,区分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的积极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量上看,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的程序不同,取证的数量不同,对有关申报事项证明程度不同,直接结果是劳动量不同;二是从质上看,鉴证与服务的责任分配标准不同,鉴证结果的税法责任由事务所直接承担,服务结果的税法责任由纳税人直接承担;三是从风险上看,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如果项目负责人既做鉴证又做服务,由于利益的影响鉴证结论很难做到独立、客观、公正,鉴证风险很难有效防范。
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 涉税鉴证服务、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
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涉税鉴证服务、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知识点】涉税鉴证服务涉税鉴证服务一、涉税鉴证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2.涉税鉴证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鉴证人、被鉴证人和使用人。
3.与非涉税鉴证服务相比,具有以下的特点:(1)委托人不是唯一的服务对象,作出的评价或证明的结论,一般为委托人以外的部门或人员使用;(2)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3)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4)应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二、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三种类型。
1.纳税申报类鉴证,是指税务师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相关项目及金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证明。
目前纳税申报类鉴证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2.涉税审批类鉴证,是指税务师对委托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就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作出评价、证明。
目前涉税审批类鉴证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
3.其他涉税鉴证,是指除上述两类以外的涉税鉴证业务。
三、涉税鉴证遵循的原则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
鉴证人的执业过程和鉴证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2.目的原则。
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鉴证结果的预期用途,合理规划和实施鉴证程序,保证鉴证结果符合约定的鉴证目的。
3.独立原则。
鉴证人应当保持独立性,在被鉴证人和使用人之间保持中立,排除可能有损客观、公正鉴证的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4.胜任原则。
鉴证人应当审慎评价鉴证事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鉴证委托。
税务师《涉税实务》知识点: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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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实务》知识点: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知识点: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税务师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涉税鉴证和非鉴证服务两个方面。
1.涉税服务业务(非鉴证服务)包括: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四种类型。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三种类型。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鉴证;
(3)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4)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四)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五)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
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六)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八)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11.12•【文号】中税协发[2012]062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2]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一、随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规模的发展和业务范围的扩大,税务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日益成为风险主体,新业务风险点也不断出现,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责任义务。
为将注册税务师执业法律责任研究的理论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根据2012年执业准则委员会议定,现将《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准则(报审稿)》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促进行业提高风险意识,指导事务所和税务师合理界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二、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时,要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以供中税协协助总局制订该准则参考。
三、总局正式发布《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准则》后,《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即同时废止。
四、请各地登录中税协网站(执业准则栏目)下载电子版文件。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涉税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涉税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涉税业务目的、对象、范围等基本事项,约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涉税鉴证业务可分为四种类型
涉税鉴证业务可分为四种类型涉税鉴证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一项业务,有多方面的社会需求。
因此,根据业务功能的不同,可以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涉税鉴证业务划分为信用性鉴证、管理性鉴证、权益性鉴证、风险性鉴证四种类型。
信用性鉴证。
信用性鉴证是以评估确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为业务功能的涉税鉴证。
按照纳税人委托动机的不同,可以将信用性鉴证区分为以下两类业务:一是遵从类纳税信用鉴证。
此类鉴证的委托动机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证明自己对税法的遵从程度,以提高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
二是经济类纳税信用鉴证。
此类鉴证的委托动机是纳税人向经济利益攸关方证明自己的纳税信用,以促进交易活动的实现,进而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
管理性鉴证。
管理性鉴证是以评定确认被鉴证人在相关行政管理或司法管理中的税收权利义务关系为业务功能的涉税鉴证。
按照被鉴证人在相关法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之不同,可以将管理性鉴证区分为:行政管理类鉴证业务和税务司法管理类鉴证业务。
权益性鉴证。
权益性鉴证是以确认并维护被鉴证人的合法权益为业务功能的涉税鉴证。
按照被鉴证人权益诉求的不同,可以将权益性鉴证区分为权益实现类鉴证业务和权益保护类鉴证业务。
权益实现类鉴证业务主要存在于税收征收环节。
以税前扣除类权益为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税前扣除权,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益。
但税务机关由于征管力量所限,无力对全体纳税人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一查实确认。
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扣除前置条件”,规定“纳税人在申报扣除项目时必须提供涉税鉴证报告”,以充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
这样,纳税人为了能够依法享有税前扣除的权益,就必须委托涉税鉴证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权益实现类鉴证业务的存在是为了解决税收征收环节的“政府失灵”问题。
权益保护类鉴证主要存在于税收救济中。
在税务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税收救济活动中,纳税人为了更加有效地参与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可以委托涉税鉴证机构就自身特定的纳税事项出具涉税鉴证报告,以证明自己纳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而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涉税专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制定本基本准则。
第二条【定位】本基本准则是制定和修订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的基本要求。
业务规范是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服务标准,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关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和执业质量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业务规范制定依据】业务规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其配套制度制定。
业务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体现合法、通用、规范、创新和及时更新原则。
第四条【业务规范体系构成】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准则、规则及规则释义、指引,构成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体系。
业务规范实行顶层设计、统一编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制定程序】业务规范草案(含修订草案)由XX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负责拟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由中税协发布。
中税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的变化和涉税专业服务实际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业务规范。
中税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的变化、促进业务转型升级和鼓励业务创新的需要,制定发布规则释义、指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条【执业要求】业务规范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依据。
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范遵循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原则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第二章准则第七条【准则定义及构成】准则是指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具体规则的基础。
准则包括业务准则、程序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业务准则由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等八类业务准则构成。
第三章涉税服务业务ppt课件
3. 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 4. 应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二、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
【例题·多选题】( )属于涉税审批类鉴证。
A.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B.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C.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D.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 E.出口退税鉴证
例: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本操作程序之一是 ( )。
A.交由代理的税务师审核签收 B.宣传税收法律政策 C.编制各类税收表格 D.交由委托人审核签收
第二节 非涉税鉴证服务
非涉税鉴证服务的概念和特点 非涉税鉴证服务的业务种类 非涉税鉴证服务基本业务流程
一、非涉税鉴证服务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向委托人或者委
2. 非涉税鉴证服务范围和项目宽泛,服务方式灵活 3. 因委托人自身需求触发; 4. 不一定出具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二、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的种类
【例题】下列属于涉税代理类服务的是( )。
A.临时涉税咨询 B.进行税收筹划 C.代理发票管理 D.聘请常年税务顾问 E.代理减免退税申报
三、非涉税鉴证服务基本业务流程
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涉税信息、知识和相关 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的活动。
(二)非涉税鉴证服务的特点
1. 以委托人或其指向的第三人为服务对象,服务结果一般限 于委托人使用; 非涉税鉴证服务在出具涉税服务报告的情况下,委托方是 唯一的报告对象,税务师不能将涉税服务的业务报告提供 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同样委托 人对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只限于自身使用,不能用于与税务 师事务所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或单位和个人。
业务承接
业务计划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统一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制定标准,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发布)以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基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恪守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第三条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道德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和业务执行标准的总称,是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具体包括基本指引、职业道德指引、质量控制指引、程序指引、业务指引、具体业务指引及释义。
第四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拟制、修订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
第五条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的制定,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合法、通用、规范、创新和及时更新原则。
第六条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应实行统一编码。
第七条基本指引是指导税务师行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基本规范,是制定涉税专业服务其他指引的基础。
制定其他指引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八条职业道德指引是指税务师行业(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职业纪律、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基本规范。
职业道德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诚信、独立性、合法性、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保密、附则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第九条质量控指引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执业质量目标而实施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质量控制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的一般要求和业务流程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第十条程序指引是税务师行业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通用规范。
程序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业务承接与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附则等程序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纳税鉴证类项目的基本操作流程
纳税鉴证类项目的基本操作流程
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和出具涉税鉴证报告四个阶段。
涉税鉴证业务承接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基础上,对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在实施涉税鉴证业务前,应指派项目负责人,指派能够胜任受托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项目负责人应制定、调整并实施涉税鉴证业务计划;在具体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围绕鉴证事项,关注鉴证对象相关内容,并收集证据,同时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最后,在涉税鉴证业务实施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出具相应种类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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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涉税鉴证业务指南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一)鉴证内容1、收入总额的审核。
包括对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税收上应确认的其它收入等项目;2、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包括对销售(营业)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视同销售成本、期间费用、投资转让成本、营业外支出、税收上应确认的其它支出等项目;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审核。
包括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等项目;4、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的审核。
包括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等项目。
(二)鉴证要点收入总额的审核1、销售(营业)收入的审核(1)收入是否正确申报将收入明细账与总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相核对,审核收入是否正确申报;(2)?收入分类及税率适用是否正确结合具体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审核收入是否正确进行了下列分类:生产性收入与非生产性收入;营业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特别注意区分混和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3)审核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①分析性复核:将本年内各类收入与以前年度加以比较,据此分析收入年度间的变化趋势;分析年内各月的收入变化趋势;将与收入有较直接关系的项目作结构趋势分析;对明显或异常的波动,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是否存在隐瞒或虚列收入问题;②将收入账与货币资金、应收账款进行总额调节核对,以确认收入的整体合理性;③审核销售数量。
审核有关销售合同、销售部门记录、运费、仓储部门记录,销售发票等资料上记载的销售数量,并同销售收入明细账核对;将销售成本明细账的数量与收入明细账核对;(4)特殊业务处理是否正确。
审核有关记录、资料,查核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销货折扣:是否在同一张发票列明;退回及折让:退回及折让原因是否合理,退回产品是否已验收入库并入账,是否有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折扣及折让及退回款项是否已汇出;以旧换新,还本销售是否以正常价记账;审核随同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计入应税收入;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的押金是否计入应税收入;(5)收入实现是否及时,并作收入截止性测试,审核销售收入记录有否跨年度的现象;(6)审核视同销售的收入①审核用于在建工程、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并缴纳相关税金;②审核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是否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2、投资收益的审核(1)与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明细账项目核对,审核投资收益项目的完整性;(2)审核有关货币资金账户的会计记录,审核已实现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分回收益是否入账;(3)取得有关证据,审核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利润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合同、协议的规定;(4)审核债券投资期末时是否正确计提当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5)审核投资收益实现适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合理性,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6)审核股权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7)审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8)审核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税率时,分回收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补税;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分回收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补税;(9)审核企业在被投资方进行利润分配时(包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分配股票股息),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3、其它业务收入(1)收入是否正确申报;(2)了解其它业务收入的类型,判断其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3)索取或编制其它业务收支明细表,并核对明细账、总账。
审核其它业务利润是否足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4)审核其它业务收入的性质,若为非增值税项目,核对是否正确进行了进项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若为增值税项目,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4、补贴收入的审核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属于免税的补贴收入。
包括税收上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退税和有关技改项目、环保项目等财政配套拨款等。
5、营业外收入的审核(1)结合固定资产、存货项目审核,确认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2)结合其它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项目的审计,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情况;(3)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而未正常申报纳税的情况;(4)审核营业外收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6、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1)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它应付款是否确认收益;(2)审核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将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益;(3)审核企业接受捐赠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将有关资产确认收益;(4)审核企业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按规定确认收益;(5)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6)审核其他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1、销售(营业)成本的审核(1)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①分析各年及各月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如有不正常波动,应查明原因;②抽样检查销售成本明细账,复核计入销售成本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和销售收入的口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若不一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的问题。
(2)销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①审核销售成本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中的一种,是否前后期保持一致;若改动计价方法,是否按规定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②从产品销售成本与生产成本、产成品的勾稽关系验算销售成本的总体准确性。
勾稽关系公式:(在产品年初余额+生产成本-在产品年末余额+产成品年初余额-产成品年末余额=产品销售成本);③对销售成本事项进行截止性测试;④对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出口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是否正确。
(3)销货退回及委托代销业务处理是否恰当审核销售成本账户中重大调整事项(如销货退回委托代销商品)是否恰当。
结合存货、收入项目的检查,审核销货退回是否相应冲减了销售成本;审核委托代销商品是否及时结转收入和销售成本。
(4)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①审核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②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实际取得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审核分析性复核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收入是否配比,重点复核“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资源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账户的发生额计算是否正确。
3、管理费用的审核(1)审核明细项目是否属于管理费用的范围;(2)审核大额管理费用是否确实发生;(3)对管理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4)审核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项目和收益性支出。
4、业务招待费的审核审核业务招待费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及是否超标准列支。
5、特许权使用费的审核(1)审核特许权法律证明文件,验证所支付使用费的特许权是否成立并为收款方所拥有;(2)查阅特许权使用合同及有关交易文件,确认支付使用费仅是获得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确定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合理性。
6、财产保险费用的审核(1)将投保财产与有关固定资产核对,同时审核投保项目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真实性;(2)审核所投保财产的使用情况,确认保险费支出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恰当性;(3)审核理赔和无赔偿优待的情况;(4)是否存在投保后退保的情况,所退保费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7、租金支出的审核(1)核实租赁财产的存在、归属(所有权)和用途,对重大租赁项目审核合同及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是否真实,计价是否准确,以及在资本性支出和期间费用之间的分配是否恰当;(2)审核是否将属于融资租赁项目列入租金支出范围。
8、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1)审核有无税务机关的批复;(2)审核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提取后不上交的情况;(3)管理费的使用是否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4)税法有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是否按标准扣除。
9、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1)审核各类投保项目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2)审核企业各类社会保障性投保项目的性质、范围、标准和金额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处理,超标准部分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0、坏账与坏账损失的审核(1)审核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及比例是否符合税收规定;(2)审核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审核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是否收回。
11、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核企业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超基数和标准缴存的数额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2、罚款、罚金或滞纳金的审核(1)是否属于行政性罚款;(2)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是否纳税调增。
13、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1)审核企业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年限、残值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计提折旧的金额是否准确;(2)审核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3)实行加速折旧,是否向税务机关备案;(4)审核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时是否视同销售处理并计提折旧。
14、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的审核(1)审核应计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收有关规定的年限,计算是否正确;(2)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转销的情况;(3)审核企业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计价及摊销金额是否准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5、广告费支出的审核(1)审核广告费用扣除标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金额较大的发票,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2)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16、业务宣传费的审核(1)审核业务宣传费用扣除标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金额较大的凭证,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2)审核企业税前列支的宣传费用计算是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