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安全费用提取办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矿根据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第三条安全费用瓦斯矿井按每吨煤不低于15元/吨,从成本中提取。
第四条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严格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与《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1]119号)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二)矿井六大系统的完善与改造;(三)矿井防灭火的完善与改造;(四)矿井防治水的完善与改造;(五)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与改造;(六)矿井供配电系统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与改造;(七)矿井运输(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与改造;(八)矿井综合防尘系统的完善与改造;(九)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救护通讯、煤矿安全设备测费、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十)采煤方法改革;(十一)安全教育培训的支出;(十二)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十三)地面单位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四章安全费用使用原则第五条专款专用原则安全费用务必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安全费用不得挤占与挪做它用。
第六条重点保障原则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矿井安全供电及提升运输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与完善。
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与主要部位。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一、背景煤矿安全是我国煤矿生产的重要问题,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其中,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制度是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
二、安全费用的提取1. 安全费用的来源煤矿安全费用的来源,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国家对煤矿生产安全的要求和规定;•煤矿企业自身养殖的安全生产基金;•煤矿企业自身从盈利中划拨的安全生产经费。
2. 安全费用的提取按照行业惯例和法律规定,在煤矿生产经营中,要从企业主营业务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支持。
规定的比例一般为0.5%-2.5%之间。
3. 安全费用的管理国家有关部门通过明确的管理制度,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煤炭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经费,国家要求必须专用于安全生产活动的投入和支持,禁止挪作他用。
三、安全费用的使用煤矿安全费用作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经费,其使用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企业自身管理规定进行,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 安全设施建设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以确保矿井生产运营的安全。
在安全设施建设上,应该优先安排的设施包括:煤矿企业消防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应急救援设施等。
2. 安全培训和培训设施建设为确保煤炭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能力提高,需要加强对工人的安全培训,建立普及安全科学知识的培训设施。
3. 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高煤矿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从而降低生产事故的发生率和损失。
4. 安全管理软件和设备建设现代化的煤矿生产必须配备先进的安全管理设备和软件,以便及时监控和评估生产安全;同时,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管理表现优异的人员进行奖励。
四、总结煤矿安全生产制度是我国煤炭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制度,增强了企业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本文提及了安全费用的来源、提取和管理,以及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安全设施建设、安全培训和设备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以及安全管理软件和设备建设等方面,目的是为了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煤矿企业按一定比例从煤炭销售收入中提取的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费用。
第三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必须按照合法、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管理,确保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合理、有效。
第二章提取管理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按月从煤炭销售收入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费用提取比例由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提取比例计算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具体金额,并自行提取。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将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及时存入指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账户,并按月向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资金的存取情况。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二)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三)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四)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五)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在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时,应当依法采购并及时报废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二)检查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三)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为了强化我矿安全费用的规范管理,保障安全费用能及时提取,合理使用,确保矿井长治久安,促进集团公司和谐发展、持续发展,根据二○○四年五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下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及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我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一、定义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二、管理原则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三、提取标准根据我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矿按不少于15元/吨的标准计提安全费用,按当月实际煤炭产量从成本中提取。
当年有结余时,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使用范围1、矿井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
2、“一通三防”方面:(1)通风:矿井主要通风系统改造,主扇及配套设施,局部通风机,各类通风设备设施,各类仪器仪表、装置的维护更换等。
(2)综合防尘:所需设备及配套设施,测尘装置及配套机具,测尘仪器仪表,喷雾洒水设施,防尘管路、隔爆水棚,除尘风机等设备、设施维护、更换等。
(3)防灭火:防灭火设备设施,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仪器仪表,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地面消防水池,各作业地点灭火器材维护、更换等。
(4)防瓦斯:瓦斯,有毒有害气体鉴定,所需各类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装置维护、更换等。
3、防治水方面:防治水所需设备设施,观测、监控仪器仪表维护、更换等。
4、提升运输系统:皮带提升运输,架空乘人装置,轨道提升运输,其他各类设备设施维护、更新换代等。
5、供电系统方面:供电系统各类安全保护装置维护更换,设备性能测试,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更新换代等。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炭生产安全法》的要求,为了加强对煤炭生产安全的管理,减少煤炭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炭生产安全水平,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生产、经营煤炭的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煤矿企业、煤炭加工企业、煤炭销售企业等。
第三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生产、经营煤炭的组织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用于投入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合理。
第二章提取和使用范围第五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煤矿企业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管费用;(二)煤矿企业的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费用;(三)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四)煤矿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采购费用;(五)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检测和监控费用。
第六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煤矿企业的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费用;(二)煤矿企业的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费用;(三)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四)煤矿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和更新费用;(五)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监控设备和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费用。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比例第七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根据煤矿企业的规模和相应的风险等级划分进行,由煤矿企业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八条煤矿企业根据风险等级划分提取比例的依据是煤炭生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煤炭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报告。
第九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比例根据煤矿企业的规模、生产能力等因素进行划分,由煤矿企业自行决定。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程序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煤矿企业,对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煤炭等环节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需要得到满足,防止安全费用被挪用、浪费或滥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作为一项重要经营成本,合理安排预算,并按照规定缴纳到相关资金专户。
第五条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按照事先申请、审批、报账的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和实际需要,确定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安全费用的提取应当根据煤矿企业的规模、生产能力、安全风险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八条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购置和维护安全设备、器材等;(二)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三)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四)改善生产环境,提升劳动条件;(五)开展安全宣传和宣教;(六)建设安全监测系统和预警系统;(七)购买保险、设立应急救援基金;(八)其他与煤矿生产安全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的透明度。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与安全费用相关的档案和账务,定期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在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方面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二)挪用、浪费或滥用安全费用;(三)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停产整治;(二)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4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保障煤炭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为确保煤炭生产安全所需,通过一定方式从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中提取的资金。
第三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以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守住煤炭生产安全底线。
第四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合理利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由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自主决策,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第六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原则是按照煤矿矿井的煤炭产量、煤矿矿井的危险等级和煤矿矿井的事故情况综合评定结果进行。
第七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不得超过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年度煤炭销售收入的3‰。
第八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应当按照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确保资金的充足和安全。
第九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周期为一年,按年度进行。
第十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应当在年初确定提取计划,并按月提取。
第三章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一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购买和更新安全生产设备、器材和工具;(二)建设和改造安全生产场所;(三)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四)购买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备;(五)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八)其他与煤炭生产安全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台账,包括费用来源、使用项目、使用金额和使用效果等。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应当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原则,依法开展检查。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领域的安全工作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煤炭生产的安全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立安全费用专项账户,专门用于管理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第四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每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费用。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提取的安全费用及时划入安全费用专项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将账户情况报送给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六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专项账户中的安全费用用于提升煤矿的安全设施和设备,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矿工的安全培训和技能水平,以及其他与煤炭生产安全相关的投入。
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在使用安全费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开透明地进行采购,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在使用安全费用时,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有效。
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费用使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费用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费用使用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网上购物,整改,下架,删除网购物品时,应提醒网民留存相关的原始凭据作为证据。
第十二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挪用安全费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保障煤炭生产安全,维护矿工合法权益,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运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确保煤炭生产安全的有力投入,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的具体体现,是管理矿工权益的有效手段。
第二章安全费用提取第四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安全费用标准,向相关的资金账户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每月提取一定比例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六条各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向相关资金账户提取的安全费用,在资金账户中累积形成专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准确提取和使用。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每季度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向上级煤矿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安全费用使用第九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用途范围,把专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用于煤炭生产安全工作。
第十条煤矿企业可以使用专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开展煤矿安全设施改造、安全设备购置、安全培训和防灾演练等活动。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台账,明确记录每笔费用的用途、金额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煤矿行业协会应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煤矿企业的费用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的煤矿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监管机构对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进行定期检查,核实相关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监管机构应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的公开透明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的舆论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追究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煤炭生产安全失信企业名单。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确保煤炭生产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用于保障煤炭生产安全工作需要的经费,包括煤矿企业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有关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惩处违规使用费用的行为。
第二章提取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每年应按照总产量的一定比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并纳入企业资金管理体系。
第六条煤矿企业在每年年初编制的年度经济计划中,应明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预算数额,并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煤矿企业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应在各项费用中独立列示,并定期进行审计。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划拨到专用账户,并及时上缴。
第九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用账户由煤矿企业选择的一家合法机构进行管理,并应及时提供相关资金信息和报表。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用于煤炭生产安全设施建设、安全培训、事故处理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项目。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为煤炭生产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应按照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使用计划和预算,并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的审批制度,并保留相应的审批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炭生产安全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严禁挪用、截留和私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监控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制度,并按时、按要求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煤矿提取安全费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煤矿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其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煤炭开采、加工、运输等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煤矿企业、煤炭加工企业、煤炭运输企业等。
三、安全费用提取标准1. 提取原则煤矿企业应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状况、风险等级等因素,合理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2. 提取标准(1)按原煤产量提取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具体提取标准如下: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② 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③ 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④ 露天矿:吨煤5元。
(2)按其他方式提取对于不具备按原煤产量提取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提取安全费用:① 按照企业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② 按照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③ 按照企业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
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3.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4. 矿井冲击地压判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
5.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四、安全费用使用范围1.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1)防突、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冲击地压、防水、防顶板等安全技术措施费用;(2)安全设施建设、改造、维修、更新等费用;(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改造、维修、更新等费用;(4)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费用;(5)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费用。
2024年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024年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能源需求不断增长,煤炭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来源之一,在能源结构中仍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煤矿安全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煤矿产能发展和煤矿工人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将对改善煤矿工作环境、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一、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方式1.煤矿企业统一提取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可以规定煤矿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生产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安全投入。
这种方式简单明了,方便操作,能够保证煤矿企业按时缴纳安全费用。
2.安全风险评估提取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煤矿,可以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方式确定需要提取的安全费用。
根据煤矿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制定不同风险等级对应的费用标准。
这种方式可以更加精确地确定各个煤矿的安全费用,提高整体的安全投入效益。
3.集体所有制煤矿费用统一提取对于集体所有制的煤矿,可以规定由煤矿联合组织或乡镇政府统一提取煤矿安全费用,并按照一定比例用于集体煤矿的安全投入。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解决集体煤矿由于资金困难而导致的安全投入不足的问题。
二、煤矿安全费用的使用渠道1.煤矿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修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煤矿安全费用可以用于购买和更新瓦斯自动检测报警系统、矿井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等设备,以及维修和保养这些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煤矿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是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重要措施。
煤矿安全费用可以用于组织煤矿工人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对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素质。
3.煤矿安全监测和评估对煤矿进行安全监测和评估可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煤矿安全费用可以用于购买专业设备进行煤矿的安全监测和评估,提高对煤矿安全状态的了解,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矿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用于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培训、事故救援、安全监测等安全管理活动的费用。
第三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遵守依法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标准由有关部门制定,本办法为实施该政策和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章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第五条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六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计算方法和提取周期由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煤矿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申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数据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核煤矿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申报材料,确保提取金额与实际安全管理活动需要相符合。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已核准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金额通知煤矿,并记录在煤矿生产安全费用账户中。
第十条煤矿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将提取到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一条煤矿应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的政策和标准,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十二条煤矿应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用于以下用途:(一)购买和更新安全设备和设施;(二)开展煤矿人员的安全培训活动;(三)组织事故救援演习和应急处置宣传;(四)进行安全监测和隐患排查;(五)开展其他符合煤炭生产安全管理要求的活动。
第十三条煤矿应编制合理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并及时报送给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审计制度,定期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煤矿依法依规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煤矿安全费提取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安全费用是指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提取、专款专用、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原煤产量提取标准1.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每吨原煤提取50元;2. 高瓦斯矿井:每吨原煤提取30元;3. 其他矿井:每吨原煤提取15元。
(二)非原煤产量提取标准1. 矿井附属企业、辅助生产单位,按照实际产量提取,提取标准参照原煤产量提取标准;2. 矿井辅助设施、设备维护、修理等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提取。
第六条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结合矿井的瓦斯等级、水文地质条件、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提取标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纳入成本核算,按照规定进行提取。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八条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二)完善和改进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三)购置、更新、维护应急救援设备;(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煤矿企业使用安全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费用使用的规范、合理、有效。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
3、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二、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1、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露天矿吨煤 5 元。
2、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吨 4 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1 元。
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矿山工程为 25%;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
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5、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业务按照 15%提取。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煤炭生产安全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适用于煤炭生产企业。
第三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的原则。
第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缴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五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要求。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监管,确保煤炭生产企业依法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二章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应当按照企业煤炭产量的一定比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九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煤炭生产安全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煤炭生产企业在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报报表,并按照规定将费用缴纳到指定的账户。
第11条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煤炭生产安全设施建设、安全培训、安全设备购置、事故救援等。
第三章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第12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应当经过核定和审批,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13条煤炭生产企业在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报报表,并报当地政府备案。
第14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煤炭生产安全设施建设费用;(二)煤炭生产安全培训费用;(三)煤炭生产安全设备购置费用;(四)煤炭生产事故救援费用;(五)其他与煤炭生产安全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监督和检查第15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16条对于未按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的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备注说明: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
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背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了多起因煤矿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相关部门逐步完善了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其中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制度1. 安全费用的定义“安全费用”指企业为保障安全生产所支出的一切经济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人员的聘用、安全设备的购置、安全检查监测的支出、安全培训的费用等。
2. 安全费用的提取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和属地政府的有关要求,煤矿企业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安全费用。
具体的提取比例由属地政府制定,但不得低于0.2%。
企业应在每年的预算编制过程中确定安全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按月或按季度提取。
3. 安全费用使用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将提取的安全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察、安全检测、安全培训、事故应急和安全设备的更新换代等方面。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之中。
煤矿安全费用使用制度1. 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加强对生产工艺和设备安全防护的监管和管理。
2.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安全监察和检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和检测机制,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监察员的制度,定期进行生产环境的检查、评估和监测,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通报和整改。
2.建立健全安全检测机制,对生产设备、工艺和环境等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得以发现和消除。
3. 安全培训和考核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帮助其熟悉企业的生产安全制度和工艺流程,培养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do
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
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第三条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一)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2.低瓦斯矿井吨煤2—53.露天矿吨煤2—3(二)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2.低瓦斯矿井吨煤6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第四条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第五条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第六条(一)矿井主要通风(二)(三)(四)(五)(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九)(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第八条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第九条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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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高危行业(非煤)企业
安全费用管理试行办法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财企[2006]478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安监总财函(2011)4号文有关规定,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结合集团公司产业多元化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集团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条高危行业(非煤)企业分类:
非煤矿山开采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交通运输指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等。
电力指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和电力建设等活动。
冶金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轧制成材的活动,包括钢铁、有色、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生产。
机械制造指各种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制造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内属高危行业的企业有:
矿山(非煤)开采类:兆丰铝矾土矿、亚美大南庄石灰石矿;
建筑施工类:宏厦总公司、宏厦一建、宏厦三建、太行公司、中小企业所属各矿建安公司及其它施工企业;
危险品制造类:化工局所属有关企业、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威虎公司;交通运输类:国阳运输部、天成公司、兆丰运输公司、中小企业集团下属有关企业;
电力类:发供电公司、兆丰自备电厂、升华供电中心;
冶金类:兆丰氧化铝分公司、兆丰电解铝分公司;
机械制造类:华越公司、华鑫公司、奥伦公司、中小企业所属有关企业;其他类:升华供热、运输部加油(气)站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以上年度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2、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军工危险化学品(火化工品)单位按照0.75%提取;
4、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3、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条高危行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集团公司审查通过后,由集团公司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省级财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3、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4、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6、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8、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9、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10、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条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及审批程序:
1、各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部门应主持年度生产安全费用建议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经各单位党政联席会或经理层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上报审查。
2、计划的编制要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资金额度、界定的使用范围、生产经营计划、审定的设计方案(重要工程项目、大型设备、装置选型方案需由集团公司审查确定)等进行编制。
经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上报审查。
3、上报及审批程序:各专业公司(化工局、铝业公司、中小企业集团)辖下各单位资金计划编制完成后,上报至专业公司审查,由专业公司会同安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审查并下达批复意见后执行,批复意见由专业公司报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备案;非专业公司所属企业编制的安全费用资金计划直接上报至发展计划部,由发展计划部组织安监局及有关业务部门对生产安全费用建议计划进行会审,依据会审意见呈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下达批复意见。
第二十一条安全费用计划格式及报送时间要求:
格式:文件一律为A4纸,表格一律为A3纸;
报送时间:建议计划为上年度十二月上报,调整计划为当年十一月上报。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
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三条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安监局、发展计划部等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监局应当会同财务部、发展计划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由安监局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各单位每季度末应向专业公司、安监局、发展计划部报送安全费用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成效,且发展计划部每半年将组织一次安全费用使用
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对未按本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集团公司将对其进行考核,并对单位责任领导或分管领导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责任人员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发展计划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