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福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0〕49号)即行废止。
附件1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包括单建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兼顾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一)人防工程竣工面积和防护标准是否符合法规和行政许可文件要求;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八条竣工验收备案时,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达不到法规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依法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建设单位以虚假证明、隐瞒事实等手段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经发现,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盖有建设单位公章和竣工图章的人防工程竣工图(有产生设计或施工修改部分)一套。
第六条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人防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应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四)建设单位已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GGB 5013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前言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人防办字第5l号文献规定, 对《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34-90进行修订。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 其重要内容有:总则, 术语, 坑道、地道掘进, 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逆作法施工, 钢筋混凝土施工, 顶管施工, 盾构施工, 孔口防护设施旳制作及安装, 管道与附件安装, 设备安装等。
本规范修订旳重要内容有:增长了术语一章。
增长了逆作法施工一章。
增长了坑道、地道掘进施工中喷锚支护规定。
增长了钢筋制作、泵送混凝土和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定。
调整、补充了防爆波活门、胶管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安装和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施工规定。
补充了通风机、除湿机、消声设备、变压器安装内容。
将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旳防腐、消声、防火和设备安装工程旳验收合并为一章。
删除了部分技术比较落后、与有关原则反复或不协调旳内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旳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旳解释, 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详细技术内容旳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沈阳市北陵大街45-4号, 邮政编码110032), 以便此后修订时参照。
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3)3 坑道、地道掘进 (4)4 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7)5 逆作法施工 (9)6 钢筋混凝土施工 (10)7 顶管施工 (16)8 盾构施工 (18)9 孔口防护设施旳制作及安装 (20)10 管道与附件安装 (22)11 设备安装 (24)本规范用词阐明 (29)附: 条文阐明 (29)1 总则 (29)3 坑道、地道掘进 (29)4 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30)5 逆作法施工 (31)6 钢筋混凝土施工 (32)7 顶管施工 (34)8 盾构施工 (35)9 孔口防护设施旳制作及安装 (36)10 管道与附件安装 (37)11 设备安装 (38)1 总则1.0.1 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如下简称人防工程)旳施工水平, 减少工程造价, 保证工程质量, 制定本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是为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规范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而制定的具体细则。
以下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竣工验收的范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如建设前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的论证、施工过程的监管等。
2. 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验收、组织验收、实地勘查、技术评估、验收结论等环节。
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3. 竣工验收的要求: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设施、防护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验收主要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4. 竣工验收的评估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评估人民防空工程的各项指标,包括抗震能力、防护效果、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等。
5. 竣工验收的报告和结论:验收组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实地勘查和技术评估后,出具验收报告和结论。
如果建设单位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6. 竣工验收的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验收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以上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以下是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
1. 目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能够有效地为人民提供防空保护。
2. 资格要求: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3. 准备工作: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完成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准备,并向相关的防空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4. 验收对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地下防空工程、地面防护设施、通信系统、排水系统、照明系统等各个方面的设备和设施。
5. 验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应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测试报告以证明工程的合格性。
6. 验收内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对工程结构、材料、设备、安全性能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检查和测试。
7. 验收程序: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申请验收、初步检查、技术报告提交、终审验收等阶段。
8. 验收结果: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包括合格、不合格、需要整改等不同的结果。
9. 验收责任: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工程的合格性。
10. 验收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出具相应的验收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证书等。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最新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最新一、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要求,制定了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以规范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包括人防工程建设、改建、扩建、维修、维护等各个阶段的验收备案工作。
三、验收备案单位1.建设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工作,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责任。
2.设计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符合国家《消防法》和相关规定要求。
3.监理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施工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施工工作,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验收备案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对人防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验收备案程序1.前期准备:建设单位提供人防工程的相关资料和设计图纸,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资料和图纸进行审核确认。
2.现场验收:验收备案单位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结构安全、设备完好、通风通道畅通等。
3.技术评估:验收备案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技术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验收备案的重要依据。
4.验收备案:验收备案单位按照评估结果出具验收备案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五、验收备案标准1.结构安全:人防工程的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承重墙体应符合设计要求,地下通道和防空洞应具备抗震、防爆等安全性能。
2.设备完好:人防工程的设备应配备完整,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通风通道畅通:人防工程的通风通道应保持畅通,应定期清理和维护,确保通风通道的正常通风效果。
4.完善消防设施:人防工程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确保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下及时疏散和灭火。
六、验收备案要求1.验收备案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对人防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负责。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制一、概述人防工程是指为了减少战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增强国家安全防御能力而建设的军事民用工程。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对人防工程建设成果进行综合检查和评定,确保其设计、施工等工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过程。
本文旨在制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制,规范和优化验收流程,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竣工验收组织机构1.竣工验收组由市人防指挥部经批准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量根据工程规模确定。
2.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市人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负责对竣工验收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竣工验收范围1.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
2.人防工程的消防、通风、供电、给排水和通信等系统设备。
3.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的设置和功能。
4.人防工程的内外装饰和标志标识。
四、竣工验收流程1.竣工验收组按照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人防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
2.验收组对人防工程的基本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包括工程的平面布置、建筑结构、防护门窗、通风设备、应急疏散通道等方面。
3.验收组对人防工程的系统设备进行测试和验收,包括消防设备、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等。
4.验收组对人防工程的外观进行评定,包括内外装饰和标志标识等。
5.验收组对人防工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供电安全等。
6.验收组对人防工程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设计文件、工程图纸、施工记录等。
五、竣工验收要求1.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人防工程的建设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
3.人防工程的主要功能必须得到验证并满足相关标准。
4.人防工程的系统设备必须经过测试和调试,能够正常运行。
5.人防工程的外观装饰和标志标识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
6.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必须经过评估,达到相关标准。
六、竣工验收文件1.竣工验收报告:对人防工程的基本情况、系统设备功能、外观装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和总结。
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办理地点:宝安区海关大厦九楼办公时间: 周一~周五9:00~12:00 13:30~17:007.4 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指南(试行)在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办理条件人防工程必须完成平战转换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二、办理程序第一步:建设单位到深圳宝安建设信息网()下载或到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办事指南的指引,准备有关资料。
第二步:建设单位在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竣工验收资料,并领取办文结果。
A.如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领取业务办理告知,并按要求补充资料或接受行政处罚后,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重新办理备案;B.如备案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第三步:对已备案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在 1个工作日后到深圳宝安建设信息网查询备案信息是否公布。
三、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四、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海关大厦九楼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五、应提交的资料清单办理地点:宝安区海关大厦九楼办公时间: 周一~周五9:00~12:00 13:30~17:00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区民防办签发的《民防建设意见单》、《民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民防建设核准单》(复印件);4、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复印封面、平面位置分布图、面积总表、房屋面积分层汇总表等);5、人民防空工程有关设计变更通知及图纸;6、临战转换方案说明;7、防护设备安装单位签署的设备安装质量保修书;8、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门门框、密闭套管等)预埋隐蔽验收记录表;9、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及整改验收意见(监理单位)。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是指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完成后,对其进行验收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1. 验收组成立:竣工验收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成立验收组,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2. 竣工验收材料准备:建设单位需准备完整的工程资料和相关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文件、材料验收报告等,提交给验收组。
3. 实地勘察:验收组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查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
4. 设备设施检测:对防空工程中的各项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其功能正常、完好无损。
检测内容包括消防设施、通风设备、应急照明等。
5. 安全性评估: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结构、防护能力、疏散通道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其能够有效地抵御空袭等风险。
6. 室内环境检测: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室内环境进行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
7. 竣工验收报告编制:验收组根据实地勘察和检测结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说明人民防空工程的验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8. 验收合格证书颁发:经验收组确认无异议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确认其符合相关的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工程的特点进行调整和补充。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备案
一、人防工程施工1. 项目报建:在项目立项前,需根据各地对人防工程的要求进行报建,办理完人防设计要点后,方可开工建设。
2. 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在项目报建通过后,需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
3. 施工准备:按照已审批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过程中,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4. 施工过程监督:在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需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5. 施工验收:施工完成后,需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包括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设备安装质量、隐蔽工程验收等。
二、人防工程验收备案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2. 提交验收资料:提交以下资料:(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表;(3)人防工程设计审批表;(4)人防工程竣工图纸(平时、战时平面图);(5)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8)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9)现场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批、告知结果及取证。
3. 验收审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4. 验收结论:根据审查结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
5. 备案登记: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验收结论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6. 验收证书: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领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三、人防工程验收备案的意义1. 确保人防工程质量:通过验收备案,可以确保人防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人防工程的整体质量。
2. 保障人防工程安全:验收备案有助于发现和解决人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能。
3. 规范人防工程管理:验收备案是规范人防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人防工程的管理水平。
总之,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备案是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一、总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防空法规要求,为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国防能力,加强国家安全建设,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验收范围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适用于全部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与并联工作,包括人防设施、人防装备、人防通信等等。
三、验收标准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标准(1)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各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人防工程安全设施齐全、完善,保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3)人防工程设施管理规范,设备设施运行正常,经过全面检测检验合格。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1)申请验收:由竣工单位向承建单位申请验收。
(2)组织验收:承建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3)验收报告:验收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出具验收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4)验收结论:竣工单位根据验收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并整改完善,验收组最终出具验收结论。
四、并联标准1、人防工程与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的并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2、人防工程的并联是指与其他防护工程建立联系,共同参与国家安全防护工程。
3、并联单位必须与人防工程单位签订并联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五、并联程序1、确定并联单位:由人防工程单位与相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联单位。
2、签订协议:人防工程单位与并联单位签订并联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义务。
3、提供支持:人防工程单位向并联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障并联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实施并联:根据协议约定,人防工程与并联单位实施相应的并联措施,确保国家安全工程的有效推进。
六、责任分工1、人防工程单位负责人: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并联工作。
2、承建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工程的技术质量,保证工程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3、验收组:由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法律文号: 京民防发[2009]83号颁布时间:2009—7—20执行时间:2009-8—1政策内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第五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一)北京市民防局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原件);(二)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监督注册证明文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一、概述本文档主要介绍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相关的概念、流程、条件、材料和注意事项,以帮助申请人顺利完成办事过程。
二、相关概念1.人民防空工程:指在战时或防汛、防火、防震等任务中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
2.竣工验收: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检查、检测、测试等科学验证活动的全部过程,以确定人民防空工程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及其它约定的规定总体性能要求的过程。
3.备案:指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的过程。
三、办事流程1.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2.相关部门安排验收人员。
3.验收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检测、测试等科学验证活动。
4.如发现问题,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应积极整改,重新申请验收备案。
5.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可以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四、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应具有合法的资质和行为能力;2.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已经完成施工,并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及其它约定的规定总体性能要求;3.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五、办事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2.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报告;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建设工程资料(包括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报告、材料单、质量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等)。
六、注意事项1.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合理组织,严格按照要求提供验收资料。
2.如因申请人原因办结期限无法履行,办结期限可向申请人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3.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保证办事工作顺利推进。
以上就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相关的内容介绍,希望对申请人有所帮助。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鲁防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5〕13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和配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一)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由省级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二)除(一)以外的单建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三)防空地下室由负责该项目审批的备案机关负责备案。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该工程的备案机关申请备案;(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人防工程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许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等;(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四)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单建人防工程备案时还应增加以下资料: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2.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指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工程技术规范,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功能性能等进行综合评定和检测的过程。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参与,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证责任制。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机构第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包括主要领导小组、验收工作组和验收专家组。
第六条主要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负责领导和协调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验收专家组由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人防工程进行专业性评估和检测。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终审验收两个阶段。
第十条初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状况、安全技术标准、功能性能等进行初步检查和评定。
第十一条终审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功能性能、安全技术标准等进行终审检测和评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向监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专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人防工程进行专业性的评估和检测。
第四章竣工验收结果处理第十五条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监理单位申请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若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是人防工程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应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监督和检查竣工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五章竣工验收后的保管与维护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人防工程验收资料和合格证书,便于监督管理和维护。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规范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规范。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适用于人防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包括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备案等过程。
第三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应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专业技术要求,科学合理,程序规范。
第五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验收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备案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防空需求。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布局、结构和设备等。
第九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地质、水文、气象等因素,合理设计排水、通风、照明等设施。
第十条人防工程设计应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紧急疏散设备等,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编制验收设计说明书,明确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并对设计进行全面评估,出具设计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报告应经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给设计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备案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验收报告、设计证明等。
第三章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第十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负责组织和管理施工工作。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施工应设置专项监理单位,监督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测,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组织验收,并出具施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施工验收报告应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给设计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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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工作。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人防办〔 2004 〕122
号)即行废止。
二○○九年八月七日
附件:
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1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人民防空资金投资建设并列入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适
用本办法。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统竣工验收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
行规定》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
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第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设区市未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的,其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工程由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
(二)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三)工程实物质量有无重大缺陷;
(四)质量保证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五)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六)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第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全过程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如有违反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二)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三)工程建设文件(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与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及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测试资料、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等)齐全,并已完成分类立卷;
(四)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已经有关机构完成,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规定;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按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交了《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六)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勘察单位参加签署的有关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七)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八)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该质量等级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十)施工单位已经签署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规划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认可文件;
(十二)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按下列步骤实施: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验收组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的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由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人防工程概况,人防工程报监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发给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先出具初验意见,列出有关需要完善或整改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出具《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报监、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
(三)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
(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门框墙、密闭墙、临空墙、预埋管件、染毒洗消排污系统等防护密闭重要部位的质量检查、抽查情况;
(五)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六)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七)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八)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九)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十)监督单位、监督人员、签发人、签发时间。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共同签发。
第十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属文件,包括:
1、施工许可证;
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7、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资料;
8、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
9、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五)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提交资料时,复印件应在每页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资料专用章),同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核查。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时,应查验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对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要求建设单位补全。
备案管理机关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文件、资料后的15个工
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办结备案手续。
对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退回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违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下列行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建设单位将未经办理竣工备案的人防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人员提供虚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04﹞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验收日期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