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易修改word版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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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文保法实施条例

2018年中国文保法实施条例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促进文物利用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保护文化遗产,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确认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科学等方面价值,并在中国境内发现、制造、使用的古代器物、文字、图像等载体以及与之相关的附属品,均为文物。

第三条国家保护的文物包括有史前文物、古代文物、近现代文物和特殊类型文物。

第四条文物保护特别重点保护的文物,根据保护需求,按照不同类型、规格、部位、时代的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安全状况,分级确定保护单位。

第五条文物保护的原则是统一保护、综合保护,保护与开发并重、保护与利用并重,拒绝破坏历史、造假诬告,违反科学规律和民族风俗的观念、方法和行为。

第二章文物的保护第六条文物保护是指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全面的保护,保持其独特的文化遗产价值和历史信息的完整性,切实维护其安全。

第七条文物保护的范围包括文物遗址、重要文物陈列馆、古建筑和其他重要保护单位。

第八条文物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合法利用原则。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文物保护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文物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三章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合理利用、开放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和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利用规划,依法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切实加强对文物的保护。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和利用单位应当为文物保护和利用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文物的修复保护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和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的安全管理,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和利用单位应当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文物保护和利用水平。

第四章文物市场的管理第十六条文物市场是指以出售、展示、交易文物为目的的场所、活动和网络。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模板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模板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确保文物的安全、完整和传承,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及个人在文物保护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文物保护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2. 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部门,负责日常的文物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文物登记与档案管理1. 对所有文物进行详细登记,建立文物档案。

2. 定期更新文物档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文物保管与维护1. 制定文物保管规程,确保文物存放环境的安全。

2. 定期对文物进行维护和修复,防止文物损坏。

五、文物使用与展示1. 文物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文物的完整性。

2. 文物展示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文物在展示过程中受损。

六、文物安全与防护1. 制定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

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文物保护教育与培训1. 对文物保护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和技能。

2. 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八、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 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定期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

2.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模板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文物保护日常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维护文物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及文物使用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作应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及文物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成立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文物保护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及文物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工作;(三)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文物安全;(四)处理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文物保护工作情况。

第七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及文物使用单位应设立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文物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单位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对文物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文物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四)对文物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文物安全;(五)组织开展文物修复和保护研究工作;(六)配合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文物保护日常管理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健全文物登记制度,对文物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文物档案。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定期对文物进行巡查,发现文物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对文物周围环境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破坏文物。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对文物展示场所的管理,确保参观环境整洁、安全。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文物库房管理,确保文物安全。

(一)文物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施;(二)文物入库、出库应登记造册,实行双人管理;(三)文物库房应定期进行消毒、防虫、防霉处理;(四)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文物知识。

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保护和传承我国悠久的文化遗产,促进国家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包括文物的保护、修复、展示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文物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护第一,合理利用为辅;保持原真实和完整性,同时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文物保护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保护”,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实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文物保护管理的目标是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全面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文物遗产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二章文物保护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六条国家文物保护管理部门是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各地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协助国家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保障本地区文物保护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文物保护管理的组织体系包括国家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志愿者等各级组织。

第九条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协调合作,实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十条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规范各项工作的实施,保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文物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透明性的原则,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保护第一,在必要时可以进行修复和加固,但不能改变其原有形态和结构。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促进文物与现代社会的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安全与保障,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保护好我国珍贵的文物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文物管理单位、博物馆等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文物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依规管理、依约管理、依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和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文物安全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六条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机制和制度,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文物安全管理应当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八条文物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实行共同防范、合作保护。

第九条文物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机制,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指导第十条文物安全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文物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依约保护文物资源,加强日常巡查、值守、监控、报警工作。

第十二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十三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文物安全。

第十四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物损毁赔偿机制,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第十六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关注度。

第十八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各级文物管理单位、公安部门等部门的协作合作,形成合力。

第十九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交流平台,加强文物安全检测和控制。

第二十条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会议,总结经验、交流问题,共同解决。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文物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文物安全管理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保护为主:坚持文物保护优先原则,确保文物本体及附属文物的安全。

2. 科学管理:遵循文物保护科学规律,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管理。

3. 合理利用: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促进文化传承。

4.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形成文物保护合力。

三、管理职责1. 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查、维护、修复和保护工作。

(3)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展览、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管理。

(4)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进行审批和监管。

2. 单位职责(1)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文物保护措施。

(2)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加强文物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安全。

(4)定期对文物进行保养、修复,确保文物本体安全。

四、文物保护措施1. 日常巡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 安全防护:对文物本体及附属文物进行安全防护,防止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风险。

3. 维护保养:定期对文物进行保养、清洗、修复,确保文物本体完好。

4. 环境保护:保护文物周围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 开放管理:制定合理的开放时间、参观人数限制等,确保文物安全。

五、宣传教育1. 加强文物保护知识普及,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2. 开展文物展览、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丰富公众文化生活。

3. 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文物保护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力。

六、监督检查1. 管理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增强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健全文物安全保护体系,确保文物安全无事故。

3. 加强文物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完善文物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文物安全责任制1. 文物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对所负责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

四、文物安全管理措施1. 文物安全检查(1)定期对文物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检查内容包括:文物本体安全、文物周边环境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设备安全等。

(3)检查结果要及时记录,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 文物安全防护(1)对文物本体进行加固、修复,确保文物结构安全。

(2)对文物周边环境进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3)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控文物安全状况。

3. 消防安全管理(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3)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 电气安全管理(1)对文物保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3)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5. 设备安全管理(1)对文物保护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加强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提高设备操作技能。

(3)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五、文物安全应急预案1. 制定文物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六、奖惩制度1. 对在文物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先是风格一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的保护,保护文物不受破坏和损失,维护文物的完整和传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规定了文物的保护目标、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是负责任的、全面的、系统的;文物保护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保护、人员培养的措施;保护文物有法可依。

第二章文物的范围第三条本法所称文物,是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代表特定历史时期的实物、遗址、墓葬、壁画、石窟、石刻、碑文、书法、绘画、戏曲、音乐、舞蹈、戏剧、文学、语言、方言、诗词、词曲、服饰、建筑、园林、遗存、纪念碑、道教、佛教、土家风情等,不论其材质、形态、意义如何,均属文物。

第四条国家法定收藏机构和各级文物保护行政部门、文物研究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在保护、收藏、研究、陈列和宣传方面非常重要的文物,可以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文物的保护目标第五条文物的保护目标是保护文物不受破坏和损失,维护文物的完整和传承,传承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明进步。

第六条文物的保护目标应当以坚持史实、真实、全面、客观为基础,维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文物的保护原则第七条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加强监督。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文物进行保护,保护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享有保护权益。

第九条文物保护应当尊重市场需求和社会需求,发挥文物的社会功能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文物的保护措施第十条国家通过统筹规划、分类保护、人员培养等措施,完善文物保护制度,提高文物的保护水平。

第十一条国家设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用于文物的保护、修复、保管、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机构要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处理文物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文物保护计划,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确保文物的安全。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XX省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包括古代建筑、遗址、石刻、壁画、文物藏品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3. 文物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不破坏文物原貌、不损害文物价值、不违反文物保护原则的原则,确保文物安全、完整和传承。

二、文物保护职责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3.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4. 鼓励和支持开展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三、文物保护措施1. 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作出标记建立记录档案。

2.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记录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3. 对已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作出标记建立记录档案,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

4. 对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5. 对遗存于社会上的文物,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收藏、保管或者展示,但不得买卖或者抵押。

6. 对禁止交易的文物,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追缴;对禁止交易的文物,必要时可以依法收缴。

四、文物考古发掘管理1.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规章

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规章

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文物的保护与管理,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博物馆,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博物馆及其他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与管理制度,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对文物的收集、探索、研究和展示工作,推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注重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六条博物馆应当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文物保护与管理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与教育,提高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文物保护第八条博物馆应当制定文物保护计划和预案,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博物馆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的队伍,招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条博物馆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与修复中心,进行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当定期进行文物的保护状况检查与评估,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机构,开展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文物管理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建立文物收集与登记制度,对收集到的文物进行登记、分类和编号。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建立文物鉴定与鑒定制度,对文物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合法收集和购买文物,严禁非法获得和流失文物。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当建立文物储存与保管制度,确保文物的安全、干燥和防火。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建立文物调拨与流转制度,对文物的借出、调拨、捐赠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当建立文物展览与陈列制度,对文物的展览和陈列进行计划、组织和管理。

第四章惩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行为,博物馆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惩罚,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行政处罚等。

第二十条对于在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博物馆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文物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重要符号,对于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为了实现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在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中的作用。

一、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 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遗产:文物是国家和民族的重要象征,代表着历史的记忆和文化的传承。

通过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遗产,让后代子孙能够继承和学习。

2. 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着独特的文化遗产,通过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可以促进文化遗产的交流与合作。

各国可以共同保护并传承彼此的文化遗产,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3. 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文物作为国家的独特资源,对于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能够保护好文物资源,吸引更多的游客,促进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

二、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内容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了保护文物,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文物的定义、分类和保护的具体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为文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文物的登记与认定:为了确保文物的准确记录和管理,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规定了文物的登记和认定程序。

文物管理部门会对申请的文物进行审核和评估,确认其是否具有文物价值,并加以相应的保护和管理。

3. 文物的保护措施: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规定了文物的保护措施,包括文物的修复、保养、防护等。

通过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可以延长文物的寿命,避免其受到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

4. 文物的利用与传承:文物的保护离不开利用和传承。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规定了文物的利用方式和传承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文物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推动文化遗产的接力传递。

三、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效果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条文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条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安全管理,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管理的所有文物,包括文物藏品、文物标本、文物古迹等。

第三条文物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文物不受损害,延长文物使用寿命。

第四条本单位全体员工应提高文物安全意识,加强文物安全教育和培训,共同维护文物安全。

第二章文物安全责任第五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文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文物的日常安全管理,包括文物存放、使用、保养、修复、展览等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管理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第八条员工对所在岗位的文物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执行文物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文物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文物存放:(一)文物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霉、防污染的专用库房内。

(二)库房应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三)库房钥匙由专人保管,非文物管理部门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十条文物使用:(一)文物使用前,需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并填写使用申请。

(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文物使用规程操作,确保文物安全。

(三)使用完毕后,应将文物及时归位,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文物保养:(一)定期对文物进行清洁、保养,防止文物受到损害。

(二)对易损文物,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文物保养记录应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文物修复:(一)文物修复需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修复机构。

(二)修复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文物修复规范操作,确保文物安全。

(三)修复完成后,需经文物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文物展览:(一)文物展览需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并制定展览方案。

(二)展览期间,应加强文物安全巡查,确保文物安全。

(三)展览结束后,应做好文物归位工作。

第四章文物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自198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是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保护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发挥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条例。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文物定义:该条例规定,文物是指历史上各时代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遗址等,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

2.文物保护单位:该条例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县、市级(包括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送国务院备案。

3.文物保护措施: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掘、盗窃、抢夺国家文物和珍贵文物;不得侵占、转移国家文物和珍贵文物;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公布施行。

4.法律责任:该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还就文物的发掘、收藏、流通、展示等环节制定了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是为了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发挥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打击文物犯罪行为,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也强调了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公布施行。

然而,《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文物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遭到破坏或消失。

《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文物保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公安、工商、海关、城建、规划、园林、土地、环保、旅游、宗教事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措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门票收入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应将其门票收入的一定比例专款用于文物的维护和修缮。

鼓励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以捐助等各种形式支持*文物保护事业。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经市、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确定的文物保护点,视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并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五条文物保护点公布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三年内组织完成其保护价值的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撤销。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

产权所有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负责文物的保养、修缮及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建立安全保卫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改变的,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1、在景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景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3、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所有权变更时,须向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5、景区林业、部队、口岸、学校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单位,在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对其所属的使用文物的单位加强管理,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6、依照《文物保护法》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区别情况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在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负责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7、保护价值待定的文物古迹,可以公布为文物暂保单位,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

8、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暂保单位的文物古迹,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协助市文物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会同市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9、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据实际需要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规定了馆藏‎文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接收制度。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取‎得馆藏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必‎须依照法定‎方式进行。

实际上馆藏‎文物来源合‎法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

因此,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接‎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保证馆藏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避免馆‎藏文物因来‎源不合法而‎被其他人追‎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文‎物收藏单位‎成为来源不‎法的文物的‎销赃渠道。

二、登记制度。

文物收藏单‎位对进出本‎单位的文物‎进行必要的‎登记,是掌握文物‎数量和流向‎的基本方法‎。

文化部19‎86年发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文物登记‎有具体的要‎求。

该办法对文‎物登记在藏‎品总登记账‎、藏品分类账‎和藏品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时代、现状、来源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

并且,该办法还明‎确:“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三、编目制度。

为分别收藏‎和展览,文物收藏单‎位还必须对‎馆藏文物进‎行恰当的分‎类,并编制目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

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

并且对馆藏‎文物编目应‎包含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档案制度。

文物档案是‎馆藏文物必‎要信息的记‎录,建立文物档‎案是国际博‎物馆界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要求‎。

《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做好档案是‎博物馆管理‎的最低标准‎。

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并且《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要由‎文化部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档案必‎须符合规范‎。

文物管理制度范本

文物管理制度范本

文物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

二、文物管理机构和职责1. 本单位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文物管理制度,对文物进行鉴定、登记、编目和建档等工作。

2. 文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文物的日常管理、保养和维护等工作。

3. 文物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档案,完善文物鉴定、登记、编目和建档制度,及时更新文物的信息数据。

三、文物保护1. 本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定期对文物进行检查和修缮,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2. 发现文物有损坏、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文物管理委员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物的原状,不得私自拆除、迁移文物。

如需进行修缮或者改建等工程,应当报经文物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文物利用1. 本单位应当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文物用于商业活动。

如需将文物用于展览、拍摄等非商业活动,应当报经文物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文物借给私人使用或者租给外单位使用。

如需将文物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应当报经文物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私自拆除、迁移文物或者改变文物原状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违反本制度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文物用于商业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体制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体制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体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受xx保护,也受文物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经济发展、文物建设和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xx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xx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xx预算,使xx文物保护经费随着xx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Xx县级以上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复、收藏和安全设施建设的需要设立专项资金。

第七条文物保护可以吸收社会资本投资,具体办法由省xx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文物,享受xx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

县(市、区)、乡xx、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xx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xx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出版、广播电视等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条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xx或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省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xx县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并根据xx和省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二)监督检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四)依法受理与文物保护有关的举报和投诉;(五)查处非法文物第十六条县级以上xx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职权,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为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同级xx批准公布,并报上级xx依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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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1X年11月1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1月1日
起施行。

以下是小编分享的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请参考!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201X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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