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

合集下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汕府办[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9〕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的精神,刺激经济,拉动内需,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提出以下意见,请与国办发〔2008〕131号、粤府办〔2009〕2号、粤府办〔2009〕16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运作机制;加快住房保障政策的制订,规范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

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登记在册的3000多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结合住房保障建设任务,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在经济核算有利前提下,采购低价事宜的商品房或二手房作为廉租住房。

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政策性租赁住房,帮助危房户、拆迁户、新参加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没有能力购买商品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X〕39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号)的要求,为加快培育和发展X州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拉动住房消费,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结合X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围绕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到2020年,全州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租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积极引导和支持成立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住房租赁企业。

调动企业积极性,采取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鼓励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壮大,将住房租赁作为主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有关支持政策。

支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经纪机构拓展业务,利用区位优势,兼营住房租赁业务。

(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商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2.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通过租售并举,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州住建局牵头;X 银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人行X州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3.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加强中介行业的自律管理,各县(市)住建部门要指导当地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内部诚信档案,健全行业自评机制,不断完善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汕府[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2012〕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现将《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自《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汕府办〔2010〕12号文)、《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汕府办〔2010〕158号文)、《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汕府办〔2011〕47号文)和《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汕府办〔2011〕148号文)等一系列文件印发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

与此同时,有关单位也反映在推进“三旧”改造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切实解决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又好又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现就加快“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一)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政府、市规划部门一定要加快“三旧”改造专项补充规划和项目控规的编制工作,通过建立集中审批制度,召开专题会议集中、优先审议“三旧”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
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增强住房租赁市场的竞争活动意识,形成各类住房租赁方式的互补性,形成充分竞争、国际一流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2、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投资管理机制,促进投资者积极参与,以提高长期租赁住房的投入,促进投资和产业协调发展;
3、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经营机制,建立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租赁终止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租赁房源及租赁者的合法权益;
4、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服务体系,积极推广优质住房租赁服务,丰富住房租赁供给,满足住房租赁需求;
5、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保障租赁者、租赁服务机构、投资者与政府机构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提高运营效率。

二、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立法
1、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立法制度,保障租赁者的权益,改善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完善合同法、担保法、税法和监管政策。

2、完善多元化的住房租赁机制,鼓励私人主体参与住房租赁,营造公平、竞争、和谐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
3、完善公共住房租赁制度,加强租赁住房的建设保障,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4、出台政策性租赁补贴。

《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送审稿)》政策解读

《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送审稿)》政策解读

《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送审稿)》政策解读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我局起草了《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第五点第十二条:“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二)18号)第四点第三条:“允许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允许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民用标准执行,消防安全验收标准应与实际用途相符。

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明确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环节的具体规定,简化服务流程。

”(武政规〔2017〕(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39号)第二点第三条第二款“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市场增加供应。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或者长期租赁闲置的非住宅项目,将其改建为集中式公寓,在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寓的前提下,按照公寓标准进行重新设计、建设,经公安消防、国土规划部门按照公寓类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并验收合格后,面向社会出租。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附件1《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完善指引》第二点第二条第五款:“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二、主要内容说明(一)改造范围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不含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江夏区纸坊、庙山、大桥、藏龙岛片、黄陂区盘龙城片、长江新城近期起步区、武汉新港空港综合保税区和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9号)修订以前(即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且标注“暂行”、“试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2010年12月3日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见附件。

三、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文件内容出现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11〕58号)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汕市法〔2011〕15号)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须在6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1印发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64号2012.6.302关于海滨路西段片区改造建设的通告汕府〔2007〕97号2012.7.253通告(220千伏华能汕头电厂至月浦站电缆线路工程建设)汕府〔2007〕106号2012.8.124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的通知汕府〔2007〕133号2012.10.16印发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39号2012.11.16印发《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0号2012.12.317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1号2012.12.318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7〕118号2012.6.149关于印发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7〕382号2012.12.2010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08〕3号2013.1.1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汕府〔2008〕92号2013.6.2712通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立标志牌有关事项)汕府〔2008〕114号2013.8.1213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汕府〔2008〕129号2013.10.3114关于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通告汕府〔2008〕168号2013.11.1915印发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08〕165号2013.11.2716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8〕181号2013.12.31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34号2013.2.2818关于汕梅高速公路汕头路段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09〕11号2014.1.1519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通告汕府〔2009〕12号2014.1.2320印发汕头市鼓励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2009〕33号2014.2.2821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09〕59号2014.5.3122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9〕127号23通告(新津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汕府〔2009〕158号2014.9.2324关于汕头大围达标加固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09〕176号2014.11.625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9〕196号2014.12.1026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汕府〔2009〕202号2014.12.3027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告汕府办〔2009〕19号2014.6.3028转发汕头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汕头市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99号29印发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03号2014.6.3030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9〕126号2014.8.2331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62号2014.12.132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汕府〔2010〕30号2015.3.2533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管理的通告汕府〔2010〕82号2015.7.734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项目规划控制用地的通告汕府〔2010〕88号35关于加强北郊周转房管理的通告汕府〔2010〕117号2015.9.1236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汕府〔2010〕122号2015.9.2937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2015.2.1938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3号2015.2.1039印发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3号2015.8.1140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二、宣布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取缔非法设置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的通告汕府〔2007〕33号2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2号3关于确定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汕府办〔2007〕298号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295号三、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调整我市2007至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7〕108号2关于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通告汕府〔2007〕138号3关于解决我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7〕18号4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汕府〔2008〕1号5关于撤销汕头市汽车客运中心站覆盖范围内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的通告汕府〔2008〕35号6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工业房地产产权确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汕府〔2008〕62号7通告(海门电厂送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汕府〔2008〕103号8关于清理拆除韩江下游我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非法输砂带的通告汕府〔2008〕113号9关于调整我市2009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9〕132号10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汕府〔2009〕200号11关于调整我市2010至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10〕94号——结束——。

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全文

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全文

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全文由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为了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由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为了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住房租赁规模逐步扩大,为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统计,城市居民家庭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比例逐年上升,进城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与此同时,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供应总量不平衡、供应结构不合理、制度措施不完善,特别是供应主体较为单一等问题。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认识,明确要求(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

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没有发育完善的租赁市场,住房供应体系就不完整、居民对住房的合理消费就得不到满足、住有所居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就会受到制约、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大量的存量房源就得不到充分利用。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不同需求居民住房问题;有利于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渠道,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盘活存量房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当前有利机遇,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总体要求。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推进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发文字号】汕府办〔1999〕43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4.14【实施日期】1999.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汕府办〔1999〕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下称“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1999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及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手续。

第四条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对于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及已租住按房改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职工等特殊对象,可继续租住公有住房并按当年公布的房改租金计租。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999年12月31前按规定办理,2000年1月1日起,无论其职务是否变动,均不再予以办理:第六条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该套住房所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部分,应补办购买手续(不上市交易的暂不办理)。

第七条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未婚职工,可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不受年龄或工龄的限制。

第二章住房货币补贴第八条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是指从未享受过住房优惠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

第九条凡按《意见》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首年每月领取住房补贴的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300元,科级350元,处级400元,厅级500元。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30•【字号】汕府办[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2〕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管部门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汕头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和总体目标(一)基本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强化规划引导,落实土地、融资、税费等各项优惠政策;逐步将各类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为主体,具有汕头特色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

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制,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分阶段、按顺序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使我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减少保障房种类的原则,逐步将全市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租房,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7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7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73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5日汕头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8〕19号),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政策解读工作应坚持“引导预期、同步解读、跟踪评估”的总体要求。

(一)引导预期。

政策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和预期引导,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广泛征求意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充分有效沟通,增进共识,为后续政策发XXX落实打好基础。

(二)同步解读。

政策公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发布政府的权威解读,从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具体落实主体和方式方法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及时有效阐释政策。

(三)跟踪评估。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围绕市场和社会重点关切以及对政策的相关误解误读,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下列政策文件均应及时进行解读:(一)市人民政府规章(市政府令);(二)以市人民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三)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汕府[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07〕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施意见》业经第十二届第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汕头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50号)精神,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宏观调控力度,切实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落实两个70%硬指标“十一五”时期,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

要按照《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2006-2010)》的要求,落实两个70%硬指标。

即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严格把关,控制年度新建住房的结构比例。

(一)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准管理,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等有关规定审核商品住房开发(含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2006-2010)》等要求。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14•【字号】•【施行日期】199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印发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业经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促进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省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和范围(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市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企业参照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实行对职工发放住房补助。

职工个人住房补助总额按我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

职工负担额为我市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四倍除以60平方米。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83〕6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的职工,凡夫妇中一方已享受下列住房优惠政策之一的,都不能领取住房补助: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含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增加住房面积标准购房后的各方人员)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2、已购买补助出售住宅、单位与职工集资住房,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3、单位采取以货币或建筑材料补助职工购、建住房的办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1•【字号】汕府[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汕府〔2014〕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业经第十三届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日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三旧”改造工作中要注重结合廉租住房建设,完善建设规划,强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现就在“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凡中心城区的“三旧”改造项目为商品住宅项目的,应当配套廉租住房(一)“三旧”改造中的商品住宅项目,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可建面积”)配套廉租住房。

属于政府主导的项目(危旧住房改造项目除外),按可建面积的2%配套;其余商品住宅项目均按可建面积1%比例配套廉租住房。

在《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2012〕75号)施行前已经批准改造方案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有明确配套标准的,按照改造方案执行;没有明确的,按照改造方案批准时的我市配套标准执行。

(二)项目应配套廉租住房的提供方式包括:1.在项目中配建;2.认购廉租住房房源。

认购方式为:依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改造方案的时点,并按项目所在辖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标准,计算应配套廉租住房的价格,并以此认购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或者指定的廉租住房房源(按成本价计算),作为项目配套的廉租住房。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发文字号】汕府[2012]95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05【实施日期】2012.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2012〕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业经第十三届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五日汕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和《汕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为副召集人,成员为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外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和推进实施。

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集中研究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其他重大问题。

保税区、高新区和各区县要相应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本区域实际,选准确定本区域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订发展计划。

二、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

制订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行动计划,重点培育和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电子商务、海洋产业、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

根据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态势和我市实际,适时修正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调查制度,强化产业监测分析。

汕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汕府[1997]第27号

汕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汕府[1997]第27号

汕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文:---------------------------------------------------------------------------------------------------------------------------------------------------- 汕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汕府[1997]第27号1997年2月3日)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粤府(1995)4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为筹集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交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交纳、管理、使用制度;原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未经批准,不按规定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应在1997年上半年前完善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含中央、省、各地驻汕单位)均要在1997年上半年前建立。

(二)住房公积金的计存基数,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由原按上年度职工本人基本工资为计存基数,调整为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计存基数;职工个人与单位分别逐月交存的5%比率不变。

单位提供和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理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暂时无能力向职工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资助的亏损企业,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可以在一年内降低交存住房公积金的比率或暂免交存住房公积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四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1日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加快推动汕头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末,实现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他地区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到2025年末,实现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地区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进一步健全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良好工作局面。

(一)近期示范目标(至2020年末)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他地区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以商品住宅建设为重点、以财政投资项目为切入点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试点,2020年末,各区县政府遴选合适的项目,建设1个以上装配式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点项目,重点推广较高装配率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程度高的成套部品和技术。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十二届48次常务会议、2009年12月30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十一日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为加强土地供后管理,着力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用一年时间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集中处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5号令)、《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汕府办〔2007〕382号)、《汕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汕发〔2009〕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处置范围汕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闲置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的认定,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执行。

二、处置原则和程序按照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置、集约利用的原则,区分造成土地闲置的客观和主观原因,按照以下程序合理确定处置方式,依法、有序地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本意见所称客观原因,指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本意见所称主观原因,指非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汕府办[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06〕8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制订的《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五月十六日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汕头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依法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组织、督促工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屋的租赁登记备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租住人员的暂住登记管理,以及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屋租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税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屋进行管理。

第四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按照房产、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部门的委托,办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暂住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费征管等相关手续。

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做好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统计和通报工作。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禁止下列房屋出租:(一)已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三)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汕府办[2015]57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04【实施日期】2015.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5〕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有效期届满,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和内容,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体、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制,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强化统筹协调,改进工作思路,制定完善的各项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

二、明确征收管理体制,落实工作责任主体(一)征收责任体制。

市政府负责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市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项目,跨区(县)项目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除市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外的其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
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7]66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09
【实施日期】2017.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7〕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四届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管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
见》(粤府办〔2017〕7号),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以解决制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有效增加市场供应,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元化的住房租赁需求,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推动实现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鼓励区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科学确定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对经营相关业务企业,可申请含有“房产租赁”等经营范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工商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
(四)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各类投资者注册成立住房租赁企
业,形成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
(五)发挥国有企业综合优势,搭建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平台,通过政府注资、社会融资、租赁等形式,购置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业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租给有需求人群。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六)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

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完善信息公示功能。

抓紧建设住房租赁网签系统,合理设置住房租赁网签端口权限。

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行为,充分发挥中介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

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所属管理区域的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市工商部门通过“汕头市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告知系统”与市房产管理部门共享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市房产管理部门并在政务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通信、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并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依法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挪用占用租赁押金、违规租赁、“黑中介”等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扩大服务规模、创新经营方式,活跃住房租赁市场。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工商局、发改局、地税局、金融局,各区县政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