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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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因此,意外事故和疾病的发生率也在逐年上升。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我国不断完善意定监护制度。

一、什么是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来可能出现无法表达自己意愿、无法独立生活或者需要得到他人帮助照料时,在自己健康状态良好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指定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在未来需要时由其代为行使个人权利和履行个人义务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关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其中,《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成年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设立遗嘱或者其他方式预先确定自己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者不能有效行使行为能力时由他人代理行使个人权利和履行个人义务的事项,指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这一法律条款为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也不断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细则。

例如,2019年《北京市意志医学和生命伦理学规范》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意愿征询、意愿表达、遗嘱及代理等工作,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三、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关法律体系并且不断完善实施细则,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1. 缺乏普及宣传:由于大部分老年人缺乏相关知识和信息,导致他们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程度较低。

2. 法律适用难题:由于不同地区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标准和程序存在差异,导致老年人在跨区域迁居时可能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 司法保障不足:虽然相关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需要得到司法机关的处理和保障。

但是由于司法机关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程度也不够,导致保障力度不足。

四、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 加强宣传普及: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老年人普及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例如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利得 以维护 , 同时也是制度具有合理性的标志 。
2 在 监 护 层 次 上 , 变原 有 的 单 一 局 面 、 改
力的精神病人 , 此 , 如 在保护方式 上至少分 为两种 , 而现行监护 制度对被 监护 对象不做区分 , 无视被监 护对象的行 为能力程度 的不 同状态 , 简单 地规 定为单一 的保护方式 , 有以偏概全之弊 。
四 、 束语 结
【 要 】作 为 民事 法律 关 系中 最广 泛 的主 体 之 一 的 自然人 , 摘 其地
位 在 民 事 法律 中举 足 轻 重 , 们 的行 为 不仅 关 系到 个 人 合 法 利 益 的 他 维 护 , 关 系到 民事 生活 秩序 的稳 定 和 交 易 活 动 的安 全 。 据 《 更 根 中华
3 腐 败 预 警 防 治 下 的引 导教 育 、
腐败预警预控 的引导教育主要 以防治部 门为 前期防治 监督核心 , 而在 中期阶段 , 指标数据 监控部门担任 监督核心 的重任 。通过 对官 员的 引导帮扶 , 形成 符合预警体 系的防治 功能 , 中期阶段 , 并在 以指标数据为腐败分析依据 , 通过科学 计算方法对指标数据进行腐败预测 、 腐败评估 以及腐败警报 处理 。 腐败预警的引导教育防控机 制在 中期阶段主要体现在 针对腐败评估 结果进行方案制定 , 对腐败滋生的关键点进行 针对性引导教 育,突 出腐败滋生关键点以及特 殊官 员群体 , 形成帮扶机制 , 阻碍腐败思想 的进一步发散 , 以此达 到预警 监控的 目的。利用腐败预警预控体系的警戒线设置 , 在科学 分析指标时将 采用神经 网络 、 多元 回归分析等 多重预测方法 相结合的预测原则 ,从而腐败预警预控的精准 度得到保证 , 据此针对腐败事件进行预测 , 实现腐败预警预控体 系的宗 将 旨, 由政府进行引导教 育, 再 降低 腐败事件发生的概率 。

浅析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浅析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267浅析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及完善黄曼作者简介:黄曼(1996-),女,汉族,湖南岳阳人,法学硕士,湖南工业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412000)摘要:在国际人权保障强化及老龄化进程发展快速的背景下,老年人的数量会逐渐增多,老年人面临着诸多养老困境,为应对这一现实需求成年监护制度应运而生,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成年监护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发展当中,各国各地区的立法形态虽然十分丰富,但立法趋势却相对一致,即基本都是以意定监护为主要模式,法定监护为辅助模式。

我国监护制度的体系虽不够完善,但也在逐步发展,本文分析了意定监护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解读当前意定监护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剖析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提出相关能够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及建立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意定监护制度;发展历程;必要性;监护监督制度在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稿中就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第33条就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旧采纳了该条文。

我国的法律体系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这一块也是十分关注,对通过监护手段来进行养老保障也是立场坚定的。

一、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发展及其解读(一)立法发展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虽然确立了我国的监护制度,但其规定的范围很局限,监护对象仅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没有提及其他意定监护的内容。

2002年12月立法机关在审核《民法(草案)》时,也没有规定比较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

2010年初,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先实现对老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向意定监护制度的全面改革迈进一大步。

2012年12月28日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稿中就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

其第26条第1款主要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作者:王雪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36期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引发的社会养老问题愈发严峻。

同时,在人权主义的影响之下,世界各国陆续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改革,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首次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纳入了现行立法规范的调整范围之中。

该制度的设立对于尊重成年人自我意志,保障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

同时,《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也作出了简单规定。

至此,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在民法层面上正式确立。

文章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从相关基本概念出发,通过将该制度与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赠抚养协议、代理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加深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关键词: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赠抚养协议;代理针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现有研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相关基本概念以及该制度的性质等理论问题研究;第二、探讨研究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从而阐述该制度的设立具有深刻意义;第三、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意定监护合同的研究,主要包括合同的主体、订立、生效、终止等方面,来探讨该制度的具体内容;第四、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程序性事项研究,如对意定监护的公证和登记等问题的研究;第五、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问题研究,大致包括行政机关和自然人两方面的监督;第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研究,并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对比探讨,以期从国外已有的具体规定中学习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意定监护制度体系;第七、探讨研究我国目前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缺少意定监护合同的具体规定,缺少完善细致的监督制度等,以及积极寻求相对应的解决办法。

一、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设立监护人 , 由监护人对其人身 、 财产和其他事务进 行照护 、 管理 的一 种 民事法 律 制 度 。我 国现行 法 律
关于老 年人 监护 制 度 的规 定 见 于 《 民法通 则 》 二 第
章第二 节 中有关 成 年人 监 护 制 度 的规 定 , 最 高 人 《
或限制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 , 无视其残存 的意思能
年人 提供保护 。 2 没 有尊重 被监护人 的意思 的规定 。我 国 目前 .
( ) 国现行法律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 一 我
老年 人监 护制 度 , 是指 为 了保护 那 些 因年老 而
不 能全 部或部分 处理 自己事务 的老年人 的利益 为其
的成年人 监护制 度通过对无 民事行 为能力或 限制 行 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 的宣告 制 度 , 法 律上 强行 剥 夺 从
的不足
1被监 护对象 的范围过窄 。我 国现有 的成年人 . 监 护制度仅 规定 了对无 民事行 为能力 和限制 民事行 为 能力 的精 神病 人 的监 护 , 围过窄 。而 对于 老年 范 人、 残疾人 、 酗酒 、 赌博 成性者 、 吸毒成瘾者 则没有规 定 监护制度 对他们加 以保护 。即便是对成 年精神病
框 架 。我 国 目前法律 规定 的成 年人监 护 的对 象为无
[ 收稿 日期 ]20 0 2 0 9— 2— 0
本 人的 自我决 定权 的理念差距甚 远 。老 年人随着 年
龄 的增长 , 知 能力逐步下 降 , 其认 为老 年人设立监 护 制度 就要在不 损害老年 人利益 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尊
第 2 卷 第 5期 1 (0 9年 5月) 20
山西 高等 学校社会 科 学学报
S I C E E O OC AL S I NC SJ URN OL E S OF S AL OF C L GE HAN XI

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为中心

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为中心

需求 ,也与完 善 的成 年监护制度存 在一定差 距 。因
此 .需要从立 法或 司法解 释上对 我国老年人 监护制
度 补充 配 套规 则 ,加强 具体 的可 操作 性 规 则 的制
1 . 我 国老年 人监 护制 度 的立法现 状 目前 ,不仅 中国面临着人 1 5老龄化 的挑 战 ,世 界各 发达 国家 均面临着人 口老龄化 的问题 。正如 日
第2 6条规定 的老年 人监 护制 度在立 法 意义上 。最 重要 的就是加 入 了成年监 护制度改革 的潮流 .对 老
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侵 害被监护人 的合法权 益的 ,应
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 人造成 财产损失 的 .应 当赔 偿 损失 。人 民法院可 以根据有关人 员或者有关 单位
的 申请 ,撤销监护人 的资格 。 2 .我 国老年 人监 护 制度 的缺 陷 我 国监 护制 度 实施 已经 近 3 0年 ,其 主 要 缺 陷 是 ,未形成完 整 的监护 制度 ,而且 理念 陈旧 、操作
成年监 护制度 存在一 定差距 。以美 国为代表 的普通 法 系国家创设 的持 续性代 理权制度 .以 日本 为
代表 的大陆法 系国家创 设的任 意监护制度 ,均是对传 统成年监 护制度 的改革与创新 。鉴 于我 国现
有成年监 护制度本 身的局 限、老龄 社会 的急切 需求以及 《 老年人 权益保 障法》的不健 全 ,我 国老
定 ,从 而构建 一个完 善的老年人监 护体 系以切实保 障老年人 的合法权益 。

本学 者所言 : “ 在 民法典制 定时 ,起 草者不可 能考

我 国老 年 人 监 护 制 度 的立 法 现 状 与 虑 到这种高龄化 社会 的到来 , 日本 民法典规定 的成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2007-02-06 12:27:15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

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

一、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

文化大革命的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

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

自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⒈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作者:陈爽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3期根据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可知,老年人人口比重快速上升,已经成为了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国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无法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利益。

因此本文从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可以从被监护的对象、监护的种类、监护人的选任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来进一步完善。

(一)扩大被监护对象的范围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对被监护人的范围的规定都比较明确,例如德国的德国的照管制度,即采用心理疾病或身体上的、精神上或心灵上的残障作为被监护人的判断标准和依据,同时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被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的身心具体状况来决定监护人的监护范围。

但是结合前文我们所论述的可知,目前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中的被监护人只包括了老年精神病人和老年痴呆症患者这两类人群,范围十分狭窄,不利于我国的相关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所以我认为被监护人的范围应该这样界定:由于精神、智力、身体障碍等原因不能自己实施相关民事行为的老年人。

这样界定就包括了所有需要监护的老年人,有利于更好的保护这一群体的权益。

(二)完善意定监护制度2016年《民法典(草案)》虽然第31条承继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意定监护的规定,并扩展了适用于老年人之外的其他成年人。

从尊重和保护被监护人意愿的角度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

但本文认为仍然过于原则化。

同时本文认为在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的效力关系上,“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的原则”。

虽然老年人在身体或者思维上出现了缺陷,但是他们仍然是法律的主体,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决定权,使他们融入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德国民法中规定的“防老授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质就是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即在老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给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从而使该代理人在老年人不能处理自身事务时,有权代为处理老人的事务。

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为保护一些不能独立自主行为的人而建立的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监护人不尽职、利益冲突等问题。

其次,该制度无法完全保证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最大化保障,导致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亟待改善。

为了更好地完善该制度,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案例入手进行探讨:首先,就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老年人被子女虐待的案件。

这些被害老人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受到家庭监护,但却饱受虐待和忽视,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这类案件说明了家庭监护的局限性——即使有监护人,但并不一定就能保障被监护人的安全和利益。

此时,法律需要强化对年迈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完善老年人保障法,加强老年人保护工作,确保老年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精神需求得到保障。

其次是一些失能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这些成年人随着时间而失去了自理能力,需要由亲属或监护人进行照顾和管束。

但是,有些监护人并不尽职,可能存在不负责、不专业、甚至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例如,2018年山东发生的菏泽盱眙“自闭症”男子被母亲虐待致死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此时,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失能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对不尽职的监护人进行法律打击。

最后,是一些因监护冲突引发的法律纠纷。

例如,有的离婚夫妻在争夺抚养子女的权力时,父母双方之间产生冲突,孩子的监护也因此受到影响。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监护人之间对孩子的利益产生分歧,甚至给孩子带来伤害。

这时候,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加以妥善解决,保障孩子的权益,同时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规范单亲家庭、离婚家庭和家庭暴力等现象,加强对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缺陷,但是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

我们需要通过案例的分析,找出制度的缺陷短板,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确保监护人尽责、被监护人安全、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这符合我国社会的长期发展、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的必要保障。

论我国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关 键 词 : 护 法 ; 护监 督 ; 法 ; 足 ; 善 监 监 立 不 完
中图 分 类 号 : 9 3 8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1 9 2 1 ) 3— 0 8— 7 1 7 3 9 (0 0 0 0 5 0
随着 我 国《 权法 》 侵权 责任 法 》 物 《 的颁 布 , 整合《 婚姻 法 》 《 与 收养法 》 制 订我 国《 属法 》 , 亲 的工作 已迫


我 国法律 关 于监 护监 督 制 度 的规 定及 其 不 足
1 监护 的性 质与监 护监督 的概 念 。监 护制度起 源 于罗马 法的监 护和保 佐制 度 , 律设 立监 护制 度 的 . 法 目的是 为 了保 护被 监护人 的人 身和财 产方 面的合法 权益 。在 现代社 会 , 护就是 民法 所规 定 的对 于无 民 监
论我国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吴 国 平
( 建 江 夏 学 院 , 建 福 州 30 0 ) 福 福 5 1 8

要 : 护 行 为 需 要 监 督 , 护 监 督 制 度 是 我 国 民 法 的一 项 重 要 内容 。但 目前 我 国 有 关监 护 监 督 监 监
法 律 制 度 很 不 完 善 , 要 借 鉴 国外 立 法 经 验 , 合 我 国 实 际 , 更 新 监 护 立 法 理 念 、 革 监 护 监 督 体 制 、 需 结 从 改 明确 监 护 监 督 人 的 范 围 、 立 公 权 力 监 护 监督 机 构 、 范监 护监 督 人 的设 立 方 式 、 建 规 明确 监 护 监 督 的 对 象 、 内容 和 职 责 等 方 面 人 手 加 以完 善 , 建我 国 的监 护 监 督 制 度 。 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研究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研究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研究[摘要]随着社会老龄化的日趋加剧、失能群体的增加,在上世纪80年代形成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转型期对成年人监护的需求。

文章通过分析国内现有法律法规,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理念,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从体例、理念、具体制度构建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成年监护;监护立法;完善自我决定随着当前社会的快速发展,先天智力低能者、精神障碍者、高龄老年人等因身体、智力原因在人身、财产等民事行为中需要帮助的成年人群体已经越来越庞大。

中国社科院在《社会蓝皮书:2014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权威发布:2013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亿人。

“失能老人”的总数已经超过3700万人。

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正在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

而在法律层面上,以照顾、帮助和保护缺乏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成年人过上正常人有保障的生活为立法目的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却在立法体例、立法理念、具体制度设计上没能跟上加快的社会发展步伐,逐渐显出其粗疏、简陋的一面。

面对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纷纷从理念到制度上对本国成年监护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并取得进一步的发展的现实。

要想解决这些社会变迁带来的新问题,我国必须正视现有制度的不足,借鉴别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的先进经验,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立法完善,这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更有难以估量的社会意义。

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立法完善之背景我国一直没有形成对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概均由家长负责。

直到清朝末年法治改革后成年监护制度的缺失状态才得以打破。

在《大清民律草案》第四篇亲属部分中首次规定“受准禁治产宣告者,须置保佐人”、“成年人受禁治产之宣告时,须置监护人”,并规定了以亲属会议对监护人、保佐人的监护行为进行协助、监督等,第一次规定了有关成年人监护的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是在现行法律条文中还是没有成年监护制度的明确概念,只有在现行法律《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监护”中的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以精神病人为主体的监护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民法典编纂视阈下意定监护制度之型塑

民法典编纂视阈下意定监护制度之型塑

第35卷第3期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5月V o l.35N o.3J o u r n a l o f Z h o u k o uN o r m a lU n i v e r s i t y M a y2018民法典编纂视阈下意定监护制度之型塑刘笑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要:新近以来,基于保障人权理念之驱使,各国逐步确立了以私法自治为基准,以尊重本人残存意志为核心,充分利用其尚余行为能力,以保障本人之合法权益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㊂‘民法总则“虽已界定意定监护之义,但留有诸多问题尚未解决㊂借镜域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以明晰判定本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厘清意定监护协议之成立与生效节点,并对监护人应享之权利进行充分论证,以期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新的路径选择㊂关键词:意定监护;人口老龄化;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18)03013005D O I:10.13450/j.c n k i.j z k n u.2018.03.29监护制度肇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十二铜表法“,其适用对象为未适婚人及适婚女子,此一类人被称为自权人,此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立法之发端[1]㊂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则发轫于英美法系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其立法旨趣在于保护逐渐丧失行为能力的高龄人,尊重其残存意志,活用其尚余行为能力,以保障高龄人日常生活的自主决定权[2]㊂反观我国的监护制度,尚有缺漏,但立法机关一直在积极探索㊂1996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首次明示了意定监护制度,但由于其适用范围较窄,且缺乏程序保障,一直未能付诸实践㊂在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为‘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充分考证我国现实之国情,立基于传统的监护制度之上,借鉴㊁移植域外之立法经验后,重新界定了意定监护制度㊂所谓意定监护,是指本人尚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他人订立书面监护协议,确保日后因其年老㊁智力衰退㊁精神障碍等原因导致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其监护人,依约定履行监护职责[3]㊂该制度的建构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相当程度上革新了民法理论㊂一㊁完善意定监护制度之社会背景孟德斯鸠曾言,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国家 ,可知,独立的自主决定权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最基本尊严㊂应注意的是,人们随着年龄的增长通常会出现智力逐步弱化的现象,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社会,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形成完备的意定监护体系对保护本人之利益显得尤为重要㊂(一)保障人权观念的驱动发展二战以降,人们愈发地感到加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尤其是针对弱势群体的保护㊂20世纪七八十年代,联合国连续发布了保障老年人㊁残障人权益的宣言,并积极地推动世界各国尽速制定相应的制度体系[3]㊂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新世纪以来的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残障人权利公约“,呼吁成员国经由立法来确保残障人获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发展机会,以促进残障人独立参与社会生活㊂可知,在世界人权保障观念的驱动下,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确保因高龄而逐步丧失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民法典编纂所面临的重要课题[4]㊂(二)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人口老龄化是全球面临的亟须解决的重大难题,一方面它是国家富足,人民安乐的重要象征,另一方面,它所带来的问题亦不容小觑㊂截至2016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2.3086亿人,占总收稿日期:20180118;修回日期:20180326作者简介:刘笑开(1992-),男,河南安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㊂人口的16.7%,可见,我国已经跨入人口超老龄化阶段㊂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多,阿尔茨海默症患者的数量也呈急速上升之势㊂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的阿尔茨海默病患者数量达1000万人,位居世界第一㊂面对如此庞大阿尔茨海默病患者数量,若无有效应对解决之计,后果则不堪设想,故而,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迫在眉睫㊂(三)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自古以来,中华民族极力推崇 孝文化 , 养儿防老 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申言之,家庭养老一直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㊂自20世纪80年代,国家始推行计划生育,许多青年夫妻在积极响应政策的同时,亦为减少抚养的压力,选择只生一个孩子,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不生孩子的现象㊂传统的 多子 家庭结构嬗变为 4-2-1 的新型家庭结构㊂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趋向必然导致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弱化,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亦是缓解家庭养老压力的当务之急㊂二㊁当下意定监护制度之立法缺漏我国虽早已确立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及保障机制,一直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㊂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重点分析现有立法问题之所在,究其缺漏根源,对症下药,以确保矗立起完善的成年人意定监护体系㊂通过分析论证,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以下内容尚有改进之处㊂(一)行为能力判定标准单一检视域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判定本人行为能力的障碍程度多采用多重标准,基于不同视角分析本人的行为能力状况,以期得到最准确的判定结果[3]㊂相比之下,我国采用单一的医学标准作为判定本人行为能力的做法是值得斟酌并加以改进或完善的㊂此外,虽将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个层次,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但监护制度却没有分层规定㊂再者,由于监护类型的缺失,导致无法界定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范围,导致监护人过分干预本人民事权利的现象频频发生[5]㊂基于实践考量,本人多为社会弱者,无法完成繁杂的抗辩活动,且其尚存的部分行为能力被限制乃至被剥夺,导致理想状态的受益者因此沦为最大的受害者,立法的目的及意义付之阙如㊂(二)欠缺意定监护协议之具体规定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基于契约必守理念而建构,是确保双方利益之基石㊂‘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本人为自己确立监护人的有效方式是与其未来的监护人签订书面监护协议㊂双方的约定以自愿为前提,以协议内容为登记依据,是意思自治的最直接体现㊂但基于科学性和严谨性的考量,对该条文需抱有惕怵之心㊂首先,法律针对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时点㊁终止事由等问题尚属立法上的空白和缺漏,必将导致该制度缺乏实践性㊂其次,年龄的增长会导致本人的意识能力时而好坏,其行为能力亦会出现反复,判定本人何时处于欠缺行为能力状态更是难上之难[6]㊂再者,现行监护制度缺乏监督保障,基于法理学理论上分析,意定监护制度如同一把双刃剑,制定该制度的初衷是通过限制权利自由和干预日常事务来强化对本人权益的保障,故而决定了设立同步监护监督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立于比较法经验上考量,本人一旦欠缺行为能力便无法对监护人行使监督权,单纯依靠监护人的道德良知履行监护职责,容易滋生滥用监护权的现象[7]㊂(三)监护人自身的权利义务不平衡晚近以来,有关监护为权利抑或义务的争论一直未曾休止㊂‘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的表述颇有歧义,因将 履行 与 权利 搭配而饱受争议㊂通说认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兼具公法介入与私法自治理念双重色彩,应属于集权利义务于一体的制度㊂反观‘民法总则“的规定,仅第34条第2款规定了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除此之外,无任何关于意定监护制度下监护人自身应该享有的权利的规定,显然,于监护人而言尤为不公㊂论从法理抑或情理上考量,赋予监护人相应的权益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维度衡量:首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法律规定监护人义务时亦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其次,意定监护制度是基于私法自治理念而建构,不能因强化保障本人利益,而剥夺监护人之权益;最后,赋予监护人相应的权利能促使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㊂否则,监护人辛苦履行监护职责,其应当享有的权益却未得到法律认可㊁保障,既不符合权利义务规则又有违私法的契约精神㊂故平衡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应是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立法的核心之处[8]㊂三㊁域外意定监护制度之借镜(一)美国之持续性代理制度美国的持续性代理制度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是现代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之鼻祖㊂创制持续性代理制度的初衷旨在保障高龄人群的合法权益㊂易言之,高龄人在尚具完全行为能力时可为自己选131第35卷第3期刘笑开:民法典编纂视阈下意定监护制度之型塑择代理人,事先将自己的生活和财产安排事项告知该代理人,待日后欠缺行为能力时,由代理人拥有持续性管理老年人的财产生活权利㊂该项较为完备,但建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确立统一的判定本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当属最大的难题㊂由于立法会几经争议不下,交由各州因地制宜,制定各自的判定标准㊂在佛罗里达州,在鉴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时,法院会随机组成一个审查委员会,必须由一名医生和两名从专家团抽中的专家组成,该审查委员会通过身体检查㊁心理测评及其他功能评估来判定本人是否具有管理和控制自己人身和财产的能力㊂此外,部分州还规定,当法院依法决定为本人选定监护人之前,应举行听证会,邀请普通公众参与其中,以此作为法院做出决定的依据[2]㊂‘统一代理法“第10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双方约定某一时间或事件发生时受托人的代理权才生效的除外㊂但书部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若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由第三人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则经第三人确认后,受托人的代理权即生效;若未授权第三人进行确认,则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依照上述标准对本人进行判定[9]㊂此外,‘统一代理法“第112条采用默认规则规定了代理人有权要求支付因代理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及应获报酬,赋予代理人主张代理费用及报酬的请求权更有益于督促代理人积极履行代理义务㊂该法第113条规定了代理人有权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担任代理人,即只有在代理人知晓其代理职责且自愿接受时,该授权委托书才生效,代理人才承担代理职责㊂由此可见,持续代理制度所展现出来的私法自治理念颇具深入研究之价值,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重点考究㊂(二)日本之任意监护制度日本旧的监护制度移植于德国的禁治产宣告制度,但因其忽略了本人欠缺部分行为能力的多层次情形,将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整齐划一地归入监护或保佐一类,导致民众对该项制度一直颇有微词㊂20世纪90年代,日本对传统的监护制度进行了反思㊁检讨,废止了旧法的禁治产宣告制度,同时,采行以 保障人权 为核心的立法原则㊂新型监护制度增设了辅助制度,旨在保障本人因精神障碍而导致行为能力轻微下降时的权益㊂即将本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分为三个层次:第一,针对因精神障碍导致意识能力严重不足,无法完成任何事物辨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监护制度,由监护人全权代理其民事行为;第二,针对因精神障碍导致意识能力明显不足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适用保佐制度,本人欠缺的部分行为能力,由保佐人补足;第三,针对因轻微精神障碍而导致意识能力轻微不足的人,则适用辅助制度,即在本人的意思支配下,借辅助人之臂,完成其意愿之事务[10]㊂依据‘监护登记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任意监护协议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登记时,登记人员还应审查本人的行为能力㊂易言之,双方在签订 任意监护协议 之前,多采医学标准对本人的行为能力进行判定;签订 任意监护协议 之后,应当到法务大臣指定的法务机构进行登记,具有专业知识能力的公证员会进行认真核实,对本人的行为能力的障碍程度再次进行判定,以此作为认定本人的行为能力障碍程度的重要依据㊂此外,日本‘任意监护协议法“还准用了‘日本国民法典“监护制度中赋予监护人的辞任权㊁监护费用请求权及报酬请求权等权利[11]㊂一方面,这些规定充分体现契约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障了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明晰监护人之权利以促进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进而保障本人权益㊂四㊁意定监护制度之展望(一)创制判定新标准以构建多层次监护类型现代监护制度是基于尊重本人意愿㊁活用本人之尚余行为能力为核心的立法理念而逐步确立㊁完善的㊂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重新商酌判定本人行为能力的标准,美国的持续性代理制度及加拿大等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可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和契机[9]㊂医学标准因其科学性而被大多国家采用,故我们应当肯认医学标准的有效性,同时考虑社会经验㊁专业技术等各方面因素㊂首先,应采医学标准对本人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显示本人未出现精神障碍,则无须启动第二程序;如若鉴定结果显示当事人存在精神障碍,则启动第二程序,即由心理学专家㊁老年学专家㊁社会工作者,以及法官等组成专家判定小组,对当事人的理解判断能力㊁法律后果预见能力以及逻辑思考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鉴定,以期获得最为准确的判定结果[12]㊂此外,考虑到本人行为能力的欠缺程度不同,宜借鉴日本法上法定监护制度之经验,对成年被监护人分类型进行保护㊂根据本人的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的障碍程度而分别适用全面监护㊁部分监护以及辅助制度㊂即对完全丧失行为能力者适用监护制度,由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对明显丧失部分行为能力者适用部231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5月分监护制度,其所不能完成的事项由部分监护人代理完成;对轻微丧失行为能力者适用辅助制度,辅助人帮助其从事民事活动,活用本人之尚余行为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本人日常生活的自主决定权,并且对延缓痴呆的病症具有重要作用[7]㊂(二)明晰意定监护协议的主体及生效意定监护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指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监护人签订的以日后欠缺行为能力时的各项事务安排为核心内容的协议[4]㊂该协议应属于合同范畴,但因其特殊的人身性,又有别于普通的合同㊂鉴于实践的考量及比较法经验的可借鉴性,意定监护协议应当包括三方主体,分别为本人㊁监护人㊁监护监督人㊂当事人就监护事宜达成一致后,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监护协议,并立即到法院办理监护协议登记,法院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当事人订立意定监护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及备案,同时发挥监督三方的作用,此时,监护协议虽成立但并未生效[13]㊂之后,监护协议各方当事人发现本人出现行为能力障碍时均有权向法院申请判定本人的行为能力状况㊂若法院认为本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则自法院宣告判定结果时,监护协议开始生效,监护人依约行使监护权[5]㊂(三)衡平监护人自身之权利义务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补足其欠缺的行为能力使其以 正常人 的身份参与社会生活,达到实质上的人人平等,以体现法律的公正[8]㊂由于该制度存在明显的倾斜性,加之立法者受传统监护制度的影响,导致监护人处于义务多而权利少的不平衡状态㊂现实生活中,屡屡出现监护人互相推诿㊁不尽职责的现象,其根源在于现有监护制度赋予监护人的权利缺失,极大损害监护人的积极性㊂但意定监护制度是基于私法自治理念而建立的制度,权利义务是该项制度的核心内容,在编纂民法典时,平衡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尤为重要㊂基于科学性和严谨性的考量,我国应借鉴德国㊁日本和法国监护制度的立法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赋予监护人的权利[14]㊂1.报酬请求权㊂所谓报酬请求权是指监护人依监护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护事务,要求定期获得一定数额报酬的权利,该报酬的多少可事先约定,亦可由监护监督人与监护人视情况而定[15]㊂易言之,本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监护人依约履行监护义务时,有权定期获得相应的报酬㊂传统的监护制度采用了 无偿原则 ,剥夺了监护人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才导致生活中频频出现监护人难寻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现象㊂笔者以为,在建构意定监护制度时应采用 区别原则 ,即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愿;若意定监护协议约定为有偿,则监护人有权从本人的财产中获得约定的报酬;若约定为无偿,监护人则无权请求支付报酬㊂2.拒任权㊂拒任权是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前应赋予监护人的一项救济性权利,是指当事人签订监护协议后㊁生效前,因发生特定事由导致受托人不愿或不能担任监护人,受托人有权以明示方式拒绝担任监护人㊂例如,受托人因意外而残疾,其自身已自顾不暇,若强迫其继续担任监护人,其履行的监护义务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最终损害的依旧是本人的合法权益㊂监护人行使拒任权乃是特定情形下对监护双方约定的先监护协议义务的突破,是在特殊情形下对监护人的监护义务的豁免,国家有必要对该项制度的实施加以规范化,明确规定出现的情形,如监护人身体严重恶化㊁当事人双方关系严重恶化以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㊁集体利益的情形㊂多数国家监护制度对受托人行使拒任权加以限制,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786条规定,出现特定情形时,受托人可以直接向监护法院主张拒绝担任监护人㊂‘法国民法典“第428条至第430条规定,受托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可直接免于担任监护人㊂由此可知,无论是法理思考还是域外借鉴,赋予受托人拒任权,同时对其适用性加以限制是十分有必要的㊂3.解除权㊂解除权是监护协议生效后所赋予监护人的一项救济性权利,是指监护协议发生效力后,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出现特定事由导致监护人不愿或不能继续担任监护人,而向法院提出解除监护协议的权利㊂就解除权的性质而言,其应属于形成权范畴,仅需单方的解除意思表示即可把合同解除,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㊂但意定监护协议是财产利益与人身属性的产物,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色彩,故而介入公权力以适当限制解除权是十分有必要的[4]㊂通说认为,监护人行使解除权必须具有正当理由且经监护监督人许可后,才可发生效力㊂所谓正当理由,并不能一概而论,‘德国民法典“第1889条规定,当出现第1786条第1项第2款至第7款规定的六种事由时,监护人可以向监护法院申请免除监护职务㊂‘日本民法典“第844条规定,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监护法与按申请辞任,但并未就正当理由做出罗列[11]㊂笔者以为,就特定事由应331第35卷第3期刘笑开:民法典编纂视阈下意定监护制度之型塑采用 肯定列举加兜底性条款 的方式,即以明确列举多项事由,但保留兜底性条款,以防止过于绝对化,给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㊂所谓特定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监护人智力衰退㊁被派遣出国等严重影响国家㊁集体及他人利益的事由㊂一言以蔽之,只有当出现特定事由时,监护人必须先向监护法院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解除合同㊂监护人解除监护关系后,针对本人则自动适用法定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㊂参考文献:[1]陈朝壁.罗马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31.[2]王竹青.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和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及法律适用[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21364.[3]李霞.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以人权的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6233.[4]李霞.意定监护制度论纲[J].法学,2011(4):119125.[5]李霞.民法典成年保护制度[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7:7304.[6]李国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其立法修改趋向[J].当代法学,2016(4):78.[7]李霞.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J].中国法学,2015(2): 200215.[8]吴国平.成年人之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解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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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6条

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6条

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6条作者:吴锶馨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2期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老年法)的修订案,此次修订在借鉴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老年人监护制度,并设立了任意监护制度,这是立法在后的优势。

但虽然占有这种优势,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也并未达到差强人意的程度,尽管任意监护制度的设立的确是令人欣喜,然而老年法第26条却过于抽象概括,缺乏可操作性。

下文就第26条中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略作分析、评价。

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内容将第26条拆开来看,有两款共三句,第一款首先确定了任意监护制度,其次规定了监护人开始监护责任的起点;第二款则确定了不存在任意监护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监护制度。

该条的内容可概括为:任意监护制度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制度;监护人开始监护的起点为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任意监护制度下,可自行选择监护人的老年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选择的监护人范围为: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老年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确定监护人的方式为适格老年人与自己的意定人选进行协商;未适用(包括不能适用与没有适用两种情况)任意监护制度的老年人,其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确定。

二、我国现行老年人监护制度的优点在此次老年法修订之前,根据监护资格取得方式的划分,我国仅有两种监护人类型——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其中指定监护人是由法院进行指定,忽视了被监护人的意志与自主权,当然这也是受限于此前我国被监护人的范围为未成年人与患有精神病与痴呆症的成年人的限制。

修订后的老年法第26条突破了以往的不合理规定,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赋予被监护人以自主选择监护人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对被监护人的自主权的尊重,反映了我国监护理念的转变与人权观念的进步。

此外,将老年人从成年监护对象中分离出来列为一种独立的监护对象的做法也值得称道,这种细分便于针对老年人自身的特点进行制度设计。

《民法总则》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民法总则》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民法总则》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王静元【摘要】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最早规定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但该条的适用范围较小,缺乏配套制度,并未形成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民法总则》对意定监护有了新的规定,虽然扩大了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但仍存在缺少意定监护登记制度和监护制度等缺陷.意定监护相较于法定监护和委托与信托制度,具有许多优势,是适应高龄化社会到来、尊重成年人“自我决定权”、保障其“生存正常化”的产物,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减少成年人的后顾之忧.【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3)002【总页数】5页(P40-44)【关键词】《民法总则》;意定监护;登记制度;督制度【作者】王静元【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4一、意定监护的含义与优越性(一)意定监护的含义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高龄化社会的到来和尊重身心障碍者“自我决定权”与尽可能保障其“生存正常化”等全新理念的出现,世界各国开始改革原有的成年监护制度。

[1]意定监护制度正是在这一改革中产生,并逐渐发展。

对于何为意定监护,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认为意定监护,“指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就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我决定”的制度;[2]有的则认为,意定监护包括成年协议监护、未成年人父母的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三种。

[3]两种观点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认为意定监护人必须由本人直接选择,因此将未成年人的父母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排除在外,认为意定监护等同于成年协议监护。

后者的范围则明显大于前者。

鉴于意定监护是“自治”和自我决定能力的体现,同时,意定监护产生时就是指本人在意思健全时为自己预选监护人,待条件成就后监护生效的制度,第一种观点更为普遍。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2条中规定的“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这不是本人将监护委托给他人,且这里委托的结果仅仅是法定监护职责的暂时转移,被委托人只是监护人的代理人,并没有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产生新的监护人,因此不属于意定监护。

论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

论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

论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范凌杰【摘要】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确立了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适应了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人权保障观念深化的时代背景,融入保障身心障碍者福利理念,弥补了老年人监护制度方面的立法空白.但是我国新确立的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仍存在受监护对象狭窄、缺乏具体实施办法、监护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针对我国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该制度中关键的老年人委托监护合同与任意监护监督制度的配套规则亟需完善.【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4【总页数】4页(P39-42)【关键词】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老年人委托监护合同;任意监护监督制度【作者】范凌杰【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8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26条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引起了学者的关注。

第26条规定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和老年人指定监护制度。

尽管第26条的内容比较简单,但老年监护制度的主要部分已经完成,实现了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大大缩短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与世界各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距离,为我国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措施。

[1]特别是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的提出,补充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方式的不足,切实考虑了老年人权益的维护,适应高龄社会的到来。

但是第26条规定的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其只是对任意监护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缺乏任意监护的具体实施办法,例如当事人之间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协商、协商结果是否需要登记或公证。

此外,由于老年人主体的特殊性,其本身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如何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一、引言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院意见》)公民(二)中作了补充规定,内容包括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

上述规定奠定了我国监护制度的框架,为民事审判和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现行监护制度的不足日益显现。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一)未区分监护与亲权,使亲权人和监护人的权限相混淆。

现代意义上的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

二战前后,各国先后制定监护法典和亲权法,将监护与亲权较严格的区分开来。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特定的身份产生的专属于父母的权利。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其中,履行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和亲权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1)立法原则不同。

亲权立法采取的是放任主义。

亲权因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自然产生,法律对父母持信任态度,对亲权的限制较少。

监护立法采取的是限制主义,监护的承担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够取得,受法律限制较多。

(2)属性不同。

亲权确定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是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监护确定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亲属法上的内容,也包括民法上的内容,但是他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

(3)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亲权的主体仅限于父母,非常单一。

监护权的主体范围较为宽泛,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律确定的相关单位组织。

(4)具体内容不同。

亲权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保护的权利,内容不可约定;监护的内容范围大于亲权,侧重于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的保护,不具有养育的内容,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客观题冲刺卷含答案解析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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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客观题冲刺卷含答案1.单选题李某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入狱,但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这意味着李某在服刑期间()A:没有选举权B: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C:可以行使选举权D:暂时被停止行使选举权2.甲乙签订一份服装买卖合同,乙向甲交付了5万元定金,并约定违约金为6万元。

后甲恶意毁约。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乙最大限度保护利益的请求为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和支付违约金6万元②乙最大限度保护利益的请求为要求甲返还定金5万元,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③若乙实际损失为5万元,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并要求甲赔偿5万元损失④若乙实际损失为9万元,乙可以要求甲双倍定金10万元,并要求乙公司赔偿4万元损失A.①②B.②③C.②④D.①③3.某啤酒厂因啤酒瓶使用不当而造成消费者在饮用时被炸伤。

被炸伤的消费者所在地的报社对此事进行了跟踪报道并提出批评,该啤酒厂的销售额迅速下降。

该报社的行为( )A.是侵权行为,侵害了啤酒厂的名誉权B.是侵权行为,侵害了啤酒厂的财产权C.不是侵权行为,该报道是事实报道,而非侮辱、诽谤,没有侵害啤酒厂的名誉权D.不是侵权行为,啤酒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报社有权对其进行惩罚4.陕西省立法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细化,让老年群体得到社会更多实质性的尊重、关爱,此举彰显出法治与时俱进为传统美德护航的进步。

陕西省此举()A.利于弘扬公序良俗B.利于财产关系稳定C.利于倡导契约精神D.利于提高服务质量5.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不能仅仅依托给子女,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这一制度认识正确的是( )①其原因是子女不孝②必须采取书面形式③监护人只有在该成年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履行监护职责④可能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A.①②B.②④C.①③D.③④6.肖某是甲公司职员,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留下残疾不适合从事原岗位而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高一鹤
【期刊名称】《山东开放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世界老龄化问题不断加深,不但发达国家需要面临老龄化严重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如中国也渐渐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深入分析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已经成为时代之需。

持续推动我国意定监护制度越来越走向健全,才能更好地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出我国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追求。

【总页数】3页(P82-84)
【作者】高一鹤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r——兼评《民法总则》成年意定监护相关条款
2.浅析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实施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3.我国大陆意定监护公证实务之反思——以台湾地区意定监护制度为视角
4.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5.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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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进行监 督 、保护 和管理 的一种 民事法 律制度 。 ”③ 我 国现行成年监 护制度 主要 由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
“ 人 口老龄化 继续 发展下 去所 产生 的 冲击 将 不亚 于
全球 化 、城市 化 、工业化 等人类历史 上任何一 次伟 大的经济与社会革命” 。①为适 应人 口老龄化 的严 峻
论 我 国 老 年 人 监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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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老 年 人权 益保 障 法》 第2 6条 为 中心
李 涛
摘 要 :我 国 《 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第 2 6条规定 了老年人监 护制度 ,实现 了我 国成年监护制度
的立法 突破 。但第 2 6条的规定 比较 简单 ,不能满足快速 变化的老年社会 的现 实需求 ,也与 完善 的
需求 ,也与完 善 的成 年监护制度存 在一定差 距 。因
此 .需要从立 法或 司法解 释上对 我国老年人 监护制
度 补充 配 套规 则 ,加强 具体 的可 操作 性 规 则 的制
1 . 我 国老年 人监 护制 度 的立法现 状 目前 ,不仅 中国面临着人 1 5老龄化 的挑 战 ,世 界各 发达 国家 均面临着人 口老龄化 的问题 。正如 日
第一 ,老年人 监护 的种类 。 《 老年人权益 保 障 法》规定 的老年人监 护种类包括 意定监护 和指定监
性 差 .与我 国国情及 当今 监护立法发展 趋势有所不 符⑨ ,与国际社会提 出的 “ 尊重 自我决定权 ” 、 “ 充
年人监护制 度作出 了具体 规定 ,填补 了对 丧失或者
部分丧失 民事行 为能力 的老年人 的意定监 护和指定 监 护制 度 的立 法 空 白 。适 应 了老 年 社会 的迫 切需 求 。⑤总体来 说 ,我 国老年人监 护立法 主要包 括 以 下 内容 :
成年监 护制度 存在一 定差距 。以美 国为代表 的普通 法 系国家创设 的持 续性代 理权制度 .以 日本 为
代表 的大陆法 系国家创 设的任 意监护制度 ,均是对传 统成年监 护制度 的改革与创新 。鉴 于我 国现
有成年监 护制度本 身的局 限、老龄 社会 的急切 需求以及 《 老年人 权益保 障法》的不健 全 ,我 国老
衰退 的无行 为能力人 的保 护 ,因此 ,民法典 已经不
缺 陷
监 护是指对 于不在亲权 照护下 的未成年人 、精 1 2 6 l 江 Nhomakorabea汉论 坛
能调整 这些 问题 了。④2 0 1 2 年修订 的 《 老年人 权益
保 障 法》第 2 6条首 次 确立 了我 国老 年监 护 制 度 , 并 将其作 为老年 人权益 保障 机制 的重要组 成部 分 。
制度 的立法 突破 。但第 2 6条 的规 定 比较 简单 ,缺 少可操作性 ,不能满足快 速变化 的老年社会 的现实
法通则 》 ( 以下简 称 《 民法 通则》 )第 1 6 _ _ 1 9条 的
规定组成 ,而新修 订 的 《 老年人权 益保 障法》第 2 6
条确立 了我 国老年 人监护制 度的基础 .首 次 明确规 定 了老年人意定监 护 ,我 国老年人监 护制度开始 与 世界先进成年监护制度接 轨。
人 口老龄化 尤其是高龄 化 的加剧 使得如何解 决
老龄 化 及 高 龄 化 问题 成 为 当 今 世 界 的 重 要课 题 ,
神病 人 等 无 民事 行 为能 力 人 和 限制 民事 行 为 能力 人 ,以及 民事行为 能力 不充分 的老年 障碍 人 ,为其 人身 权 利 、财 产 权利 的照 护 而设 置 的 民事 法律 制 度 。②老年 人监 护制度则 是指 : “ 为保护 因身体功 能或精神官 能衰退不 能全部或部分 处理 自己事务 的 老年人 的合法权益 ,而为其设 立保护人 ,在尊重被 监护人 意志 的基础 上 ,对其人 身财产及其 他合法权
定 ,从 而构建 一个完 善的老年人监 护体 系以切实保 障老年人 的合法权益 。

本学 者所言 : “ 在 民法典制 定时 ,起 草者不可 能考

我 国老 年 人 监 护 制 度 的立 法 现 状 与 虑 到这种高龄化 社会 的到来 , 日本 民法典规定 的成
年人 监护制度不 可能包括对 因年龄 增大而判 断能力
形势 ,加强老年社会 法律应对 ,2 0 1 2 年 我国对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 》 ( 以下简 称 《 老 年人权 益保 障法》 )进 行 了修 订 ,并于 2 0 1 3年 7月
1 日起 实施 。新 的 《 老 年人权 益保 障法》增 设 的第
2 6 条规定 了老年人监护 制度 。实现 了我 国成 年监护
年人监护制度 的 完善应 主要借鉴 美 国统一代 理权 法和 日本成年任 意监护 法的相 关规 定 ,在 《 老年 人权益保 障法》 第 2 6条的基础上 。从 立法或 司法解释上 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补 充配套规 则 ,加 强具 体的可操作性规 则的制 定,从 而构 建一个完善 的老年人 监护体 系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 关键词 :老年人监护 ;意定监护 ;指定监护 ;监护监督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3 — 8 5 4 X( 2 0 1 6) 1 2 — 0 1 2 6 — 0 6
第2 6条规定 的老年 人监 护制 度在立 法 意义上 。最 重要 的就是加 入 了成年监 护制度改革 的潮流 .对 老
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侵 害被监护人 的合法权 益的 ,应
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 人造成 财产损失 的 .应 当赔 偿 损失 。人 民法院可 以根据有关人 员或者有关 单位
的 申请 ,撤销监护人 的资格 。 2 .我 国老年 人监 护 制度 的缺 陷 我 国监 护制 度 实施 已经 近 3 0年 ,其 主 要 缺 陷 是 ,未形成完 整 的监护 制度 ,而且 理念 陈旧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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