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财政独立与人大监督政府
论人大财政权的民主监督本色与改革进路
伏、 比例 配置来 解 决 问题 。但 随着世 界范 同 内立法 障等 政府 支 出行 为对 I 民收人进 行 再分 配 , 而达 从 主导权正逐 步让 位于政府 行政 主导权 这一 国家权 力 到 缩/ l 入分配差 距 的 目的是财政 的基 本职 能。人 Jl ,:  ̄
早 在 1世 纪 , 产 阶级启 蒙 运动 的代 表人 物 孟 体制 的运 作更 加 科 学 和有效 , 而为 建 立 更加 完 善 8 资 从 德斯鸠 就从 权力 分立 与制衡 的角 度看 到 了议 会财 政 的议 会财 政掌 控机制 奠定基 础 。 权 的重要 性 :如 果行 政 者有 决定 家税 收 的权 力 , “ 而不 只限于表 示 同意 而 已的话 , 自由就不 再存在 了 ,
度 要 从 完善财政 收入 、 政支 出和财政 收 支平衡 三机 制入 手 , 财 突显 人大财 政权 民主 监
督本色 , 确保公 共权力 阳光运行 。
论大政的主督色改进 人财权民监本与革路
口 张 雪梅 毛新 民
具有极 其有利 的社会公 平实现 优势 , . 够有效 目能 在 2 1 年 召开 的全 “ 会 ” , 家宝 总理提 量 , 00 两 上 温 出要 “ 让权 力在 阳光下 运行 ” 从而 又一 次把权 力 监 实现经济公 平与政 治公平 的双赢 。 ,
一
活动 要按 照统 一 的规则 进行 公平 的竞争 , 护市 场 维
、
人 大财 政 权— — 集 经济 民主 与政治 民主 于 经 济 的竞 争规 则 , 承认 市场 形成 的 分配 格局 。它建
试谈市县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
九龙县的综合开发。
阿坝州应继续把经济重点放在汶川、理县、茂县及松潘、南坪旅游沿线。
⑧抓好梯级财源建设。
一是强化州本级财政的调控力度。
二是增强县级财政的平衡能力。
三是调动乡级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尽快建立乡级财政,并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补贴或上解,增量全留或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5.扶优限劣,抓大放小。
一是对一些效益好、规模大、市场前景看好的产业和重点企业要给予政策、科技、投入上的倾斜。
二是对一些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改、租、卖。
同时注意分流企业职工,并通过发展社保事业为他们排忧解难,确保社会稳定。
三是对一些小企业,政府应让其自主经营,不能作过多的行政干预。
四是要确保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积极推进“两个转变”。
6.变资源优势为财力优势。
四川藏区最大的优势是地大物博,物产丰富。
一是要通过开发资源,变资源优势为产品优势。
二是发展农工贸和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变产品优势为商品优势。
三是通过发展市场体系,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变商品优势为全面的经济优势。
四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和执法力度,变经济优势为财力优势。
7.处理好财政工作与民族工作的关系。
民族地区的财政工作具有财政和民族两个特性,搞好财政工作也就是搞好民族工作。
民族平等的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经济平等,经济平等就是以一定的可用财力为后盾的综合经济实力的平衡。
因此,民族地区的财政工作肩负着民族团结、平等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的光荣历史使命。
8.造就一支能吃苦耐劳、乐于奉献、业务熟练的高素质的财税干部队伍。
要作好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在领导班子配备上,要体现通才与专才相结合,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
搞好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和异地交流、挂职锻炼工作。
各县政府班子应配备一名精通财政工作的领导成员。
(作者单位四川省财政厅)试谈市县人大常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立法的主体,也是对执法进行监督的主体。
加强人大对县级财政监督的思考
大 。对此 , 少县级 人大 常委 不
会也 无可奈何 。 财 政 政 策 的 透 明度 低 , 政 务 公 开 不 到 位 。 整 的 财 政 体 完
r 到位 , 上财政 预算 涉及 各方 加
会 财 经 工 委 要 把 加 强 财 政 监 督 与 支 持 政 府 依 法 理 财 有 机 结 合起 来 ,围 绕 工作 大局 , 围 绕 改 革 发 展 中 的 热 点 、 点 问 难
莫使 人 大变 “ 大人 ”
0 刘 士建 李建 新 李 政
“ 大 不 要 变 成 ‘ 人 ’ 不 要 人 大 .
债 政 策 、 补 贴 政 策 等体 系组 成 。不 折 不 扣 地执 行 国 家政 策 ,是做 好财 政工 作 的核 心 。 要 让 人 民 群 众 广泛 地 了解 国 家的财政 政策 , 受政策 带来 享
的实惠。 而现 实 中 , 级人 大 县
直 是 找 不 出重 点 、选 不 出难
点、 看不清 热点 。 预 算备案 制度 难 以落实 。 切 实落 实 县 级 财政 向人 大 备 案 制度 , 才能 为人大 对财政 工 作开 展全程监 督提供 保障 。 比
! 如 , 定 本 级 预 备 费 的 动 用 方 决
法律 的执行 。长 期 以来 , 级 县
财 政 计 划 执 行 不 力 、 意 突 破 随
能执行 。 特别 是预算 安排 的农
业 、 育 、 技 、 会 保 障 等 涉 教 科 社
的收入 与支 出的管理 活动 . 主 要 包括 资源 分配 、收入 分配 、 调 控 经 济 和 监 督 管 理 。 级 财 县 政 职 能 发 挥 的 公 正 性 、 科 学 性 , 接 影 响 着 本 地 区 经 济 发 直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之一。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的职责不仅仅是制定各类重要法律,更重要的是履行监督职能,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国家机关的运转合法有效。
本文将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包括其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现状。
一、监督的范围人大的监督职能覆盖了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各个方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具体来讲,人大对政府执行宪法和法律、制定重要政策和计划、实施财政预算等方面拥有监督权。
人大对中央政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政策文件和财政预算等方面的审查和批准。
此外,人大还对中央政府的重要任命和解职进行审议和决定,监督中央行政机关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对于地方政府,人大作为地方政权的代表,对于地方政府相关事项亦拥有监督权。
在地方层面,人大对地方立法,预算执行以及一系列行政行为,包括干部任免、招标投标、行政许可等都可以进行监督和审查。
此外,人大还可以代表人民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二、监督的内容人大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
政治领域主要体现在人大对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建设、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执行等方面进行监督。
在经济领域,人大通过审查和批准年度财政预算、国务院关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报告以及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监督。
在社会领域,人大将关注目光投向财产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对被监督单位是否达到了群众的期望、是否满足社会和人民的需求等进行监督。
在文化教育方面,人大还关注教育投入、劳动就业等,对于教育、卫生事业、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监督的方式人大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两个层次,总体来说包括监督性问政和监督性调查。
监督性问政主要是通过大会、常委会、专题协商等渠道来展开的,代表们可以向政府部门就有关事项提问并要求他们作出解答和报告,以检查政府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监督性调查主要是由全体代表和专门委员会组成小组,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以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府工作符合公共利益和精神。
试论改进财政审计为人大监督服务的方式
预算执 行审计 内容 丰富 . 及面 广 , 审计计 划 的 涉 在
确 定 . 计 力 量 的 安 排 和 审 计 实 施 的组 织 上 , 举 全 局 审 要 之 力 . 强 协 调 配合 . 它 当 作 一项 系统 工 作 来 抓 。 加 把 1 化 领 导 立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局 . 强 成 由 长 担 任 组 长 . 导 班 子 其 他 成 员 担 任 副 组 长 , 科 室 负 领 各 责 人 担 任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 时 协 调 、 决 工 作 中遇 到 的 及 解
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拥有实 际控制权 和操作权 . 审计财
政 预 算 实 际 上 就 是 审 计 政 府 。 实 际 工 作 中 , 方 审 计 在 地
等 。预算执行 审计要顺应新形势 , 注财政 资金效益发 关 挥情况 . 揭露 因管理不善 、 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
和 国有 资 产 流 失 问题 , 政府 宏 观 决策 提供 参 考依 据 。 为
困难 与问题 . 形成齐抓共管 的工作局 面。
2统 一 计 划 。 围绕 “ . 预算 执 行 ” 条 主线 , 财 政 、 这 把 税 务 、 库、 国 预算 资 金 使 用 单 位 纳 入 审 计 对 象 , 制 定 审计 在 计 划 和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时 .统 筹 考 虑 各 专 项 审 计 的特 点
i 论改进财 政审计为人大监督服务昀方式 式
杨 兰
当前 .财政 审计 为人大监督服务方式运转 平稳 , 但
在新 形 势 下 也 显 现 了一 些 薄 弱 之 处 , 待 创 新 发 展 。为 有 此 . 文 拟 就 审计 机 关 如 何 改 进 财 政 审 计 为人 大 监 督 服 本
论地方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监督
、
地方人大对 政府财政预算监督的涵义
政府的财政预算监督都作出了规定。由此可以看 出, 对政府财
政 预 算进 行监 督 , 各级 人大 常委 会 的一 项法 定 职权 和法 定 职 是
( ) 方人 大 对政 府财 政预 算 监督 的概 念 。 一 地
是人 大常 委 会监 督工 作 的重 要 组 成部 分 。 财 政预 算 是 指 政府 有 计 划地 获 得和 使 用 公共 资源 。财 政 责 ,
必 须用 之有 道 , 开透 明 。。 大对 政 府财 政 预算进 行监 督 , 公 人 既 使 下列 职权 :一 ) 本行 政 区域 内…… 保证 国 家计 划 和 国家预 ( 在 是法 律赋 予 人大 的法 定 职权 和重 要职 责 , 是人 大履 行监 督职 算 的执 行 ;二) 也 ( 审查和 批 准 本行 政区 域 内 的国 民经济 和 社 会发
能重 要 内容 。如 何 发挥 人 大对 政府 财政 预 算 的监督 作 用 , 建 展 计划 、 算及 它们 执 行情 况 的报 告 … …”’ 在 预
设 法 治社 会 的今 天 显得 尤 为重 要 。
一
此 外 , 国 《 算法 》 《 督 法》 《 计法 》 我 预 、监 和 审 对地 方 人 大对
论地方 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监督
口 廖 倩 倩
现公 共利 益 , 而且 这种 主 权 是不 可 替代 、 可分 害和 不 可转 让 不 Ⅱ 的 。 洛 克 、 斐逊 等人 也提 出主权 在 民 的观 点 。 民主权 学 说 。 杰 人 表 明了政 府 的合 法性 源泉 在 公 民手 中而 不是 其他 任 何组 织 , 在
准 国 民经济 和社 会发 展 计划 和计 划执 行 情况 的报 告 , 审查 和批 查看 政府 帐 本 , 以在线 看 , 可 以免 费下 载 , 可 也 内容庞 大 , 要 准 国家 的预算 和 预算 执 行情 况 的报 告 。 第 9 条 规 定“ 主 ” 9 县级 以 包 括 “ 算 收 支基 本情 况 ”、收 支预 算 总表 ”以及 更加 详尽 的 预 “ 上地 方 各 级人 大 审 查 和批 准 本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国 民经济 和 社 会 “ 收入 预 算 总表 ” “ 出预 算 总表 ” 。不 少市 民均 表示 , 和 支 等 向老 发展 计划 、 算 以及 它们 的 执行 情 况 的报 告 。 这是 地方 人 大 预 ” 百姓 公 开账 本 , 纳 税人 知道 了钱 的用途 , 出 了政府 信 息公 让 迈 常委 会对 预 算实 施监 督 最为 根 本和 基 础的 法 律依 据 《 中华人 开 的一 大 步 。也 有 不少 市 民表 示 , 姓毕 竟 不是 审计 人 员 , 百 政 民共 和 国地方 各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和地 方 各级 人 民政府 组 织法 》 府 是节 约 还 是浪 费 , 没有 一 个参 考标 准 。政 府 的每 一笔 支 出都 第 8 和 4 条 也规 定 ,县 级 以上 的地 方 各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行 条 4 “
论人大财经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的有机结合
督 , 法推 进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健 康有序 发展 。二 者 依
的 结 合 从 现 实 意 义 上 说 是 可 能 的 。其 三 , 些 地 方 依 一
微 观 上 监 督 , 者 结 合 起 来 , 然 会 对 经 济 行 为 产 生 两 必
强 大《 算 法》 《 、监 、预 和 审计 法》 等相 关 法
监督 程 序 和监 督 方 式上存 在 差 异 ,监 督 手段 各有 所 长 。从 现 实情 况上 看 , 大财 经监督 仍 存在监 督 不力 人 的 问题 ,其 中的重要 原 因是缺 乏有 力的监 督 手段 ; 而
审 计 监 督 往 往 受 行 政 干 预 , 督 的 客 观 性 和 公 正 性 难 监 以 完 全 体 现 。 因 此 , 大 财 经 监 督 需 要 审 计 监 督 的 配 人 合 , 计 监 督 也 离 不 开 人 大 财 经 监 督 的 支 持 , 者 是 审 二
于本级预 算执 行及 其他 财政 收 支情况 的 审计报 告 , 并 就 常委会 组 成人 员提 出的 问题 回答询 问 。 这就 突 出 了 国家 审计 机 关服务 于 国家权 力机 关的作 用 。 这种 有 益
二 、 种 监 督 结 合 的 理 论 性 和 实 践 性 两 从 理论 上 讲 , 现 两种 监 督 的 结合 , 有 一 定 的 实 具 理 论 基 础 。 先 , 两 种 监 督 互 补 的 迫 切 需 要 。 法 律 首 是 在 依 据 和 各 自职 能 上 , 种 监 督 各 具 特 点 ; 监 督 层 次 、 两 在
法 律 监 督 和 工 作 监 督 的 重 要 内容 , 也 是 人 大 实 现 国 家 经 济 监 督 职 能 的 重 要 手 段 , 于 最 高层 、 有 强 制 属 具
人大财政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对接应用初探
人大财政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对接应用初探摘要审查监督公共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既是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预算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审计法赋予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实效,推进政府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有效实现两种监督资源的整合,加强两种监督模式的对接和应用,从而形成财政监督的综合效益,是当今公共财政监督制度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公共财政监督模式人大财政监督政府审计监督一、人大财政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1.人大财政监督的含义及其特征。
人大财政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最高层次、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的国家财政监督。
具体来说,就是由各级人大对本级政府总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本级决算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等实施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财政监督具有自身的特征:一是至上性。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相比较,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同级政府审计机关对财政的审计监督,也属于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监督的范围。
二是法定性。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预算与监督预算的执行,具有法律的规定性和权威性。
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和部分调整的方案必须认真执行,不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就是违反法律。
三是规范性。
人大审批监督预算需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比如人大财经工委要召开全体会议对预算案进行初审,并写出审查结果的报告,该报告经过多数委员同意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而后印发全体代表,一个环节也少不得。
同时,人大审批监督预算是一种集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只有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形成决议,才具有使政府必须执行的约束力。
2.政府审计监督的含义及其特征。
政府审计监督是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是保证财政预算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在国家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具体来说,就是由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以及处置、处理审计违法行为。
浅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
浅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辰溪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叙礼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基本职权,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预算管理制度基本上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办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已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也还基本上停留在程序性、形式上,没有很好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在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完善预算审查监督,推进其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成为人大监督的一大课题。
一、审查监督财政预决算存在的缺陷(一)预算有关法规的滞后性。
预算法从颁布实施到现在,已近十年了,它在促使预算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这部法律有关预算编制、预算收支范围等内容是沿用过去计划经济的办法而规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各种弊端日益显露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预算法与有关法律规定不吻合。
一是部分法律中关于财政支出增长的规定在预算法中未明确。
在农业法、教育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分别规定了财政每年农业总投入、教育财政拨款及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上述规定直接涉及预算安排,但在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什么是“财政经常性收入”,其增长如何计算等未明确。
同时,上述法律对“农业总收入”、“教育财政拨款”、“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明确,这样经常出现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因支出的计算口径、支出增长是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而争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无法严格按法律规定审查预算;二是预算法与审计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不一致。
预算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实行审计监督,但没有规定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而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浅谈财政监督工作及机构的独立性
第 一 ,财 政 监 督 . 作 还不 能 独 立 于 其 及 到 监 督 人 员 的 自我 利 益 时 会 有 意 识 或 T 二
政 监 督 工 作 与 其 他 财 政 工 作 和 来 自于财 政 他 财 政 工 作 的决 策 之 外 ,而 只 能对 财政 工 潜 意 识 地 偏 离 客 观 公 正 的 目标 , 至 违 反 甚
外 部 的 监督 工 作 内容 相 互 区别 、工 作 职 能 作 的具 体 执 行 进 行 合 法 性 监督 。 目前 大 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里 自我 利 益 的 外 延 比较 这
各 自履 行 的一 种 超 然 状 态 。 由 于 财 政 监 督 分 财 政 监督 工 作 还 只 是 为 已 经 制 定 出 来 的 宽 泛 。 能 是 合 法 的 利 益 , 可 能 是 非 法 可 也 本 身具 有对 财 政 管 理 职 能 的从 属 性 和对 某 财 政 计 划 的实 施 提 供 保 障 ,而对 于 计 划 本 的利 益 , 能 是 现 实利 益 , 可 能 是 潜 在 的 可 也
一
级 财 政 利 益 的倾 向性 ,财 政 监 督 工 作 的 身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财 经 法 规 规定 ,是 否 符 合 利 益 , 能 是 自已 的利 益 , 可 能 是 亲 戚 朋 可 也
独 立性 只是 相 对 的 。在 对 财 政 进 行 的 监 督 地 方 实 际情 况 却 不 能 进 行 监 督 。 体 系 中, 政监督 、 财 审计 监 督 、 大 监 督 和 人
关 键 词 财 政 工 作 财 政 监 督 机 构 独 立 中 图分来自类 号 F 1 、 8 2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
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内容摘要: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在新形势下,强化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已成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县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仍处于程序性层面,监督效果不够明显。
文章在分析县级人大在本级财政预算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之上,认真分析了问题的原因所在,并提出了一定的对策与思考。
关键词:县级人大财政预算监督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列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调整列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能。
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经济事务的具体体现。
县级人大依法对财政预算实施审查监督,对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和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新形势下,强化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已成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目前,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财政预算的审批监督力度正在逐步加强,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县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仍处于程序性层面,监督效果不够明显,县级人大对本级财政预算监督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一、县级人大在财政预算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在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方面,仍处于程序化层面。
目前,我国县级财政预算的通常做法是,先由党委、政府制定预算,再由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这样,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不便对预算草案进行深入审查,也不可能对预算草案提出一些实质性的意见,加之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报告较为笼统,使人大常委会监督成了“内行说不清,外行听不懂”,客观上流于形式的程序性监督,削弱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二)在财政预算执行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
县级人大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由于受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政府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加上预算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导致“部门申请、领导批条、追加预算”等隐性分配或二次分配,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这种做法也只能被动地采取事后“追认”的监督形式,使得整个监督处于被动状态。
财政审计如何给人大服务问题思考
财政审计如何给人大服务问题思考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国家审计机关的职权,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履行预算执行审计,接受人大的监督,做好对人大的监督服务工作是义不容辞的职责。
人大按照《预算法》、《监督法》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依法对财政进行监督,当好审计的“后盾”,是人大的职责。
在财政审计工作中,审计接受人大监督,为人大服务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由于诸多因素,国家审计机关在接受人大监督,主动配合人大,搞好财政审计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也显现了一些薄弱之处,有待加以改进。
为此,本文就财政审计如何为人大监督服务,提出以下不成熟的思考。
一、审计和人大的关系财政预算监督是由人大、审计、纪检等部门组成的外部监督体系。
人大依法对财政部门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是财政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高权威的监督。
审计依法实施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是对公共财政管理所必需的一种专业性的监督,具有公允性监督的本质特征。
二者依法行使对财政的监督,目标一致,具有统一的关系;同时二者又有相对独立性,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关系。
因此,二者是矛盾的统一关系。
1、统一性表现:首先,目标一致,是为了推动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其次,互相促进,人大通过对审计的监督,促进审计提高质量,有利于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提高审计威望;人大利用审计监督的工具,更好利用审计成果,有利于提高人大对财政的监督质量。
2、独立性和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表现:首先,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审计既要对政府的负责,又要做好对人大的服务,其实是一种制度上的矛盾。
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内审,必然先要把政府的要求和利益摆在首位,审计机关代表政府向人大提交审计工作报告难免会打折扣。
其次,相对独立性,预算执行审计与人大监督都是依法开展工作,审计是在政府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
二、财政审计为人大监督服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体制上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审计体制属于行政型体制,审计机关属于政府的组成部门,实质上属于政府的内部审计监督。
试论财政审计如何为人大服务
要点二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和专家 访谈法等多种方法进行研究。其中,文献研究法主要用于 梳理财政审计与人大的关系及其发展历程;案例分析法用 于分析典型案例,总结财政审计工作的经验和教训;问卷 调查法用于了解公众对财政审计工作的认知和评价;专家 访谈法用于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获取专业意见和建 议。
试论财政审计如何为人大服 务
汇报人:
2023-11-28
• 引言 • 财政审计基本理论 • 人大对财政审计工作要求 • 财政审计为人大服务现状分析 • 完善财政审计为人大服务机制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财政审计与人大关系概述
财政审计的定义
财政审计是指对政府机构、公共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管理和经济效益进行审 查、监督和评价的一种活动。
审计原则
财政审计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客观、真实、 准确。
财政审计对象和内容
审计对象
财政审计的对象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海关、 国库等。
审计内容
财政审计的内容涵盖财政收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税收 征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重点关注政策落实、资金使用 效益和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
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财政数据和审计信息的安全可靠,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总结
01
财政审计在人大服务 中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对财政收支、预算执行等方面进 行全面审计,为人大提供准确、客观 的财务信息,有助于人大更好地履行 监督职能。
02
财政审计促进政府规 范运作
财政审计可以发现政府财务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 议,推动政府规范运作,提高公共资 金使用效益。
浅谈关于中国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理论思考
浅谈关于中国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理论思考背景介绍中国的财政监督是指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的制度与实践。
监督财政则是指通过监督手段,对财政活动进行规范、公开和透明的监督。
在中国,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是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旨在确保公共财政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中国财政监督的理论基础中国财政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基础、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
宪法法律基础中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预算收支实行监督,没有国家法律、国家主席公署之批准,不得有权力收取或支取公共财政款项。
”这一条款确立了财政监督的宪法法律基础。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也为财政监督提供了法律基础。
制度基础中国财政监督的制度基础主要包括国家财政监督体系和地方财政监督体系。
国家财政监督体系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的机制。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对财政收支进行审查和监督。
地方财政监督体系则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的机制。
地方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地方财政收支进行审查和监督。
理论基础中国财政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行政监督理论、审计理论和财政监督理论。
行政监督理论强调行政机关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
行政监督理论认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提高透明度、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等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合法、规范和有效。
审计理论则强调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作用。
审计理论认为,审计机关应当通过审计活动,评价财政收支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供监督决策的依据。
财政监督理论则强调财政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财政监督理论认为,财政监督应当由独立于财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关来进行,确保财政收支的监督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监督财政的理论思考监督财政是指通过监督手段对财政活动进行规范、公开和透明的监督。
论人大监督对政府的影响
论人大监督对政府的影响论人大监督对政府的影响(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必要性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
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体制。
人大是决策机关,人民政府是执行机关,人大为了使自已做出的决议得到贯彻落实,就有必要对人民政府执行其决议的状况进行监督从行政权的性质角度来看,也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执行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而且它所直接接触的范围非常广涉及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涉事物都是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稍有不慎就有被滥用的可能,从而造成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后果。
所以行政权的行使必须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再者,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必要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将政府的各项行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人民政府的各项行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光靠政府的自律监督和政府内部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独立于政府的外部机关对其进行监督。
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这个强有力的外部机关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现状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即“府两院”。
①虽然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人民政府,但就目前的监督实践而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的监督是不理想的。
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许多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政府的职权没有被很好地行使起来,从而成为静静地躺在纸上睡大觉的权力。
这就造成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上的权力和地位与实践中的权力和地位极不相称的尴尬局面。
比如,宪法规定了各级人大有权审批同级政府的预算及决算。
但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采取先斩后奏的策略,同级人大也只能无奈地听之任之。
财政分权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和风险控制
财政分权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和风险控制在中国,财政分权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和风险控制是一个热门话题。
财税体制改革让地方政府拥有了更多的财政收入和权力,然而,地方政府在扩大投资和基建过程中,往往出现了债务违约、影子银行、贪污腐败等风险问题。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财政分权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和风险控制势在必行。
一、财政分权财政分权是目前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权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
这一举措的意义在于,让地方能够更好地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然而,财政分权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地方政府的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地方政府可能缺乏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计划,导致了财政浪费和资金的过度举借。
其次,地方政府的权力过分强大,容易出现各类官员的腐败行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当地政府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计划,并强化政府监管,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地方政府债务指的是地方政府通过融资手段进行的借款。
在一定程度上,地方政府债务是满足地方发展需要的必要手段。
然而,如果监管不严,这种借款行为也容易出现风险。
首先,地方政府债务多数情况下没有明确的来源和用途,借款公司的认证也不太严格。
这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在投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投资风险,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只是简单的借钱用于赌荐,然而后果大多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地方政府借款方式多样,当地政府往往通过非法渠道向影子银行和其他渠道借款,导致债务风险大幅提高。
针对这些问题,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
必须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体系,防止资金滥用、债务违约等问题的出现。
同时,也要加强对影子银行等非法渠道的监管,防止地方政府通过这些渠道举债,从而降低相关债务风险。
三、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保障财政分权和地方政府债务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实现风险控制的目标,我们需要建立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债务风险的处置机制。
在实际过程中,需要通过建立财政预算制度、统一会计制度等制度机制,降低投资风险的发生概率。
财政法的政府财政监督
财政法的政府财政监督财政法是现代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国家财政管理、税收体制、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
在这些方面,政府财政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财政监督是指政府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管理、控制和调节,旨在确保财政支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政府扮演着财政监督的主要角色,它通过制定财政法规、财政政策和财政计划来掌握财政收支情况。
政府应当坚持政府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即适度干预、公开透明、权责相衔接和灵活运用。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财政监督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预算管理方面预算管理是政府财政监督的主要方式,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预算管理。
政府通过制定年度预算、国有资本运营预算,规范政府财政支出行为。
预算管理的实施,要求制定合理的财政预算,控制预算支出,确保使用的财政资金合法、规范、有效。
在预算管理的过程中,政府要注意财政管理的公开透明,充分向社会公开预算支出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
同时,政府还需关注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调整预算支出计划。
二、财务管理方面财务管理是政府财政监督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政府通过建立独立的财务系统,规范财务管理,保障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在实施财务管理时,政府要组织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维护财务透明度。
此外,政府还要落实财政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产、负债和收入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三、审计管理方面审计管理是政府财政监督的另一重要方面,旨在保障公共财政合法、规范和有效。
政府利用审计机构对财务预算执行、财务管理、政府债务、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评价,提高财政监督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总之,政府财政监督是财政法运行的关键环节。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度,规范监管行为,真正切实维护公共财政安全,推动财政法运行形成良好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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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理论思考
监督财政,主要是指人大、审计、税务、司法、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
下面一起来看看中国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理论思考吧!
一、文献回顾
中国财政学家在苏联财政学家提出的财政职能两分法的基础上,先后提出财政职能的三分法和四分法,均认可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
至于什么是财政监督,叶振鹏(1980)说, 监督职能就是利用社会再生产的四环节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通过财政资金运动来综合反映国民经济各方面的活动情况,研究再生产过程中的平衡关系,使国家有可能有计划地分配资金、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中的各种比例关系,经常自觉地组织平衡实现对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核算与监督。
[1]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学者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财政监督的考察,间接提出了与一个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财政监督的特征。
如徐瑞蛾对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多个国家财政监督的状况进行了整理。
并提出其共同点是:公共资金是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体系,包括财政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财政监督高度法治化、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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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财政独立与人大监督政府摘要: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民主制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我国人民的共同选择,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人民的选择是正确的。
但是,任何制度的确立和完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随着历史步伐的向前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地进步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越来越凸现出了诸多的问题和弊端,特别是其对政府监督的无力无力,导致人民利益严重受损。
本文认为,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就需要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从实质上实现宪法赋予它的监督权能。
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之处在于实现人大财政的独立,只有财政独立,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才能最终完全的实现。
关键词:监督权财政独立立法前言目前,世界上的民主可以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两种形式。
直接民主的政治决策权力由公民直接行使而不通过诸如党派这样的政治组织形式或代议这样的个人来做中介的政治形式。
在直接民主制度下,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不需要中介和代表。
间接民主是公民选举其代表,由代表们代表公民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政治形式。
因此,间接民主又称为代议民主。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很显然是代议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
从分析各国代议民主制度入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先制度设计中许多预定制度功能的全面而充分的发挥。
特别是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的是全面而充分发挥其制度设计中的预定功能。
而人大监督对政府的监督目前而言不太理想,主要是人大的财政不独立。
所以人大要有效的制度政府就必须进行财政的独立。
一、财政的概述1、财政的定义财政,也叫“国家财政”。
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
2、财政的基本特征财政的基本特征,可以从财政活动的主体、财政活动的目的和财政活动的基础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财政活动的主体财政既然是由政府来组织的、集中性的经济活动,它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或者说国家)。
以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团体为主体的经济活动,都不属于财政。
这是财政活动区别于其他经济活动的基本特征。
所谓以政府为主体,指的是政府在财政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并形成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财政活动的目的财政活动的目的,是保证政府履行其职能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表现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具体又可分为三类:第一,政府保证履行其职能的需要,包括政府履行某些社会职能的需要,诸如国防、外交、公安、司法、行政管理以及普及教育、卫生保健、基础科学研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
这类需要是最典型的社会公共需要。
第二,介乎社会公共需要和私人个别需要之间的性质上难以严格划分的一些需要,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也要由政府集中加以满足。
如高等教育、社会保险基金、抚恤救济金、价格补贴等。
第三,大型公共设施,甚至包括基础产业,如邮政、电讯、民航、铁路、公路、煤气、电力、钢铁等。
(三)财政活动的基础作为政府取得收入和拨付支出的过程,财政活动牵涉到整个社会成员利益格局的调整。
这便意味着,财政活动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财政收入的取得,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财政支出的拨付,也要置于法律法规的根本约束之下,不能随意加以使用。
3、财政的职能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的财政职能包括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调控经济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四个方面。
(一)资源配置职能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就是将一部分社会资源(即国内生产总值)集中起来,形成财政收入;然后通过财政支出分配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弥补市场的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状态。
(二)收入分配职能收入分配职能,是指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对各个社会成员收入在社会财富中所占份额施加影响,以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目标。
(三)调控经济职能财政的调控经济职能,是指通过实施特定的财政政策,促进较高的就业水平、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等目标的实现。
(四)监督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决策的分散性、市场竞争的自发性的排他性,所以需要财政的监督和管理。
在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市场调控经济各项职能中,都隐含了监督管理的职能。
二、人大财政独立的重要性(一)为什么财政要独立1、目前我国的现实状况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民主的一种形式,经过50 多年的政治实践证明他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国体的政权组织形式,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诸多领域都有了新的发展,人民从改革开放中获得了很多的利益,同时在社会中潜藏着的各种问题也不断的突现,阻碍了人民满足要求和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政治上最突出的问题是腐败问题,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强,浮出水面的腐败按一件比一件触目惊心。
激起了全国公民的愤怒,然而普遍的百姓除了愤怒还是愤怒之外,无能为力。
但是有更多的有知识有文化的专家和学者来关注腐败问题,他们在不断的探索问题的根源。
经过努力他们发现问题出在政治制度上,。
我们伟大的改革大师邓小平说过:诸多的问题都是由于我国政治体制不完善造成的。
腐败的根源也是由于我国政治制度存在缺陷才造成的。
但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设计是完善的,只是在具体实施的环节上出了问题。
那么这具体的实施环节是什么呢?我的回答是监督职能的无力。
2、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在我国有很多的学者和专家都比较关注政治体制的改革,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和观点,特别是对监督不力的原因分析方面。
比较有代表性有以下几种:(1)权力过于集中,分工制约不够。
邓小平同志在〈〈党和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这一权力结构的主要弊端是权力过分集中。
虽然我国的政治、行政权力结构中也有分工,但往往是职能上的分工,缺乏制约意义上的分工。
我国权力结构是战争年代集权权力结构移植到社会政治体中来的,自上而下建立了一个单向走向的二维权力结构。
这个结构的特点从纵向上看,有领导向群众集中的倾向,从横向上看,有存在党政一体化、经一体化、法一体化、政法一体化和政社一体化的问题。
(2)政务公开末全面推开。
政务公开既权力运作过程的公开,是权利制约的前提,也是贯彻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运行始经的一项基本原则。
1988年以来,党和国家为加强廉正建设,在有些地方,单位试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结果依靠群众进行监督即“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这对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加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减少和惩治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但是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主要问题是没有全面推开,即使在试点单位,执行中也不够深入,有的甚至留“留后手”,关键问题不公开,以便幕后交易。
(3)法制不健全,法律约束不力。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平衡的问题。
一方面是权力与权利立法在整个立法体系中不平衡。
行政权力的立法过于膨胀,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和公的政治权利立法显得短缺,无法达到公民权利制约权力。
另一方面是管理性立法与监督性立法不平衡,亦即授权立法与限权立法的不平衡。
(4)监督机构过多,缺乏独立性,监督权权力与手段不强。
我国的监督机构为数不少,如有同级党委、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有人大、政协的监督、隶属政府的行政监督与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等。
但实践表明,监督机构的重叠设置,固然有体系完整、覆盖面宽以及相互监督的功能优点,但也出现了有的监督工作相互推诿、不能落实;有的工作多头出击,难以调整的现象。
①(5)、评价和分析权力监督的有效性应当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即:监督信息、监督建议和监督制裁。
任何权力监督,都是从监督信息的获得开始,以监督建议为核心,以监督制裁收尾的,也就是说,权力监督的实质内容,就是获取监督信息,提出监督建议,进行监督制裁。
权力监督是否有效,也应当从二个方面来分析判断,即要看到监督信息是否充分准确,监督建议与监督制裁是否确有权威并实际发挥作用。
从以上的观点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存在的监督不力的原因,专家和学者的分析可谓“入木三分”“鞭辟入里”,但是我认为这不是关键的原因。
虽然有权力过分集中,但还是有分工制约,为什么有分工制约,但确制约不了,这是一个问题;政务未全面公开推行,但有部分公开,重点或关键问题不公开,为什么会存在留“留后手”幕后交易,这些问题;权力监督体系完整,覆盖面广,但存在相互推诿,不能落实的问题;我国的法制不健全,但也有很多的法律进行制约的规定,只是法立而不行的现象严重,法制约束不力自然存在的问题,甚至有法不能依,有法不敢依的现象。
如各权力监督机关的监督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但为什么会出现监督不力或监督不能,这不仅仅是权力集中、法制、监督部门过多和政务不公开的问题,而是这些权力监督机关为什么不监督的问题。
我认为监督机关不是不能监督或没有监督的权力依据,而是不愿监督或不敢监督的问题。
为什么不愿监督或不敢监督呢?这就是监督不力的关键原因之所在。
3、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人大职能中监督职能是一项重要的职能。
我国宪法规定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权力机关,具体而言,就是有权监督我国的“一府两院”的各项活动。
但是,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人大在监督“一府两院”的过程中的无力或者是一种弱监的现实状况,特别是在监督政府和政府官员方面更显得更是软弱无能,因为我国是世界上腐败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这跟我国监督职能的软弱是有密切的联系的。
有一个被处死的官员曾说过:“在中国当官,如果做到了厅级,就没有了监督。
”②这就说明了我国监督机制在现实中的有限性,即监督职能存在对某些官员来说是不起作用的。
正如有个专家所言:近年来发生在领导干部中腐败案件犹如割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而且一茬比一茬长的快,长的高。
其除了新旧体制尚未理顺和腐朽观念影响之外,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权力监督就机制的不完善”③这可以佐证我国人大监督职能的无力。
“现实体制下,监督的效果十分不理想。
无论是形式上的单独监督,还是整体的监督合力,都没有很好的发挥出来。
”④对此,许多学者和专家做了中肯的分析。
如崔扬先生对现实监督的状况进行了细致的观察,他指出:“以人民的监督为例,在我国人民主权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主人对公仆的监督应当是最有决定作用的监督。
这种监督的基础的选举,公仆由选民或代表实践产生,选民代表决定公仆的命运。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即使经直接选举产生的最基层的单位的公仆,也很难受到选民的直接监督,当那些经选民选举产生的公仆严重侵犯选民的利益时,选民也不仅不能随时撤换,也不能进行监督。
人民在公仆面前显得软弱不堪,主仆关系完全颠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