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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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说明书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说明书

7简|繁|EN |注册|登录国务院总理新闻政策互动服务数据国情首页 > 新闻 > 政务联播 > 部门内河船舶7月起实施配员新标准记者近日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获悉,新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简称新《标准》)已发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格式随之更新至最新版本。

据了解,此次修订以立足船舶安全生产为前提,兼顾航运企业利益、船员个人权益和海事管理机构有效监管,促进内河航运健康持续发展。

据悉,新《标准》在原有配员标准的基础上作了深度、细致调整,体现出较强的问题导向性和区域针对性。

为了适应目前内河船舶驾驶台操纵主动力设备的更新升级,新的配员标准不再依据原来轮机部自动化程度“机驾合一”和“非机驾合一”来区分。

新《标准》附加了根据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增加或减少配员的规定,解决船员因疲劳驾驶引发安全事故的难题。

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参照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可提出仅适用于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新《标准》还对客船配备专职负责乘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作了修改,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按船舶实际载客人数而不是额定载客数配备相关船员。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于士航相关稿件天津港全面启动船舶岸基供电系统建设打造“绿色港口”我国将从下半年起实施更严格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小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启动长江海事2017年实现辖区内危险品船舶“零污染”事故环保部发布三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南 包括饮料酒制造业、船舶和制浆造纸业2018-03-13 11:05 来源: 交通运输部网站【字体:大 中 小】打印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7动态常务会议 | 视窗全体会议组织机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最新讲话文章媒体报道视频音频图片库总理要闻专题政务联播新闻发布人事滚动新闻文件库解读中央有关文件双创公报法律法规政策督查我向总理说句话高端访谈文津圆桌政策法规意见征集互动便民服务部门地方大厅政府权责清单服务搜索服务专题服务指数趋势快速查询数据要闻商品价格生猪信息统计公报数据说数据宪法国旗国歌国徽版图行政区划直通地方国情链接: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府网|关于本网|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网站纠错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网站标识码bm01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国务院部门网站地方政府网站驻港澳机构网站驻外机构媒体中央企业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RULES FOR CERTIFICATION OF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FOR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200620062006年04月01日生效Effective from April 01 2006北京Beijing第1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申请与费用第3节责任及其限定第4节投诉与申诉第5节信息提供与保密第2章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第1 节一般规定第2 节证书第3 章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第1 节一般规定第2 节公司审核第3 节船舶审核第4 节移动式钻井平台公司、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浮式处理及储油装置(FPSO)的审核附录1 ISM 证书失效通知书格式附录2 DOC 格式附录3 临时DOC 格式附录4 SMC 格式附录5 临时SMC 格式附件6 涉及DOC 变更的各类公司审核要求附件7 涉及SMC 变更的各类船上审核要求附录8《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 ISM 规则)第1 章总则第1 节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根据《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提供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

1.1.1.2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其所管理船舶(包括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高速船,以下涉及均同)的安全管理体系。

当本社作为船旗国政府授权的认可组织时,将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签署DOC 和/或SMC。

1.1.1.3 本社根据公司的申请实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1.1.4 本规范也规定本社处理港口国控制检查官员确定的船上SMS 缺陷的基本要求。

1.1.2 定义及缩写1.1.2.1 基于本规范的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所应用的定义如下:(1)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和修改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及其修正案。

白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需要什么材料

白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需要什么材料

⽩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需要什么材料不管⼀艘船舶建造的有多么精美,船体的结构有多么的坚固,没有船员的话,也是没有办法在海上航⾏的,不同规模的船舶需要配备的船员数量不⼀样,但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安全配员,那么在⽩银市当公民需要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时候,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去办理呢?下⾯店铺⼩编带⼤家了解。

⼀、⽩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需要什么材料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经批准的船舶图纸资料船舶建造单位质量⾃检制度船舶营运检验申请表船舶建造单位资质⼆、⽩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可航⾏:(⼀)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可从事有关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民共和国内⽔、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件。

;第⼗⼆条:船舶所有⼈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香港注册船舶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申请指引

香港注册船舶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申请指引

香港注册船舶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申请指引本指引旨在协助香港注册货船的船东/船舶经理人申请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列明申请证明书的程序、所需文件、甲板部和輪机部在不同情况下的估计人手编配水平。

1.程序和所需文件: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申请表可从互聯网上的香港海事处网站(.hk/hk/forms/pdf/msmc_app_c.pdf)(中文版)下载、或以传真或电邮方式向货船安全组索取(传真号码:(852) 2545 0556、电邮:ss_css@.hk)。

申请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无需缴费。

申请者须填妥申请表,在表格最后一页的“声明”部分签署,然后亲身或以传真或电邮方式(有关地址、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见本文第3段)把申请表连同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送交本处货船安全组高级验船主任审批:(a) 有关货船的系泊设备布置图或总布置图;(b) 验船证明书;(c) 无人看管机舱证书(如适用);以及(d) 符合证明(国际安全管理)。

未能提交充分证明文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为避免延误办理,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时应一并递交上述证明文件。

如有需要,本处或会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文件或数据。

本处如不满意船东或管理公司提出的建议,会建议另一人手编配方案,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如不赞同,可请本处验船主任上船,由船员现场示范如何在合乎安全人手编配的原则下按原有建议执行必要工作。

不过,进行评估涉及的费用须由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支付。

如船舶的设备、结构、用途或经核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规定有任何更改以致可能影响安全人手编配水平数目;人手编配水平不足以符合休息时数的相关规定;或更换管理公司;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均须重新申请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

申请人收到新证明书后,须把旧证明书交还货物安全组注销。

2. 估计人手编配水平:人手编配水平因货船大小、甲板部的系泊设备布置類别、輪机部的輪机功率与机房值班模式而有所不同。

香港注册船舶的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须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决议 A.1047(27)的规定,就船舶的安全操作和保安评估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数目和等级。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范本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范本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上海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所有人/使用人名称(盖章)XXX航运公司
申办人王XX联系电话139****1630
申请人申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表各栏目填写注意事项:
1.“船舶所有人/使用人名称(盖章)”:正式国籍填写船舶所有人名称并加盖公章,临时国籍填写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2.“联系电话”:填写申办人的手机号码。

3.所有数据请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无相应数据,请填写“无”。

4.“航区”:可分为远洋、近海、沿海、内河A或J级航区等,具体根据船检证书内容填写。

5.“船舶最低配员如何适用相应标准的陈述”:内河船舶可按照配员规则选择配备相应等级的船员。

其他船舶可填写“无特殊要求,请按配员规则配备。


6. “申请人申明”栏:由申办人签字。

7.“附送材料”栏:请按实际提交的申请材料勾选。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_3341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_3341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盖章)
申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
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威海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
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盖章)黄海造船有限公司
申办人李军联系电话0631 --- 12345678
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文件号] 1997年第9号[发文机关]交通部[发布日期] 1997-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国际航线、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航行国内沿海航线、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外,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均适用于500总吨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持有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五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到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

第六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配备应不低于《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

港务(航)监督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不予足额减免。

第七条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8.03.09•【文号】海船员〔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海船员〔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更好地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规则》附录3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规则》附录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附件1),以及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格式(附件2),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可提出仅适用于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以下简称《辖区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发布。

三、船舶应当满足其航行所在水域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舶可同时持有适用于不同适用范围的有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船舶应当向具有核发相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注明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栏签注分为以下几种:(一)船舶按照附件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以下简称《一般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J 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和《辖区标准》高于《一般标准》的水域除外)”;(二)船舶按照附件1“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辖区标准》高于《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水域除外)”;(三)船舶按照附件1“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仅限于XX省(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或者直属海事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辖区XX通航水域”;(四)如申请定线航行不超过100公里的一般船舶和短途运输的港内作业船舶、客渡船、车客渡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XX至XX”“XX港内”“XX港至XX港”。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

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

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

《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

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总5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法律名称: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业务类别:船舶管理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颁布文号:海船舶{2006}145号颁布时间:2006-04-13生效时间:2006-05-01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7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内容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新修订的内容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与修改后的配员表规定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持原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换证费用。

请各局将上述要求通知所辖的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所有人。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6.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7.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8.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船舶名称船籍港呼号总吨
船舶种类主机功率航区海区
救生设备最大额定人数机舱自动化程度
GMDSS设备情况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注: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大的副本。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材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相应标准的陈述(包括船舶航程、连续航行时间;是否昼夜航
行;GMDSS通用操作员的配备及对要求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建议的配员方案):
复印件
(2)轮机入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国际航行船舶)
(3)船体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国际航行船舶)
(4)或客船安全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国际航行船舶)
(5)船舶检验证书簿及主要内容复印件(适用国内航行船舶)
(6)乘客定额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国际航行船舶)
(7)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复印件
(8)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9)书面说明补发理由及相关支持材料(适用补发时);
(10)原证书作废的公告(连续公告3天)(适用补发时);
(11)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补发时);

船舶登记各类申请书1

船舶登记各类申请书1

新建船舶识别号申请表申请单流水号: ______________ 海事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现申请船舶识别号。

申请人声明:本申请表所填事项保证和实际情况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延误和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申请日期:年月日本船是否申请过船舶识别号:是□否□船舶定造人信息:申请人信息:申请办理人员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网络预申请时无需填写):以下由海事管理机构填写:备注:(1)新建船舶申请船舶识别号时填写此表。

(2)表内填写内容尽量齐全,带*号的是必填项,不适用栏目填写“/”。

现有船舶识别号申请表申请单流水号: ______________ 海事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现申请船舶识别号。

申请人声明:本申请表所填事项保证和实际情况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延误和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申请日期:年月日本船是否申请过船舶识别号:是□否□申请人信息:申请办理人员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网络预申请时无需填写):以下由海事管理机构填写:备注:(1)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由其它用途转为运输船舶或船舶拆分合并时填写此表,船舶曾经取得过识别号的,应当在表中一一列明。

(2)表内填写内容尽量齐全,带*号的是必填项,不适用栏目填写“/”。

(3)一艘船舶拆分成几艘船舶的,每艘船舶均应填写一张申请表,并列明拆分前船舶的识别号;几艘船舶合并成一艘船舶的,应填写一张申请表,并列明改建前所有船舶的识别号。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注:1.申请书流水号编码规则:前4位是登记机关代码,第5-8位是年份,后5位是流水号;2.申请核定使用的中英文名称请按优先次序排列;3.新登记船舶是指从国外进口或光租、以前未办理登记手续或由渔业、军事、体育运动船转为运输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盖章)年月日船填写说明:1、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法律名称: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业务类别:船舶管理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颁布文号:海船舶{2006}145号颁布时间:2006-04-13生效时间:2006-05-01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7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内容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新修订的内容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与修改后的配员表规定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持原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换证费用。

请各局将上述要求通知所辖的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所有人。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6.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7.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8.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

附录2: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2、经船舶检验部门批准(应在相关证书中标明或出具相应证明)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4、500总吨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1+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总吨及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天津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附录A

天津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附录A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范本)填写说明
船舶登记机构名称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所有人/使用人名称(盖章)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一致
申办人与身份证一致联系电话真实填写
年月日
申请人申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签字):手写年月日
填写说明:
a)表格中船名项,应按国籍证书上所记载数据填写;
b)表格中船舶识别号项,应按国籍证书上所记载数据填写;
c)表格中船舶登记号码项,应按国籍证书上所记载数据填写;
d)表格中总吨项,应按船检证书上所记载数据填写;
e)表格中主机功率项,应按船检证书上所记载数据填写;
f)表格中航区项,应按船检证书上所记载数据填写.。

18.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18.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四)《关于执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二、执法机构与岗位职责(一)执法机构1、福建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负责实施本业务流程;2、福建海事局负责除厦门、漳州辖区国际航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及证书制作发放;厦门海事局负责厦门、漳州辖区国际航线及厦门辖区国内航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及证书制作发放;其他分支海事局负责辖区国内航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及证书制作发放。

(二)岗位职责1、受理人负责《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申请的受理、决定文书的发放等;2、初审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有关材料归档和台帐登记工作等;3、复审人负责复审;4、审批人负责审批。

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①《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②(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③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④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⑤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⑥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除需要提交本流程三(一)1(1)①②④⑤⑥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①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②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适用时)。

与(临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中登记。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理解 -回复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理解 -回复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理解-回复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最小安全船员)是指在船舶上执行基本的安全工作的最低人员要求。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要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或最小安全船员必须拥有一定的技能和知识,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本文将逐步回答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问题,包括最低安全配员的背景背景和条件,他们的责任和职责,培训和认证的过程,以及为什么他们在船舶运营中至关重要。

一、最低安全配员的背景和条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背景和条件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略有所不同,但基本要求通常包括年龄限制、身体健康状况和教育背景。

例如,在国际航运业务上,一般要求申请者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

此外,申请者通常需要持有相关的专业证书,以证明其所拥有的技能和知识。

二、责任和职责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主要责任是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他们负责执行各种安全程序和操作,包括船舶的维护、执勤、设备操作和事故应急响应等。

具体的职责根据不同的船舶类型和职位略有不同,但主要包括下列几方面:1. 船舶维护:最低安全配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船舶的设备、系统和船体,以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安全性。

2. 执勤:最低安全配员需要轮班执勤,确保船舶处于安全状态,如检查报警系统、监控船舶的稳定性、进行巡视、监控供应船上的存量等。

3. 设备操作:最低安全配员会使用各种船舶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灭火器、信号设备等。

他们需要熟悉这些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正确操作。

4. 事故应急响应:最低安全配员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以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如火灾、漏油、船体破损等。

他们应能够快速、冷静地做出反应,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三、培训和认证要成为一名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申请者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认证过程。

根据IMO的要求,培训包括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

培训内容通常涵盖船舶技术、安全操作程序、急救和灭火等方面的知识。

在培训完成后,申请者需要参加相关的考试,并通过才能获得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21〕16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21〕16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21〕160 号根据工作实际,依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配员规则》),我局对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一)和《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二)见附件。

二、拖轮船舶所有人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持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换发配员证书。

三、自2022年9月1日起,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拖轮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低于《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海事管理机构为海上拖轮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可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特殊要求或条件”栏中备注港内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五、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相关航运企业,并做好落实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附件2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附件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1年8月31日——结束——。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附录1: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附录2: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2、经船检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国内航行300GT及以下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录3: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参照载重吨与总吨的比例掌握。

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6、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7、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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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船舶最低配员如何适用相应标准的陈述(包括船舶航程、连续航行时间。

是否昼夜航行。

GMDSS通用
操作员的配备及对要求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建议的配员方案):
申请人申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否则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注:1、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副本。

2 、与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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