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登记表(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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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47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良谷付冬琦徐苑效【审理法官】陈良谷付冬琦徐苑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朝先【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贺晓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张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晓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张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晓薇张强【代理律所】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朝先【被告】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陈朝先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无原件以供核对,亦无相应证据佐证,真实性难以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合同过错不可抗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康凤公司应否为陈朝先补缴社保或赔偿陈朝先社保费用33863.85元?3.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2013年11月17日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的工作日、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一审判决确认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是否正确?5.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失业保险金?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康凤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员工出具的《情况说明》、陈朝先书写的《情况说明》、陈朝先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奖惩管理办法》,依据前述证据足以认定陈朝先于2019年5月13日与同事陈刚打架,严重违反康凤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

劳动人事矛盾(纠纷)调处登记表

劳动人事矛盾(纠纷)调处登记表

附件2劳动人事矛盾(纠纷)调处登记表附件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心)调解协议书调字〔〕第号申请人,性别,民族,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性别,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矛盾纠纷缘由:。

申请人请求事项:。

在本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二、三、本协议书应于年月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履行方式为。

本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人事仲裁。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被申请人(签字):年月日调解员(签名):调解组织(盖章)年月日附件4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须知一、仲裁审查范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及随着社会发展合法成立的行业性、区域性、个人调解工作室等调解组织调解形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以下简称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

二、申请仲裁审查时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三、仲裁审查的受理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5种不予受理情形外,对于申请仲裁审查的调解协议,仲裁委均应受理。

四、需提交的材料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书2、调解协议书原件3、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劳动者一方:(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审查,提交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用人单位一方:(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副印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等。

4、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五、调解书的制发仲裁委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市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2011-2013)

广州市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2011-2013)

广州市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案例1用人单位以调岗变相辞退员工案:煮饭阿姨被调做数控车工,获赔经济补偿1万多元章兰于2000年10月进入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南番电器机械厂(以下简称“南番电器厂”)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

2011年8月,南番电器厂将47岁的章兰调至车间做数控车工,章兰因其年龄和文化程度等原因不同意调动,也未再回该厂上班。

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章兰自入职南番电器厂以来一直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现该厂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两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内容、性质均发生重大变化。

该岗位调整实际上改变了双方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章兰以用人单位没有按原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南番电器厂向章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多元。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充分合理性,其用工自主权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

本案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表面上看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没有能力胜任新岗位,用人单位是变相辞退劳动者,故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2用人单位通过竞岗降低员工薪酬案保险公司主管被降至操作岗,获赔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贺雪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单证主管,其工作岗位为管理岗。

2012年10月,保险公司开展主管岗位人员公开竞聘工作,要求部门主管岗位人员必须参加此次竞聘,而竞聘的岗位只有文秘岗主管和行政岗主管。

贺雪报名参加并在《竞聘报名表》中选择服从调剂。

同年11月,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免去贺雪综合管理部单证管理岗主管职务,后又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客户服务中心保单服务岗,该岗位属于操作岗,不属于管理岗,且薪酬比之前管理岗位有所降低。

贺雪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

刘建军、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建军、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建军、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38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文联王霞苗飞【审理法官】魏文联王霞苗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建军;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刘建军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建军【当事人-公司】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海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海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海军【代理律所】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建军【被告】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建军与安钢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同一审查明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建军与安钢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称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提供的《安阳市城市待业人员登记表》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证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鉴别: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2.用人单位是否根据某种分配原则组织工资分配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方式领取劳动报酬;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4.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

本案中刘建军未提交证据证明安钢集团公司向其发过工资,对其进行过管理、指挥和监督。

刘建军主张其与安钢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刘建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登记表(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登记表(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登记表(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性质:
本案联系人
电话


姓名
岗位
电话
户口:□城镇□农村
实际上班地点:
员工手里可能掌握
的单位材料
□劳动合同
□名片□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工资条
□考勤表□其它: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是□否
□其他人大部分已签订□其他人大部分未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是□否
是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否
是否通知工会:□是□否
是否领取经济补偿金:□是□否
金额:
是否填写了交接单、或其它交接手续:
其他:




每天工作时间:上午至;下午至
每周/月休息天;
是否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
是否安排补休:□是□否
已支付月平均加班费
加班费支付是否有证据:□是□否
考勤方式:□打卡□人工考勤表□无
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是□否
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
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否
何种证据: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
是否支付赔偿金:□是□否
其他:
目前
案件
进程
□立案前协商□对方已立案□已裁决□已调解
□已诉至法院一审□已诉至法院二审
下次开庭时间:年月日




□仲裁委或法院有关通知□劳动监察通知
□申请书□裁决书□劳动争议民事起诉状□答辩状
未休年假原因:
是否支付年休假报酬:□是□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一、基本信息1. 申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2. 性别:男女3. 年龄:______岁4.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5.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6.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7.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二、被诉单位信息1.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2.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3.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三、申诉请求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在此处详细说明您的仲裁请求,包括要求支付的具体金额、恢复劳动关系等)四、事实和理由1. 事实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在此处详细描述劳动争议的事实经过,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五、证据清单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列出您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出勤记录等)六、声明与授权1. 我确认上述所填内容均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确认劳动关系案例(3篇)

法律确认劳动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劳动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确认劳动关系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依据、程序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乙为该公司员工。

乙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厨师一职。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3月,乙因工作原因受伤,导致左腿骨折。

乙向甲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公司认为乙不属于公司员工,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乙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通知甲公司和乙双方参加仲裁。

2.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出乙不属于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乙则提供以下证据证明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1)乙入职甲公司时的入职登记表,证明其入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2)乙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证明其自2010年1月1日起一直在甲公司工作;(3)甲公司支付乙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往来;(4)乙受伤期间,甲公司曾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3.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等规定,认定甲公司与乙存在劳动关系。

四、法院审理过程1. 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出乙不属于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乙则提供与仲裁庭相同的证据。

3.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等规定,认定甲公司与乙存在劳动关系。

五、案例分析1. 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第七条、第十条等条款对劳动关系确认的具体程序和条件进行了规定。

2. 劳动关系确认的程序(1)劳动者提供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属于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3)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根据证据,依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范文(五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范文(五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范文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

深入了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电话,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馈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治保会、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黑社会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持行。

北京城建集团杭州亚包工程总承包部第三篇。

劳动纠纷处理,劳动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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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薪留职人员在约定期满后,未与单位办理延续手续,也未对单位付出实际劳动,而单位未对其支付劳动报酬。

2、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已没有劳动权利义务,单位可行使对“空壳”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权。

3、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劳动纠纷诉讼时效是从劳动纠纷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当劳动者就报酬被拖欠、克扣与雇佣方发生纠纷时,有关方面判断纠纷发生的时间,不能简单地把“发薪日未发薪”视为纠纷发生之日,而应以劳动者追索被拒绝之日算起,以避免不法单位借助“时效”来逃避法律责任。

4、企业辞退、解聘或开除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是正常现象。

但由于一些企业开具的处理意见书中使用的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印章,而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结果被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为无效。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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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顾名思义,应是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需要填写的表格。

那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流程是什么,这些都是我们为了解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所要了解的内容。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来回答以上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顾名思义,应是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需要填写的表格。

那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流程是什么,这些都是我们为了解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所要了解的内容。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来回答以上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是在劳动争议被受理后,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表。

▲二、产生劳动争议的几种情况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注意:单就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委不会处理,此类案件由社保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

▲三、需要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流程确定自己的案件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后,就开始准备申请仲裁的材料,一般需准备以下材料: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份数:根据被申请人的人数 2);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份数:1份);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份数:1份);4 、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根据被申请人的人数 2)。

准备好材料后,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立案。

仲裁委收到材料后一般会在5日确定是否立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三个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26日至27日,省法院在舟山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

与会代表就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第三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六条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2月6日)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一)、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目前暂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

在高院和上海市劳动局于1996年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研讨时,考虑到如果受理国(境)外劳动者在本市单位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同于鼓励非法就业,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规定。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这类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考虑到受理后也可以宣告无效的方式否定其合法性,因此作出上述调整,同时考虑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暂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理由〗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境)外自然人的非法就业当然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但国(境)外自然人在我国非法就业发生的劳动权利业务争议,又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如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二)、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擅自招用劳动者在本市就业,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以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说明〗本条是关于国(境)外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擅自招用劳动者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如何从程序上处理的规定。

随着个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国(境)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他们用工中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过去高院和劳动局的有关文件曾规定,未通过一定程序擅就业发生争议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劳务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劳务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劳务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您好,您说的是指劳动纠纷的话,那么可以先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例如劳动合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可以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有:(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务纠纷需要什么证据劳动仲裁需要哪些证据? 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 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 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 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 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劳动诉讼中怎样举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说明:根据省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对市02年研讨会综述第四十二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18、因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致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现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请求确定被告。原用人单位只请求解决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问题,可只以劳动者为被告;如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提出经济损失索赔请求,应将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⑴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及其组织机构代码;
⑵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⑶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前款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按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即国有企业为其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为其开办者或出资者;法人型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
本条是根据省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对市02年研讨会综述第四十二条关于在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而注销等情况下,当事人如何确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说明:本条是对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相关责任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如双方之间存在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而劳动者违反该协议,用人单位由此要求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因该协议属于劳动合同部分,故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而如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因侵权责任属于普通民事责任,因按普通民事程序处理,故不作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1.文书的基本知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是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

劳动争议是指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的争执。

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纠纷作出判断和处理的一种保护自我权利的方式。

其所作出的仲裁决定具有独立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它的效力较之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要强得多。

2.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要求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申诉人基本情况;②被诉人;③申诉内容;④承办人处理意见等。

制作要求参见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中的“说明”。

3.格式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说明:①本登记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2条的规定制定的。

②本登记表是为了准确记录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时间,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诉书进行审查而供申诉人填写使用的。

③凡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诉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均须填写申诉登记表,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争议案件,如果申诉人是口头提出的或者书面提出书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应向申诉人提供统一格式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并给予指导,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审批。

承办人初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执意要求申诉,承办人仍应允许申诉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批。

④通过对劳动争议申诉登记表和申诉书的初步审查,对于那些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且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承办人可以提供调解服务,并将处理结果在“备注”栏中予以记载,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统计工作提供依据。

最新:山东高院、人社厅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10个典型案例

最新:山东高院、人社厅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10个典型案例

最新:山东高院、人社厅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10个典型案例9月25日上午,山东高院和省人社厅联合召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及仲裁工作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近年来山东法院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情况,公布了五起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典型案例;省人社厅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有关情况,公布了五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诉讼案件)案例一、互助性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裁判要点】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将专业合作社等互助组织纳入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范围,互助性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一、基本案情戚某主张自1999年起开始在某居委会任出纳会计,2017年12月,经选举成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

2017年2月,某合作社召开股东代表扩大会议,一致同意由戚某牵头,组织股东成立自查自纠小组,因此戚某与某合作社发生纠纷,要求某合作社支付停发的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工资。

二、仲裁及诉讼请求戚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合作社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工资46200元。

戚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合作社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工资46200元。

戚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合作社支付戚某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工资46200元。

戚某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处理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戚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戚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裁定:驳回戚某的再审申请。

四、争议焦点及裁判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戚某的诉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戚某一审中请求某合作社支付其工资46200元,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戚某向某合作社主张支付工资报酬的前提是双方间存在一方单纯提供正常劳动,而另一方支付对价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力交换关系。

辽宁省渡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符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渡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符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渡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符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5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慧徐文彬朴海花【审理法官】程慧徐文彬朴海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宁省渡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符静【当事人】辽宁省渡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符静【当事人-个人】符静【当事人-公司】辽宁省渡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辽宁省渡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符静【本院观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向本院提交对本案事实具有实质影响的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被上诉人将该合同偷走,依据该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不能推断出双方必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偷走了该书面劳动合同,故上诉人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因疫情原因造成经营困难而向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亦在此后没有再到岗工作,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周桂芹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周桂芹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周桂芹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0【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42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周桂芹【当事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周桂芹【当事人-个人】周桂芹【当事人-公司】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文杰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文杰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文杰【代理律所】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被告】周桂芹【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周桂芹的请求是否适用仲裁时效;2.周桂芹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自1997年7月2日至2000年6月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确认之诉,不存在权利义务被侵害的情形,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为周桂芹缴纳了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以及自2000年7月起的社会保险费。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周桂芹自入职起至今在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工作。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周桂芹的请求是否适用仲裁时效;2.周桂芹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自1997年7月2日至2000年6月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本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确认之诉,不存在权利义务被侵害的情形,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黄绍勇、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绍勇、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绍勇、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3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肖肖邓杰黄向洁【审理法官】郑肖肖邓杰黄向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绍勇【当事人】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绍勇【当事人-个人】黄绍勇【当事人-公司】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雄军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熊利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颜梅君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雄军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熊利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颜梅君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雄军熊利颜梅君【代理律所】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绍勇【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绍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绍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

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与黄绍勇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1989年7月至1992年6月30日,但是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合理解释为何直至1999年才向黄绍勇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结算书》,据此可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1998年12月31日终止。

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认可黄绍勇提交的《安装电工作业操作证》上其公章的真实性,虽然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否认该证上的内容,但是无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采信该证上载明的黄绍勇工作时间。

王志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志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志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辽14民终5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俊芬焦娇牛广兴【审理法官】朱俊芬焦娇牛广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志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当事人】王志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志强【当事人-公司】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丹姝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周汉勇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丹姝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周汉勇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丹姝周汉勇【代理律所】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志强【被告】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本院观点】2007年12月份王志强入职华润雪花啤酒(葫芦岛)有限公司工作,员工招聘登记表中王志强填写的工作经历89年-99年兴城市啤酒厂工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7年12月份王志强入职华润雪花啤酒(葫芦岛)有限公司工作,员工招聘登记表中王志强填写的工作经历89年-99年兴城市啤酒厂工作。

王志强提供的《养老保险手册》载明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按20%的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

王志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一直在兴城菊花啤酒工作,故王志强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

王志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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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裁决书 □劳动争议民事起诉状 □答辩状
□劳动合同 □考勤表或打卡记录 □入职登记表或员工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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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 □工资发放表或工资条、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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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协商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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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上述材料如有则打勾,可待日后提交。
预计代理费用: 意向:□好 □一般 □差
年 月 日
□ 双方口头协商离职 □ 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书离职
其它:
离职手续情况
是否领取经济补偿金: 金额:
是否填写了交接单、或其它交接手续:
加班情况
每天工作时间:上午至;下午至
每周/月休息天;已支付月平均加班费
考勤方式: □打卡 □人工考勤表 □无
是否拖欠工资(无拖欠不填)
拖欠月份:金额:
拖欠月份:金额:
总计:
委托授权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两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授权委托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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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律师: 律师助理: 咨询收费:
□ 其它:
员工是否占有单位款项:□无□有 金额:
具体情况:




原工作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有无中断: □无 □有
中断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月工资(含奖金、提成):
月饭补: 月交通补贴: 月通讯补贴:
其它补贴或津贴名称: 金额:
离职情况
□ 单位口头通知离职 □单位书面通知离职
□ 员工口头通知离职 □员工书面辞职信离职
社保/公积金
□养老 □医疗 □失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工伤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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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与工资相符 □不相符
个税
正常缴纳□ 未缴纳□
年休假
年份:休假天数:
年份:休假天数:
补充说明:
目前案件进程
□ 立案前协商 □对方已立案 □已裁决 □已调解
□ 已诉至法院一审 □已诉至法院二审
下次开庭时间:年月日




□仲裁委或法院有关通知 □劳动监察通知
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登记表(用人单位)
注:加黑部分为重点,必须了解的领域。


准确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性质:
签订劳动合同:□是 □否 □其他人大部分已签订 □其他人大部分未签订
不签原因:
本案联系人
电话


姓名
岗位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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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班地点:
员工手里可能掌握
的单位材料
□ 劳动合同 □名片 □工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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