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委托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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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委托销售协议
委托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受托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根据《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及《产品销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双方共赢的原则上,双方就黎阳嘉苑小区地下车库停车位的销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方将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黎阳嘉苑小区地下总共车位
(含人防工程车位)个委托受托方进行代理销售。
第二条:车库限定销售对象为黎阳嘉苑小区业主除此之外严禁销售他人。
第三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委托方式有以下两种供双方选择
(1)第一种:打包式销售委托方一次性按照万元/位(不含大小须有相关使用证件、产权证件等)委托给受托方进行销售,受托方以什么方式、什么价格销售与委托方无任何关系,委托方也不参与干涉销售不再另行支付销售期间的服务费。
(2)第二种:提成式委托方按照销售车位数量或者金额给与受托方销售提成具体见如下。
1、委托期间经由受托方代为出售的,委托方同意向受托方以车位数量提取
销售服务费:
具体见下表所示
2、委托期间经由受托方代为出售的,委托方同意向受托方以销售总金额的20%提取销售服务费。
第五条:本协议车库出售交易中所涉及委托方引发的相关税费第一种打包式费用由受托方承担,第二种方式提成式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六条:服务费支付期限:车库正式过户后三天内支付。
第七条:委托期内受托方应通过走访、网络、媒体广告等方式积极介绍出售本协议项下的车库车位并谨慎盘查购买者的身份是否适格,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不管本协议项下车库是否出售,均由受托方承担并不再另行计算。
第八条:本协议属于独家委托协议,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委托方不得与其他第三方就本协议项下车库再签订相关出售协议。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委托方:受托方: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