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生产、销售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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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的,如何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的,如何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的,如何处罚近年来,因为一些企业或个体生产、销售劣药而导致的严重后果时有发生。

而这样的恶劣行为不仅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因此,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严格进行处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消费者的权益。

一、依法惩处所有违法行为对于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应属于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相关部门应该对所有的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以达到震慑和惩处罪犯的目的。

同时,对销售劣药的行为也应进行惩处。

销售劣药的个人或企业,往往会从中牟取暴利,因此购买这些药品的消费者往往会被诱导、被骗取。

因此,这一行为不仅存在着刑事犯罪的可能,还违反了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打击和处罚。

二、坚决没收违法所得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通常会获得巨额的非法利益,因此对于已经进行过上述行为的个人或企业,应坚决对其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以降低其犯罪意愿。

同时,这也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除不良影响,让生产、销售健康药品成为消费者的权利和保障。

三、加强行政处罚和行业监管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个人和企业,应该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既可以降低犯罪分子的效益,也可以提高整个行业的质量和安全性。

另外,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药品行业的监管,设置严格的检测标准和生产环节管制,对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

四、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社会危害,应向公众进行宣传和教育。

这既可以提高人们的食品安全和用药安全意识,也可以强制性地规范整个行业链条的行为和模式。

此外,通过宣传和教育,还能让消费者更加了解他们的权益和维权途径,让他们有所警惕和自我保护能力。

综上所述,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应该进行严厉的惩处。

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可以很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行业的标准和质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释义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释义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释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是关于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介绍: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定义:生产、销售假药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众健康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等。

法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定义:生产、销售劣药是指行为人生产、销售的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药品成分含量不足、药品质量不稳定、药品过期等。

法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行为:定义: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药品生产或制剂制作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私自购进原料药进行生产、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等。

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定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药品销售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私自购进药品进行销售、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等。

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的行为:定义:生产、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是指行为人生产的药品未经国家注册或者备案程序,或者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作者:————————————————————————————————日期: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1.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认定规定了八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对劣药的认定规定了六种情形:“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卫生法上的法律责任即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内容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律规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一、法定传染病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一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二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百日咳、白喉、猩红热、淋病、梅毒、血吸虫病、疟疾等26种;三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等11种;二、传染病防治方针与管理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三、传染病预防与疫情报告一传染病的预防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工作;医疗机构的预防工作;其他相关的预防工作;二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义务疫情报告人和责任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报告时限、方式日常疫情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疫情报告;有关部门的疫情报告和通报;四、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及医疗救治一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医疗机构的隔离治疗措施;疾控机构的疫情控制措施;政府的隔离措施;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疫区宣布及封锁;二医疗救治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被传染病污染的相关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五、相关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 还有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制度;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四、报告与信息发布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需要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五、应急处理政府对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职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应急处理职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应急处理职责;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职责;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责;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第四节药品管理法律制度一、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一医疗机构药剂技术工作人员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规定二、相关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二民事责任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受贿罪;渎职罪;第五节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一、医疗事故的概念与分级一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二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与排除一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的设置与分工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1.鉴定程序的启动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委托: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2.成立鉴定专家组3.收集材料4.听取陈述答辩5.作出结论第六节医疗侵权法律制度一、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特殊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以下情况:医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方义务与侵权法律责任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诊疗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医药相关制品质量保证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病历资料填写、保管及提供义务与法律责任;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义务;不实施不必要检查的义务;紧急情况下的救治义务;三、医疗机构的免除赔偿责任事由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四、患方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一对直接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费二对间接受害人的赔偿范围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费第二章医学伦理道德第一节医学伦理学概述一、医学伦理学的概念医学伦理学是以医德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理和主要准则,在解决医学实践中人们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医学与生态之间的道德问题而形成的学说体系,是医学与伦理学相互交叉的新兴学科;二、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一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医学实践中所有的医德现象;具体研究对象主要涉及医患之间的道德现象、医际之间的道德现象、医社之间的道德现象、医学科研道德现象、生命道德现象五大课题;二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医德基本理论;医德规范体系;医德实践规律和医德现实难题;第二节医德基本原则与规范一、医德基本原则一医德基本原则的概念医德基本原则是医德规范体系中居统帅和主导地位的最高规范,简称医德原则;它是某一医学发展阶段及特定社会背景之中的医德基本精神的集中反映,是医德规范体系构建基础和直接根据,是调节各种医德关系都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和最高要求;二我国当代医德基本原则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三医德基本原则内涵1.知情同意2.医疗最优化3.医疗保密4.生命价值四生命伦理四原则1.尊重原则2.不伤害原则3.有利原则4.公正原则二、医学道德规范一医学道德规范的概念医学道德规范是在医疗活动中应遵守的伦理标准或准则,它是在医德原则的指导下,协调医务人员人际关系及医务人员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或具体要求,也是培养医务人员医德品质的具体标准,简称医德规范;二医德规范的作用1.医学道德准则体系中的构成主体2.医德规范是进行医学道德评价的直接尺度3.医德规范是实施医院管理的重要依据4.医德规范是医学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三医德规范的主要内容1.以人为本,救死扶伤2.钻研医术,精益求精3.平等交往,一视同仁4.举止端庄,语言文明5.廉洁行医,遵纪守法6.诚实守信,保守医密7.互尊互学,团结协作8.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第三节医疗人际关系伦理一、医患关系伦理一医学关系中的医患关系1.医患关系的概念医患关系是指医方与患方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基于病人健康利益所构成的的一种医学人际关系;2.医患关系的内容医患关系分为技术关系与非技术关系,非技术关系包括道德关系、经济关系、价值关系和法律关系;3.医患关系的性质医患关系是信托关系和契约关系4.医患关系特征1医患双方目的的共同性2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3医患双方利益的一致性;二医患关系模式1.医患关系模式概念医患关系模式是指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描述和概括医患关系的标准样式;2.常见医患关系模式1维奇模式:纯技术模式,权威模式,契约模式;2布朗斯坦模式:传统模式,人本模式;3萨斯—荷伦德模式:主动——被动型,指导——合作型,共同参与型;三医患冲突1.医患冲突的原因1社会方面的因素2医院管理方面的因素3医务人员方面的因素4患者方面的因素2.医患和谐的伦理诉求1完善和谐医患关系的制度设计2完善和谐医患关系的医院规章建立3强化医师职业伦理精神四医患沟通1.医患沟通概念医患沟通是指在医疗卫生保健工作中,医患双方围绕疾病的相关问题,以医方为主导,通过有效的多途径的信息交流,科学地引导病人及家属认定治疗方案及配合治疗,使医患双方形成互信理解的合作关系的过程;2.医患沟通的伦理意义1实践“人是目的”的伦理价值2发挥道德情感的专递作用3推动人道主义精神的发展4促进医患双方道德境界的提升3.伦理在医患沟通中的作用1奠定医患沟通的思想基础2营造医患沟通的良好氛围3提供医患沟通的行为准则4.医患沟通的伦理考量1沟通缺失,医患之间彼此失去信任2沟通简单,患者知情同意权得不到实现3沟通不畅,患者对健康期望值过高5.医患沟通的伦理准则1尊重2有利3公正4诚信6.医患沟通的伦理目标1增进医患互信2体现人文关怀二、医际关系伦理医际关系是指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医际关系的内容:医生与医生的关系,医生与护士的关系,医护人员与医技人员的关系,医务人员与管理、后勤人员的关系;一医际关系的主要特点1.医际关系的协同性2.医际关系的平等性3.医际关系的综合性4.医际关系的同一性二医际冲突的主要原因1.医德滑坡2.管理问题3.利益冲突4.传统观念的作用5.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三医际和谐的伦理诉求1.人格上的相互尊重2.工作上相互支持3.学术上坚持真理三、医社关系伦理医社关系是指医务人员与社会之间、医疗卫生部门与社会有关部门之间的群体性关系;一医社冲突的主要原因1.供需矛盾2.行为异常3.生存环境与生活习惯的影响4.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引发的医疗实践中的难题5.社会改革与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影响二医社和谐的伦理诉求1.社会公益第一原则2.互惠互利原则3.社会效益优先原则第四节临床诊疗伦理一、一般临床诊疗伦理一临床诊疗的道德要求1.既要关注疾病,又要关心病人2.既要发挥医务人员的主导性,又要调动病人的主体性3.既要维护病人利益,又要兼顾社会公益4.既要开展躯体疾病服务,又要开展心理和社会服务二临床诊断伦理原则1.及时诊断原则2.准确诊断原则三临床治疗伦理原则1.生命至上原则2.有效原则3.自主原则4.择优原则二、临床诊断的道德要求一问诊的道德要求1.举止端庄、态度和蔼2.语言得当 ,通俗易懂3.耐心倾听,正确引导4.专心致志,慎言守密二体检的道德要求1.全面系统,认真仔细2.关心体贴,减少痛苦3.尊重患者,注意保密三辅助检查的道德要求1.综合考虑、合理选择2.知情同意、尽职尽责3.科学分析、切忌片面三、临床治疗的道德要求一药物治疗的道德要求1.对症下药,因人施治2.合理配伍,适时调整3.药以致用,药尽其用4,忠于职守,从严管理二手术治疗的道德要求1.高度重视,充分准备2.严肃认真,精益求精3.齐心协力,密切配合4.严密观察,加强监护三康复治疗的道德要求1.高度同情,理解尊重2.体谅宽容,耐心帮助四心理治疗的道德要求1.真诚相待,取信病人2.全面了解,统筹治疗3.明确诊断,灵活施治4.注重修养,宽容仍让五急救治疗的道德要求1.分秒必争,全力以赴2.常备不懈,沉着冷静3.集思广益,团结协作4.优化技能,强化功底5.人性服务,呵护心灵6.胆大心细,坚守慎独第五节临终关怀与死亡的伦理一、临终关怀伦理一临终关怀的概念指现代医学治愈无望的患者提供缓解极端痛苦,维护生命尊严,帮助临终者安宁走完生命最后历程,对于临终者家属提供包括居丧在内的生理和心理关怀的一系列立体化社会卫生保健服务;二临终关怀的伦理原则1.照护为主的原则2.全方位服务的原则3.人道主义原则4.适度治疗原则5.注重心理需要的原则三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1.临终关怀符合生命价值论和公益论原则,体现了生命神圣、质量和价值的统一,强调义务论和公益论的统一2.临终关怀是现实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3.临终关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临终关怀避开了安乐死的道德难题二、安乐死伦理一安乐死概念在病人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已濒临不可逆转的死亡且备受病痛折磨,为消除其肉体和精神痛苦,应其要求,应用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死亡方式;二安乐死的伦理纷争1.赞成安乐死的观点1符合病人自身利益2尊重病人死亡方式的选择3体现了生命价值原则4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2.反对安乐死的观点1安乐死有悖传统医德2安乐死侵犯人的权利3安乐死有碍医学科学的发展4安乐死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到目前为止,全球仅荷兰和比利时安乐死已合法化;三、死亡伦理一死亡标准心肺死亡标准和/或脑死亡标准目前世界各国一元死亡标准和二院死亡标准两种形式并存;有的国家采用一元的心肺死亡标准,即心肺死亡是判断死亡的唯一条件,如我国;有的国家采用一元的脑死亡标准如芬兰,将脑死亡作为确定为判断死亡的唯一条件;但多数国家采用两个标准并存的形式;二确立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1.有利于科学地判定死亡,更好地维护生命的尊严2.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3.有利于器官移植的开展4.有利于道德和法律责任的确定第六节公共卫生伦理一、公共卫生伦理的概述一公共卫生,是预防疾病、延长人的寿命和促进人的身心健康的一门科学,又称公共健康,概念的提出是针对传统注重个体健康而言;二公共卫生工作特点1.工作对象的群体性2.工作结果的统计性3.工作过程的公众性;三公共卫生工作道德特点1.道德目标的超前性2.道德目标的社会性3.道德目标评估的滞后性四公共卫生工作者的道德责任1.自觉地以大卫生观指导职业活动2.以健康教育为工作重点3.以维护公共卫生和实现预防保健为最终工作目标二、公共卫生工作的伦理原则一效用原则二公正原则三互助原则四尊重原则第七节医学科研伦理一、医学科研伦理一医学科研基本特点1.研究对象的特殊性2.研究对象的差异性3.研究过程的复杂性4.研究内容的广泛性5.研究结果的两重性二医学科研伦理概念医学科研伦理又称医学科研道德,是指医学科研领域中医德现象的总和,是调整各种科研利益关系,解决各种伦理问题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三医学科研伦理意义1.推动医学科研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2.处理医学科研利益关系的重要规范3.把握医学科研方向的重要思想保障4.进行医学科研评价的重要标准三医学科研中的伦理矛盾1.研究主体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利益矛盾2.研究对象的权益与医学科学发展之间的利益矛盾3.研究者群体内部的利益矛盾四医学科研的伦理准则1.热爱科学2.实事求是3.献身事业4.勇于创新5.团结协作二、人体实验伦理一人体实验概念人体实验是指以人为受试对象,用人为的实验手段,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科学考察和研究的活动过程;二人体实验的伦理意义1.人体实验是医学的起点和发展手段2.人体实验是医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动物实验之后,常规临床应用之前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也是医学实验的最后阶段三人体实验的道德原则1.正当目的原则2.知情同意原则3.维护受试者利益的原则4.社会需要原则四人体实验的国际法规1.纽伦堡法典2.赫尔辛基宣言;三、动物实验伦理一动物实验概念动物实验指为了获得有关生物学、医学等方面的新知识或解决具体临床问题的新手段,在实验室内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的科学研究;二动物试验的伦理原则1.科学与伦理并重的实验设计与试验过程原则2.取代、减量与精确化原则四、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一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人类胚胎干细胞是指从人的早期胚胎中提取的一种细胞,它具有“发育全能性”的功能,能分化成人体的200多种细胞,形成机体的任何组织器官;1.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意义1细胞分化机制的研究2人胚胎发育及疾病发生发展的有关研究3新药研制和开发4癌症的治疗5神经系统疾病的治疗等多种疾病的治疗2.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伦理原则1尊重原则2知情同意原则3安全和有效原则4防止商品化原则;二克隆技术研究伦理克隆技术指在人工干预和控制条件下实现使生物无性繁殖的过程及结果;1.克隆技术研究的伦理意义1有利于生命科学的基础研究2有利于人类医疗科学的发展2.克隆技术研究的伦理问题1改变生物的多样性问题2胚胎克隆问题三人类基因研究和应用伦理。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17刑法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7刑法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关于工、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侵害国家、单位、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生产和销售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仍然只构成一罪而不是数罪。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又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收益,包括成本和利润。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但是,并不是尚未出售的就一律不定罪。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这里所说的“货值金额”,是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部门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过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是构成牛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两个重要条件。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卫生法上的法律责任即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内容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律规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一、法定传染病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一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二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百日咳、白喉、猩红热、淋病、梅毒、血吸虫病、疟疾等26种;三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等11种;二、传染病防治方针与管理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三、传染病预防与疫情报告一传染病的预防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工作;医疗机构的预防工作;其他相关的预防工作;二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义务疫情报告人和责任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报告时限、方式日常疫情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疫情报告;有关部门的疫情报告和通报;四、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及医疗救治一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医疗机构的隔离治疗措施;疾控机构的疫情控制措施;政府的隔离措施;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疫区宣布及封锁;二医疗救治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被传染病污染的相关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五、相关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 还有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制度;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四、报告与信息发布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需要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五、应急处理政府对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职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应急处理职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应急处理职责;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职责;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责;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第四节药品管理法律制度一、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一医疗机构药剂技术工作人员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规定二、相关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二民事责任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受贿罪;渎职罪;第五节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一、医疗事故的概念与分级一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二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与排除一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的设置与分工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1.鉴定程序的启动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委托: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2.成立鉴定专家组3.收集材料4.听取陈述答辩5.作出结论第六节医疗侵权法律制度一、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特殊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以下情况:医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方义务与侵权法律责任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诊疗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医药相关制品质量保证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病历资料填写、保管及提供义务与法律责任;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义务;不实施不必要检查的义务;紧急情况下的救治义务;三、医疗机构的免除赔偿责任事由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四、患方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一对直接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费二对间接受害人的赔偿范围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费第二章医学伦理道德第一节医学伦理学概述一、医学伦理学的概念医学伦理学是以医德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理和主要准则,在解决医学实践中人们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医学与生态之间的道德问题而形成的学说体系,是医学与伦理学相互交叉的新兴学科;二、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一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医学实践中所有的医德现象;具体研究对象主要涉及医患之间的道德现象、医际之间的道德现象、医社之间的道德现象、医学科研道德现象、生命道德现象五大课题;二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医德基本理论;医德规范体系;医德实践规律和医德现实难题;第二节医德基本原则与规范一、医德基本原则一医德基本原则的概念医德基本原则是医德规范体系中居统帅和主导地位的最高规范,简称医德原则;它是某一医学发展阶段及特定社会背景之中的医德基本精神的集中反映,是医德规范体系构建基础和直接根据,是调节各种医德关系都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和最高要求;二我国当代医德基本原则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三医德基本原则内涵1.知情同意2.医疗最优化3.医疗保密4.生命价值四生命伦理四原则1.尊重原则2.不伤害原则3.有利原则4.公正原则二、医学道德规范一医学道德规范的概念医学道德规范是在医疗活动中应遵守的伦理标准或准则,它是在医德原则的指导下,协调医务人员人际关系及医务人员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或具体要求,也是培养医务人员医德品质的具体标准,简称医德规范;二医德规范的作用1.医学道德准则体系中的构成主体2.医德规范是进行医学道德评价的直接尺度3.医德规范是实施医院管理的重要依据4.医德规范是医学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三医德规范的主要内容1.以人为本,救死扶伤2.钻研医术,精益求精3.平等交往,一视同仁4.举止端庄,语言文明5.廉洁行医,遵纪守法6.诚实守信,保守医密7.互尊互学,团结协作8.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第三节医疗人际关系伦理一、医患关系伦理一医学关系中的医患关系1.医患关系的概念医患关系是指医方与患方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基于病人健康利益所构成的的一种医学人际关系;2.医患关系的内容医患关系分为技术关系与非技术关系,非技术关系包括道德关系、经济关系、价值关系和法律关系;3.医患关系的性质医患关系是信托关系和契约关系4.医患关系特征1医患双方目的的共同性2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3医患双方利益的一致性;二医患关系模式1.医患关系模式概念医患关系模式是指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描述和概括医患关系的标准样式;2.常见医患关系模式1维奇模式:纯技术模式,权威模式,契约模式;2布朗斯坦模式:传统模式,人本模式;3萨斯—荷伦德模式:主动——被动型,指导——合作型,共同参与型;三医患冲突1.医患冲突的原因1社会方面的因素2医院管理方面的因素3医务人员方面的因素4患者方面的因素2.医患和谐的伦理诉求1完善和谐医患关系的制度设计2完善和谐医患关系的医院规章建立3强化医师职业伦理精神四医患沟通1.医患沟通概念医患沟通是指在医疗卫生保健工作中,医患双方围绕疾病的相关问题,以医方为主导,通过有效的多途径的信息交流,科学地引导病人及家属认定治疗方案及配合治疗,使医患双方形成互信理解的合作关系的过程;2.医患沟通的伦理意义1实践“人是目的”的伦理价值2发挥道德情感的专递作用3推动人道主义精神的发展4促进医患双方道德境界的提升3.伦理在医患沟通中的作用1奠定医患沟通的思想基础2营造医患沟通的良好氛围3提供医患沟通的行为准则4.医患沟通的伦理考量1沟通缺失,医患之间彼此失去信任2沟通简单,患者知情同意权得不到实现3沟通不畅,患者对健康期望值过高5.医患沟通的伦理准则1尊重2有利3公正4诚信6.医患沟通的伦理目标1增进医患互信2体现人文关怀二、医际关系伦理医际关系是指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医际关系的内容:医生与医生的关系,医生与护士的关系,医护人员与医技人员的关系,医务人员与管理、后勤人员的关系;一医际关系的主要特点1.医际关系的协同性2.医际关系的平等性3.医际关系的综合性4.医际关系的同一性二医际冲突的主要原因1.医德滑坡2.管理问题3.利益冲突4.传统观念的作用5.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三医际和谐的伦理诉求1.人格上的相互尊重2.工作上相互支持3.学术上坚持真理三、医社关系伦理医社关系是指医务人员与社会之间、医疗卫生部门与社会有关部门之间的群体性关系;一医社冲突的主要原因1.供需矛盾2.行为异常3.生存环境与生活习惯的影响4.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引发的医疗实践中的难题5.社会改革与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影响二医社和谐的伦理诉求1.社会公益第一原则2.互惠互利原则3.社会效益优先原则第四节临床诊疗伦理一、一般临床诊疗伦理一临床诊疗的道德要求1.既要关注疾病,又要关心病人2.既要发挥医务人员的主导性,又要调动病人的主体性3.既要维护病人利益,又要兼顾社会公益4.既要开展躯体疾病服务,又要开展心理和社会服务二临床诊断伦理原则1.及时诊断原则2.准确诊断原则三临床治疗伦理原则1.生命至上原则2.有效原则3.自主原则4.择优原则二、临床诊断的道德要求一问诊的道德要求1.举止端庄、态度和蔼2.语言得当 ,通俗易懂3.耐心倾听,正确引导4.专心致志,慎言守密二体检的道德要求1.全面系统,认真仔细2.关心体贴,减少痛苦3.尊重患者,注意保密三辅助检查的道德要求1.综合考虑、合理选择2.知情同意、尽职尽责3.科学分析、切忌片面三、临床治疗的道德要求一药物治疗的道德要求1.对症下药,因人施治2.合理配伍,适时调整3.药以致用,药尽其用4,忠于职守,从严管理二手术治疗的道德要求1.高度重视,充分准备2.严肃认真,精益求精3.齐心协力,密切配合4.严密观察,加强监护三康复治疗的道德要求1.高度同情,理解尊重2.体谅宽容,耐心帮助四心理治疗的道德要求1.真诚相待,取信病人2.全面了解,统筹治疗3.明确诊断,灵活施治4.注重修养,宽容仍让五急救治疗的道德要求1.分秒必争,全力以赴2.常备不懈,沉着冷静3.集思广益,团结协作4.优化技能,强化功底5.人性服务,呵护心灵6.胆大心细,坚守慎独第五节临终关怀与死亡的伦理一、临终关怀伦理一临终关怀的概念指现代医学治愈无望的患者提供缓解极端痛苦,维护生命尊严,帮助临终者安宁走完生命最后历程,对于临终者家属提供包括居丧在内的生理和心理关怀的一系列立体化社会卫生保健服务;二临终关怀的伦理原则1.照护为主的原则2.全方位服务的原则3.人道主义原则4.适度治疗原则5.注重心理需要的原则三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1.临终关怀符合生命价值论和公益论原则,体现了生命神圣、质量和价值的统一,强调义务论和公益论的统一2.临终关怀是现实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3.临终关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临终关怀避开了安乐死的道德难题二、安乐死伦理一安乐死概念在病人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已濒临不可逆转的死亡且备受病痛折磨,为消除其肉体和精神痛苦,应其要求,应用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死亡方式;二安乐死的伦理纷争1.赞成安乐死的观点1符合病人自身利益2尊重病人死亡方式的选择3体现了生命价值原则4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2.反对安乐死的观点1安乐死有悖传统医德2安乐死侵犯人的权利3安乐死有碍医学科学的发展4安乐死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到目前为止,全球仅荷兰和比利时安乐死已合法化;三、死亡伦理一死亡标准心肺死亡标准和/或脑死亡标准目前世界各国一元死亡标准和二院死亡标准两种形式并存;有的国家采用一元的心肺死亡标准,即心肺死亡是判断死亡的唯一条件,如我国;有的国家采用一元的脑死亡标准如芬兰,将脑死亡作为确定为判断死亡的唯一条件;但多数国家采用两个标准并存的形式;二确立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1.有利于科学地判定死亡,更好地维护生命的尊严2.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3.有利于器官移植的开展4.有利于道德和法律责任的确定第六节公共卫生伦理一、公共卫生伦理的概述一公共卫生,是预防疾病、延长人的寿命和促进人的身心健康的一门科学,又称公共健康,概念的提出是针对传统注重个体健康而言;二公共卫生工作特点1.工作对象的群体性2.工作结果的统计性3.工作过程的公众性;三公共卫生工作道德特点1.道德目标的超前性2.道德目标的社会性3.道德目标评估的滞后性四公共卫生工作者的道德责任1.自觉地以大卫生观指导职业活动2.以健康教育为工作重点3.以维护公共卫生和实现预防保健为最终工作目标二、公共卫生工作的伦理原则一效用原则二公正原则三互助原则四尊重原则第七节医学科研伦理一、医学科研伦理一医学科研基本特点1.研究对象的特殊性2.研究对象的差异性3.研究过程的复杂性4.研究内容的广泛性5.研究结果的两重性二医学科研伦理概念医学科研伦理又称医学科研道德,是指医学科研领域中医德现象的总和,是调整各种科研利益关系,解决各种伦理问题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三医学科研伦理意义1.推动医学科研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2.处理医学科研利益关系的重要规范3.把握医学科研方向的重要思想保障4.进行医学科研评价的重要标准三医学科研中的伦理矛盾1.研究主体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利益矛盾2.研究对象的权益与医学科学发展之间的利益矛盾3.研究者群体内部的利益矛盾四医学科研的伦理准则1.热爱科学2.实事求是3.献身事业4.勇于创新5.团结协作二、人体实验伦理一人体实验概念人体实验是指以人为受试对象,用人为的实验手段,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科学考察和研究的活动过程;二人体实验的伦理意义1.人体实验是医学的起点和发展手段2.人体实验是医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动物实验之后,常规临床应用之前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也是医学实验的最后阶段三人体实验的道德原则1.正当目的原则2.知情同意原则3.维护受试者利益的原则4.社会需要原则四人体实验的国际法规1.纽伦堡法典2.赫尔辛基宣言;三、动物实验伦理一动物实验概念动物实验指为了获得有关生物学、医学等方面的新知识或解决具体临床问题的新手段,在实验室内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的科学研究;二动物试验的伦理原则1.科学与伦理并重的实验设计与试验过程原则2.取代、减量与精确化原则四、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一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人类胚胎干细胞是指从人的早期胚胎中提取的一种细胞,它具有“发育全能性”的功能,能分化成人体的200多种细胞,形成机体的任何组织器官;1.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意义1细胞分化机制的研究2人胚胎发育及疾病发生发展的有关研究3新药研制和开发4癌症的治疗5神经系统疾病的治疗等多种疾病的治疗2.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伦理原则1尊重原则2知情同意原则3安全和有效原则4防止商品化原则;二克隆技术研究伦理克隆技术指在人工干预和控制条件下实现使生物无性繁殖的过程及结果;1.克隆技术研究的伦理意义1有利于生命科学的基础研究2有利于人类医疗科学的发展2.克隆技术研究的伦理问题1改变生物的多样性问题2胚胎克隆问题三人类基因研究和应用伦理1.人类基因研究和应用中的伦理问题。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政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政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政法律责任生产、销售劣药的行政法律责任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在即,本文对新药品管理法中有关劣药的行政法律责任及相关问题,做一简要解读。

一、什么是药品《药品管理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了药品的定义,即: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根据上述药品定义,就内涵而言,药品是指一种物质,并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其一,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其二,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其三,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

就外延而言,药品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种类。

上述定义的法律意义在于,首先,用于区分药品和非药品,也就是说,药品和非药品都是物质,符合药品内涵的物质被认定为药品,同时纳入药品管理法的适用范围,而非药品不能适用药品管理法进行管理。

比如,添加药品的食品,按药品管理还是按食品管理,其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再比如,食药同源的物质,很多商业宣传把这类物质宣称为药品,但在包装上又标示与食品相似的宣称,例如标示一个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对于这种情形,是按食品管理,还是按药品管理,其法律责任亦不同。

其次,按照一般的语义逻辑,劣药是药品的下位概念,具体的应用过程是,先将涉案物质认定为药品,再按照劣药的内涵,将符合劣药内涵的物质认定为劣药。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思维过程基于如下与药品有关的术语的逻辑结构:这个术语结构大体可以解决行政法领域的假药和劣药认定问题。

但实际上,这个结构是有问题的,比如,《刑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按照这一定义,刑法意义上的假药,既包括药品,也包括非药品。

也就是说,假药既是药品的下位概念,也是非药品的下位概念。

上述现象说明,法律术语,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下才有特定的涵义,其次,同一术语,在不同的语境下可能具有不同的内涵。

《法规》必考点时间年限归纳

《法规》必考点时间年限归纳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必考点时间年限归纳年限内容5 年(1)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5 年(2)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5 年(3)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4) 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 5 年(5) 进口药品注册证 5 年(6)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有效期 5 年(7)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8) 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有效期 5 年(9) 中药材 GAP 证书有效期 5 年(10) 药品 GMP 认证证书有效期 5 年(11)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 5 年(12) 药品 GSP 认证证书有效期 5 年(13) CFDA 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 5 年的监测期(14) 药学与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 5 年可报考执业药师(15) 药物非临床研究档案的保存时间为药物上市后至少 5 年(16) 生产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其制剂,生产记录保存 5 年备查(17) 药品批发企业建立的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至少保存 5 年(18) 药品批发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5 年(19) 药品零售企业建立的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至少保存 5 年(20) 医疗机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年限内容(21) 药品生产企业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 5 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 5 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 5 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22)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白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2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 2 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 5 年(24) 医疗器械使用有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 5 年(25)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5 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4 年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 4 年重新审查一次3 年(1) 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 3 年可报考执业药师(2)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 3 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3) 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 5 年(4)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为 3 年(5)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罂粟壳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 3 年(7)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 3 年(8) 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 3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年限内容(9) 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 3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10) 经营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还应当配备 2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 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11)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12)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l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13)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14)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 3 年(15)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6)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 3 年调整一次(17) 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 3 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18)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 3 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2 年(1) 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2)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 2 年备查(4)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调整周期原则上为 2 年,最短年限内容不得少于 1 年(5) 《进口药材批件》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 2 年1 年(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有效期为 1 年(2) 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保存 1 年(3)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 1 年6 个月(1)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GMP 证书》《中药材 GAP 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药品批准文号需在有效期满前 6 个月重新申请换发(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3) 中药保护品种需在保护期满前 6 个月申报延长保护期3 个月(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需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重新提出申请(2)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有效期为 3 个月(3) 执业药师注册证需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重新注册(4)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需在届满前 3 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60 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0 日(1) 《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 30 日前,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申请和办理变更登记(2)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0 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3) 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 1 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年限内容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立案的决定)(2)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3) 为门 (急 )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4)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5) 违法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 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的企业被责令要求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7 日(1)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2)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3)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除注射剂、控缓释制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4)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5)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三级召回在 7 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三级召回每 7 日,向所在地省年限内容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5 日(1)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 5 日内组织鉴定(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到场监督销毁(3)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完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3 日(1)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3 日内提出(2) 医疗机构应当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3) 特殊情况下处方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4)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5)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除注射剂、控缓释制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6)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7)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级召回在 72 小时(3 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8)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二级召回在 3 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9)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二级召回每 3 日,向所在地省、年限内容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2 日(1) 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 2 日极量(2)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级召回在 48 小时(2 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 日(1)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 1 次常用量(2) 处方开具当日(1 日)有效(3)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4)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 24 小时(1 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 1 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 1 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7) 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 24 小时(1 日)供应。

自考《刑法学》第十六章串讲笔记

自考《刑法学》第十六章串讲笔记

第⼗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关于⽣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共性问题 1、构成要件不同 1)数额犯(1个),⽣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为犯(1个),⽣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

3)危险犯(3个),⽣产、销售假药罪;⽣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产、销售不符合医疗标准的医疗器械罪。

4)结果犯(4个):⽣产、销售劣药罪;⽣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罪;⽣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

2、各条之间的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认定 (1)只构成第140条之罪。

⾏为⼈⽣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即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

构成第140条之伪劣产品罪。

例如⽣产、销售劣药,卖了500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产销售劣药罪。

因为⽣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2)只构成某⼀特殊的伪劣产品罪。

⾏为⼈⽣产销售第141条-第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141条-第148条之罪定罪处罚。

例如,例如⽣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以危害⼈体健康的,构成⽣产销售假药罪,但是不构成⽣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为同时构成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第148条之罪。

⾏为⼈⽣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发⽣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第141条-第148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为犯数法条的情况。

例如⾏为⼈⽣产销售假药罪,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以危害⼈体健康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之⽣产销售假药罪。

再如⾏为⼈⽣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造成危害⼈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2条之⽣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解读--6修改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解读--6修改生产、销售劣药罪

六、【修改生产、销售劣药罪】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1]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修改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

立法背景(一)立法相关背景1. 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

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别是与患者的生命紧密联系。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制造、贩卖假药罪,该条规定在实践中发挥了较大作用。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在实践中有的按制造、销售假药罪处理,有的则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1989年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虽把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补充规定了生产、销售劣药罪。

2. 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

1997年修订刑法在吸收《决定》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了生产、销售劣药罪,单独规定为一条,将决定中“违法所得”修改为“销售金额”,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的具体幅度和量刑标准,加强药品管理,惩处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3.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修改,一是,删除原条文第二款中“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的规定。

2019年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按照劣药论处情形。

为与药品管理法做好衔接,同时考虑到行政法律修改频繁情况,2020年修订刑法时删除该款规定。

对于劣药,应依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二是,增加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他人使用,依照生产、销售劣药罪处罚的规定。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包括⾃然⼈与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 过去的犯罪主体只限于⾃然⼈犯罪主体,从1984年海关法开始,⾸次增加了单位⾛私罪。

现在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类:⾃然⼈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然⼈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七条,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8种犯罪: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幼⼥的,按照现⾏的司法解释,是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参与绑架中⼜参与实施杀害⼈质⾏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定故意杀⼈罪,不能定绑架罪。

4.注意的问题: 全国⼈⼤法制⼯作委员会就相对刑事责任问题给⼈民检察院答复: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为⽽不是具体罪名。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绑架⼈质后杀害被绑架⼈,为拐卖妇⼥、⼉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童重伤或死亡的⾏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00三年四⽉⼗⼋⽇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实施了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认定。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卫生法上的法律责任即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内容(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一、法定传染病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百日咳、白喉、猩红热、淋病、梅毒、血吸虫病、疟疾等26种。

(三)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等11种。

二、传染病防治方针与管理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三、传染病预防与疫情报告(一)传染病的预防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工作;医疗机构的预防工作;其他相关的预防工作。

(二)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义务疫情报告人和责任疫情报告人。

疫情报告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报告时限、方式(日常疫情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疫情报告;有关部门的疫情报告和通报)。

刑法随堂笔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随堂笔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随堂笔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共性问题1、构成要件不同1)数额犯(1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行为犯(1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危险犯(3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医疗标准的医疗器械罪4)结果犯(4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2、各条之间的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认定(1)只构成第140条之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

构成第140条之伪劣产品罪。

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00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2)只构成某一特殊的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第141条-第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141条-第148条之罪定罪处罚。

例如,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行为同时构成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第148条之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又发生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第141条-第148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一行为犯数法条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

再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2条之生产销售劣药罪。

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十七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十七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
500
元。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D•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 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 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
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
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D项错误。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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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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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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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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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排除事由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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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未定义书签。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错误!未定义书
签。
第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是抽象危险犯,因为行为人所投放物质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程度如何、是否足以
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断。同理,破坏电力设备罪也是具体
危险犯,因为行为人对电力设备的破坏情况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也需要法官根据案
件事实进行具体判断。《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
C.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甲的行为不属于
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关于⽣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第58题:关于⽣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A.甲销售的假药⽆批准⽂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B.甲明知病死猪⾁有害,仍将⼤量收购的病死猪⾁,冒充合格猪⾁在市场上销售。

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品罪定罪处罚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了禁⽤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

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品罪定罪处罚D.甲以为是劣药⽽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答案】ACD【考点】⽣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解析】选项A正确。

《刑法》第⼀百四⼗九条第⼆款规定,⽣产、销售本节第⼀百四⼗⼀条⾄第⼀百四⼗⼋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本节第⼀百四⼗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选项A中,甲销售的假药颇有疗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产、销售假药罪的,是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进⾏定罪处罚;但其销售⾦额已达500万,按照销售、⽣产伪劣商品罪定罪的,则要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

通过⽐较法定刑得知,以⽣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重于以⽣产、销售假药罪。

选项B错误。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是指在⽣产、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的⾏为。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三种⾏为:⼀是在⽣产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是在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销售。

概括起来说,⾏为⼈⽣产、销售了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与⽣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是特殊法条与⼀般法条的关系,⽣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是指⽣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病的⾏为。

销售劣药法律责任案例(3篇)

销售劣药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市场的快速发展,药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劣药事件频发,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销售劣药事件为例,分析销售劣药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品零售店销售劣药。

经调查,该药品零售店确实存在销售劣药的行为。

具体如下:1. 销售的药品为某知名品牌的感冒药,但药品标签上的生产批号与实际生产批号不符。

2. 药品外包装破损,内有异物,药品外观存在异常。

3. 药品储存条件不符合规定,仓库内温度、湿度控制不当。

三、法律责任分析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劣药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在本案例中,该药品零售店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由于该药品零售店销售劣药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较大危害,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

具体如下:(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该药品零售店销售劣药,导致患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患者有权要求药品零售店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如下:(1)赔偿患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销售劣药的法律风险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若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相关部门。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卫生法上的法律责任即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内容(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律规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一、法定传染病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百日咳、白喉、猩红热、淋病、梅毒、血吸虫病、疟疾等26种。

(三)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等11种。

二、传染病防治方针与管理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三、传染病预防与疫情报告(一)传染病的预防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工作;医疗机构的预防工作;其他相关的预防工作。

(二)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义务疫情报告人和责任疫情报告人。

疫情报告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报告时限、方式(日常疫情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疫情报告;有关部门的疫情报告和通报)。

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试题-执业药师法律风险防范(二)刑事与民事相关法律规范与典型案例

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试题-执业药师法律风险防范(二)刑事与民事相关法律规范与典型案例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答案执业药师法律风险防范(二)—刑事与民事相关法律规范与典型案例单选题:每道题只有一个答案。

1.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A.对B.错正确答案:A2.某执业药师明知国家严禁在生猪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明知消费者食用残留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的猪肉及其制品后对身体健康有害,仍然参与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用于生猪养殖贩卖,这种情况违反了()的有关规定,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A.《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确答案:B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专门的法律程序适用,其他如行政处罚可以由多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A.对B.错正确答案:A4.贿赂犯罪则是侵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的犯罪,不属于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A.对B.错正确答案:B5.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属于行政处罚。

()A.对B.错正确答案:A6.非法行医罪、贩卖毒品罪、代替考试罪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A.对B.错正确答案:B7.贪污犯罪主要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属于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A.对B.错正确答案:B8.剥夺政治权利包含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A.对B.错正确答案:A9.生产、销售劣药,且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A.对B.错正确答案:A10.合同当事人不须要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

()A.对B.错正确答案:B1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

()A.对B.错正确答案:B多选题:每道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多选漏选均不得分。

12..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A.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B.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C.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D.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E.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F.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正确答案:ABCDEF13.下列属于刑事处罚体系的有()A.拘役B.拘留C.罚款D.罚金正确答案:AD14.下列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说法正确的有():A.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关系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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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生产、销售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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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是2016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中的《刑法之生产、销售劣药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本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42条和第150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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