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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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新判例:挂靠人(包工头)工作时死亡,被挂靠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院最新判例:挂靠人(包工头)工作时死亡,被挂靠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院最新判例:挂靠⼈(包⼯头)⼯作时死亡,被挂靠单位对其承担⼯伤保险责任案件编号: (2021)最⾼法⾏再1号 案件事实: 2016年3⽉31⽇,案外⼈朱展雄与建安公司签订《⼴东省建设⼯程标准施⼯合同》,发包⼈为朱展雄,承包⼈为建安公司,⼯程名称为朱展雄商住楼。

尔后,朱展雄与建安公司签订《施⼯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建安公司设⽴⼯⼈⼯资⽀付专⽤账户,户名为陆海峰,约定⼯程款中的⼯资款经此账户拨付给⼄⽅,按⼯程进度每⽉拨付⼯⼈⼯资。

随后,朱展雄商住楼⼯程以建安公司为施⼯单位申请办理⼯程报建⼿续,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7⽉13⽇在《英德市建设⼯程报建登记表》签章同意;同⽇签发的《建筑⼯程施⼯许可证》《⼯程建设安全受监证》亦载明施⼯单位是建安公司。

同年8⽉7⽇,朱展雄⼜与梁锦洪就同⼀⼯程签订《建筑⼯程承包合同》,发包⼈为朱展雄,承包⼈为梁锦洪。

案涉⼯程由梁锦洪组织⼯⼈施⼯,陆海峰亦在现场参与管理。

施⼯现场⼤门、施⼯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醒⽬位置,均标注该⼯程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

2017年6⽉9⽇,梁锦洪与陆海峰接到英德市住建部门的检查通知,⼆⼈与⼯地其他⼈员在出租屋内等待检查。

该出租屋系梁锦洪承租,作为⼯地开会布置⼯作和发放⼯资的场所。

当⽇15时许,梁锦洪被发现躺在出租屋内;英德市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梁锦洪妻⼦刘彩丽于同年7⽉25⽇向英德市⼈社局递交《⼯伤认定申请表》,以梁锦洪为建安公司职⼯,且在⼯作时间、⼯作岗位死亡为由申请⼯伤认定。

9⽉25⽇,英德市⼈社局作出英⼈社⼯认〔2017〕194号《视同⼯亡认定书》,认定梁锦洪是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据此,认定梁锦洪死亡属视同因⼯死亡。

因英德市⼈社局作出的《视同⼯亡认定书》中将⽤⼈单位写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公司英德市公司”,在建安公司英德市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后,英德市⼈社局作出更正说明,将⽤⼈单位更正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和挂靠单位责任划分

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和挂靠单位责任划分

建筑⼯程实际施⼯⼈和挂靠单位责任划分我们都知道作为⼀个建筑公司,我们需要的就是保障⾃⼰建筑⼯程的安全,那么建筑⼯程实际施⼯⼈和挂靠单位责任划分是怎么样的呢?下⾯,店铺⼩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建筑⼯程实际施⼯⼈和挂靠单位责任划分被挂靠⼈承担责任的能⼒强于挂靠⼈,挂靠施⼯表⾯看来只有三⽅当事⼈,但在具体个案中,应依法理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

就是他们之间的责任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就按照谁过错谁担责的原则。

建筑⼯程的范围《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程是指⼟⽊⼯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

显然,建筑⼯程为建设⼯程的⼀部分,与建设⼯程的范围相⽐,建筑⼯程的范围相对为窄,其专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程,因此也被成为房屋建筑⼯程。

故此,桥梁、⽔利枢纽、铁路、港⼝⼯程以及不是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地下隧道等⼯程均不属于建筑⼯程范畴。

建筑⼯程的常⽤⼯具⽡⼯常⽤的操作⼯具:⽡⼑,拉拉车,砂浆机,马凳,钢卷尺,铁锹等;⽊⼯常⽤⼯具;⼿锯,钉锤,电锯,电刨,⾃制推刨等;钢筋⼯常⽤⼯具;绑扎勾,弯曲机,对焊机,电焊机、切断机等;砼⼯:振动棒;垂直运输设备:塔吊、龙门架;钢筋加⼯设备:钢筋调直机、钢筋弯曲机、钢筋切断机;⽊⼯加⼯设备:电锯、电刨、压刨;混凝⼟搅拌机、电焊机等。

通过⼩编的整理⼤家可以知道;他们之间的责任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就按照谁过错谁担责的原则。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这⽅⾯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相信⼤家从上⽂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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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挂靠案例

工程施工挂靠案例

工程施工挂靠是指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方)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建筑行业中较为普遍,但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工程施工挂靠案例,分析挂靠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相关责任。

案例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018年,A公司中标了一项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A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了一家没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B公司为了能够承揽该项目,同意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

于是,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与项目发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开始施工。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A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与项目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责任承担:1. B公司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A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因此,B公司应当退还已收取的项目发包方的工程款。

2. A公司作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项目转包给没有资质的B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挂靠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挂靠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挂靠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挂靠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挂靠管理行为,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挂靠的管理工作。

三、挂靠管理机构1.建设工程项目挂靠管理机构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且应有施工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相关人员。

2.挂靠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挂靠管理工作,不得违法违规。

四、挂靠管理流程1.挂靠管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挂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作内容。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挂靠期限、挂靠费用、挂靠范围等。

2.挂靠管理机构应当对挂靠的建设项目进行彻底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方案、施工图纸、质量标准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

3.挂靠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挂靠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项目进度和问题。

4.挂靠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五、挂靠管理责任1.挂靠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施工主体责任,不得推诿扯皮,须全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2.挂靠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挂靠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挂靠的建设单位履行相应的监理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4.挂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相关资料,并依法履行相关报告和备案手续。

六、挂靠管理监督1.挂靠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

2.建设单位应当对挂靠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挂靠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相应的举报渠道,保障员工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七、挂靠管理制度的完善挂靠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关于工程项目挂靠财务制度

关于工程项目挂靠财务制度

关于工程项目挂靠财务制度一、工程项目挂靠的基本概念1. 工程项目挂靠的含义工程项目挂靠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中,一个企业以挂靠方的身份,通过与另一家企业(被挂靠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工程项目进行挂靠经营。

在挂靠协议中,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完成工程项目,实现共同的经济利益目标。

2. 工程项目挂靠的特点工程项目挂靠是一种灵活的合作方式,适用于工程行业中的诸多情况。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资源共享: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可以通过合作共享资源,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和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风险分担:通过挂靠合作,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可以共同承担工程项目的风险,减少单方面承担风险的可能性。

(3)合作共赢: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可以共同完成工程项目,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

二、工程项目挂靠的适用范围工程项目挂靠适用于以下情况:1. 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如果企业的资质不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可以选择与资质较强的企业进行挂靠合作,以完成工程项目。

2. 项目规模较大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单一企业难以独立完成,可以通过挂靠合作的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完成项目。

3. 项目技术难度较高对于技术难度较高的工程项目,单一企业技术实力有限,可以选择与技术较强的企业进行挂靠合作,共同完成工程项目。

4. 资金有限对于资金有限的企业,可以通过挂靠合作的方式,实现资金的共享,解决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工程项目挂靠的财务制度工程项目挂靠财务制度是指在工程项目挂靠的过程中,对财务管理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合法权益,做到财务透明、公平、公正。

1. 设立独立账户在工程项目挂靠中,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应当设立独立的项目账户,将项目的投入和产出进行独立核算,确保项目的财务独立性。

2. 财务监督制度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制度,严格监督项目的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确保项目的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的法律处罚规定和后果

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的法律处罚规定和后果

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的法律处罚规定和后果一、挂靠的法律后果1.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承包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2. 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挂靠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 1 -规定,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挂靠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3. 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对挂靠行为的处罚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规定:1.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2.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 2 -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保障挂靠双方合法权益,维护行业良性竞争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挂靠管理的范围和对象1.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是指工程承包企业与其他相关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承接工程项目,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利益的最大化。

2.涉及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企业之间均应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合作的内容、责任、权益等事项。

第三章挂靠管理的内容和方式1.具体挂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承接工程项目、技术支持、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等。

2.挂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联营、合资经营、合同约定等。

具体挂靠方式,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挂靠管理的流程和程序1.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的流程包括:洽谈对接、合作协商、签订合同、实施执行等。

2.具体挂靠管理的程序包括:挂靠申请、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工程实施等。

第五章挂靠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挂靠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各自的权益。

2.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挂靠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挂靠合作的合法合规。

2.挂靠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约定监督和检查机制,及时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七章挂靠管理的风险防范1.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双方应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2.合同约定中应明确风险责任的划分和解决方式,防止风险发生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八章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相关规定如有变动或调整,由公司另行制定并公告。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层所有。

本挂靠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挂靠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挂靠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挂靠工程施工安全责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施工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建筑市场中,挂靠现象时有发生,这给工程施工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挂靠工程施工安全责任的划分、挂靠行为对施工安全的影响以及如何加强挂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挂靠工程施工安全责任的划分1. 挂靠单位的安全责任挂靠单位作为实际施工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挂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

同时,挂靠单位还需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

2. 被挂靠单位的安全责任被挂靠单位作为名义上的施工主体,应对挂靠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挂靠单位应当对挂靠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挂靠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此外,被挂靠单位还需对挂靠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3.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监理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4.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发起者和承担者,应对工程施工安全承担总体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同时,建设单位还需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二、挂靠行为对施工安全的影响1. 降低施工安全水平挂靠行为可能导致施工单位资质不符、人员素质不齐等问题,从而降低施工安全水平。

挂靠单位可能为了追求利润,忽视施工安全,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增加施工安全风险挂靠行为可能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章操作、偷工减料等现象,从而增加施工安全风险。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无法及时发现和整改,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

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的六种责任及承担

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的六种责任及承担

借用资质挂靠我们都要承担那些责任,今天 陕西中石工程 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在挂靠情形下,可能存在如下责任承担情形:1、出借资质单位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2、借用资质单位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3、借用资质单位能否起诉出借资质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4、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出借资质单位和借用资质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5、借用资质单位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或租金的,出借资质单位和借用资质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6、借用资质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出借资质单位和借用资质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陕西中石工程针对以上问题,结合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我们认为:1、第一种情形下,出借资质单位是名义上的承包人,实际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质单位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查明挂靠事实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2、第二种情形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条、26条的规定,借用资质的挂靠人也属于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借用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

3、第三种情形下,出借资质单位是名义上的承包人,实际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质单位与借用资质单位之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借用资质单位无权向出借资质单位主张支付工程款。

但是,出借资质单位已经收取了工程款项,未支付给借用资质单位的除外。

4、第四种情形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出借资质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出借资质单位与借用资质单位应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第五种情形下,应当区分挂靠人对外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确定当事人。

如果挂靠人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应当以挂靠人为被告(以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作为抗辩理由的,可追加被挂靠人为被告);如果挂靠人对外明确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则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当事人。

关于挂靠工程施工

关于挂靠工程施工

挂靠工程施工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挂靠协议,由挂靠单位承担一定的工程任务,并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给施工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

挂靠工程施工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及缩短工程周期。

然而,挂靠工程施工也存在诸多问题,如质量隐患、安全隐患、法律风险等。

本文将从挂靠工程施工的定义、特点、风险等方面进行探讨。

挂靠工程施工的定义及特点挂靠工程施工的定义:挂靠工程施工是指挂靠单位在施工单位指导下,承担一定的工程任务,并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给施工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的施工方式。

挂靠工程施工的特点:1. 挂靠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挂靠单位不具备独立的施工能力,需要依靠施工单位的技术和管理支持。

2. 挂靠单位承担一定的工程任务,并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给施工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

施工单位对挂靠单位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管理。

3. 挂靠工程施工方式可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

挂靠单位通常具有较高的施工效率和较低的人工成本,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

4. 挂靠工程施工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挂靠单位可能存在资质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同时,挂靠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挂靠关系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法律风险。

挂靠工程施工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挂靠工程施工存在诸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隐患:挂靠单位可能存在资质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为防范质量隐患,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挂靠单位的质量监管,严格执行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2. 安全隐患:挂靠单位可能存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为防范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挂靠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3. 法律风险:挂靠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挂靠关系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法律风险。

工程施工挂靠风险

工程施工挂靠风险

工程施工挂靠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员或企业,通过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义、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支付管理费、承包和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尽管挂靠在建筑行业中较为普遍,但这一行为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给相关方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工程施工挂靠的法律风险。

一、挂靠人的法律风险1. 工程质量风险:挂靠人可能由于自身施工能力有限,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一旦出现问题,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将面临连带赔偿责任。

2. 合同履行风险: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协议,往往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挂靠人可能无法按照协议获得应有的权益,甚至可能遭受损失。

3. 法律责任风险: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此外,挂靠人还需承担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引发的法律责任。

二、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1. 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企业作为挂靠行为的背后支持者,可能需对挂靠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别是在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方面,被挂靠企业可能面临巨大的赔偿压力。

2. 信誉风险:被挂靠企业一旦被发现参与挂靠行为,将对其信誉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这可能导致被挂靠企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甚至影响其生存和发展。

3. 法律责任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挂靠企业可能因参与挂靠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

三、防范措施为降低工程施工挂靠风险,各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防范措施:1. 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各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明知故犯,违规开展挂靠行为。

2. 严格资质审查:被挂靠企业应严格审查挂靠人的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同时,被挂靠企业自身也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求。

3. 加强合同管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对于涉及挂靠的协议,更应谨慎对待,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挂靠资质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挂靠资质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挂靠资质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靠资质建设工程管理行为,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推动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挂靠资质建设工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履行挂靠资质单位的相关约定,加强自身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建设项目中,挂靠资质单位与被挂靠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挂靠工程管理机构第四条挂靠资质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定营业执照。

第五条挂靠资质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勘察设计资质,且被挂靠单位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第六条挂靠资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挂靠管理机构,明确挂靠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挂靠资质单位应当制定挂靠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保障挂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挂靠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队伍,确保挂靠工程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第三章挂靠程序第九条挂靠资质单位应当与被挂靠单位签订挂靠合同,明确挂靠的工程项目、责任分工、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挂靠资质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挂靠信息,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挂靠资质单位应当按照挂靠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十二条被挂靠单位应当配合挂靠资质单位的管理工作,保障挂靠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挂靠管理第十三条挂靠资质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挂靠资质单位应当加强与被挂靠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挂靠资质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挂靠资质单位应当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挂靠验收第十七条挂靠资质单位应当对挂靠工程进行整体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

第十八条挂靠资质单位应当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并向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提交验收意见。

施工合同挂靠纠纷

施工合同挂靠纠纷

施工合同挂靠纠纷是指在建筑市场中,一些没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挂靠在其他有资质的企业下,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从而产生的合同纠纷。

挂靠行为在我国建筑行业中一直存在,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挂靠行为的定义、特点、法律风险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挂靠行为的定义和特点1. 挂靠行为的定义挂靠行为是指没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工程,通过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挂靠协议,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按照约定向挂靠企业支付一定费用的行为。

2. 挂靠行为的特点(1)挂靠企业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挂靠企业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挂靠企业没有相应的资质,无法独立承揽工程。

(3)挂靠企业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分配关系,挂靠企业需要按照约定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

(4)挂靠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属于非法行为。

二、挂靠行为的法律风险1. 合同效力风险挂靠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

在挂靠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挂靠企业无法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 工程质量风险挂靠企业通常没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

3. 法律责任风险挂靠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4. 纠纷风险挂靠行为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如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三、解决挂靠纠纷的途径1.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严格资质审查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格审查企业的资质,杜绝挂靠行为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挂靠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挂靠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遏制挂靠行为。

3. 提高建设单位的法律意识,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对方的资质审查,确保合同对方的合法性。

如何防范挂靠的风险

如何防范挂靠的风险

如何防范挂靠的风险如何防范挂靠的风险导语: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挂靠关系承担的责任

挂靠关系承担的责任

挂靠关系承担的责任
挂靠关系是指一个单位或个人通过与另一家企业或组织建立合
作关系,从而获取相关资源或服务的一种合作形式。

在挂靠关系中,承担责任的方面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看:
1. 法律责任,在挂靠关系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责任和
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
括可能的赔偿责任等。

2. 经济责任,挂靠关系中,双方可能会因为资源共享、利益分
配等问题而产生经济责任。

一方如果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就
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信誉责任,挂靠关系中,双方的信誉和形象也是需要承担责
任的。

一方如果在合作中出现失信行为,就会影响到自身的信誉,
甚至会对合作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4. 安全责任,在挂靠关系中,双方也需要承担相关的安全责任。

特别是涉及到生产制造、施工等领域时,安全责任尤为重要,一方
需要确保自身的安全生产,并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承担责任。

5. 社会责任,挂靠关系中,双方也需要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

包括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环保政策等,确保合作过程中不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总之,挂靠关系中的责任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合作内容和合同约定来界定责任的范围和内容。

双方需要在合作前充分沟通,明确责任分工,以避免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挂靠的法律限制与补偿责任规定

挂靠的法律限制与补偿责任规定

挂靠的法律限制与补偿责任规定挂靠是指一家企业或组织与另一家提供支持或服务的公司签订合同,作为其附属单位或代表。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挂靠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来扩大业务范围、获取市场份额和降低成本。

然而,挂靠也存在一些法律限制和补偿责任规定。

本文将探讨挂靠的法律限制,并分析相关的补偿责任规定。

一、挂靠的法律限制1. 合同约束:挂靠关系应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

合同应明确挂靠期限、权责分配、双方义务等内容,以确保挂靠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规定解除挂靠的条件和程序。

2. 独立经营:挂靠企业在法律上保持独立经营的地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挂靠企业不能依赖主公司的声誉和资源,而是应承担自身的经营风险和责任。

3. 市场准入:挂靠企业应遵守相关的市场准入规定,包括行业准入条件、经营资质等。

若挂靠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要求,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法律风险。

4. 知识产权保护:挂靠企业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主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益。

同时,主公司也应确保挂靠企业可以合法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

二、补偿责任规定1. 不正当竞争:挂靠企业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包括盗取商业秘密、诽谤竞争对手、虚假宣传等。

如挂靠企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信息保密:挂靠企业需确保主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的保密,同时也应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3. 产品质量责任:挂靠企业应确保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的法律标准和质量要求。

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挂靠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4. 经济补偿:挂靠企业在与主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经济补偿的规定。

这包括挂靠费用、分成比例等,以确保双方的合理利益。

5. 解除挂靠责任:若挂靠关系解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权益和责任。

主公司应支付挂靠企业相应的补偿费用,并协助挂靠企业顺利过渡。

结语挂靠作为一种商业合作模式,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和机遇。

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挂靠单位在行政法上一般被认为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这意味着,如果被挂靠企业允许他人挂靠,将面临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在内的行政处罚。

此外,如果在施工中监控不严,还可能引发诉讼,影响以后投标时的资格审查。

如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挂靠人难逃刑事制裁,而被挂靠企业的资质也可能被降低甚至被吊销。

施工挂靠责任协议书范本

施工挂靠责任协议书范本

施工挂靠责任协议书范本甲方(挂靠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施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鉴于甲方拥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乙方具备施工能力,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挂靠甲方进行施工活动,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挂靠内容1. 乙方挂靠甲方进行施工活动,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承接工程。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资质范围承接工程,并遵守甲方的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条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负责提供施工资质及相关证书,确保乙方合法施工。

2. 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进度控制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报告工程进度和施工情况。

第三条费用与结算1. 乙方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具体比例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2. 工程款项由甲方代收,甲方在扣除管理费后,应及时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管理费或未履行施工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 如甲方未按约定提供资质或代收款项未及时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协议仅为范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签订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

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

文章标题: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解读在我国建筑行业中,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这一主题涉及到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实际操作等多方面内容,对于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来说,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进行全面评估,以便读者能更深入地理解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

我们将对挂靠情形下的法律定义进行分析,接着探讨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1. 挂靠情形下的法律定义挂靠情形是指建筑企业或个人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实际施工行为由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完成,而承接方却将施工单位或个人挂靠在自己名下,并以此为名义进行工程承揽和积累业绩。

在这种情况下,挂靠方通常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应付工程款的义务。

2. 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中,通常会涉及到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情况、施工质量等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并且证明了自己的劳动和材料供应等能力,那么他是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的。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就笔者个人而言,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需要充分考虑合同约定、劳动报酬、质量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的适用应该综合考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一方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

总结回顾通过对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进行全面评估,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一问题涉及到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实际操作等多方面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合同的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挂靠行为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结论在建筑行业中,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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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经常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

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哪些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强于挂靠人,或者挂靠人下落不明,此时相关的权利人就会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要求被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对上游发包方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等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生纠纷,发包方会起诉被挂靠人和挂靠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人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应属当然。

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5条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在于被挂靠者以其全部财产和信用作为挂靠者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担保挂靠者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挂靠关系对被挂靠者所产生的风险,被挂靠者既然接受了他人的挂靠,相应地就必须承担这种风险,不能只享受收取挂靠利益的权利,而不承担挂靠风险的义务。

挂靠实际上也就是具有了担保的性质。

根据归责基础理论,确定法律责任的理由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责任主体行为有关的归责基础;一类是与责任主体的行为无关的归责基础。

后一类的归责基础主要是因为主体的社会角色而带来的责任,其中之一就是因为责任主体与行为人存在某种关系而承担连带责任或替代责任。

被挂靠人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既有基于合同关系的约定依据,更主要的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存在特定的挂靠关系。

虽然,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逾期交付问题,是与挂靠人的施工行为有直接关系,被挂靠人并无施工行为,但挂靠关系的存在使被挂靠人摆脱不了民事责任的承担。

故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法律依据和法理学上的理论基础。

二、对下游第三方民事责任的承担
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主要涉及挂靠人在工程施工中未能按约定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施工队支付货款、工资款。

根据“谁的行为,谁负责”的民法基本理论,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引起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挂靠人承担。

但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
的履行能力一般强于挂靠人,挂靠人对外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情况较为复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如何承担责任,要根据挂靠经营的情况不同区别对待。

1.挂靠人对外以明确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第三方也有理由相信其是在与被挂靠人发生经营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3条、第52条的规定,应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因挂靠施工经营的最终受益都是归于挂靠人,因此挂靠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对挂靠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因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仅仅是收取了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

如何理解挂靠人对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是处理该纠纷的难题。

因为相对于发包方而言,被挂靠人与发包方签订的是形式要件齐全的施工合同,一般被挂靠人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甚至签订合同之前还要进行招标程序,此种情况认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施工或经营并无大碍。

但在具体施工中,因被挂靠人不会将企业印章交与挂靠人使用,挂靠人与第三方发生经营行为时,被挂靠人一般不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被挂靠人的通常做法是刻制一枚项目部章交挂靠人在工程项目上使用,挂靠人一般以某某项目部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

因某某项目部是被挂靠人在该项目上临时设立的内设机构,此时,应视为挂靠人在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发生关系。

2.挂靠人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

由于挂靠人在发生经济往来时向相对人表明了自己的身份,相对人是基于对挂靠者的信任才做出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挂靠者与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那么就只能在相对人和挂靠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得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被挂靠企业不应对挂靠者的经营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和合同相对性有限突破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挂靠人即使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被挂靠企业也不是一概不对挂靠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挂靠人再次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次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直至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被挂靠人应在欠付挂靠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挂靠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是是在履行与被挂靠人的施工合同义务有关的职务行为,应视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发生民事行为,被挂靠人应与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挂靠人对外虽然是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但挂靠人与第三方交易行为的成果,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而此时挂靠人下落不明,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视为与履行被挂靠人与发包方的施工合同有关,而由被挂靠人在受领的工程款范围内代挂靠人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被挂靠企业应否对挂靠者的经济往来承担民事责任应视挂靠者在对外施工或经营中表现的身份而定,有证据证实是在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进行施工
或经营,且经济往来的相对人是善意、无过错时,被挂靠企业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反之,则只能由挂靠者自己承担。

需要说明的是,挂靠者与被挂靠企业间签订的挂靠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但不能因此推断挂靠者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因挂靠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时另一层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来重新审查。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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