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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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研究法的作用,就是研究法这个客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研究法的价值,则是研究法这个客体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的积极意义。这两个问题,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节法的作用和职能

重点问题

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和分类

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3.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

“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对外界的影响。但“作用”一词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则侧重表达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活动能力。因此,法的作用,实际上讲也就是法的职能。如果说有些差别的话,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而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

研究法的作用和职能,必须注意区分法的规范(法本身)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前者是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叫做法的专门法律作用和职能;而后者是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叫做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

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为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前者就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建立一定的法律秩序;

*后者就是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和职能。

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是指法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是指法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五、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不应把两种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作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

法的阶级性根源于法的社会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法来自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

法的社会性反映一定的阶级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它所服务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总是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二节法的价值

重点问题

1.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和分类

2.法与利益

3.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

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性能。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

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序。

如同任何客体的价值一样,法的价值也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它的客观性,一是它的主观性。

*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该主体是否认识到和如何认识,都是客观上存在的,这是因为主体饿需要和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管主体如何认识、认识到没有。

*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由此又引发出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法的价值的变异性是说法的价值是随着主题需要和利益的变化而变化的;法的价值的多维性是说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因而法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二、法的价值的分类

(一)法所中介的价值。

法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综合表现。法的历史是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紧密联系的。因此研究法的价值,不应脱离开法所中介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价值单纯就法本身的价值看法的价值。法的价值中,首先包含着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并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自由、争议、秩序、效益等。

(二)法的工具性价值。

法是中介其他价值的手段,所以“法的价值”这一术语,就其本来意义说,主要讲的是法在中介其他价值中的价值,即它的服务性、工具性价值。从这一方面看,法有以下一些价值:

*确认性价值:即确认其他价值的价值。如确认一定的经济关系,确认一定的事实,确认一定的关系。

*分配性价值:即指有分配其他价值(如财富、权利等)的价值。法是国家分配社会财富的有利工具。

*衡量性价值:法律往往对其所中介的价值,依其价值的大小多寡作不同的规定,从而法律就成了人们衡量不同价值的标准,具有了衡量性的价值。

*保护性价值:即法具有保护其确认和分配的价值的价值。它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一是对被侵害的权利的恢复和补救。

*认识性价值:任何社会的规范,都暗含着对它所确认和调整的事实或关系的价值平归,法律规范也不例外。因此法律规范也就可以成为人们认识它所规定的事实、关系的性质和意义的手段,具有帮助人们认识一定价值的价值。

(三)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法的工具性价值实际上就是法本身价值的一种,这里讲的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即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不具备或很少具备的价值。法本身的特殊价值主要有:

*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它可以缓和冲突、化解矛盾,这对主体是很重要的一种价值。

*法有使社会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

*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三、法与利益

(一)利益的概念、属性和分类

1.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2.利益具有客观性和一定的主观性。

利益的客观性在于其与“需要”的联系中。什么是需要?人的需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表现和必然要求。需要是人的生存的必然要求,是一种客观必然性。正是人们的需要使人们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所以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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