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3讲第一篇第三章作用(二)可变作用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主讲人 : 王丽荣
第一节 桥梁作用分类
1、作用定义: 2、分类(设计规范) 永久作用 可变作用 偶然作用 3、作用分类表见书。
2011年3月7日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主讲人 : 王丽荣
第二节 作用的选定和作用效应组合
• • • • 一、作用代表值 分类:作用标准值、准永久值和频遇值。 二、作用效应组合: 最不利效应组合
2011年3月7日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主讲人 : 王丽荣
E、特殊 • 汽车荷载的局部加载及在T梁、箱梁悬臂板上的 冲击系数采用1.3。
2011年3月7日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主讲人 : 王丽荣
(四)离心力
• • • • • • • • 1、条件:弯道桥的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250m。 2、计算方法: (1)公式: 车辆荷载(不计冲击力)标准值乘以离心力系数 C 计算。 V2 C 127 R (2)规定: 计算多车道桥梁的汽车荷载离心力时,车辆荷载 标准值应乘以本规范规定的横向折减系数。 (3)着力点 桥面以上1.2m处(为计算简便也可移至桥面上, 不计由此引起的作用效应)。
2011年3月7日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主讲人 : 王丽荣
课堂作业:
• 例题:20米标准跨径梁在公路II级汽车荷载等级情况下 • 车道荷载集中荷载PK标准值=?
2011年3月7日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主讲人 : 王丽荣
5、车辆荷载
• 规定: • (1)车辆荷载的立面、平面尺寸主要技术指标有 规定。
• (2)公路—I级和公路—II级汽车荷载采用相同的 车辆荷载标准值。
2011年3月7日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示例:第3章 文案调研法
第五篇专题调研1第十三章竞争者调研【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文案调研法的涵义、特点;理解文案调研法的功能和作用,熟知文案调研法的来源、类型;了解文案调研法的评估标准,对文案调研法形成全面、正确的认识,为本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第一节文案调研法涵义和特点一、文案调研法的涵义文案调研法又叫文献调研法、资料查阅寻找法、间接调查法、资料分析法或室内研究法。
桌面调查法及室内调研法等,是一种获取二手资料的调查研究方法,即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通过对收集到的、与调查课题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情报资料等,进行分析、研究获得调研成果的一种调研方法。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需要了解市场行情、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等信息,这些信息很难从消费者那里得到,文案调研法能很好帮助企业获取这方面的信息。
所以文案调研法也是利用企业内部和外部现有的各种信息、情报,对已有的文献资料通过整理、综合、分析等手段,最终达到研究目的,它是一种间接的非介入式的市场调查方法。
二、文案调研法的特点0调查必须选用科学的方法,调查方法选择恰当与否,对调查结果影响甚大。
各种调查方法都有利有弊,只有了解各种方法,才能正确选择和应用。
与实地调查相比,文案调查是收集已经加工过的二手资料,而不是对原始资料的搜集;文案调查以收集文献性信息为主,它具体表现为收集种文献资料;文案调查所收集的资料包括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即侧重于收集反映市场变化趋势的历史及现实资料。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助于研究人员选定课题使研究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研究工作以从假说所期待的或所预料的相互关系开始,这些预期的关系,由观念和概念转换为收集资料的程序来检验,然后再以这些资料为依据的研究结果和发现转变为新的概念,从而使它们得到解释和扩展。
但是,如何得到原始的观念和概念?如何在它们之间形成假设建立联系?这些工作都离不开文献的收集。
在众多的研究变量中,研究者要选择一个自己感兴趣而且有意义、能够得以扩展的课题,并不是很容易的。
“法理学”复习资料(1-7章)
导论 (⼀)中国先秦时期,与现在所讲的“法学”近似的词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将“刑名”和“法术”两词联在⼀起,其中“名”指的是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以作刑种解。
“术”指的是君主实⾏统治的策略、⼿段。
⾃汉开始各代⼜有“律学”的名称,但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化⼤量传⼊后才⼴泛使⽤。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学科构成⼀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学的分类? 答:第⼀,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1、国内法学,其中⼜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 2、国际法学(⼴义),⼜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3、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者⼜可再分为通史、国别史、断代史、专史等; 4、⽐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这⾥之所以将⼆者并列,因为⽐较法(或⽐较法学、⽐较法研究)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双边或多边的⽐较研究。
第⼆、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法学,即研究⽴法原则,⽴法规则,⽴法预测,⽴法体制(⽴法权限的划分),⽴法程序,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法律的统⼀化,⽴法体系,法律整理、汇编、编纂以及对⽴法的评价,等等。
这⾥讲的⽴法和法律都是从⼴义上讲的,即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
2、法律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
3、法律社会学,即研究法律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法律的社会作⽤(功能)和效果究竟如何,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
第三、从认识⾓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法学。
⽬前,我国法学界把理论法学称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等。
应⽤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这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从这⼀意义上说,以上所讲的那些法学分科,除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以外,都可以归⼊应⽤法学。
法理学第3章法律的核心内容
法理学第3章法律的核心内容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规范人们的行为,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石。
在法律的领域中,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概念和原则,这些都是法律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从法律的定义、属性、原则等多个角度来介绍法律的核心内容。
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并加以强制实施的规范,它通过制定法律文本,建立权威机构来实施并保障法律的执行力。
法律的定义包括内容法律的职能及法律的制定程序,它在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的属性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时效性和相对固定性等属性。
首先,法律具有强制性,即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将受到制裁。
其次,法律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国家范围内的所有人和组织。
再次,法律具有时效性,即法律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修订。
最后,法律具有相对固定性,即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相对稳定,但也有相应的可变性。
三、法律的原则法律的核心内容包括多个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有平等原则、公正原则、自由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首先,平等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种族等因素,都应当一视同仁。
其次,公正原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要求法律对人们的权益和义务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整和保护。
再次,自由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同时受到限制以保障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最后,公共利益原则是法律制定和执行的出发点,它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以法律的力量来调整和平衡公民之间及集体与公共机构之间的关系。
四、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过程。
通常情况下,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审议和表决,并经过国家元首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的程序需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还需要考虑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第3章__金融资产价值评估
第一年股利:D(1-h)
第二年股利:(D+Dh×g)(1-h)
第三年股利:(D+Dh×g)(1+hg)(1-h)=D(1+hg)2 (1-h)
…… PV= D(1-h)/(1+r)+ (D+Dh×g)(1-h)/(1+r)2+……=
D(1-h)/(r-hg)
这样,股票的价值则可以分为两部分:
(1)净投资为零(维持现有生产状态)时,公司未来可能
的盈利的现值;
(2)净投资大于零(扩大再生产)时,投资机会的净现值。
即:
P0
E1 r
NPVI0
2、应用结论
(1)收益型或维持型票:
NPVI 0 0
, P0
E1 r
公司现时没有大规模的扩张性资本支出,成长速度较低;
内部产生的经营现金流量可以满足日常维护性投资支出
的需要,财务杠杆比较高;现金流入和现金股利支付水
一般来讲,普通商品的使用价值各异,不具有置换性 ,只有在同类品种内的极其狭小范围之间才有可能相互替 代。而金融资产虽然也是多种多样,但由于有着共同的“ 使用价值”,则可以直接相互比较。因此,凡是可以取得 同等未来收益现金流的金融资产,都会被认为是等同的, 彼此之间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可以相互替代的金融资产, 也就被认定有等量的价值。
第三,溢价:当债券价格大于票面价值时,到期收益 率大于息票利率;这种关系被称为溢价关系,或债券溢 价发行;该债券为溢价债券。
回本章
任务3 普通股价值评估
一、股利贴现模型 二、盈利和投资机会分析法 三、市盈率
至下节
一、股利贴现模型
股利贴现模型又称投资收益资本化模型,是用股 票投资的未来预期收益的净现值总和来估计股票价值, 它是利用净现金流贴现方法评估普通股价值的基本方 法之一。对于股票而言,预期现金流入就是预期未来 支付的股利与投资收益。其一般表达公式为:
第一节法的起源第三章法理
第一节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法起源的主要原因法的起源的经济因素1.经济因素最终决定了法的产生和发展。
2.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产生私有财产,出现三次社会分工,经常性交换成为可能,需要一个共同共同规则来约束,该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就成为法律。
法的起源的政治因素奴隶主阶级和奴隶形成对抗性社会利益集团,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开始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是法律产生的政治根源。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第二节法的演进法的演进古代法奴隶制法1.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最早出现的法,也是最早的私有制类型的法。
2.奴隶制法的本质和特征是由奴隶制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
★3.奴隶制法共同特征:(1)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这是奴隶制法的核心作用。
(2)公开确认、反映和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3)刑罚手段极其残酷、手段多。
(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
★1.世界上迄今为止保留最完整的最早成文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
★2.古希腊的代表:(1)成文法——实行民主政体的雅典,通过民众大会通过和废除。
(2)习惯法——实行贵族政体的斯巴达。
★3.古罗马法:(1)公元前449 年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
(2)《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封建制法1.封建法建立和存在的经济基础——地主或者领主占有土地和部分占有农民或农奴。
2.封建法特征:(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
(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制成文法典——李悝的《法经》。
第3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三章法的作用和价值研究法的作用,就是研究法这个客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研究法的价值,则是研究法这个客体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的积极意义。
这两个问题,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节法的作用和职能重点问题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和分类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3.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对外界的影响。
但“作用”一词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则侧重表达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活动能力。
因此,法的作用,实际上讲也就是法的职能。
如果说有些差别的话,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而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研究法的作用和职能,必须注意区分法的规范(法本身)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
前者是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叫做法的专门法律作用和职能;而后者是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叫做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为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前者就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建立一定的法律秩序;*后者就是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和职能。
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是指法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是指法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五、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不应把两种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作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
《法律之门》 读书笔记
《法律之门》第一篇——读书笔记第一章法律制定与先例:法官和律师如何由先例开始推理【摘抄】律师们由委托人告诉他们的事实开始,经过一番询问,将法律“运用”到那些事实上,并预测出一个结果。
律师们假定,法官们会以相同的方式裁决相同的案件。
在日常的法律工作中,模糊性有两个来源:事实的模糊性(发生了什么?)和法律的模糊性(对所发生的事件运用什么法律?)。
有关法律的预测,部分地有赖于正被讨论的案件与先前案件的比较。
发现案件之间相同点和不同点的技巧,即案例分析法,是专业法律学习的基础部分。
第一节布满荆棘的丛林【摘抄】何谓先例?先例存在于一位官员再次做实质相似情境下他或他的前人曾经做过的事情。
就法律方面而论,律师制度在此上升到重要位置。
尽管法院可能制作并保存了判例记录,但却很少注意它们或者可能随意对待它们;甚或有意忽略一个不便运用的记录,如果法院后来改变了对该类型案件看法的话。
这种情况下,律师就会寻找支持其观点的方便的判例记录,用法院自己以前的判例向法院施加压力。
通过寻找、阐释和极力主张先前案件,充分利用人类重复以前行为的冲动。
知法有益,即使法为恶法。
因此,很容易理解,在我们的体系中首先形成遵循先例的习惯,然后才是先例应被遵循的法规范。
我们已经看过这一原则所采用的主要形式:每一个案件都必须在一个一般规则之下作为一个特例来加以裁决。
这是一条基本准则,几乎所有的法系在这一点上都是共同的。
【概括】卢埃林这篇短小精炼的文章中主要阐释了先例制度的实质及其作用:让后来遇到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律师“有法可依”,一方面免去重新处理案件的麻烦,另一方面也“用法院自己以前的判例向法院施加压力”。
【问题】1、遵循先例的原则意味着,法院将对同样的案件做同样的判决,或者过去的判例将被遵循。
在这一原则中,是否蕴含着一种关于正义的理论?在这样的体系中,非正义的根源是什么?我认为这一原则中蕴含着一种关于正义的理论——即公平正义,或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八年级上道德与法治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人生的道路与选择1.人生的价值和意义:认识自己的价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人类的共同理想:追求个人的幸福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幸福,倡导公平、正义和合作。
3.人生的选择:学会进行明智的选择,理性思考、权衡利弊、审时度势。
4.梦想与目标:树立远大的梦想和目标,制定可行的计划和策略,努力实现。
5.逆境中的努力:面对困难和挫折要坚持下去,培养勇气和毅力。
第二章国家法律与公民义务1.国家法律的作用:了解国家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2.法律的构成要素:法律的内容,包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效力。
3.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都要遵守宪法。
4.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平等、自由、人权等基本权利,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5.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
第三章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规范1.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了解经济法律的基本规范,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公共秩序和安全规范: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法律规范,如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
3.文化娱乐活动中的法律规范:了解文化娱乐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如版权法、互联网管理等。
4.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规范:学习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法律规范,如环境保护法、水资源管理等。
5.社会公德和文明礼仪:学习社会公德和文明礼仪,尊重他人权益、珍惜社会资源等。
6.心灵慰藉的法律规范:了解法律规范对心理健康的保护,如心理健康教育、反欺凌等。
第四章法治教育与法律意识1.法治的意义和内涵:了解法治的基本概念和内涵,建立法治思维。
2.法律意识的养成: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的眼光看待问题。
3.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互照应,共同构筑美好社会。
4.科学合理运用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5.弘扬法治精神:了解法治精神,培养法治情操和品质。
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学(第二版)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法
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作为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其价值 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法的价值有着共性,但 又有特殊性。经济法的价值也包含着诸如自由、 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 体内涵有所不同。
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法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理念
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 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在这种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 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 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 展。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理念
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 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 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但不要求所 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法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理念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 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予以重视,要通过 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 实现社会公平。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理念
三、经济法的理念
理念指的是人们对于某种理想的目标模式及 其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 求。它包括对于理想目标的憧憬和对于通过某种 基本途径和方式实现理想目标的信念两层含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高中物理新教材同步 必修第一册第3章 专题强化 整体法和隔离法在受力分析及平衡中的应用
专题强化整体法和隔离法在受力分析及平衡中的应用[学习目标] 1.知道整体法和隔离法,能灵活运用整体法和隔离法处理问题。
2.能够用整体法和隔离法处理共点力作用下多个物体的平衡问题(重难点)。
一、整体法和隔离法在受力分析中的应用1.整体法就是把几个物体视为一个整体,受力分析时,只分析这一整体之外的物体对整体的作用力(外力),不考虑整体内部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力(内力)。
2.隔离法就是把要分析的物体从相关的物体系统中隔离出来,只分析该物体以外的物体对该物体的作用力,不考虑该物体对其他物体的作用力。
3.(1)当只涉及系统而不涉及系统内部某些物体的力和运动时,一般可采用整体法。
(2)为了弄清系统内某个物体的受力和运动情况,一般可采用隔离法。
(3)对于连接体问题,多数情况既要分析外力,又要分析内力,这时我们可以采取先整体(解决外力)后隔离(解决内力)的交叉运用方法,当然个别情况也可采用先隔离(由已知内力解决未知外力)再整体相反的运用顺序。
例1如图所示,直角三棱柱A放在水平地面上,光滑球B放在三棱柱和竖直墙壁之间,A 和B都处于静止状态。
(1)试分别画出A、B及A、B作为一个整体的受力示意图;(2)求A对地面的压力的大小与A、B重力大小之间的关系。
答案见解析解析(1)隔离A为研究对象,它受到重力G A、B对它的压力F BA、地面支持力和地面对它的摩擦力,如图甲所示。
隔离B为研究对象,它受到重力G B、三棱柱对它的支持力F AB、墙壁对它的弹力F N1,如图乙所示。
以A、B整体作为研究对象,整体受到重力G A+G B、墙壁对其弹力F N1、地面支持力和地面对其摩擦力,如图丙所示。
(2)以A、B整体为研究对象,F N=G A+G B由牛顿第三定律,A对地面的压力F N′等于F N,则F N′=G A+G B故A对地面的压力的大小等于A、B重力大小之和。
例2(2023·濮阳一高高一期中)如图所示,物块A、B处于静止状态,已知竖直墙壁粗糙,水平地面光滑,则物块A和B的受力个数分别为()A.3和3 B.3和4C.4和4 D.4和5答案 B解析由整体分析可知,A、B整体受到地面向上的支持力、重力,墙壁对A、B无弹力;分别隔离A、B分析:A受重力、B对A的支持力和B对A的摩擦力共3个力;B受重力、A对B的压力、A对B的摩擦力、地面对B的支持力共4个力,故B正确,A、C、D错误。
第3章 蛮力法
4 组合问题中的蛮力法—任务分配问题
可以用一个 n 元组(j1, j2, …, jn)来描述任务分配问题的一个可能 解,其中第 i 个分量ji(1≤i≤n)表示在第 i 行中选择的列号,因 此用蛮力法解决任务分配问题要求生成整数1~n的全排列,然后 把成本矩阵中相应元素相加来求得每种分配方案的总成本,最 后选出具有最小和的方案。
交换
r1 ≤r2 … … ≤ri-1 ri ri+1 … rmin … rn
有序区 已经位于最终位置 无序区 rmin为无序区的最小记录
3 排序问题中的蛮力法—选择排序
void SelectSort(int r[ ], int n) {
for (i=1; i<=n-1; i++) { index=i; for (j=i+1; j<=n; j++) if (r[j]<r[index]) index=j; if (index!=i) r[i]←→r[index]; }
用蛮力法解决问题,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算法 设计:
1)找出枚举范围:分析问题所涉及的各种情况。 2)找出约束条件:分析问题的解需要满足的条件,并用逻 辑表达式表示。
思考下面问题:找出枚举范围和约束条件
求所有的三位数,它除以11所得的余数等于它的 三个数字的平方和.
思路: 枚举范围:100—999,共900个。 约束条件:设三位数的百位、十位、个位的数字分别为x,y, z。则有x2+y2+z2≤10,进而1≤x≤3, 0≤y≤3, 0≤z≤3。 解:所求三位数必在以下数中: 100,101,102,103,110,111,112, 120,121,122,130,200,201,202, 211,212,220,221,300,301,310。 不难验证只有100,101两个数符合要求。
第3章 特尔非法
特尔菲(Delphi)法是在专家个人判断和专家会议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直观定性预测方法。
定型预测是根据直观材料,依靠人的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未来事物的发展做出预测,传统形式是专家座谈会,就是针对需要预测的问题,邀请有关人士和专家进行面对面的座谈讨论,在座谈讨论中相互启发,然后综合分析求得结果。
但是专家座谈会法也有一些缺点:参加会议的专家,由于受地区、交通条件和经费等方面的限制,人数不可能很多,代表的面也不可能很广,因而使所探讨的问题受到限制;与会专家的心理影响,个别与会的权威专家可能影响非权威专家的意见;会议主持人的个人意见有可能影响和干扰预测的结论。
特尔菲是Delphii的中文译名。
Delphi原是一处古希腊遗址,是传说中神谕灵验、可预卜未来的阿波罗神殿所在地.美国兰德(RAND)公司在本世纪50年代与道格拉斯公司协作,研究如何通过有控制的反馈更为可靠地收集专家意见的方法,于六十年代初期提出了特尔菲(Delphi)法。
这种方法曾应用于军事预测,以后应用于技术预测,现已发展成为享有声誉的一种广泛应用的预测方法。
概括地说,特尔菲法是采用函询调查,对与所预测问题有关的领域的专家分别提出问题,而后将他们回答的意见综合、整理、反馈。
这样经过多次反复循环,而后得到一个比较一致的且可靠性也较大的意见.具体来讲,使用该方法时,首先由预测主持者选定预测题目和参加预测的专家,然后将预测题目、必要的背景材料和调查表寄给各位专家,分别向他们征询意见‘预测领导小组把专家们寄回的意见加以汇集、归纳、整理后,得到专家们的各种意见,再将这些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反馈给每一位专家,再次征求意见。
如此反复数次,一般经过三到四轮,意见基本趋于一致;最后加以统计归纳得到预测结果。
特尔菲法也称函询调查法,此方法的中心内容是将预测的问题和背景材料,编制成一套较为客观、科学的调查表,用登门发放或通信方式送寄专家,利用专家的经验和知识做出预测,经过多次综合、归纳和反馈,逐步取得一致意见,使预测得到较为满意的结果。
《物理因子治疗技术》第3章 低频电疗法(间动电疗法)
间动电疗法
一、物理特性 (一)间动电流的种类 密波(diphase fixe,简称DF) 疏波(monophase fixe,简称MF) 疏密波(courtes periodes,简称CP) 间升波(longues periodes,简称LP) 断续波(简称RS) 起伏波(monophase modulate,简称MM)
间动电疗法
(二) 间动电流的特点 间动电每组电流的波形、频率、脉冲持 续时间和间歇时间是固定的,治疗时只能 调节强度。 间动电流属于半波正弦电流。在电流峰值 和波宽相同的情况下,正弦电流的作用比 感应电流和指数曲线电流大。
间动电疗法
(二) 间动电流的特点
间动电流具有直流电性质,有电解作 用,治疗时需要明确阴阳极,并要用 衬垫。 间动电流的载波频率较低,故作用不 深。
间动电疗法
(四)注意事项 治疗时对电流形式,电极种类、电极 放置方法,极性及治疗时间的掌握等 均有较大的灵活性,要根据疾病的性 质、疾病的不同阶段及治疗效果,严 格恰当地选择。
间动电疗法
(四)注意事项 治疗时衬垫要湿透,与皮肤紧密接触, 以免作用于治疗区的电流强度减弱而 影响疗效。 治疗时先开直流电,在此基础上再逐 渐通入脉冲部分。Fra bibliotek间动电疗法
(三)电流强度、时间与疗程 电流强度 原则是根据患者的感觉来调节,开 始有蚁走或轻微针刺感,而后有震颤压迫感, 不应有刺痛感。 治疗时间 一般主张短时间,每次6~8分钟, 每次可选用二种波型,一般先用密波2~3分钟。 急性期可每日二次,一般每日一次。 疗程 疗程不宜超过10次。
间动电疗法
二、治疗原理及治疗作用 (一)生理作用 瞬时动力作用 抑制作用 继发性动力作用
第3章 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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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发展
1.科学发展观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意义
现阶段我国教育发展的总的指导思想
2.教育的科学发展
指教育的全面发展、教育的协调发展和教 育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教育发展更好地促进经 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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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政策、法规价值基础的涵义
(1)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
指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教育政策之间产 生的一种主客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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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
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指教育政策、法规 活动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以及确立 这些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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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的公共性
国家通过教育政策、法规等手段主导教育发展的 进程;
教育发展利益的社会共享; 培养具有公共理性和参与公共事务意识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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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在公共性价值基础上的教育政策、 法规
保障国家的教育目的建立在公共性基础上; 保障教育事业的公益性质; 通过教育内容和方式的改善来促进公民素质的
(2)价值是客体事物满足人的需要的一种属性; (3)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
特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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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理的角度,分为效用论的价值与本质 论的价值:效用论的价值,一是指某物的价值, 在商品市场中,价值最终被界定为人类劳动的 凝聚;二是指主客体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客体 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
就,并给予弱者以最优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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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 法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需要宏 观调控:但两者在性质上、方式上和效果上都存 在明显的差别。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 的转变;宏观调控则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 由指令性转向服务性、引导性和必要的干预。 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是国家法律。因此,法律在 宏观调控中具有特殊的作用:
• 1973-1974年,国会要求总统交出白宫录音 带以查明真相,尼克松却以事关国家安全 和总统享有行政特权为由予以拒绝。于是 国会与总统之争诉至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裁决:“在任何情况下,总统都不享有绝 对的、不受限制的行政特权。”裁定总统 必须交出录音带。上交的录音带证明尼克 松确实参与了掩盖“水门事件”的活动。 国会随即启动弹劾程序,尼克松被迫引咎 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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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法与市场经济 1、商品经济与法律 商品经济不仅决定了法律的产生,而且也 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达与法 律的发展保持同步。 • 如古罗马时期地中海沿岸商品经济的繁荣, 决定了古罗马法的发达。
• 2、近代市场经济与法律 • 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为基础, 将资产阶级商品经济的规则通过法律的形 式表达出来,从而建立了近代市场经济法 律体系的继承。 • 因为近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奉行“自由放 任”政策,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
• 第二,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市场 经济最优化的奥秘在于交易。因此,法律 必须规范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规范自由 交换与竞争行为。微观经济行为实质上是 企业行为,法律对企业的内部与外部都要 科学地予以调整,并促进企业强强联合, 优化组合,组建新的产业集团。
•
第三,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市 场经济是人类经济活动复杂化的产物,包 含各种风险,并基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在 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纠纷,这 就需要通过司法和仲裁来解决。这里不仅 需要程序法,更需要这方面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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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的作用和价值研究法的作用,就是研究法这个客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研究法的价值,则是研究法这个客体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的积极意义。
这两个问题,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节法的作用和职能重点问题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和分类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3.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对外界的影响。
但“作用”一词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则侧重表达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活动能力。
因此,法的作用,实际上讲也就是法的职能。
如果说有些差别的话,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而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研究法的作用和职能,必须注意区分法的规范(法本身)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
前者是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叫做法的专门法律作用和职能;而后者是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叫做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为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前者就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建立一定的法律秩序;*后者就是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和职能。
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是指法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是指法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五、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不应把两种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作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
法的阶级性根源于法的社会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
法来自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
法的社会性反映一定的阶级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它所服务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总是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二节法的价值重点问题1.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和分类2.法与利益3.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一、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性能。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序。
如同任何客体的价值一样,法的价值也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它的客观性,一是它的主观性。
*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该主体是否认识到和如何认识,都是客观上存在的,这是因为主体饿需要和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管主体如何认识、认识到没有。
*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
由此又引发出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
法的价值的变异性是说法的价值是随着主题需要和利益的变化而变化的;法的价值的多维性是说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因而法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二、法的价值的分类(一)法所中介的价值。
法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综合表现。
法的历史是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紧密联系的。
因此研究法的价值,不应脱离开法所中介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价值单纯就法本身的价值看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中,首先包含着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并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自由、争议、秩序、效益等。
(二)法的工具性价值。
法是中介其他价值的手段,所以“法的价值”这一术语,就其本来意义说,主要讲的是法在中介其他价值中的价值,即它的服务性、工具性价值。
从这一方面看,法有以下一些价值:*确认性价值:即确认其他价值的价值。
如确认一定的经济关系,确认一定的事实,确认一定的关系。
*分配性价值:即指有分配其他价值(如财富、权利等)的价值。
法是国家分配社会财富的有利工具。
*衡量性价值:法律往往对其所中介的价值,依其价值的大小多寡作不同的规定,从而法律就成了人们衡量不同价值的标准,具有了衡量性的价值。
*保护性价值:即法具有保护其确认和分配的价值的价值。
它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一是对被侵害的权利的恢复和补救。
*认识性价值:任何社会的规范,都暗含着对它所确认和调整的事实或关系的价值平归,法律规范也不例外。
因此法律规范也就可以成为人们认识它所规定的事实、关系的性质和意义的手段,具有帮助人们认识一定价值的价值。
(三)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法的工具性价值实际上就是法本身价值的一种,这里讲的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即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不具备或很少具备的价值。
法本身的特殊价值主要有:*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它可以缓和冲突、化解矛盾,这对主体是很重要的一种价值。
*法有使社会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
*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三、法与利益(一)利益的概念、属性和分类1.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
2.利益具有客观性和一定的主观性。
利益的客观性在于其与“需要”的联系中。
什么是需要?人的需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表现和必然要求。
需要是人的生存的必然要求,是一种客观必然性。
正是人们的需要使人们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
所以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始因。
需要是客观的,是客观规律作用于主体产生的,满足需要的措施和手段受客观规律和历史条件的限制,也是客观的,所以主体的利益也是客观的。
利益的主观性在于其与“意志”的联系中。
要了解意志,首先要明白什么是目的。
目的是行为主体根据需要,借助意识、观念的中介,预先设定的行动目标或追求的结果。
目的是被意识到的利益。
而意志则是带有一定目的的意识,表现人在活动中所特有的自觉目的性、能动性、有选择性的价值取向。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人们的需要和利益,这种需要和利益在人们意识中获得反映,形成人们的意志。
目的、意志,虽然有客观的基础,但它们本身是主观现象,所以固定在法律中的利益,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二)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1.利益决定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一,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这是我们在分析法的起源时已经分析过的问题。
随着阶级分化,产生对立阶级的利益,原来的某些社会规范(原始社会的习惯)已不能适应社会利益出现阶级分化的状况,而被与国家权利有内在紧密联系的法这种社会规范取代。
第二,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
物质生活条件—>共同利益—>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法的存在和本质第三,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第一,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如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和保障,就促进着公民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如法通过规定禁止,使一定的利益成为非法的,为其形成和发展设置障碍或予以取缔。
第三,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认识各种利益、在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利益的过程。
四、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一)法与自由法与自由关系的形成、发展:1.人们的行为自由决定于其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
在阶级社会中,自由的性质、内容、大小,决定于不同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归根到底也决定于生产力的水平。
在一定的经济条件、客观条件下,产生一定的行为自由。
因此,对自由与法的关系,对阶级社会的自由与法的关系,应作历史、阶级的分析:第一,法总是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的自由并限制和排挤被统治阶级自由的手段;2.与此相应的社会意识,也必然会把这种行为自由确认为是“正当的”,是“权利”。
3.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制定法律,把他们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由,确认为法定手段。
第二,自由不等于任性,不是无限制的。
自由的尽头就是责任和纪律。
法是能把阶级社会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有机结合起来,反对任性和专横,从社会生活中排除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不同历史阶段的法,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路标、标尺。
(二)法与秩序一定的社会秩序,总是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
法作为规范系统,其本身就是阶级社会一定社会秩序的化身,它体现、确认并保护着一定的社会秩序。
法律秩序,这是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归根结底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一定的预见,“设计”出法律规范,并使其在生活中实现而建立的秩序。
它主要有下列特点:一是协调各种矛盾,使之服从于整体目的,以实现经济的发展;二是它能保持社会稳定的条件下实现改革,有预见地、自觉地推动社会的发展。
这两点又是相互联系的。
(三)法与正义正义是什么?“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的这段话表明:没有永恒的正义,正义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
并且不同的人所追求的正义也很不相同。
马克思曾指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
也就是说,正义、公正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
而法所体现的正义,总是阶级社会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正义,是统治阶级认为是正义的“正义”。
正义也有不同的划分,历史上最有影响的一种划分是把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这是亚里士多德的一种分类。
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于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所谓矫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伤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的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正义。
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社会正义”的概念以区别个人正义。
社会正义是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的问题。
并认为只有首先确定了社会正义原则才能确定个人正义的原则。
与此相应,提出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划分,实质正义是指社会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执行体现和保护这种社会制度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时是否公正、不偏不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