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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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干部担负的责任之一。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的普遍存在和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特别是影响了政府的行政效率。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5年中央政府制定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并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清楚规定了政府、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等主体之间的责任追究关系。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

粮食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测,以确保粮食生产和流通的质量安全。

其次,政府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一旦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要及时将粮食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特征列入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以期将犯罪者纳入到惩戒体系中。

此外,农业生产者也有责任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农业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粮食安全的法规和标准,认真执行粮食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努力控制粮食质量的把关,保证粮食质量安全。

最后,消费者也应充分利用质量安全投诉机制,及时反映和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使投诉有助于完善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是政府推行贯彻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政策,解决粮食质量安全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不仅是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有效屏障,而且有助于提高社会治安水平,改善政府的行政效率,进而使国家的社会发展更加健康稳定。

政府、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有责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为国家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方案

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方案

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方案
为了推动粮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以下奖惩方案:
一、奖励措施:
1.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每年可获得安全生产奖金100万元。

2.员工提出的有效安全生产建议,经企业采纳并实施,可获得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企业自定。

3.安全生产表现优异的员工,每月可获得安全生产奖金500元。

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的部门,每季度可获得10万元的安全生产奖金。

二、惩罚措施:
1.发生一般事故的企业,应当进行停产整顿,并按照生产停产期间的营业额的30%的比例进行罚款。

2.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应当进行停产整顿,并按照生产停产期间的营业额的50%的比例进行罚款。

3.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应当进行停产整顿,并按照生产停产期间的营业额的100%的比例进行罚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4.企业未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管理,造成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停产整顿。

以上奖惩措施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旨在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生命安
全和财产安全。

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储备与储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建立起来的一套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通过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追究制度,确保储粮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

具体来说,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部门的责任:国家粮食储备管理部门、农业部门等要加强对储粮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储粮安全工作计划和标准,监督和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履职情况。

2.储粮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储粮单位要加强对储粮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储粮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储粮运输、储存和加工环节的监督,确保粮食安全。

3.个人责任: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储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储粮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对于因违规操作、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储粮事故或粮食损失的,要进行追究和问责。

4.违法行为追究:对于故意破坏、盗窃、浪费粮食等行为,要依法进行追究和处罚,形成有力的震慑效应。

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促使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切实履行粮食安全的责任,确保储粮设施的安全运行,有效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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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及质量监管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及质量监管岗位责任制

蒲县粮食局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岗位责任制蒲县粮食局认真履行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系统粮食质量安全负责。

局领导和各股室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粮食收储企业是粮食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一、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是本系统粮食质量安全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局领导和有关股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向县食安委报告食品安全有关情况,全面负责本系统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依法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实施粮食质量安全督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粮油储运股)负责。

二、局长赵霞是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是粮食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是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紧急救援指挥部的总指挥;负责县粮食局食品安全规章、文件的签发和颁行;负责县粮食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负责对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三、分管局长冀涛是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是粮食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是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紧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协助局长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负责粮食局食品安全文件、规章及责任书的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工作调度会。

组织职能股室定期不定期到直属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其他领导对分管业务及单位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粮油储运股是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能股室,兼县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领导贯彻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县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县食安委文件精神、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全县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储存、轮换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粮油质量和原粮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通知》(X政办〔X〕211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口粮安全,结合我市属粮食纯销区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区要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联动协作机制,由分管副区长挂帅,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农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粮食等部门,研究分析粮食质量安全热点问题和工作重点,及时解决工作短板和困难问题。

要注意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区、镇(街)两级监管责任。

强化“村居食安”基层协管员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识和责任。

要落实承担粮食质量安全执法监督、质量检验等部门的力量配备和执法经费,保障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对粮食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强化企业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治意识,支持企业加强粮油质量卫生检验能力建设。

二、明确部门职责农业部门负责粮食生产的质量安全监管。

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经营活动质量安全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粮食质量安全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协同配合(一)加强部门间监管工作有效衔接。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制订有关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细化监管方案,切实加强对入X粮食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加大对粮食仓储运输企业和小型粮油加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粮食在储运、加工过程中因非法添加和违法处理等原因导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制定粮食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并维护人民群众的营养权、安全权和合理权,保障全民粮食安全。

为此,我国明确规定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努力提高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把粮食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分为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企业层面,规定各级政府、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组织都应对粮食质量安全负责,实行层层监督、责任追究;二是明确监督责任,把监督责任分为监督责任、质量把关责任、后续服务责任和社会公众责任,要求政府工作部门、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都要履行安全监督责任;三是明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和企业在粮食生产流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四是确定甄别、抽检机制,制定甄别和抽检机制,定期抽检粮食质量安全状况,发现问题按照规定追究责任;五是明确责任范围和处罚措施,规定相关部门和企业对粮食质量安全负有相应责任,凡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严格的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是全球粮食安全建设重要成果,它旨在提高国家粮食安全管理水平,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

根据这一制度,各级政府和企业将被分配相应的职责,他们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以期达到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目标。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必须得到落实,关键在于增强责任意识,以实际行动落实食品安全法的精神。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都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准确地传达到社会每一个角落,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

另外,各级政府还应当加强督促落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营养权、安全权和合理权,实现粮食质量安全。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要有序地按照其法律责任,确立严格的管理流程,落实责任制,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有效地控制风险,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水平,维护全民健康安全。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方法、标准和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等培训。

第六条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等检查活动所需必要合理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七条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依职责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视情况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降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损失。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及其他 资料、凭证;4.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 扦样检验。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 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粮食经 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 年度监管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粮食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地方粮食管理部门 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上级粮食部门检查过的单 位,下级粮食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有权采 取的措施:1.进入粮食经营者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 情况;2.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情况;3、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 后,方可从事粮食检验活动。 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开展粮食检验。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 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检验数据。 粮食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 人对数通报同级食药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 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调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 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 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

9.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主要是依托粮 食识别代码,建立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10.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粮 食为超标粮食,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消费 者,召回粮食,记录备查;同时将相关情况报 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召回、停 止销售的粮食部门可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召回的粮食按超标粮食处置。

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追朔制度》及《粮食质量档案

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追朔制度》及《粮食质量档案

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追朔制度》及《粮食
质量档案样本(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粮市字[2009]2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9.02.24
【实施日期】2009.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的
通知
(晋粮市字[2009]28号)
各市粮食局、省粮油集团公司、局直单位:
为加强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粮食经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和粮食质量管理的实际,山西省粮食局制定了《山西省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略)
山西省粮食局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实现粮食质量的可追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小麦、玉米、稻谷、杂粮等原粮收购、销售、储存、运输活动以及政策性用粮和“放心粮油工程”购销活动的成品粮油质量安全追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山西省粮食局按第二条规定范围负责全省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市、县级粮。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实现粮食质量的可追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和“放心粮油工程”购销活动的成品粮油质量安全追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烟台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入库、储存和出库检验记录制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在收购、储存等各环节如实记录和保存粮食的种类、来源、数量、等级、检验、保管措施、销售去向等信息。

粮食质量档案和购销台账不得涂改、伪造,质量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年。

第五条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检验粮食质量,并对收购的粮食建立质量档案,如实记录粮食的种类、数量、产地、收获年度、质量状况、收购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粮食经营者入库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在每批粮食入库后3个工作日内建立真实、准确、系统的粮食质量档案。

在储存期间,对原粮要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在质量档案上如实记录粮食水分和温度、储存品质变化情况、粮食霉变和虫害发生情况、用药情况(包括施用药剂名称、施药方式、施药量、施药时间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出库粮食,应按规定出具出库检验报告或由出库企业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中应当如实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状况及检验报告编号、出库日期及购买者相关信息等内容。

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同时,应在粮食质量档案中如实记录出库粮食的销售时间、数量、销售对象及粮食的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储存品质指标等数据。

对超期储存粮食销售出库时要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全文)2

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全文)2

2016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全文)(2)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第四章粮食检验第二十六条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粮食检验活动。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开展粮食检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检验规范对粮食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

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报告应当加盖粮食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

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粮食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收购验质检验以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查检验,可采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快速检验结果可作为收购验质依据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检筛查的依据。

采用快速检验方法进行监测和抽查检验,发现测定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

第二十八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消除质量安全监管盲区,充分发挥检验机构的作用。

凡属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命名的粮食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粮食检验机构检验能力的比对考核;比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被考核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支付相应费用。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粮食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质量安全的粮食不仅支持着人类的健康生活,也对国家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当前,像贩卖毒鸡蛋、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公众的质量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推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实属迫在眉睫。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就是通过对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行政部门和在粮食生产、流通以及检测等方面从事工作的单位负责任制的综合运用,明确由谁负责安全生产运营;从何处开始推行;谁负责监管。

即是落实政府和社会监督组织的责任,使每一个经过全程监督的环节,都能做到安全生产和经营。

首先,推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度要从体制建设和能力建设入手。

要大力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充实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起整体管理机制。

其次,推行粮食安全责任制度,要明确任何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罚,进行责任追究,这样才能形成有力的震慑。

此外,推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应该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有效推进消费者维权,让消费者能够发现、反映和进行追究,且给予消费者反映问题时所需要的及时公平、有效的社会保护和补救措施。

最后,要认真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和管理体系建设,大力推广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体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形成以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为依据的安全检测和监管体系,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的推行,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政策、法律、技术、管理等多个方面,要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组织必须加强监管,从完善法律法规到出台政策,从实施法定责任到大力开展宣传,共同协力维护公众的质量安全,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要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度,政府和社会监督组织要加大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要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形成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国家粮食质量安全体系,强化粮食安全管理,使粮食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粮食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
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办法,以确保粮食生产、加工、储存、流通等环节的质量安全。

首先,粮食生产环节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关键。

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业生产
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农业生产标准,禁止使用有害农药和化肥,保障农产品的安全生产。

同时,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达标。

其次,粮食加工环节也是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
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食品生产标准,禁止使用有害添加剂,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加强对食品加工过程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

另外,粮食储存环节也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粮食部门应加强对粮
食储存设施的监管,确保粮食储存环境的卫生安全,防止粮食受潮、发霉、虫害等问题的发生,保障粮食的质量安全。

此外,粮食流通环节也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商务部门应加强对粮
食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粮食流通标准,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加强对市场上粮食质量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粮食,保障市场上粮食的质量安全。

总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粮食生产、加工、储存、流通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粮食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有力保障。

食品(食用农产品、粮食)安全监管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食用农产品、粮食)安全监管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食用农产品、粮食)安全监管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

首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食品生产者责任制、食品流通者责任制和食品消费者责任制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要求各地农业部门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管,确保种植、养殖和加工等环节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范。

食品生产者责任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食品流通者责任制强调食品经销企业必须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和追溯,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食品消费者责任制提倡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食品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举报违法食品经营行为,并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包括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两个方面。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相关职能部门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涉及伤害、死亡等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此外,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进行合理赔偿。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国还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持续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此外,还加强科学技术支撑,推进食品安全监测检验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使人们能够正确辨别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增加对不合格食品的抵制力。

总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的建立,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措施和力度,提高监管部门的作用和效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方案

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方案

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方案
为了确保粮食企业的安全生产,提高粮食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制定了以下奖惩方案:
一、奖励措施:
1.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金等激励措施。

2.对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参与、有效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证书、荣誉称号等奖励。

3.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特别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特别奖励。

二、惩罚措施:
1. 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并通报社会。

2. 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要求及时整改,
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

3.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惩罚。

4.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失职、玩忽职守、故意违反安全规定
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奖惩方案将于实施,并不定期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也希望广大粮食企业能够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
监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宾川县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宾川县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宾川县粮食局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干部职工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强化责任,明确分工,专项排查,及时整改,切切实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在手上,落到实处,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粮食工作的快速发展,为实现全县经济新跨越营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1、消防工作责任追究。

对消防器材未定期进行年检的,责令责任人到消防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校验;对消防器材丢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齐;对因管理疏忽、工作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现金管理工作责任追究。

对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区局《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站内过夜资金不得超过200元,否则,将处其资金2倍的罚款;对因工作疏忽、管理不善造成现金丢失被盗的,责令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并视数额大小,给予警告、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3、薰仓药物管理工作责任追究。

对薰仓药物的使用,凡不按照规定执行、违规操作的,一律脱岗学习,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以确保人身安全;对药物管理不规范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因管理不善造成薰仓药物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及行政记过处分。

4、值班安全保卫责任追究。

值班人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及记过处分;对夜间巡查力度不够,以至发生偷盗案件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及行政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在1小时内上报区粮食局,凡迟报,漏报,瞒报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及行政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峨眉山市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镇(乡)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一)对本镇(乡)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本镇(乡)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村、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和稽查大队。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是指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或造成错案,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市粮食局设由局长、分管局长、纪检组长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市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监督检查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一)证据和事实不充分的;(二)适用法律、法规有偏差的;(三)执法程序不适当的;(四)超越职权、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的;(五)执法行为显失公平的;(六)对技法责任制中规定或公示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其它技法过错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执法错案:(一)主要事实不清的和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五)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六)擅自改变处罚种类与幅度的;(七)其它应予追究执法错案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按以下原则确认:(一)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负直接责任。

(二)经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机构负责人同意产生过错现错案的,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机构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承办人员未被采纳的,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

(三)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负次要责任,原执法机关负主要责任;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造成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发〔20xx〕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已于9月8日印发,将于20xx年10月8日起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宣传培训贯彻落实。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xx年9月30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的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彬县食物平安监管行政责任追究方法

彬县食物平安监管行政责任追究方法

彬县食物平安监管行政责任追究方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县食物平安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县政府及县各食物平安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防范重大食物平安事故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物平安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躯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食物平安法》、《公事员法》、《监察法》、《咸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法》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食物平安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县政府、县各食物平安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食物平安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和在重大食物平安事故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形的,或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方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追究食物平安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警告;(四)记过;(五)记大过;(六)降级;(七)罢免;(八)开除公职。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有明显过失,造成重大食物平安事故或阻碍重大食物平安事故应急救援的;二、未履行食物平安监管责任造成重大食物平安事故或阻碍重大食物平安事故应急救援的;3、发生食物平安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拒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阻碍他人报告的;4、在重大食物平安事故应急救援进程中无端不到、工作拖延或未采取踊跃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置的;五、拒绝、阻碍、干与食物平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六、在食物平安监管工作进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峻社会负面阻碍的;7、对食物平安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置,造成严峻后果的;八、其他食物平安监管失职行为。

第六条食物平安监管责任追究实行倒查制度。

发生食物平安事故,第一从发生事故的环节追查,并一一溯源。

第七条需对责任人追究的责任,依照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置或处分:一、情节轻微、损害和阻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更正,必要时予以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二、情节较重、损害和阻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记过处分;3、情节较重、损害和阻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是党员的,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4、故意违规执法、徇私舞弊、严峻失职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罢免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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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粮食局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追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干部职工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强化责任,明确分工,专项排查,及时整改,切切实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在手上,落到实处,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粮食工作的快速发展,为实现全县经济新跨越营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1、消防工作责任追究。

对消防器材未定期进行年检的,责令责任人到消防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校验;对消防器材丢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齐;对因管理疏忽、工作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现金管理工作责任追究。

对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区局《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站内过夜资金不得超过200元,否则,将处其资金2倍的罚款;对因工作疏忽、管理不善造成现金丢失被盗的,责令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并视数额大小,给予警告、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3、薰仓药物管理工作责任追究。

对薰仓药物的使用,凡不按照规定执行、违规操作的,一律脱岗学习,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以确保人身安全;对药物管理不规范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因管理不善造成薰仓药物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及行政记过处分。

4、值班安全保卫责任追究。

值班人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及记过处分;对夜间巡查力度不够,以至发生偷盗案件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及行政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在1小时内上报区粮食局,凡迟报,漏报,瞒报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及行政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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