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有继承权吗,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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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继承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继承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继承关系来源:/info/hy/jichengfa/jcrsx/作者:找法网导读: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对妻或夫的后婚配偶而言为继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真正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这样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拟制血亲关系。

因此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为继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律地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后形成的。

我国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成两类:(1)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2)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相同。

对于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由于本身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当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解除时,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姻亲关系自然也解除。

但如继子女已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如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子女尚未成年,而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仍应由生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解除。

如离婚时,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则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承担。

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因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解除。

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为继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相互拥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有无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反之亦然。

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则相互之间无继承权。

如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未成年继子女被生父或生母一方带走而继父或继母又终止抚养的(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的除外),原已形成的抚养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无相互继承权;如离婚时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仍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有遗产继承权。

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

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

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继承法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如何认定从我司法经历而言,绝大部分从事着刑事司法,即使2023年以后,也是少年司法,依然以刑事为主。

当少年与家事相遇时,就成了“居委调解干部”,但提炼经验规则的能力依然发挥着,偶然在一起法定继承案中整理出一个裁判规则: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

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是这样的:“号,法院的EMS快递,……”“咋与法院沾上边啦?”2023年9月20日,上海市西藏南路弄的高从邮政快递员手里接过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诉状。

……原来,高丈夫老孙头刚刚故去不久,老孙与前妻的女儿邹就把她与老孙所生尚未成年的女儿孙告上法庭,要求对座落在西藏北路的房屋进行继承。

时间回溯到上世纪60年代中期,上海知青支援大西北建设,老孙与邹娟就在其中,后两人恋爱结婚,于1974年12月生育一女,即孙蕾。

婚后,老孙在新疆昌吉综合电机厂工作,邹娟则在新疆电力安装公司,夫妻虽都在新疆,但疆域广阔,还是两地分居。

那个年代,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孙蕾随母亲生活。

后来夫妻俩发生矛盾而导致不和,1981年9月由新疆法院调解离婚,孙蕾也改姓邹继续随母邹娟生活。

开放后,老孙回上海,在上海红星轴承厂担任采购员。

1984年12月老孙与陈女结婚,陈女再婚时与前夫所生之子陈,才三岁,与母亲和老孙共同生活在上海市重庆北路x号,从而形成了继父子关系,相处也融洽。

家庭生活是锅盆碗碟,吃喝拉撒,再平凡不过了,婚姻关系的维系是要经营的。

倘若不善经营,时间长了,矛盾就产生了。

最后,老孙与陈女士感情破裂。

夫妻协议离婚,约定陈户籍迁回其生父处,继父老孙不再对其抚养。

1998年,陈出国读书,最后居住在美国,期间,仅回国三次,每次仅在国内停留二十余天,与老孙并无交集。

继子女继承权如何确定,继子女能继承遗产吗

继子女继承权如何确定,继子女能继承遗产吗

继⼦⼥继承权如何确定,继⼦⼥能继承遗产吗继⼦⼥继承权如何确定,继⼦⼥能继承遗产吗?下⾯店铺⼩编就对此整理⼀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继⼦⼥继承权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七条的规定,与继⽗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对继⽗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与继⽗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亲关系,继⼦⼥也就能象婚⽣⼦⼥⼀样继承被继承⼈的遗产,成为被继承⼈的法定继承⼈。

那么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个⽅⾯:(1)继⽗母对未成年的继⼦⼥履⾏了抚养义务:继⼦⼥受继⽗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受继⽗母⽣活上的抚养、教育;(2)继⽗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为能⼒或⽆⾏为能⼒的继⼦⼥履⾏了抚养义务;(3)继⼦⼥对继⽗母履⾏了赡养义务:继⼦⼥在经济上供养继⽗母;继⼦⼥在⽣活上扶助继⽗母。

若继⼦⼥在其⽣⽗或⽣母再婚时,继⼦⼥已经长⼤成⼈,分居另过;或其⽣⽗、⽣母再婚后,继⼦⼥未与继⽗或继母共同⽣活,⽽由祖⽗母或外祖⽗母抚养教育成⼈,继⼦⼥对继⽗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与继⽗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也就不能继承继⽗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只要能具备继⽗母对继⼦⼥的抚养和继⼦⼥对继⽗母的赡养的情形之⼀,就可认定为继⼦⼥与继⽗母形成了抚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与继⽗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继⼦⼥能继承遗产吗继⼦⼥在现代社会⼗分常见,由于⽗母⼀⽅离婚或死亡,双⽅或⼀⽅再⾏结婚,⼦⼥同其⽣母或⽣⽗再婚后的夫或妻即为继⽗母⼦⼥关系。

确认继⼦⼥的继承权应从以下⼏个⽅⾯考虑。

(⼀)继⼦⼥的继承权条件。

继⼦⼥继承继⽗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受到继⽗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才有继承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与继⽗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个:1、继⼦⼥受继⽗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受继⽗母⽣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在经济上供养继⽗母;4、继⼦⼥在⽣活上扶助继⽗母。

生母和继母谁有继承权?

生母和继母谁有继承权?

生母和继母谁有继承权?若和继母形成抚养关系(就是她抚养你长大),就和生母亲具有同等的法律继承权。

换言之,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都是有继承权的。

但要是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其实并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照顾的关系,此时继母自然也就不能继承继子女的遗产。

▲一、生母和继母谁有继承权若和继母形成抚养关系(就是她抚养你长大),就和生母亲具有同等的法律继承权。

▲二、后妈有继承权吗《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律对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中亦有争议,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这是《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正如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另外,有观点认为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进了赡养义务,也可以认定为双方形成抚养关系,但是这一理解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成年继子女对在事实上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是符合社会道义的,但成年继子女并没有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条件,而且此时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不是法定义务,不能因此认定形成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旦认定就等于双方形成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赡养义务便成为法定义务,显然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这恐怕会大大打击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事实赡养的主动性。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虽然如前所述有观点认为判断标准是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但单纯的给付一定钱财,而不在一起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生活、学习没有任何关心照顾、培养,不宜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法律规定继母对继子女应履行责任有哪些

法律规定继母对继子女应履行责任有哪些

Any friend is temporary, only interests are eterna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法律规定继母对继子女应履行责任有哪些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承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定:(一)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

(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2)继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在父或母再婚后产生的,因此而衍生出的有继父母子女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所享有的权利,那么法律规定继母对继子女应履行责任有哪些呢?或许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让来为你实际解答这个问题吧。

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承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定:(一)、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的条款,不仅适用于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而形成的单纯的姻亲关系,而且也包括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款主要是指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产生类似于拟制血亲关系的情况。

但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又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所不同,它不以解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前提。

根据本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

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继女可继承继父部分遗产吗

继女可继承继父部分遗产吗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 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 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民法典》第1158条 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 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继女,可以继承人亲生父母的各项遗产;
5,在有继承权的情况下,继女是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女可继承继父部分遗产吗
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应以遗嘱内容为准,未写明当事人有继承权,就没有继承权了;
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被继承人与继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女有继承权;
3,如果不存在相互扶养关系的,就没有继承权。即:继女在其母亲与继父结婚时已成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 养关系,此时无权继承继父的遗产;
继承权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 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 下三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就“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适⽤⽗母⼦⼥间的权利和义务。

即:⽗母对⼦⼥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对国家、集体或他⼈造成损害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同时,⼦⼥对⽗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母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母与继⼦⼥之间不存在⾎缘联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天然形成的。

如果继⼦⼥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与亲⽣的权利义务⼀样。

如果继⽗母⼦⼥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便不产⽣⽗母⼦⼥关系。

在这⾥,应当注意的是,继⽗母⼦⼥之间事实相当于⽗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法律也确认他们之间产⽣的关系,应以继⽗母对继⼦⼥实际上已经尽了抚养义务,即有事实上的前提,这也是继⽗母⼦⼥关系与⽣⽗母⼦⼥关系的区别所在。

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尚⽆具体的规定,⼀般应具体分析、判定。

既然继⽗母⼦⼥关系在法律上视同亲⽣⽗母⼦⼥关系,权利义务也应该是同等的。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103条规定:继⽗母经继⼦⼥⽣⽗母同意,可以收养继⼦⼥。

”继⽗母通过收养继⼦⼥的,继⽗母⼦⼥间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继⽗母对继⼦⼥的抚养便成了其义务,这有利于继⼦⼥的健康成长。

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关系建⽴的相关标准及能否解除这种关系,以及由于再婚关系的终⽌⽽对继⽗母⼦⼥关系产⽣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所⾔甚少,都没有做出详细、确切的规定,往往会给司法实务中的判决和执⾏带来⼀些困难。

我国《民法典》第1072条主要涉及继⽗或者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出这种权利义务适⽤法律上对于⽗母⼦⼥关系的相关规定。

如果丈夫去世继子和继母如何继承财产?

如果丈夫去世继子和继母如何继承财产?

When I was young, happiness was a thing, and when I got it, I felt happ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如果丈夫去世继子和继母如何继承财产?导读:如果丈夫去世继子和继母是可以继承财产的,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执行即可。

很多人认为继子女是没有权利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但其实要是双方之间存在一个抚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话,那么在继父母去世之后,继子女也是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一、如果丈夫去世继子和继母如何继承财产?如果丈夫去世继子和继母是可以继承财产的,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执行即可。

很多人认为继子女是没有权利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但其实要是双方之间存在一个抚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话,那么在继父母去世之后,继子女也是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二、继子有财产继承权吗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所谓的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受到继子女的赡养扶助。

对此我们可做如下分析:1、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实际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2、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3、虽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全部或部分,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也应视为抚养关系形成,继子女与继父母间互有。

另外,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三、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在法律上为拟制⾎亲,双⽅关系不能因继⽗母离婚⽽⾃然解除,相互间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其继承权问题⼜是怎样的呢?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是怎样的)⼀、“有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扶养的含义对于“扶养”的含义,需要从理论上进⼀步厘清。

通说认为,法律上的“扶养”⼀词是⼴义词,它包括抚育、狭义的扶养和赡养三⽅⾯的内容。

其中,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教育为抚育,也称为抚养;夫妻或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的供养扶助为狭义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供养扶助为赡养。

1.抚育关系的认定标准确认继⽗或继母与继⼦⼥扶养关系的有⽆,认定标准⾄关重要。

应当综合以下两个要素来考虑:(1)继⽗或继母对继⼦⼥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或继母与继⼦⼥共同⽣活达3年以上。

这是客观因素的认定标准。

⾸先,继⽗或继母承担了继⼦⼥的⽣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包括继⽗或继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继⽗或继母⽤⾃⼰的个⼈财产来承担继⼦⼥⽣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部分。

其次,继⽗或继母与继⼦⼥共同⽣活在⼀起,对继⼦⼥在⽣活上给予照料、帮助,在思想、学业上予以关怀、培养,包括对继⼦⼥在知识传授、技能训练、思想品德培养、⾝体和智⼒发展等⽅⾯的帮助、教育、保护和⽀持,均应视为继⽗或继母对继⼦⼥扶养的重要标志。

⾄于共同⽣活的时间,有的学者提出继⽗或继母扶养继⼦⼥应达到5年以上才能认定其形成扶养关系。

继⽗母⼦⼥共同居住,继⽗或继母对继⼦⼥提供了⽣活费和教育费,并对继⼦⼥进⾏⽣活照料和知识教育等,是最为完整和圆满的扶养表现形态。

但现实⽣活中的情况往往⽆法如此理想,继⽗母⼦⼥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确实给亲⼦关系和财产继承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带来了极⼤的难度。

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顺序

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顺序

第⼀顺位继承⼈继承顺序如果⾃然⼈⽣前没有订⽴遗嘱,是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式来继承遗产的。

如果有第⼀顺位继承⼈的话,第⼆顺位继承⼈是不能再⾏使继承权了。

继承是有顺序的,那么,第⼀顺位继承⼈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第⼀顺位继承⼈有哪些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互为第⼀顺序继承⼈。

所以,同居关系的双⽅、婚姻被宣告⽆效或被撤销的双⽅互不享有继承权。

须注意:①配偶⼀⽅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仍为为第⼀顺序法定继承⼈。

②被宣告死亡⼈(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母。

①⽗母包括被继承⼈的⽣⽗母、养⽗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

须注意:⽣⽗母对被他⼈收养的亲⽣⼦⼥不享有继承权。

②继⽗母继承了继⼦⼥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的遗产。

3.⼦⼥。

包括被继承⼈的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须注意:①继⼦⼥继承了继⽗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母的遗产。

②养⼦⼥不能继承⽣⽗母的遗产。

养⼦⼥对⽣⽗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以外的⼈适当分得⽣⽗母的遗产。

还须注意: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媳或者丧偶⼥婿。

丧偶⼉媳对公、婆,丧偶⼥婿对岳⽗、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顺序继承⼈。

5.名为养孙⼦⼥的养⼦⼥。

名义上为养孙⼦⼥,实际上属于养⽗母与养⼦⼥关系的,该“养孙⼦⼥”为第⼀顺序继承⼈。

6.胎⼉。

胎⼉的⽗亲死亡,给胎⼉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的地位相当于第⼀顺序的继承⼈。

不过,胎⼉出⽣时是死体的,胎⼉的应继份由其⽗亲的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如何分割遗产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死亡后继承开始。

被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第⼀顺序继承⼈是配偶、⼦⼥、⽗母,第⼆顺序是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第一继承人顺序是配偶还是子女(民法典房屋遗产继承)

第一继承人顺序是配偶还是子女(民法典房屋遗产继承)

第一继承人顺序是配偶还是子女(民法典房屋遗产继承)刘先生先后经历两段婚姻,但并未生育子女。

随着他的病逝,关于其遗产继承产生了新的问题:第一段婚姻中的继子小方认为继父的第二段婚姻并不影响自己的继承权,与刘先生的现任妻子发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判决刘先生的遗产由双方共同继承。

半生坎坷,孑然离家斩旧情老刘年轻的时候,家境不好,他一边工作贴补家用,一边照顾体弱的父母,个人婚姻一拖再拖。

直到拖成大龄青年,他才在媒人的撮合下与同龄的阿芳结了婚。

阿芳带着她和前夫所生的儿子小方一起搬进老刘父母的房子里。

不足十岁的小方很快接受老刘,并改口叫老刘爸爸,老刘也对小方视如己出。

一家三口其乐融融。

好景不长,在小方成年后不久,老刘和阿芳因为性格摩擦和生活琐事爆发激烈冲突。

不久,老刘和阿芳离婚,无处可去的阿芳和小方继续住在老刘的房子里,老刘却收拾了行囊,从此再未回家。

几年后,房子被拆,小方和老刘也再未能见面。

再结良缘,幸得白首不相离离开了阿芳的老刘在外打拼几年,有了积蓄后便买了套商品房,并和同样离异的阿兰结了婚。

阿兰育有一个女儿小兰,已经成年参加工作。

对于母亲再婚,她并未反对。

此后,老刘和阿兰相濡以沫,小兰也时常去探望母亲和继父,关系十分融洽。

十几年过去,老刘的身体每况愈下,时常住院。

阿兰衣不解带陪伴在侧。

为了让继父和母亲能够放松心情,小兰趁着老刘出院休养的间隙,为两人安排了几次旅行,并主动支付来回路费。

一朝离世,继子女对峙法庭缠绵病榻两年后,老刘去世了。

帮助母亲料理完继父的后事,小兰和母亲商量着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老刘婚前购买的房子过户到阿兰名下,却被公证处告知,需要征求老刘继子小方的意见。

沟通未果,小兰母女将小方告上法庭,阿兰要求以配偶身份,小兰要求以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身份共同继承系争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至于小方,她们认为其与老刘的继父子关系已经随着老刘和阿芳离婚而解除,且小方多年未与老刘往来,没有对老刘尽生养死葬义务,因此无权继承其遗产。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继⽗或继母与继⼦⼥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在现实⽣活中⼀些夫妻离婚后,如果再婚的,就会组织新的家庭,组成新的家庭后就有可能形成继⽗继母、继⼦继⼥的关系,这是属于法律的关系,那么继⽗或继母与继⼦⼥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继⽗或继母与继⼦⼥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如何的我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规定,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本法关于⽗母⼦⼥关系的规定。

继⼦⼥有继承权吗: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中的⼦⼥包括养⼦⼥。

收养关系是⼈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领养送养⼈的⼦⼥作为⾃⼰⼦⼥的法律⾏为。

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与⽣⽗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

⾄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个条件:(1)双⽅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2)双⽅以⽗母⼦⼥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母⼦⼥关系;(3)养⼦⼥与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

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在处理养⼦⼥继承纠纷时应注意以下⼏个⽅⾯:1、确认养⼦⼥继承权的前提是看他们同被继承⼈是否依法确⽴了收养关系。

2、养⼦⼥与亲⽣⼦⼥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条件基本相同时,继承份额相同。

3、养⼦⼥对⽣⽗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4、养⼦⼥对养⽗母尽了赡养义务,⼜对⽣⽗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七⼗⼆条规定,继承养⽗母的遗产。

5、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不能继承养⽗母的遗产。

6、尚未正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仍然享有继承权。

如何确定继⽗母与继⼦⼥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婚姻法对在什么情况下继⽗母与继⼦⼥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的观点。

⽐如有如下⼏种观点:(1)继⼦⼥尚未成年,随⽣⽗母⼀⽅与继⽗或继母共同⽣活时,继⽗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在事实上对继⽗母长期进⾏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继承公证中继父母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

继承公证中继父母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

!"#$%& 年第 期继承公证即对于自然人之间继承权的公证,旨在通过公证机构的见证公民合法继承权的确立。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意识逐渐觉醒。

在该背景下,通过公证的方式确定公民自身的合法继承权成为了公民维权的重要表现形式。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了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但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认定在立法以及实务界仍然存在着亟须解决的困境。

继父母与继子女相较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等血亲而言,他们之间的关系为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该关系并不会因为继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相互之间仍然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但是这种继承权属于附义务的继承权,需要达到“有扶养关系”的标准。

因此,对于该问题仍然需要不断地明确和完善。

继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证机关具有中立性和客观性,公民的公证意愿逐渐提高。

继承问题为公民普遍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尤其再婚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以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等纠纷屡见不鲜。

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公民在面对遗产以及继承纠纷时,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逐渐提高,法律制度在继承争议的解决中的约束力和指导力明显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在继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当前,公民通过公证的形式明确自身的继承权活动有了明显的增加,继承公证成为公民在继承资格确认中的重要选择。

!"#$%&'()*+,-./012'()*+,-.相较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养”是一个广义概念,它具体包括抚育、狭义的扶养以及赡养三个方面的内容。

长辈对晚辈的照顾、保护,称为抚养;夫妻以及兄弟姐妹间互相照料称为狭义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照顾、帮扶称为赡养。

继父遗产_继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继父遗产_继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单亲男女惺惺相惜带着女儿组成家庭事情还得从2000年说起——那一年,38岁的郑州市民胡志强的妻子患病离世,他与12岁女儿胡晓蕊相依为命。

家里少个女主人,生活上变得一团糟,亲朋好友没少帮他张罗,胡晓蕊却对父亲再婚很抵触,声称如果爸爸找了新的女人,她就离家出走。

为了照顾女儿的感受,胡志强推掉了不少相亲机会。

与胡志强不同的是,35岁的陈娟因与丈夫性格不合离异,6岁的女儿李萌萌乖巧懂事,离婚时,陈娟得到了女儿的抚养权。

前夫离婚后很快组建了家庭,除了给付抚养费外,前夫对女儿很少关心。

别的孩子都有爸爸,李萌萌对父爱很是渴望,陈娟为了女儿,不再拒绝感情,决心找一个能接受她和女儿的男人结婚。

胡志强与陈娟相识在一个共同朋友的生日聚会上,两人邻座,聊着聊着,他们发现彼此都是单身,都带着一个女儿生活,胡志强看上去很憨厚,陈娟也挺温柔,宴席散时相互留了联系方式。

此后,陈娟与胡志强频频约会。

胡志强清楚,女儿晓蕊正处在叛逆期,对他找对象有抵触情绪,但单身时间长了,他还是渴望有个异性互相照应。

为了让女儿支持自己再婚,胡志强用了很多办法。

有一次,胡晓蕊从外边回来,看到爸爸对着妈妈的遗像默默流泪,想到妈妈病故后,爸爸一个人带着她很辛苦,也红了眼圈,还倒了杯水递给爸爸。

与胡志强约会次数多了,陈娟发现他总像有心事似的,便让他有话尽管说出来,如果不合适,大家各走各的。

胡志强笑着说,他对陈娟很满意,就是担心女儿胡晓蕊处在逆反期,有些难搞。

现在他们能否结合的关键在于两个孩子合不合得来。

陈娟觉得胡志强考虑得有道理,建议以后两个家庭多接触接触。

接下来,胡志强和陈娟趁寒假带着孩子报了个母亲与继父生活多年,她与继父感情颇深。

继父与母亲离婚后,她也常去探望。

继父罹患绝症去世后,继父的女儿独占父亲遗产。

为捍卫自己的继承权,她将“姐姐”告上法庭,姐姐辩称,她的母亲与自己的父亲已离婚,因为再婚形成的继父女关系也随之消失,她也就没有了继承权,这样的说法正确吗?--11旅行团,旅行目的地是湖南张家界。

养子女、继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之间的遗产纠纷处理

养子女、继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之间的遗产纠纷处理

养子女、继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之间的遗产纠纷处理现在不少家庭通过各种渠道收养了小孩,并且随着离婚率的增加,继子女问题也是日益突出,其中出现的财产纠纷也是日益增加。

笔者针对无遗嘱的情况,对继子女、养子女的继承问题简单列举并简要分析,仅供参考。

当然,有遗嘱遵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上述是我国继承的法定顺序,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该顺序继承。

1、养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生父、生母的遗产?养子女被收养后,即与亲生父母脱离父子、母子关系,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在相互之间也就不能互相继承遗产。

2、养子女是否能够继承养父、养母的遗产?我国婚姻法第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是有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的权利。

3、继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生父、生母的遗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是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

4、继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继父、继母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继子女与继父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继子女就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存在扶养关系”是必要条件,如果涉及到诉讼的话,需要举证证明。

当然,有些人在继子女及养子女的问题上分辨不清,笔者认为,继子女的形成是因为婚姻关系,养子女的形成是因为收养关系。

继女能否继承遗产?

继女能否继承遗产?

法律援助养恩大于生恩陈琳家住江苏镇江,10岁那年,父亲陈亚飞因打架斗殴致人死亡。

为了让陈亚飞得到宽大处理,母亲张瑛变卖了住房,赔偿死者家属,陈亚飞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

母女俩生活陷入困境后,陈亚飞与张瑛办了离婚手续。

2008年5月,张瑛经人介绍认识了某电力企业职工朱金平。

朱金平离异,儿子朱建跟随前妻在扬州生活。

短暂相处后,张瑛与朱金平领证结婚,陈琳与他们共同生活。

由于陈琳即将升入初中,张瑛不想让她有心理阴影,征得前夫陈亚飞和丈夫朱金平同意后,陈琳改姓朱。

但是,朱琳仍然闷闷不乐。

上了初一年级,她的学习成绩始终排名末位。

朱金平仔细观察了朱琳一段时间,认为她需要心理辅导,便找做咨询师的姐姐朱岚岚以辅导功课的名义与朱琳接触。

经过一年的心理帮助,朱琳的学习成绩迅速提升。

2011年,朱琳考进了重点中学。

2014年6月,朱琳考取了211名校。

张瑛觉得终于扬眉吐气了。

然而,大二上学期,陈亚飞出狱了,他除了看望女儿外,还多次联络张瑛。

朱琳知晓后,曾劝过陈亚飞和张瑛,不要引起继父朱金平误会。

哪知没过多久,朱金平与张瑛离婚。

朱琳追问缘由,张瑛告知是朱金平执意要离婚的,她跟陈亚飞清清白白。

朱琳又问继父朱金平到底是怎么回事,继女能否继承遗产?文/复林52法律援助朱金平说:“当初你妈肯嫁给我,是因为生活所迫,我也有心帮你们母女。

我看得出你父母是有真感情的,不想碍事。

”朱琳哭着说:“不论怎么样,你永远都是我爸爸。

”此后,每逢寒暑假,朱琳都去继父朱金平家里住。

2017年大学毕业,朱琳考入镇江市一家事业单位,打算就近照应继父朱金平。

遗产起争端2017年8月,已经退休的朱金平购置了新房。

正在装修时,儿子朱建从扬州应聘到了镇江某物流公司工作。

31岁的朱建已结婚生子。

朱金平原本想卖掉旧房还新房的商业贷款,但看儿子举家迁了过来,便想把旧房留给朱建一家住,朱建却不答应。

朱金平做出让步,祖孙三代共住新房。

没多久,朱建要求将新房的产权过户到他和妻子名下,被朱金平拒绝。

继女对继父名下的房屋是否享有继承权

继女对继父名下的房屋是否享有继承权

继⼥对继⽗名下的房屋是否享有继承权继⼥对继⽗名下的房屋是否享有继承权?下⾯店铺⼩编就对此整理⼀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继⼥对继⽗名下的房屋是否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继⽗母与继⼦⼥】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适⽤本法对⽗母⼦⼥关系的有关规定。

案例⼀对夫妻均系再婚,各带⼀个⼥⼉,重新组成了⼀个家庭,⼀对姐妹⼀起⽣活了⼗⼏年。

继⽗去世后,继⼥对继⽗名下的房屋有⽆继承权?⽇前,⽆锡市惠⼭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并依法认定继⼥为继⽗的合法遗产继承⼈之⼀。

据原告张某诉称,其与先夫王某于1993年举⾏婚礼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活,当初虽未登记,但双⽅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当时⾃⼰的⼥⼉缪某才10多岁,跟随⾃⼰⼀起与王某共同⽣活,与王某⽗⼥相称,存在事实上得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据此,张某主张其与缪某均应属于王某遗产的法定第⼀顺序继承⼈,依法对王某的⼀幢房屋享有继承权。

⽽被告王某的亲⽣⼥⼉王某某辩称,张某与其⽗亲结婚登记时,缪某已20多岁,已成年,与⾃⼰的⽗亲并未形成抚养关系,也尚未形成赡养关系,故王某某坚持认为缪某对⾃⼰⽗亲的房屋⽆继承权。

第三⼈王某的继⼥缪某辩称,母亲与王某结婚后,其与王某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关系,继⽗去世时,其承担了继⽗的部分后事费⽤,故其依法对继⽗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于1993年相识当年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活,⾄2005年4⽉27⽇⽅才补办结婚登记⼿续,双⽅均系再婚,王某某系王某与前妻之⼥,缪某系张某与前夫之⼥,1993年王某某和缪某均是10多岁,⼆个⼥⼉由张某与王某夫妻抚养成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继承⼈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对缪某继承⼈⾝份的争议问题,被告⽅虽提出婚姻的效⼒应从登记时起始、缪某已成年、与王某不存在抚养关系的意见,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主张。

再婚夫妻离婚离婚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再婚夫妻离婚离婚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Success is no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admire and praise you, bu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need you and cannot do without you.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再婚夫妻离婚离婚的子女有继承权吗一般在再婚的情况下,就会很容易的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当然这与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同,继子女并不必然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除非双方之间形成了教育、照顾、抚养的关系。

而之后即使离婚导致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实际继子女也是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

一、再婚夫妻离婚离婚的子女有继承权吗1、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是,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或继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的精神,尽管继母(父)与生父(母)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消失。

从民法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说,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仍相互享有继承权。

且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二、继承权的放弃有什么要求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继承人一经放弃继承权,就不得再坚持继承的主张。

遗嘱问题——精选推荐

遗嘱问题——精选推荐

遗嘱问题遗嘱可以赠与他⼈吗遗赠是指被继承⼈通过遗嘱的⽅式,将其遗产的⼀部分或全部赠予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的⼀种民事法律⾏为。

设定遗赠的⼈称遗赠⼈,接受遗赠的⼈称受赠⼈或遗赠受赠⼈,通过遗赠赠与的财物称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

遗赠是单⽅的、⽆偿的法律⾏为,只须遗赠⼈⼀⽅作出意思表⽰即可成⽴,并不需要征得受赠⼈的同意。

但遗赠不同于⽣前赠与,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遗嘱的法定要件⽅为有效。

《继承法》第16条第三款规定规定:“公民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

”遗赠是遗嘱继承的⼀种特殊形式,其法律含义是:遗赠⼈采⽤遗嘱的⽅式,把⾃⼰的财产⼀部或全部(必要的遗产保留份额除外)⽆偿地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并于遗赠⼈死亡后发⽣执⾏法律效⼒的单⽅法律⾏为。

因此,遗嘱⼈在遗嘱中可以将⾃⼰财产遗赠给他⼈。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遗嘱处分个⼈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

公民可以⽴遗嘱将个⼈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的⼀⼈或者数⼈继承。

公民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

对遗嘱有异议怎么办如果不认可遗嘱的内容,协商解决或提起诉讼。

继承⼈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遗嘱有异议是谁举证的问题,⼀般的遗嘱的存在是遗嘱继承得以发⽣的前提条件。

遗嘱是⼀种重要约民事法律⾏为,如同其他民事法律⾏为⼀样,它的有效成⽴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系列条件。

在遗嘱继承诉讼中,主张遗嘱继承的⼀⽅当事⼈并不需要对遗嘱成⽴的所有要件负举证责任。

他只要证明所主张的遗嘱的确是存在的,并且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如因⾃书遗嘱是否为伪造⽽发⽣争执时,该当事⼈应对遗嘱是遗嘱⼈亲笔书写、签名负举证责任;对录⾳遗嘱的真实性发⽣争执时,该当事⼈应提出两个以上的见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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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有继承权吗,继子女能否继承
继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但前提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

条件: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众所周知,在一般情况下子女对父母的财产是享有继承权的。

那么要是属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话,此时的继子女是否还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呢?这是很多人都在咨询小编的一个问题,下面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同时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此可知,继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但前提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

二、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前面已经指出,只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那么,什么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呢?主要应指以下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因此,符合上述情形,即可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在此情况下,继子女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经过上文的介绍,我们清楚的知道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存在抚养关系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享有继承权的,并且还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收养子女能继承遗产吗?
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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