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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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Forum学术论坛1602017年1月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顾梁莎 陶晶晶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该项制度的设立也成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导致该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异议股东”的范围存疑、“主要财产”的认定标准不明、公司收购股权的“合理价格”难以确定以及适用情形范围偏窄。

本文在对该项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之后,提出了对这一制度的相应完善措施。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股东 股权回购请求权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1(b)-160-021 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意义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对股东会决议存有异议,而这些异议事项又和股东的重大利益密切相关,则其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最早在美国确立,而之所以出现这项制度,是为了平衡公司有效运作和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

美国最初的法律规定,股东会在作出关乎整个公司的重大决策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东数量的增加,这项规定变得越来越难以实现。

为了让公司能够有效运作,法律不得不降低了股东同意的比例,由原来的一致同意变为只需要半数以上或者2/3以上股东同意即可,这样就解决了表决的效率问题。

但是这样的做法,很可能损害到那些对股东会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应运而生。

法律赋予了对股东会重大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该制度现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普遍采纳。

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公司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况下,却连续五年都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且这五年公司都是处于盈利状况;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对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对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宁波大学法学院
要: 我 国新 《 公 司法 》增 设的 异议 股 东股 份 回购请 求
权 制 度 .是 平 衡 公 司 各 方 利 益 、 保 护 中 小 股 东权 益 的一 项制 度
实力和 良好商业信誉吸引客户。通过宣传措施、物流培训 、
设计 物 流 服务 方 案 等 ,逐 步赢 得 客户 的信任 来 获 得更 多 物
目成本 。 异议股 东股份 回购请求权 ,是指对公司股东大会作 出的于 自身 股东 利 益有 重 大影 响 的决 议持 反 对 意见 的 股东 所享 有 的 “ 要
求 公 司 以公平 合 理 的价 格 收购 自 己股 份 从 而 退 出 公 司 ” 的权 利 。 这 是 一项 平 衡公 司 各方 利 益 、保 护 中小 股东 权 益 的制 度设 计 ,但 我 国引入 这 一制 度 的 同时 却没 有 做相 应 的程 序 设计 ,实 际操 作 中 结 合 我 国实 际进 行 重整 和 完善 。 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理论进程及价值取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 . 管 理风 险的 防范与规 避
园区内部各部门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部 门间密切协 存在诸多漏洞 ,因此对该制度还需要在 比较借鉴国外经验 的同时
调 ,加 强 与 相关 政 府 部 门 的配 合 ,建议 相 关 政府 部 门在 园 区 内设 立分 支 机 构或 办 事 处 。吸 引高 素质 的物 流技 术 与 管 理 人 才 ,加 强 人 才 培 养 ,提 高 现 代 物 流 人 才 队 伍 的总 体
选 择 经 验 丰富 、专 业 水 平 高 的市 场调 查 研 究 机构 进 行 物 流行 业 及 市 场等 方 面 的调 查 分析 工 作 ;选 择信 誉 好 、技 术 实 力 过 硬 的设 计 方 和承 包 方 来 承 担 项 目的设 计 与施 工 , 并 做好 监 督 管 理工 作 ;提 高决 策 的 民主性 和 科学 性 ,提 高 决 策者 的素质 ;重视决 策 的执 行与反 馈工作 。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
议 股 东 回购 请 求 权 。
公 司法第 7 条第 1款前段 规定“ 5 对股 东会该项决议 投
异 议票的股东拥 有股 份 回购 请求 权 。没 有参 加股 东会 的,
( ) 用情 形 。 2适
均不享有股东 回购请求权 第二 , 异议 股东 回购请 求 权 具有 公平 性 。异 议股 东 回 或在股东会 表决时弃权 的股东 , 购请求权 的公平性是指通过法 定程序 对股 东股份 的价值 予
求 公 司 以 公 平 价 格 回购 其 股 份 的权 利 。
22 适用范 围 .
异议股东 回购请求权具有如 下特征 :
( ) 股 东 的适 用 。 1对
第一 , 异议 股东 回购请 求 权 具有 法定 性 。异 议股 东 回 ” 购 请 求 权 的法 定 性 , 指 异 议 股 东 回 购 请 求 权 的 适 用 范 围 反对票的股东可 以请求公 司按 照合理 的价格收 购其股权 。 是 有 并且 在会上对 决议 投 必 须 由法 律 明 文 规 定 , 有 在 法 律 有 明 文 规 定 时 才 适 用 异 因此 , 限公 司中只有参加 了股 东会 , 只
①公司连续 5年不 向股东分配 利润 , 而公司该 5年连续
或 者 某 类 股 东 对 公 司 的 特 定 交 易 表 示 异 议 , 同 意 的 股 东 盈利 , 不 并且 符合 本 法规 定 的分 配利 润条 件 的情 形 。资产 收
可 以要 求 公 司 以 公 平 价 格 回 购 其 股 份 , 而 退 出 公 司 。这 益 权 是 股 东 投 资 的 最 主 要 和 最 终 目 的 , 司 能 分 配 利 润 而 从 公 类 股 东 被 成 为 “ 议 股 东 ” 者 “ 对 股 东 ” 异 或 反 。 不分配利润在现 实生 活 中时 有发 生 , 种 行为 严重损 害 了 此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在公司讨论推行股份回购计划时,如对计划存在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的权利。

其本质是公司治理中股东的权利行使之一。

本文将论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合法性和实践意义。

首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5条规定,“公司采用回购制度的,应当制定回购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回购对象、回购方式、回购用途、回购期限及回购价格等事项,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由此可见,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回购方案中应当明确回购对象。

在此基础上,如果某一股东对股份回购计划存在异议,请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符合股东会制定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的回购对象,不存在其过当要求等情况,请求就具有合法性。

其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实践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是股东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首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股东权利的保障。

作为公司最主要的股东,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应当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而公司股份回购计划作为公司决策之一,如果股东对其中存在异议,公司不允许其行使回购请求权,矛盾将进一步激化,可能导致公司治理形势恶化,影响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因此,允许股东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助于保障股东权利,维护公司治理稳定。

其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也有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正常情况下,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是为了调整公司资产结构、稳定市场价格等目的。

但如果某些股东对计划存在异议,请求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也许恰好说明了其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之处,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和反馈。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异议股东的观点和意见,通过有针对性的调整和改进,使得股份回购计划得以更好地推行,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

综上所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合法性和实践意义,不应被忽视。

公司应当积极倾听股东意见,设立相关机制,使得异议股东的请求能够得到合理的处理和解决,为公司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浅析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浅析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有形 成 ‘ 效市 场 ” 有 ,在资 本多数 决原
则下 ,少 数股东面临 的损 害危险远远大 于上 市公 司的股 东 。因此 ,笔者 以为 ,
《 示范 公司法 》1 7 及其 以后 的文本 9 8年 均反 对 ‘ 场 例外 原则 ” 市 ,规 定股 份 回 购请求权 同时适用 于公 开性公 司和封闭
是多余 的 ,因为在 ‘ 市场 ”中 ,股 有效
票 的市 场价 格与 其实 际价 值是 一致 的 ,
因此 ,异议 股东可 以直 接在市场上 出售
价格 往往会偏低 ,这种偏低 的价格 甚至
在公 司宣布合并之前 就可能 已经在 市场 上显 现出来 。因此 ,这时股票市场 上的
最高法院通过判例 确认 ,是指 当公司股
了空 间。在此 背景下 ,异议 股东股份 回
用 范围
( )异 议股 东股 份 回购请 求 权适 一
用 的公 司类 型
购请求权 的产 生为少数股东 提供 了一 种
选择 ,即赋予其可 以从公 司直接退 出的 权利 ,以维持 股东 间的利 益平衡 ,实现
该 问题存在 三种 不同 的立 法例 。第
人 的意思 表示 吸收 了少 数资本持有 人的 意愿 ,使持有 少数资本 的股东不得 不遵 从 大 股东 的意 愿 ,导 致 事 实上 的不 平
则 上不 得拒绝 而且负有在法 定期 限内履
行 的义 务 。 二 、 异 议 股 东 股 份 回购 请 求 权 的 适
等 ,从而 给大股东滥用 资本多数决 留下
资本 。而对于非上市公 司而言 ,由于没
等公 司重 大事项做 出决 议时 ,持异议 的
少数股 东拥 有要求公 司对其所持股 份的 价值进行评 估 ,并 由公 司以公平价格 予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浅议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摘要:在分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为基础上,对现行公司法75条的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做出剖析,并结合其他相关国家的立法实践对现行立法的修改提出建议,以真正完善我国的股份回购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困境;重构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自其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特拉华州确立以来,先后被许多国家的商事法所引进,在各国的相关法条中关于其称谓表述各异。

如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中称为异议者权利,德国公司法称之为一次性给付补偿的要约,日本公司法称之为股份收购请求权,台湾公司法称之为反对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同时关于其定义的表述,国内外学者也认识不一。

如在日本公司法中,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股份公司审议决定营业转让和受让及租赁、修改章程股份转让限制规定、股票交换、股票转移、公司合并、分立等涉及股东重大的利害关系的事项时,持异议的股东请求公司以公正的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权利。

[1]也有学者的定义相对较为简单,认为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在出现了公司僵局的时候,为了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而安排的一项股东权利。

[2]虽然中外学者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表述不一,但笔者认为有几点是基本一致的,这可以作为异议股份请求权概念构成的基础。

首先,该请求权的行使必须有一个前提:对公司的一些重大决议持反对意见,而这些重大决议无外乎公司合并,分立,重要资产的转让等。

这是各国立法的相同点。

其次,该请求权是一项股东退出公司的权利。

这是在各国公司法普遍强调”资本多数决”、股东民主、资本平等的大理念下,对于个别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一种特别保护。

最后,该请求权行使的一般方式是要求公司以一般公平的价格回购其股份。

综上,笔者认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股东(大)会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作出影响公司以及股东重大利益的决议之时,对其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享有的要求公司以一般公平价格回购其股权的请求。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完善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完善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完善摘要: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源于美国,我国在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引入该项制度并对其做了概括性的规定。

它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证公司在为重大决策的过程中不被少数股东利益掣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本文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基本理论的阐述,参考国外立法例,分析我国对该权利的具体规定之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股份回购请求权;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述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为退股权,英文译为”the appraisal rights of dissenters”。

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反对公司这些重大变化的少数股东,有权表示异议,并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赎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起源于美国,最早见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法律中,它的产生与股东大会表决原则的历史演变联系在一起,是作为”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全体一致”原则的平衡而出现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的缺陷,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我国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缺陷我国于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中引入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对完善我国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但与国外相关立法相比,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规定的都过于原则和抽象,以致司法实践缺乏可操作性,具体分析起来存在以下缺陷。

(一)适用范围狭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一股独大”式的股权高度集中模式。

在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下,所有作为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控制权市场都无法发挥作用,大股东因而可以利用其控股地位有恃无恐地从事掠夺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活动。

因而我国公司立法中,理应赋予股东更多情形下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但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却作了较窄的规定,主要表现在:1.适用事项范围狭窄首先,《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票的三种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判决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判决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判决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其股东通常有一定的权力和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可能会出现异议,例如,不同意公司的重大决策或者不同意其他股东的决策。

在这种情况下,异议股东可能会请求回购其股份,以此退出公司。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

其基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

具体来说,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实现:1. 公司发生了重大变更,例如变更公司的主营业务或者发行新股份等;2. 其他股东的决策对异议股东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失;3. 其他原因导致异议股东退出公司成为必要。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具体实施需要满足一定的流程和条件。

首先,异议股东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说明其请求回购股份的原因和数量,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其次,公司在收到申请后需要进行审查和判定,确认是否可以实施回购请求。

最后,如果公司判定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实施并不总是顺利的。

有时候,公司可能不同意回购请求,或者回购过程中出现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异议股东可能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

在司法判决中,法院通常会审查回购请求的具体原因和条件,以便确定是否应当支持回购请求。

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异议股东的利益:法院需要确定异议股东的利益是否确实受到了实质性损失。

如果异议股东没有遭受实质性损失,法院就不会支持其回购请求。

2. 回购股份的数量:法院需要确定异议股东请求回购的股份数量是否合理。

如果数量过多,公司可能无法承受回购成本。

3. 其他股东的利益:法院需要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失。

如果其他股东的利益会因回购请求而受到影响,法院可能会对回购请求进行限制。

总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困难。

浅论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浅论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20 o 9年 7月
大 众 商 务
P0 lr Bu ie s pu a sn s
No. . OO 7 2 9
( 总第 13期 ) 0
( u u8 限 责 任 公 司 异 议 股 东 股 份 收 买 请 求 权
任 艳 丽
【 关键词 】 有限责任公司i 异议股东股份制
中图分类号 :92 2 D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88 (09 o 04 o l 9— 23 20 )7— o7一 l o
的 目的在于让董事会 了解异议股 东的情 况 , 研究 其所拟 意向的 可行性 。 对于无表决权但又依法享有股份收买请 求权 的股东 , 只要求其在股 东会 决议前书面表明异议即可 , 不要求其在股东会表决时明确投反对票。 ( )异议股东提 出购买请求 3 异议股东应 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之后的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 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 , 同时还 应向公司或 者有关机关 提交其 持有股份及其凭证。笔者认为 。 我国规定应在 公司股 东会决议通 知异议 股东后 1 5日以内, 这可以促使异议股 东及 时行使其 异议收买请 求权 , 又 可以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 , 同时保证公司的决策执行和正常经营秩序。
2 3 合理 股 价 的确 定 .
1异 议 股 东股份 收 买请 求权 的概 念 和意 义
1 1异 议 股 东股 份 收 买 请 求权 的概 念 .
异 议股东股份 收买请求 权 , 又称 中小 股东异议估价 权、 反对股 东股
份收买请求权 , 是指在股 东大会 就公 司合并 、 立、 分 解散 、 业让与 等公 营 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 , 如果股 东明确 表示了反 对意见 , 而该 事项获得决议通过 , 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 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 有的

论我国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论我国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用 范 围及 注 意保 护 债权 人 的权 益 。 【 关 键 词】 投 保人 ; 保 险人 ; 如 实告 知 义务 【 中图 分类 号】 D9 2 2 . 2 9 【 文 献标 识码 I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o 3 一o 0 6 4 一O 2
益, 这就对股 东能否按 自己的意愿来控制公司 的经营运作 提 出了要求 。但 当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时, 中小股东 的意愿
就往往被忽视 , 此时, 中小股 东可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股份 回 购请求权 , 在一定程 度上维护 自己的利益 。
2 0 1 3 年 3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o f P o l i c e
Ma r . 2 01 3 No . 3 Se r . NO. 1 38
第 3期 总第 1 3 8期
论我 国的异 议股东股份 回购请求权 制度
股东表决权是现代公司股 东权的一项重要 内容 , 股东
可 通 过 表 决 权 的 行 使 参 与 公 司 的 重 大 经营 决策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依 照 出资 比例 行 使 表 决权 ,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股
东按照一股一权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资本多数决原则既是
股 东 民主 的要 求 , 也 是 公 司效 率 的需 要 。在 保 护 中小 股 东 权益的同时, 也 能使 大 股 东 按照 自己 的意 愿经 营 公 司, 提 高
1 . 确认异议股东股份的回购请求权, 有助于维护对股 东会决议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权 益。 现代公司的股东会运作 大多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该原则下,股东持股 比例越

论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论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较 观察
( ) 外法 的价 值取 向 一 域
异议 股东股 份 回购请 求 权 (e uc aer hsf rp rh s i t o g r dset hrh les ① i n aeodr) 是指 在特 定 交 易 中 , 律 赋 予 s s 法
对 该交易 有异议 的股 东请求 公 司以公平 价格 回购其 股份 的权 利 … 。该 项 制 度 发端 于美 国 , 《 范 公 在 示 司法 》 Moe B s es oprt nA t和《 拉华州 ( dl ui s Croao c) 特 n i 公 司法 》 D l aeG nrl oprt Lw) ( e w r eea C roa a 中有 较为 a e
制度 , 防止异议 股 东股 份 回购请 求权 的异化 。 来
关 键词 : 异议 股 东股 份 回购请 求权 ; 适用 情形 ; 回购协 议 ; 化 异 中图分 类号 : 9 2 2 1 9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0 8— 9 1 2 1 ) 1 0 8 0 D 2 .9 . 1 A 10 6 5 ( 0 1 0 — 10— 7 法理 与实践 : 异议 股 东股份 回购请 求权 的 比
详尽 的规定 。其发 生背 景主要 是 因公 司决 议采 用多 数决方 式 的结果 。在 美 国公 司法 理 之 发展 史 上 , 学
之加 以监督 , 依靠 股 份 收 买请 求 权 之 机 制加 以保 需
护”; t u教授 提 出“ 好 性调 和 理论 ” pe rn e Is  ̄o 偏 ( r ee c f


当公 司 资产 出售让 与他 人 时 , 对股 东 得 利 用此 一 反 机制 , 要求 公 司依此 最低 价格买 回其 持股 , 配公 司 分 之财 富 , 确保其 本身 利益 ” Gl n教授 提 出“ ; io s 管理 激

浅析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

浅析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

浅析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摘要: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体现了公司少数股东和控股股东的一种利益博弈,我国公司法对此项制度加以规定,在实务操作中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效率价值。

但是该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对此制度价值与立法完善作出探索性研究。

关键词:新《公司法》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利益平衡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中引进了有关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这一新制度,该法第75条和第143条从股东范围、适用情形、价格确定、行使程序以及股权回购后的处理等方面,规定了异议股东对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享有和适用。

所谓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一、制度的价值考察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起源于美国的公司判例法中,伴随着现代公司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利结构模式而产生,旨在调节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强化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

在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对于调节公司股权纠纷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前所述,在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肆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时,以前中小股东只能依靠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或者无效之诉获得救济,而由于高昂的诉讼成本和中小股东普遍存在的”搭便车”心理,诉讼救济模式就显得繁杂冗长且缺乏效率;相比较而言,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成本较低,持续时间较短,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举证难问题,使得中小股东较为轻松的摆脱受压迫的地位,有利于保护其权益。

从另一方面讲,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种自益权,行使权利的收益都归于提出请求的股东,因而更能激发中小股东的参与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其次,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有利于公司决策的顺利进行。

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014年08期总第747期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姻周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摘要: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对公司股东会(大会)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在规定情形下,享有的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对价回购其股份,以退出公司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着规范不统一,行使程序不明确,适用范围过窄等缺陷。

本文以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分析其存在的缺陷,对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股份回购请求权;立法现状;缺陷;立法建议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述1.概念。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对公司股东会(大会)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在规定情形下,享有的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对价回购其股份,以退出公司的权利。

广义上包括股份有限和有限责任两类公司股东请求权;狭义上仅指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新公司法以立法形式确定上述两类公司异议股东均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支持了广义说。

2.特征(1)公平性:是指对异议股东股份价值按照法定程序公平评估,由公司以合理价格收回。

(2)排外性:是指异议股东就行使该权利和起诉二选一,选择前者,一般不能再起诉。

(3)法定性:是指请求权的适用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无规定则不适用。

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范围1.适用情形。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公司法》只设定一类情形,即对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合并决议持异议。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设定三类,即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股东会决议延长公司存续期限,连续五年不分红利。

作者认为,对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不应设立过多限制,因为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方式多样,适用范围应扩展到影响股东利益的各种情况,否则无法实现立法目的。

2.适用公司类型。

美国相关立法认为原则上该权利不适用于上市公司以及股份分散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司,只适用于封闭性公司;韩国旧商法认为仅上市公司适用。

我国有学者认为无论是非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都适用。

3.适用股东范围。

以下对三类股东是否适用作分析:(1)继受股东。

浅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浅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浅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作者:谭淼柳晓菲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15期摘要:在法律方面,每份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相等的,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应得到全面的保护。

本文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出发,描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现状、对比中外立法的不同,分析在我国的适用性以及存在的弊端,从而对整个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个整体的认识并对如何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字: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1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综述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收购与兼并、重大资产出售、换股计划、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拥有要求对其所持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作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有效法律手段之一,在2005年,我国修订公司法时新增两有关于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条款。

2 国外与国内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现状(1)国外立法现状1)德国立法现状德国对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适用范围、适用情况、适用对象都做了详细的叙述。

处于保护中小股东和平衡股东利益的角度,股份公司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购得自己的股票,其中包括避免公司遭受严重损失、为提供给公司职工而购买、以无偿取得或者信贷机构因履行信托义务代购而取得已经缴足其票面面值的股份、已全部继受方式取得等许多方面,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有价证券交易为目的而购买以及其他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收买股东股票。

此外,还对其他情况进行了规定。

2)美国立法现状相比于德国比较严格的立法,由于资本制度和经济环境的不同美国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

1984年美国修改后的《标准公司法》将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视为分配股利、作为给付董事股份期权和推动公司职工持股计划的储备。

美国有些州的公司法还规定在进行原始章程变更时也承认反对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

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履行程序方面,美国有些州的公司法规定再给股东的通知中必须清楚的载明两个方面,一是股东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二是根据所持股份获得公平价格的权利。

浅议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提 高企业 决 策 的科 学 性 和 可 接 受 性 , 低 公 司 的 决策 成 本 , 升 相 同 的权 利显 然 有失公 平 。 降 提
企业 管理 水 平 。异 议股 东得 到 补偿 后 退 出公 司 , 他股 东 能 够 更 其 2 22 列 举 式 立 法 , .. 适用 事 由受 到 严 格 限定 。我 国 公 司 法
权 是 一种 对 其合 理 期待 利益 落 空或 蒙 受 额外 风 险 的救 济 措施 , 通 权 股 , 并 不禁 止公 司设 置优 先 股 等 特 殊 股 份 , 先 股 对 一 般 事 但 优
过 “ 脚投 票 ” 理 规 避 投 资 风 险 。为 有 效 防 止 股东 “ 脚 投 票 ” 项 并无 表 决权 。虽 然公 司结 构发 生 重 大变 化 时 , 表决 权 股 东 的 用 合 用 无 带来 损失 , 司会 尽 可 能 多 考 虑 中小 股 东 的 利 益 , 束 大 股 东 的 期 待利 益 落空 值会 远 远低 于有 表决 权股 东 , 该变 化 也必然 会 影 公 约 但 恣意行 为 , 力 寻求 两 者 的平 衡 , 出对 控 股 股 东 和 中小 股 东 双 响 到无 表 决权 股东 的利 益 。 努 作 赢 的决策 。 股 东 缺席 股东 大 会 的 情形 有 三 种 : 一是 未 给 予会 议 通 知 ; 二 1 2 改善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 现 控股 股 东 利 益 。公 司 为 防 是 收 到会 议通 知 , 被 不 当拒绝 出 席 股东 会 ; 是 收 到会 议 通知 , . 实 但 三 [一 二 3 止股 东“ 脚 投 票” 往 往 会 改 善 其 决 策 , 力 使 决 策 达 到 各 股 东 但 未 参加 会 议 。 ] 、 种 情 形 系 因非 股 东 本 身 意 志 因素 造 成 的 用 , 努 的预 期 利益 , 以求顺 利 获得 股东 会议 通过 。这 在 一 定程 度 上 能 够 缺 席 , 不能 归 咎于 股 东本 身 , 股东 因此 而 不 能 享 有 与 出席 股 东 如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判决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判决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判决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形式,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异议股东。

异议股东往往在公司的决策中持有反对意见,但是其股份在公司治理中却被忽视,给其造成不小的损失。

为了保护异议股东的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即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判决进行研究。

一、回购请求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一项侵权性索赔权,其出现的前提是异议股东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股东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其股份:(一)由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决议,侵害了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且改变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经营方针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项,致使异议股东不能继续持有股份的;(二)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利用公司的形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又损害异议股东的权益的。

由此可见,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主要前提是异议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

侵害异议股东的权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异议股东首先需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

二、司法实践中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有权请求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其股份。

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异议股东要想获得回购请求权的成功实现,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查程序和司法程序。

对于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法院往往会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评定。

其中,评定基于侵害异议股东权益的事项对于异议股东的损失有多大,以及这种损失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等方面的考虑。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异议股东要想得到回购请求权的认可,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

在司法实践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的判决并不完全一致。

有的法院认为,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存在,且公司需按照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回购股份;有的法院则认为异议股东的侵权损失不过是一种遗漏责任,异议股东不应当享有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 的三种情形

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 的三种情形

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三种情形
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三种情况包括:
1. 股东异议:股东对公司回购股权的具体安排、回购价格或其他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股东可能认为回购价格过低、回购方案不公平,或者有其他对回购有质疑的事项。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和途径表达异议,并要求公司重新考虑回购请求权的行使。

2. 法律与合规性异议: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律合规性提出异议。

例如,股东可能认为公司没有按照相关的公司法规定或约定回购股权,或者股东可能认为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并要求公司重新考虑回购请求权的行使。

3. 其他利益冲突:公司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争议,导致对回购请求权产生异议。

例如,关联方可能利用回购请求权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认为回购行为对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协商、谈判或其他相应的手段,寻求解决方案,并要求公司重新考虑回购请求权的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探析作者:李丹萍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18期作者简介:李丹萍,女,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作为一种重要的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人合兼资合的特点,有其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则。

公司法修订后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股权转让制度—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以作为对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对股东的一种救济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特点、理论基础及其行使的程序做出了自己的解读和分析,并针对现行公司法中存在的相关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填补公司法现有规定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163021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特征《公司法》修订后引入了股份回购制度,所谓股份回购,是指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的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分别作了不同规定,在回购的价值目标、回购的原因等方面两类公司都存在较大区别,本文只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问题。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的原因只有一种——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股东的退股权,“是指股东会做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为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其实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与其他形式的股权转让相比,其特殊性表现为,股权转让的主体是特定的,股权的出让人仅限于异议股东,回购的主体即受让人是公司自身;另外,公司回购股份时,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本身而非其它受让人,所以回购会引起公司资产的减少,而一般的股权转让只会引起股权在不同股东之间的流动,但公司的总资产并不会受到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什么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什么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对股东的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

二、回购请求权在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持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买其股权的正常程序是:(1)公司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2)异议股东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使不得投票赞成被提议的公司行动;(3)异议股东当在股东会决议之后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权。

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即股权收买请求权受阻时,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决定收买价格。

法院在确定收买价格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估价,该估价应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前一日股票的公平价格为准。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定如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On the Appraisal Rights by Dissenter Shareholder 作者: 吴志宇
作者机构: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版物刊名: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58-62页
主题词: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功能;适用
摘要: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决策的基本原则,但在缺乏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大股东往往会滥用其控制地位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赋予股份回购请求权,即在公司将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异议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退出公司,不仅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大股东及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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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作者:岳志强李国平周会生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0年第03期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述
公司对重大结构性变化决策的基本机制是“资本多数决”原则。

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所持的股份成正比,股东持股越多,表决力越大。

法律正是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中持股最多的股东的意思推定为公司的意思。

因此,控股股东意志一旦上升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意志,即对小股东产生约束力。

这就使得控股股东享有比少数股东更为优越的权利。

在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往往会滥用这一优势,享受更加不公平的机会,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产生“多数派暴政”问题。

为了克服“多数派暴政”问题,各国(地区)公司法为少数股东提供了许多保护措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便是其中之一。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发生实质性变更时,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要求公司依公平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一)无表决权股东是否当然就不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无表决权的股东存在的可能,所以无表决权的股东是否拥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二)继受股东是否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股东若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作为继受股东是否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对此,《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国(地区)公司法也多无明确规定,学者对此多持否定看法。

如韩国学者李哲松认为:“在董事会上通过营业转让或合并的决议、并将其计划公开发表后取得股份的股东赋予股份收买请求权并不妥当。

这是因为,无须特别保护那些明知有此计划而取得股份的股东,而且也应防止那些为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而取得股份的不健全的投资。


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发生的要件事实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在此情形下股东若想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连续五年是指不中断的五年,若中间有中断则不能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这样的规定过于形式化,给股东留下了作弊的可能。

例如,每到第四年的时候象征性的分配利润,这样异议股东就不能据此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2、公司在五年内连续盈利。

这里强调的是公司必须盈利,不能是亏损,并且是连续五年盈利。

3、公司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司只有在完成特定的款项的提留之后才可以分配利润,如果未完成特定款项的提留或者提留后无利润可分,则视为不具备分配利润的条件,股东不能据此提起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二)公司合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可见,在合并中所涉公司有两种命运,一是继续存在,二是消灭。

那么这两类公司中的股东是否都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公司法》对此无明确规定。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在德国,仅消灭公司的股东可以享有该权利。

而按照美国、日本及韩国的立法,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不仅适用于消灭公司的股东,而且适用于存续公司的股东。

(三)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的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公司。

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

(四)转让主要财产
其一,如何界定主要财产。

在现代社会,许多公司每天都在发生着处置财产的行为,并且处置财产的行为多种多样,处置的财产种类繁多,所以有必要对什么是主要财产做出界定。

一般认为,转让的财产价值在公司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比较高,或者转让的财产属于公司的核心业务资产都可以认定为主要财产。

其二,买方公司的股东有没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美国许多州的立法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只赋予卖方公司的股东,而我国台湾地区却规定,当资产受让对买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买方公司的股东也应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日本和韩国立法对此则无明确的规定。

比较而言,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因为买方公司受让其他公司的资产,一方面可能增加营利能力,但另一方面买方公司因此要付出较大的对价,会影响资本的充实及对债务的担保能力。

所以对买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响的情形也应规定股东具有股份回购请求权,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更加充分。

四、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
首先,股东应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投反对票的股东才能提起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依反对解释,投赞成票的股东和弃权的股东均不得行使该权利。

其次,异议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启动与公司的谈判程序,如果协商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与公司启动股权收购协议的谈判并非必要的前置程序,而是立法者推出的一个倡导性规定。

(岳志强,1979年生,辽宁义县人,渤海大学政法学院教师。

研究方向:民商法。

李国平,1978年生,吉林辽源人,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

周会生,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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