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与程序
公司解散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解散的流程是什么公司解散是指企业在完成经营目标后或者无法继续正常运营时,将企业的业务活动、财产和责任交付给法定的清算机构,并通过清算分配企业的资产、清理债务等程序,最终完成公司的解散和注销登记的过程。
公司解散的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决定解散:公司决定解散的权力一般归属于股东大会。
在股东大会上,股东们投票决定是否将公司解散。
决定解散需要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必要出席和表决权要求。
2.任命清算人:公司决定解散后,股东大会需要任命一名或多名清算人。
清算人可以是公司内部的人员,也可以是外部的专业机构。
清算人负责代表公司进行清算和注销登记的工作。
3.确认清算权益:清算人在开始清算工作之前,需要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清查和核实,并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应包括资产清偿顺序、债务清理办法、分配原则等内容。
清算方案一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4.清理资产和债务:清算人根据清算方案,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估价、变现和清偿债务。
清算人需要尽力实现资产的最大化价值,同时按照清算方案的规定,按照清算权益的顺序清偿债务。
5.分配剩余资产:当清算人完成了对债务的清偿后,剩余资产将被分配给股东。
分配的原则一般是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但也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进行调整。
6.填写解散报告:清算人在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清算分配后,需要填写解散报告。
解散报告应包括公司解散的决议、解散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剩余资产的分配等内容。
7.注销登记:解散报告完成后,清算人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解散报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财务报表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材料无误后,会进行注销登记,并颁发注销证书。
8.公告和存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注销登记后,会要求清算人进行公告和存档。
清算人需要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宣布公司解散和注销的事实,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总结起来,公司解散的流程包括决定解散、任命清算人、确认清算权益、清理资产和债务、分配剩余资产、填写解散报告、注销登记以及公告和存档等步骤。
外资企业清算问题
外资企业清算问题(一)一、外资企业终止原因及其对应的清算方式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或者经营期届满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及时公告终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外资企业终止原因如下:(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针对不同的终止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清算方式:(一)、如外资企业存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第(二)、(三)、(四)项所列原因终止的,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至七十五条规定了针对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债权人会议;(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四)制定清算方案;(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七)分配剩余财产;(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解散的缘故所谓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由于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面发生等缘故,不能连续存在而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
解散为清算的起点,企业的解散并不等于法人资格的消灭,企业的法人资格在解散之后的清算过程中仍连续存在,直到清算完结。
关于企业的解散及其缘故,国外有关法律对此有规定。
德国、法国公司法及日本商法对股份公司解散的缘故做了具体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公司经营的事业差不多成就或者不能成就;公司的股东人数或者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破产;政府主管部门下令解散等。
英国公司法将公司的解散分为自愿结业、强制结业、在法监督下的结业。
所谓自愿结业。
所谓自愿结业,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或者依公司通过的专门决议而宣告终止公司业务。
这时,公司可自行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可独立行事。
所谓强制结业,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等的情形下,法院有权依债权人或者股东的申请,下令公司终止其业务。
这时,由一名破产事务官充分临时清理人。
法院在适当时机另行指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的结业,是指在公司决定自愿结业时,在某些情形下,法院有权下令这种自愿结业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获至宝生严惩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治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以下情形下解散:⑴合营期限届满;⑵企业发生严惩亏损,无力连续经营;⑶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连续经营;⑷因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惩缺失,无法连续经营;⑸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进展前途;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在地规定的其他解散缘故差不多显现。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7.15•【文号】商法函[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商法函[2004]45号)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你局《关于广州安旺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申请继续经营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外经贸资[2004]第28号)悉。
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解散企业,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又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在不损害企业债权人、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清算过程中的企业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申请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投资者一致同意终止清算、恢复经营;二、企业权力机构决议终止清算、恢复经营;三、清算委员会同意终止清算、恢复经营,并提交清算活动进展情况说明;四、企业尚未注销工商登记;五、企业经营期限尚未届满;六、符合法律法规对法人经营场所的要求;七、企业财产尚未分配,或者已获分配的股东已经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企业财产;八、投资者和企业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行为。
鉴此,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文件:一、经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的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函;二、企业权力机构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决议;三、清算委员会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同意函;四、清算委员会关于清算活动进展情况的说明;五、企业的章程、合同、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六、已获分配的股东已返还所得财产的证明或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企业财产的函;七、商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在对上述文件审核无误后,可根据企业提出的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直接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外资非正常撤离应对措施的法律问题
外资非正常撤离应对措施的法律问题摘要: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现象,本文就目前我国外资非正常撤离这一状况进行分析了解,找出相关原因,进而为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外资非正常撤离应对措施一、外资非正常撤离内容所谓“外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中含有(或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金。
所谓外资非正常撤资,即外资企业在没有清算债务以及申报破产的情况下,不按合法程序而突然撤离的行为,遗留下大量的例如劳资纠纷、建设工程和买卖合同纠纷等相关问题,从而直接导致其配套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出现资金困难,并进一步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社会的连锁反应。
二、外资非法撤离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国际金融危也是我国外资非正常撤离的直接诱因。
2007年以来,由美国肇始的次贷危机逐步演化为金融危机,进而危及到实体经济,导致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衰退,这也扩大和加速了本已初现端倪的外资撤离。
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大量国际资本起伏不定,外资母公司与关联公司资金链短缺,这使得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方难以继续。
于此同时,原材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导致利润空间被逐渐压缩,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订单和销售利润不断减少,这些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外资撤离。
(二)国内环境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渐成为外资商的重要投资地,中国经济飞速发展。
2005年以来,部分行业出现了外资撤离现象。
主要原因为以下几方面:在土地方面,外商在投资初期与地方政府商谈投资协议的时候, 一般都会做出大额投资的承诺。
从2007年开始起,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从而也增加了企业的建厂成本。
在劳动力方面,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三金”的增加,从而使企业的生产成本的不断增加。
所以外资会更偏向于用工成本低的例如印度、越南、菲律宾等其他发展国家。
在环境成本方面。
最近几年,我国提出了有条不紊地推进科学发展道路,越来越重视对于环境的保护。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1995年7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验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是怎样的(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我国关于外资企业清算规定,如同对外资企业征收所得税一样,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也有这明确的规定。
投资企业的清算不仅有期限限制还需要成立财产清算小组,对财产进行分配,并发布通告,下面我们叙述下相关流程。
一、清算的期限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成立清算委员会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
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4、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5、清缴所欠税款;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7、清理债权、债务;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外资公司如何注销
外资公司如何注销
外资公司如何注销
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那么外资公司如何注销?
1、申请报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7、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8、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
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12、企业公章
13、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注;以上材料如是外方原件,须由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由翻译公司盖章。
注销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
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不过如此做法的后果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公司解散与清算全流程操作指引
公司解散与清算全流程操作指引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沈军炜2014年3⽉1⽇起,随着我国公司法注册资本实⾏认缴制后,激发了全民创业热潮,⼤量公司应运⽽⽣。
今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下⾏,很多公司被迫选择结束经营退出市场。
在实践中,公司终⽌有两⼤途径:解散与破产。
就公司解散⽽⾔,⼜可分为⾃⾏解散和强制解散。
本⽂主要就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操作问题作⼀简要介绍,以供参考。
此外,以下所探讨的公司⾃⾏解散与清算问题并不包括外资企业。
⼀、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和具体内容⼆、关于简易注销问题根据《⼯商总局关于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的指导意见》(⼯商企注字[2016]253号)之规定,⾃2017年3⽉1⽇起,在全国范围内全⾯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
⽬前杭州市范围内已全⾯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
前述规定对于适⽤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类型、条件,不适⽤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以及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等问题作了规定。
1. 适⽤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企业法⼈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简易注销程序。
2. 适⽤简易注销程序的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3. 不适⽤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案调查或采取⾏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法⼈分⽀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4.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5. 其他说明关于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告问题。
(1)与⼀般注销程序采⽤报纸刊登的⽅式不同,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
外商投资公司普通清算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二 、 商 投 资 公 司普 通 清 算 中清 算 组 成 员 的 组 成 以 外 及 对 清算 报 告 的 确 认
( ) 一 清算组的组成及备案 。 据《 司 登记 管理 条 根 公
定 》 五条 ,合 营各 方未 能在 第 四条 规定 的期 限 内缴 第 “
一
、
外 商投 资公 司普 通 清算 中的 法律 适 用及 审批 权 限
付 出资 的 , 同合 营 企业 自动解 散 , 营企 业 批 准 证 视 合
书 自动 失效 。 营企业 应 当 向工商 行政 管 理机关 办 理 合 注 销登 记手 续 , 缴销 营业 执 照 ” 外 资企 业 法 实施 细 。《
则 》 三十 条第 二款 规 定 ,外 国投 资者未 能 在前 款 规 第 “ 定 的期 限内缴 付第 一期 出资 的 。 资企业 批 准 证书 即 外
自动失 效 。 资企 业应 当 向工 商行 政 管理 机关 办理 注 外
作 的指导 意 见》 下称 《 见》 。 照《 见 》今后 外 商 ( 意 )依 意 ,
3 中外合 资 、 . 中外 合 作 的公 司 按 照 《 中外 合 资 经
营企业 法 实施 条例 》 九 十条第 一 款第 ( ) 、 中外 第 三 项 《 合 作 经 营企业 法 实施 细则 》 四 十八 条 第一 款 第 ( ) 第 三
项规 定 , 经 营 期 限届 满 前 单 方 提 出解 散 的 , 当经 在 应
家工 商行 政 管理 总局 、 商务 部 关于 外商 投 资企 业 解散
注销 登记 管理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外 商 投 资 的公 司进 入普 通清 算 的解散 情 形及 其 审批权 限如下 :
大型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解散流程
向工商管理局注销公司登记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原外资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5)税务和海关的注销登记证明;(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7)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执行清算方案
资产变现可以采用自行转让或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费用支付:
1、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
3、欠缴税款:通过清算日前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清算日前当期应交而未缴或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各项税款。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未满10年而解散,已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应退还。
基本程序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5个工作日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个月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向税务局海关部门注销向工商机关注销办理银行销户外汇财政技监统计公安等部门注销手续
基本程序
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5个工作日)>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个月)>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向税务局、海关部门注销>向工商机关注销>办理银行销户、外汇、财政、技监、统计、公安等部门注销手续。
4、清偿对外债务。
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组在制作清算报告并经公司权力机构书面确认后,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提交材料:1、清算报告及清算审计报告;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
外资企业解散清算程序
外资企业解散清算程序似乎在大家的印象里外资企业都是资本雄厚的企业,破产的概念好像就与其无关是的。
然而并不是如此,就算是外资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也很高。
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有关外资企业解散清算程序的相关内容。
以供大家参考与学习。
一、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关于同意企业解散的决议。
在2006年4月之前,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就外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详尽的规定,由此外商投资企业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设置而在外资企业的章程中规定董事会属于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然而,根据2006年4月开始执行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仍是该等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新设外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应适用《公司法》,即外资企业的股东/股东会而非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基于前述规定的变化,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需要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时间和主管商务部门批准的以确定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外资企业向主管商务部门申请解散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
主管商务部门应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递交的有关申请文件之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决定。
三、自主管商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解散。
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成立,指定具体的清算组成员及其负责人。
四、清算组成立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履行有关通知义务。
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知其全体并向主管工商局登记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
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报纸上公告一次其清算事宜。
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起30日内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自外商投资企业公告之日起45日内登记债权。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例如,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17日颁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企业应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有关备案资料。
如何解散公司,公司的解散流程是怎样的
Emotion is also an invention, and it needs constant improvemen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如何解散公司,公司的解散流程是怎样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成立的公司越来越多,但也有很多公司因为股东之间不合而面临解散的困境。
一般来说,公司解散是有严格的程序的。
那么实践中该如何解散公司呢?公司解散的流程又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
《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
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
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
公司解散的流程:1、成立清算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外资企业清算流程
Only those who are constantly looking for opportunities will seize opportunities in time. The harder they work,the luckier they will b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外资企业清算流程外资企业的清算流程一般包括以下程序第一步是对于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一个公告,并且通知债权人,然后组成一个清算委员会。
然后从清算开始的时候就要由清算组的成员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还有职工的工资税费的缴纳社会保险等等方面进行一个清算,然后清算之后就要办理注销登记。
外资企业是外国公民在我国进行投资,创业建立的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因为它性质的特殊性,在创立之初和清算的流程也与其他企业不同,这也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健康。
那么外资企业清算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呢?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为您解惑。
外资企业清算流程1、解散或终止外商投资企业出现《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因、情况或情形时应当依法解散或终止,其中大部分情形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具体内容见最后附件) 企业申请解散所需提交材料:⑴企业关于解散公司的申请书(原件);⑵企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设股东会的由投资各方各自做出增资决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做出决定(原件);⑶企业所持有的全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⑷营业执照(复印件);⑸合同、章程(复印件);⑹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签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外资企业还需提交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方案);⑺企业所属街道或开发园区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解散的意见(原件);⑻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解散或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解散的五种情形
公司解散的五种情形在商业领域,公司解散是一件常见的事情。
当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解散是一种不可避免的选择。
本文将会介绍五种常见的公司解散情形。
第一种情形:股东决议解散在公司法中,股东决议解散是最常见的一种解散方式。
当公司的股东们认为公司已经无法继续经营或者出现了不可挽回的问题时,他们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来决定解散公司。
在决议通过后,公司将会进入清算程序。
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将会把所有资产变成现金,用于偿还债务和分配给股东。
第二种情形:破产清算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将会指定一位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公司的资产,并将公司的债务按照优先顺序进行偿还。
如果公司的资产无法偿还债务,那么公司将会被判决破产。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公司将会被解散,所有资产将会被变卖,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种情形:取消登记当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注册登记条件时,政府部门可以取消公司的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会被强制解散,所有资产将会被收归国有。
第四种情形:期限届满有些公司在成立时就规定了期限,当期限届满时,公司将会自动解散。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会进入清算程序,所有资产将会被变卖,用于偿还债务和分配给股东。
第五种情形:合并或分立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原有的公司将会被解散。
在合并过程中,两个或多个公司将会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
在分立过程中,原有的公司将会分成两个或多个新的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公司将会进入清算程序,所有资产将会被变卖,用于偿还债务和分配给股东。
总结公司解散是一种不可避免的选择,但是在解散前,公司应该尽力避免出现问题,并且采取措施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公司无法避免解散,那么公司应该积极参与清算程序,确保所有债务得到妥善处理,并且尽可能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外资企业撤离程序有哪些-
It is not the high mountains in the distance that makes people tired, but a grain of sand in the sho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外资企业撤离程序有哪些?导读:1、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关于同意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决议。
2、外资企业向主管商务部门申请解散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
3、自主管商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解散。
4、清算组成立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履行有关通知义务。
5、清算组清理资产。
6、清算组执行清算方案。
7、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
8、清算组应及时完成税务注销登记。
1、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关于同意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决议。
2、外资企业向主管商务部门申请解散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
3、自主管商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解散。
4、清算组成立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履行有关通知义务。
5、清算组清理资产。
6、清算组执行清算方案。
7、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
8、清算组应及时完成税务注销登记。
一、外资企业撤离程序有哪些?1、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关于同意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决议。
2、外资企业向主管商务部门申请解散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
3、自主管商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解散。
4、清算组成立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履行有关通知义务。
5、清算组清理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提出资产折价及计算方法,编制清算方案。
6、清算组执行清算方案,收回和处置资产,并按照顺序承担有关费用和债务7、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
8、清算组应及时完成税务注销登记。
二、外资企业清算相关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引言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企业在特定的条件下终止经营活动的过程。
解散是企业生命周期的一部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可能面临解散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以及解散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1. 市场因素市场因素是导致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需求的变化或不确定性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会面临产品销售下滑、订单减少等问题,导致企业经营不善,无法维持正常运营。
此时,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可能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选择。
2. 资金问题资金问题是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外商投资企业通常需要大量的投资来支持企业的发展和运营。
但如果企业面临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或资金需求无法满足等情况,企业解散可能成为唯一的解决方案。
3. 政策变化政策变化也可能导致外商投资企业解散。
在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过程中,政府可能会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例如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外商投资政策的变化等。
如果企业无法适应新的政策环境或政策调整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解散可能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果。
4. 经营策略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还可能是由于经营策略的调整而引起的。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不断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需求,但有时候策略调整可能无法带来预期的效果,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考虑解散以避免进一步损失。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程序一般遵循以下步骤:1. 决策外商投资企业解散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策才能进行。
在决策过程中,企业领导层应评估和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以及解散后的影响等因素,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通知相关方一旦决定解散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需要及时通知相关方,包括员工、合作伙伴、供货商、客户等。
通知内容应包括解散原因、解散计划、合同终止事宜等,并确保通知方式合法有效。
3. 清算财产解散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行财产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汇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1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12.其他相关法规提交材料:(一)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登记变更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只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登记机关查询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总股本5%的,仅需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材料。
中外合资公司注销流程
中外合资公司注销流程合资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联合起来管理企业的发展,合伙⼈共同享受企业的成果,同时对经营过程中的损失也共同负责。
那么,如果合资企业由于某些情况不能继续经营,那么它被注销的条件是什么呢?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材料,希望能够给予您帮助。
⼀、中外合资公司注销流程1、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的决议,获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准成⽴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清算。
2、公告,并出具清算报告。
3、进⾏税务登记注销。
4、进⾏海关、财政、统计部门的注销核准。
5、外汇登记证注销。
6、⼯商营业执照注销。
⼆、合资企业注销所需的条件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决定解散;4、合伙⼈已不具备法定⼈数满三⼗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的已经实现或者⽆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合资企业注销应携带的材料1、清算⼈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理或者共同委托代理⼈证明》;3、⼈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件;4、全体合伙⼈签署的清算报告;5、清算⼈成员名单的备案通知书;6、在外省市设⽴有分⽀机构的,应当提交当地⼯商局开具的分⽀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7、营业执照正副本;8、其他有关⽂件。
经过上述介绍,想必有企业经营经验的⽹友们⼀眼就可以得出结论,其实注销合资企业的要求并不苛刻,因为条件以及材料都是企业法⼈必须要有的,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如果⼤家还有其它相关问题欢迎到店铺进⾏咨询。
谈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谈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娄秀臣;杨增琪
【期刊名称】《山东对外经贸》
【年(卷),期】1997(000)001
【总页数】3页(P19-21)
【作者】娄秀臣;杨增琪
【作者单位】聊城地区外经贸委;聊城地区外经贸委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4.3
【相关文献】
1.论公司解散清算僵局的成因及其司法救济——兼谈《公司法》公司特别清算制度的完善
2.谈企业解散清算的会计处理
3.公司解散清算中的公共干预及其完善——从经济法视角谈最高院的解散清算思路
4.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5.民法典时代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困境及化解——兼谈公司法修改中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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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解散的原因所谓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由于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面发生等原因,不能继续存在而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
解散为清算的起点,企业的解散并不等于法人资格的消灭,企业的法人资格在解散之后的清算过程中仍继续存在,直到清算完结。
关于企业的解散及其原因,国外有关法律对此有规定。
德国、法国公司法及日本商法对股份公司解散的原因做了具体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公司经营的事业已经成就或者不能成就;公司的股东人数或者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破产;政府主管部门下令解散等。
英国公司法将公司的解散分为自愿结业、强制结业、在法监督下的结业。
所谓自愿结业。
所谓自愿结业,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或者依公司通过的特别决议而宣告结束公司业务。
这时,公司可自行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可独立行事。
所谓强制结业,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等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债权人或者股东的申请,下令公司结束其业务。
这时,由一名破产事务官充分临时清理人。
法院在适当时机另行指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的结业,是指在公司决定自愿结业时,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有权下令这种自愿结业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获至宝生严惩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⑴合营期限届满;⑵企业发生严惩亏损,无力继续经营;⑶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⑷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惩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⑸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在地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上述⑶的情况下,下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⑴经营期限届满;⑵经营不善,严惩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⑶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⑷破产;⑸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⑹外资企业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有上述⑴、⑶、⑷所在地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9条规定,解散事由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也就是说设立公司可以是一种附解除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旦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法律行为即失去效力,公司亦随之解散。
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其效力是公司自动解散,无须股东会决议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我国《公司法》第109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真凭实据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⑵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由上面这些规定可知,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企业解散的原因是很多的,导致企业解散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种情况:⒈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合营期满前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
如果合营各方约定了合营期限,期限届满前又没有提出延长申请的,则合营企业应在期限届满时解散。
企业存续期限届满在一些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中,是企业解散最常见的事由,也是企业章程的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
如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的公司法或者明确规定公司存续的最高期限,或者要求公司章程对其作出规定。
存续期限届满而又没有申请延长的,公司即应解散。
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有公司营业期限的记载,在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或者股东会又没有作出继续营业的决议,则公司即应解散。
⒉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严惩亏损,无力继续经营通常,企业经营不善就会发生亏损,企业亏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企业并不会因此必须解散。
但若企业资金严重匮乏,发生严惩亏损,营业不影响气乃至无力继续经营,企业就必须解散。
很显然,企业若发生严惩亏损就无力偿还还债务,就无法取得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的投资从而继续与之发生经济关系,这各情况使得企业只有解散之路可选。
⒊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经营根据我国中外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雷锋议”是指中外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的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业务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如果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通常的做法是先采用解散以外的其他方法来解决,如,采取劝告措施以及其他弥补措施等而不是一开始就选用解散的方法来解决。
但是,如果出现合营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足自己的措施额或一方不按合同规定按期供应零部悠扬、原材料而合营企业又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这些零部件、原材料等情况,或者说出现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时,合营企业可以解散企业。
⒋因自然灾害、战争告示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所谓不可抗力,一般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一般来自现金方面,即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前者包括持大水灾、旱灾、火灾、地震、飓风等,当发生这些自然灾害致企业严重损害而无法继续经营时,可以解散企业。
后者包括战争、政府干预等。
战争可能导致企业被战火摧毁,或因市场萧条而无法经营;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实行征收,也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当这些情况出现时,可以解散企业。
⒌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这时,由于企业的目的显然无法完成,前景暗谈,企业也无存在的价值,应予解散。
⒍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⒎破产破产即作为债务人的一方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处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进行的诉讼程序。
当然,若企业通过其他程序如和解或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等而免于倒闭,法院就不能对企业宣告破产,企业也就不能解散和进入破产程序。
除此之外,债权人则可向法院要求宣告该企业破产,进行破产清算。
⒏法院或主管机关发出解散命令企业成立后,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如果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企业成立后长期不开始营业或营业后长期停止营业时,法院或主管机关可以对其发布解散命令,主管机关有权命令其解散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我国《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2。
第206条规定,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而取得公司登记的,可给予“撤销公司登记”的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违反登记法规的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⑴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用欺诈手段;⑵未登记而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越经营范围;⑶未按规定报关年检报告书;⑷伪造、涂改、出租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它的副本;⑸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因其原因或者条件不同可进行分类,即依这些原因或者条件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
自行解散的情况,完全由企业自身决定,与其他人的意志无关。
强制解散的情况,是因主管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导致诉命令解散、判决解散、宣告破产等,不取决于企业或企业权力机构的意志。
上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原因,原则上对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均适用。
解散的程序企业宣告解散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公司自愿解散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⒈由董事会提议解散公司,并提出解散方案;⒉将解散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该提案;⒊董事长在提案上签名;⒋将解散提案送交主管机关批准;⒌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必要的清算程序;⒍终结清算程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解散登记并公告。
企业自行解散的原因中,除期限届满和一方违约外,因其他几种情况发生而提交终止的,应由权力机构如合资企业董事会、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外资企业向审批机构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审批机构作出核准的日期即为企业解散的日期。
解散的效力企业解散后生产如下效力:⒈企业一旦解散,其经营能力便要受到极大的限制,一般不得经营业务。
这种限制指解散企业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非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企业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企业解散成为其法人资格增丧失的依据。
⒉企业解散的原因属于合营或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方遭受损失的,那么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对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⒊企业解散后,一般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入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
通常,成立清算组织后,企业原来的代表及其业务执行机关即丧失权限,收清算组织(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取而代之,清算组织代表企业的一切行为。
但是企业法人资格并不马上消灭。
就是说企业法人资格在清算开始后至完结之前仍然继续存在,只是其并不有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19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自此,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成为清算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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