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如何认定抗诉中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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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精选资料

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精选资料

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为了改正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中的一项补救措施,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设立民事再审制度 是为法院判决的正确、合法、合理提供保障,以期维护诉讼当事 人的实体权益,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再审程序。

但由于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法律裁判, 许多国家都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提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所引起的消极影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审判监督解释都没 有规定明确的可以具体操作的标准来认定什么是新发现的证据,所以人民法院大多选择以是否在原审庭审中提出为界。

即,如果 该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提出,则不是新证据;如过没有提出过, 则可认定为新证据。

而这就必然导致当事人致力于反复去寻求'新证据’来启动再审程序, 从而致使司法稳定性遭到破坏, 极易引起当事人缠诉,并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

具体表现在以下 五个方面:(一)冲击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已然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审裁判, 如果因新证据的出现而随时 被提起再审或改判,致使已生效民事裁判所固定的权力义务关系 重新回到不确定的状态。

(二)损害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影响司法权威生效裁判因随时提出的新证据而再审和改判,这种朝令夕改 的做法必然使民众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产生动摇,使民众不再信 赖法律,进而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

(三)致使当事人怠于履行举证义务,降低民事诉讼的效率定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它是民事诉讼制度所以当事人会因为有新证据可启动再审的规定这一退路,所以其在一审中很有可能不会尽力去收集证据或者有的当事人甚至故意不提交证据,拖延时间,随着情况发展使其变得对自己更为有利时,才据此申请再审,谋取更多利益。

怠于举证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发生,而这对另一方相信法律并依法办事的当事人来说极其不公平。

另外因有新证据而随意启动再审,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的效率。

二审“新证据”法律问题研究

二审“新证据”法律问题研究

二审“新证据”法律问题研究二审“新证据”法律问题研究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一审判决并不是最终的判决结果。

被判决者或者另一方可以对一审判决进行上诉,并且在上诉过程中提供新的证据来申请重新鉴定案件。

这就是所谓的“新证据”。

二审中是否允许使用新证据非常关键,因为这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巨大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二审“新证据”法律问题,并且通过三个案例来加以说明。

一、二审“新证据”法律问题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如果原被告在一审中并未提供或者未能就相关的事实或证据足够表达自己的观点,那么一旦涉及到上诉就不能再提供新证据。

因为法律规定二审的证据一旦在一审时期已经存在,就不再被认为是“新证据”。

而二审“新证据”是指在判决生效前,被上诉方采取行动寻找和获取的证据。

二审“新证据”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上诉方提供了二审“新证据”来申请重新鉴定案件。

另一种情况是上诉方在二审过程中发现了新证据,无法预料且不可抗议。

但是为保障法律的正当性,一般情况下,对于新证据的准许应该依据以下两点原则:1.新证据必须是事实层面上真实的证据。

2.新证据必须是有关价值的证据。

它与案件有明显的关联,并能够影响判决结果。

如果新证据符合上述两点原则,那么在二审中,法院将会重新审理和鉴定该证据。

因此,二审“新证据”在提供时需要格外谨慎。

二、三个案例1.河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原告方在一审期间未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并且在二审申请期限内未能向法院提供该材料。

因此,法院应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鉴别房屋的所有权利,并最终判决案件。

但是,被告方在二审过程中提供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登记证。

法院因此认定这些证书为“新证据”,并认为该新证据在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

2.河南某资产委托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在一审时,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并且被告方未能主动提供有关的证据。

但是,在二审投诉中,被告方提供了资产转让合同以及有关的财务账目报表,证明了出款的真实来源。

和运用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

和运用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运用民事再审案件中新证据的认定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对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

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

这是最高法院在2007年民诉法修正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下发的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对再审民商案件中新的证据问题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一方面,《解释》对何为再审“新的证据”予以界定。

该《解释》条文第一款将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等三种情形,明确为“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又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该条第二款中将其规定为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形。

另一方面,在新的证据对待的条款中,该《解释》在该条第一款中规定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在该条第二款中,司法解释明确,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即自身过错,在原审程序中未能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请求,要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用诉费制裁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应当遵循举证时限的有关规定。

与以前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时,司法解释将被申请人主张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费用,归为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决定,当事人不能对此提出上诉救济;将被申请人主张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归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申请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此项《解释》及之前的民诉法修正案,最为核心的改革理念就在于建立再审之诉,进一步明确原则上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以此避免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明确了再审申请书的制作要求,再审申请书由此成为法定诉讼文书之一;规定将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及时通知对方被申请人,不仅平等保护了对方当事人应有的抗辩权利,而且增加了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的透明度;明确了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以此确保申请再审案件获得快速审结;明确了以裁定方式结案的要求,去掉了以往采用通知方式单方驳回申请人请求的做法,使得申请再审的诉讼特性更加鲜明。

新证据的认定-民诉

新证据的认定-民诉

“新的证据”的解读一、相关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以下称《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2、《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以下称《审监解释》)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民事抗诉中“新的证据”的界定

民事抗诉中“新的证据”的界定

新形 成 的“ 的证 据 ” 原 审 程 序 中 客 观上 没 有 出现 的 、 观上 不 存 在 的证据 , 新 指 客 庭
审 结束 后 新 发现 的证 据
【 案例 一】 某房 屋 买卖 纠 纷 案 中 , 在 甲方 与 乙方 签 订 了房 屋 买 卖合 同 , 且 办理 了 并 过 户手 续 。但 该 房屋 在 此 前 已被 丙方 向银 行 抵押 并被 拍 卖 还 贷 , 成讼 。一 审 法院在 故 丙 方缺 席 判 决 的情 况 下判 决 支持 银 行 对 该 房屋 的合 法抵 押 权 。后 甲 方 向检 察 机 关提 起 申诉 , 过 司法 鉴 定 , 明 丙 方 与 乙方 买 卖合 同上 乙 方 的 印章 不 是 其 真 实用 章 , 经 查 丙
法 有 效 的 房 屋 买 卖 关 系 。 因 为 程
据 就 目前 我 国 诉 讼 机 制 来 看 , 应 该 作 为 “ 的证 据 ” 新 。
二 、 发现 的 “ 的证 据” 新 旧 新 发 现 的 “ 的 证 据 ” 指 原 旧 是
权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将 得 不 到
n , 人 民检 察 院 第二 分 院 副检 察 长 Eo 2o e市 3o1 ] } 天 津 市人 民 检 察 院 第二 分 院 干部 [0 2 0 { 301]
2 1 年第 2期 ( oO 经典案例版 ) 总第 9 / 4期
讼 主 张提 供确 实 、充 分 的 证 据 , 法
院 有 权 根 据 现 有 的 证 据 或 根 据 举
基 础 上 慎 之 又慎 , 求 达 到 实 体 公 正 与 程 序 公 平 的 有 效 统 一 。结 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力
相 关 司法 解 释 , 察机 关 启 动 抗诉 再 审 “ 的证 据 ” 括 以 下几 种 情 形 : 检 新 包

论“新的证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适用

论“新的证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适用
事人经 原 审人 民法 院准许 延期 举证 ,但客 观 原 因未
正 义 方面 有着 不 同的 侧重点 。司法 作 为维 护 民事法 律 关 系主 体合 法权 益 的最后 一 道屏 障 ,最 大 限度 地 实 现 实体公 正 是其 始 终追求 的 价值 目标 ,法 院再 审 制 度设 立 的 目的就 是 纠正错 误 裁判 以给 当事人 的权

于 “ 的” 旧 而言 。那么何 为 “ 的证据 ” 中华人 民共 新 ?《 和 国 民事 诉讼 法 》 明确 的规定 , 有 该法 第 一百 二 十五
条第 一款 规定 “ 的证 据 ” 有 以下二 种情 形 :一 ) 新 , ( 一 审程 序 中的新 的证据 包括 :当事人 在一 审举 证期 限 届 满后新 发 现 的证 据 ;当事人 确 因客观 原 因无 法在
种观 点 对 “ 的证 据 ” 理 解 , 指 原 审庭 审 结束 新 的 是
后 新 发 现 的证据 ,当事人 在再 审 程序 提 供新 的证 据 的 , 当在 申请 再 审时 提 出 , 院可 以依 当事人 的 应 法 申请 或依 职 权再 审 ,而检 察机 关却 不 能 以此提 出抗
诉 。 人 同意第 二种 观点 , 本 因为后 一种 观点从 法理上
院应 当再 审 : 一 ) 新 的证 据 , 以推 翻 原判 决 、 ( 有 足 裁
定 的 ;第 一 百 八 十七 条 第 二 款规 定 “ ” 地方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对 同 级 人 民法 院 已经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判 决 、 裁 定 , 现有 本 法第 一百七 十 九条 规定 情形 之一 的 , 发
在人 民法 院民事诉 讼过 程 中 出现 “ 的证 据 ” 新 就
可 能改 变判 决结果 , 是 大家 都非 常了解 和 知 晓的 。 这 何谓 “ 的证 据 ” 新 ?从 字面 上理解 “ ” “ 是 一对 新 与 旧”

谈谈民事抗诉程序中“新的证据”的认定与适用

谈谈民事抗诉程序中“新的证据”的认定与适用

谈谈民事抗诉程序中“新的证据”的认定与适用[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新证据再审事由的规定完全延续了原有规定,并将其纳入检察机关抗诉的法定事由。

但实践中如何认定新证据仍是一大难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新证据的三种情形,但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有三方,这三方主体在适用新证据事由时应有所区别,但司法解释没有涉及。

因此,在适用时形成新的难点。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行抗诉案件中对于“新的证据”的认定与适用关系到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慎确定。

[关键词]民事抗诉程序;新证据; 认定;适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民诉法”)将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规定的检察机关抗诉的四种情形扩充为十三项加一款,而且与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的事由完全相同,并将原先排除在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情形之外的“新的证据”纳入法定条件之一,不仅扩充了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情形,而且实现了与法院再审事由的一致化,对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监督,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作为检察机关新增的抗诉事由,为检察机关如何适用法律提出抗诉提出了新的课题。

而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行抗诉案件中对“新的证据”如何认定与适用关系到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新的证据”适用进行进一步探讨。

一、“新的证据”在立法规范中的界定就“新的证据”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逐步完善的。

民诉讼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但此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对新的证据的界定过于宽泛,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对此进行了限定。

根据该规定,新的证据在一审程序中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 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民事检察监督中“新证据”之探

民事检察监督中“新证据”之探

民事检察监督中“新证据”之探文/王玄玮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

换言之,只要是实质上能够推翻原裁判的证据,都可以认定为“新证据”。

按新的司法解释,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以及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但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这三种情形属于当事人原审中逾期提交证据的正当事由,完全不影响再审对证据的采信。

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可以采纳者也不再局限于新的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不论何种新形成的证据,只要“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都可以作为“新证据”加以采信,产生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后果。

最大的改变是,即便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只要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就应当采纳该证据,但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逾期提交证据者予以训诫、罚款。

另外,证据逾期提交方可能要赔偿对方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

与2008年相比,2015年的司法解释对“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大大降低。

与最高法新的司法解释的内容相适应,最高检对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新证据”也持相同立场。

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之规定,只要当事人新发现、新形成与新提交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证据”,主要包括新发现与新形成两种情形,其中又以新发现的情形为主。

在较早时,“新证据”只认可新发现的证据。

2008年后,“新证据”的范围有所扩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新提交);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已提交未质证);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得出的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新形成)。

重新鉴定的七种情形

重新鉴定的七种情形

重新鉴定的七种情形近期,不断有关于重新鉴定的案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重新鉴定,是指对之前的判决结果进行二次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误判或者新证据。

下文将介绍七种常见的重新鉴定情形。

一、新证据出现新证据是重新鉴定最常见的情形之一。

新证据指的是在之前的鉴定过程中没有出现过的证据,可以是新的证人证言、新的物证或者新的技术手段。

如果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无罪,或者证明原判决存在误判,那么就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二、证人证言不实在司法过程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证人证言不实,可能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

如果证人在原审过程中作伪证,或者在重新鉴定过程中改口供,都可以成为重新鉴定的理由。

三、鉴定程序不当鉴定程序不当是指在原审或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存在行为不当的情况,例如违反鉴定程序、违反鉴定规定、或者存在渎职行为。

如果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鉴定结果,就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四、判决结果存在矛盾判决结果存在矛盾是指在相同的案件中,不同的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对同一证据或者同一案情作出不同的结论。

这种情况可能存在误判,需要进行重新鉴定。

五、新的法律规定在司法过程中,新的法律规定对于之前的判决结果可能会产生影响。

如果新的法律规定与之前的判决结果存在矛盾,或者新的法律规定可以证明被告无罪,就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六、鉴定机构存在问题鉴定机构是司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如果鉴定机构存在问题,如鉴定人员不具备专业资质、鉴定机构存在质量问题等,可能会影响鉴定结果。

如果鉴定机构存在问题,就需要进行重新鉴定。

七、对被害人的损害在司法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判决结果对被害人造成了不当的损害,就需要进行重新鉴定。

例如,如果原判决结果对被害人的损害过大,或者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足,就需要进行重新鉴定,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重新鉴定是司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只有通过重新鉴定,才能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准确和合法。

以上七种情形只是其中的部分,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界定与适用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界定与适用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界定与适用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新的证据的规定十分有限,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一直以来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问题。

本文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则进行了研究并对再审新证据的界定进行了理性思考,提出不同程序中新证据的理解与界定,并从形式要件、主观要件和实质要件三个方面,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条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新证据、认定条件、适用限制一、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则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新证据的规定极为简单,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创设了举证时限制度。

《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证据这一再审事由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审监解释》),该解释第10条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规定,该条明确了新证据的四种情形:(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4)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新证据的界定(一)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证据规定》第41条作了规定。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这里的”新发现”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出现的证据,即该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尚未出现,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出现。

二是之前虽已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该证据已经出现,也即该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已客观存在。

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

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

因检 察机 关提 出抗诉 启动 再审程 序 的 2 件; 法院 自身在 案件 质量
检 查 中发现 问题 决定 再审 的 5 件 。而 在 这 1 7 件 再 审案件 中, 因
( 一) 冲击 生效 裁判 的既判 力 , 影响 司 法的稳 定性
已然 产生法 律效 力的原 审裁判 , 如果 因新证 据的 出现而 随时 为 出现新 的证据 而启 动再 审 的共 l 2件 , 占据 比例为 7 0 . 6 %。 被提 起再 审或改 判 , 致使 已生 效 民事裁 判所 固定 的权力 义务 关系

果。

再 审程 序 中的新 证据所 引起 的消 极影 响
二、 对 民事 再 义
我国 的民事诉讼 法 、 民事诉讼 证据规 定和 审判监 督解释 都没
尽管, 认 定再 审 程序 中的新 证据 会造 成一些 不利 的影 响 , 但
我们 也不 能否 定新证 据 可 以启动 再审 。因为 根据 我 国 2 0 1 2 年8
◆ 司 法 天 地
制 占乎 ▲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 ・7 ( 中)
论 民事再审程序 中新证据 的界定
简小利
摘 要 由于我 国民事诉讼 法对再审程序 中新证据的规定过于概括 , 造成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新证据的界定有不同声音。 在 实务界 , 法官到底应该根据什 么标准来界 定民事再审程序 中的新证据 , 更是仁者见仁 , 智者见智。本文浅析 了再审程序 中 的新证据所引起的消极影响、 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界定的原因与意义 , 并对界定民事新证据应考虑的因素进行 了初步探
赖 法律 , 进而 影 响司法 权威 的树 立 。

民事抗诉中“新的证据”的界定

民事抗诉中“新的证据”的界定

民事抗诉中“新的证据”的界定作者:陶明郭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2期一句话导读民事抗诉中的“新的证据”,从时间上看,是原审结束后,新发现的原本存在的证据;从本质上看,符合证据的一般属性且证明力极强;从提交者的主观因素看,当事人在原审中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以“新的证据”为理由提起抗诉,加大了检察机关对于民事审判监督的力度,适应了新时期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符合了中央关于关注民生、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

同时在检察实践中要考虑到民事诉讼的性质和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以“新的证据”提出抗诉应当在准确理解其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慎之又慎,力求达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平的有效统一。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启动抗诉再审“新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新形成的“新的证据”新形成的“新的证据”指原审程序中客观上没有出现的、客观上不存在的证据,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案例一】在某房屋买卖纠纷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

但该房屋在此前已被丙方向银行抵押并被拍卖还贷,故成讼。

一审法院在丙方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判决支持银行对该房屋的合法抵押权。

后甲方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经过司法鉴定,查明丙方与乙方买卖合同上乙方的印章不是其真实用章,丙方伪造了印章与乙方签订了虚假买卖合同骗取了银行的抵押贷款。

本案中的庭审后才形成的司法鉴定是否属于“新的证据”?有的观点认为此司法鉴定不属于“新的证据”。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法院有权根据现有的证据或根据举证责任的承担作出判决,不能要求法院依据当时尚未形成的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更不能以将来才形成的“新的证据”衡量先前法院作出判决的对错,因此,为维护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将应新形成的证据完全排除于再审新证据之外。

但我们倾向于将此司法鉴定认定为“新的证据”,[1]最终保护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

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提出针对案件事实的新证据,法院如何鉴定和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标准。

新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改变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其认定标准应该尽可能科学和严格。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新证据认定标准。

一、合法性和正当性标准1.新证据应当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取得的。

就证据的合法性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据取得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限制规定,是否构成非法获取证据等。

只有符合合法程序的证据,才能够被法院认定为新证据并作为审理的依据。

3.新证据在取得过程中未受到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和篡改,即证据是否存在被伪造、篡改或掩盖等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这一点在新证据的认定中尤为重要,因为任何存在破坏证据真实性的行为都会直接影响证据的认定。

二、证据的确切性和相关性标准2.新证据应当具有足够确凿的证据力。

在新证据的认定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证据的数量、质量、公允性等因素,判断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一般来说,证据更加确凿、具有说服力和公信力的,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提交时机的合理性标准1.新证据应在合理的时机提出。

在案件审理中,存在着确定证据期限的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证据期限或者庭审日期前没有合理的理由提出新证据,法院可能会认为其迟至逾期提出证据,丧失了合法性和正当性,从而难以予以采纳。

2.提交新证据时,应当提供充足的解释和理由。

一方当事人在提交新证据时,应当充分说明为何未能将该证据在早期的诉讼阶段或者庭审阶段提出,并提供合理解释和相关证据。

这样才能使法院认可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其他因素的综合考虑标准1.新证据对案件结果的可能影响。

如果新证据能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争议焦点的解决或者改变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采纳该证据。

2.当事人的诚信和行为是否一致。

一方当事人在提交新证据时,其言行是否与此前的陈述和行为一致,是否具有以假乱真或者以次充好的行为等都可能影响新证据的认定。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新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科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步骤,是证明或驳斥理论的重要方式。

新证据的可靠性会严重影响科学研究的结果,当接受出现新的证据时,强制性的审查和认定对于确定证据的可靠性、可Օ义性以及与现有理论的一致性都十分重要。

因此,新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过程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审查和认定新提交的证据应以公正、客观的态度进行,以确保认定的可靠性和适用性。

同时,为了获得有效的结果,新提交的证据应该先进行正确的测定和建模,验证是否符合科学标准,之后才能进行审查和认定。

审查和认定新提交的证据应根据以下几个基本标准:
一、新提交的证据必须满足相关科学理论。

认定新提交的证据是否可靠,首先应当查看其是否符合已有的科学理论,如果其与现有科学理论不一致,则可能是错误的。

二、新提交的证据必须具备可用性。

新提交的证据除了满足科学理论外,还必须具备可用性,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这一点在审查和认定新提交的证据时尤为重要,对于可靠的结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新提交的证据应当仔细审查,排除偶然因素造成的误差和干扰。

新提交的证据应当经过反复审查,排除偶然因素和其他外部因素/环境因素造成的误差和干扰,以便最大程度地确保证据物理性和准确性。

四、新提交的证据必须经过验证和确证。

在审查和认定新提交的证据时,还应当考虑其经过验证和确证,以确认证据的可信度。

只有经过验证和确证的证据才能被认为是可靠的。

最后,审查和认定新提交的证据时,最终应当依据证据提供者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来权衡,考虑科学性、统计学意义和实用性,以便尽可能取得有效的结果。

刑诉法重新鉴定六种情形

刑诉法重新鉴定六种情形

刑诉法重新鉴定六种情形
1 刑法重新鉴定
刑法重新鉴定是一种赋予审判机关的特殊权利,旨在根据现行法
律或者对原判决的特殊情况进行重新审查,以实现正义的目的。

它可
以更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治安问题的发生,确保案件
的正义和公正。

2 六种情形
(1)新证据
新发现的事实,物证或证明在原审案件中没有出现,例如新产生
的犯罪证据可以被考虑作为刑法重新鉴定的依据。

(2)错案
有时发生犯罪案件错案,当非法拘禁和伪证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
定犯罪行为被发现时,便可以考虑进行刑法重新鉴定。

(3)无实质证据
当发现原案件的判决无实质证据支持时,可以考虑刑法重新审查。

(4)犯罪行为有事实误差
如果原判决中的犯罪事实有明显误差,也可以提出刑法重新检定。

(5)犯罪行为有法律误差
如果关于犯罪的判断存在法律误差,则该案件可以考虑重新鉴定。

(6)从严惩罚
在犯罪情节恶劣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审判机关应当依法以
“从严”方式对犯罪人作出判决,如果原判决不符实情,则可以重新
进行刑法检定。

3加强刑法重新鉴定的重要性
及时的、有效的进行刑法重新鉴定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利,改
变错误的判决,有利于案件真实、公正地审理以及正确定罪、定罚,
促进司法公正。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诉讼法程序中“重
新鉴定”节点的落实,推进司法改革,当好法纪守护者、审判维护者,促进社会安定和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中新的证据如何界定?

刑事诉讼法中新的证据如何界定?

Emotional investment is the investment with the least cost and the highest rate of return among all investment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中新的证据如何界定?1、“存在意义上的新证据”和“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

2、“新发现的新证据”和“已收集但新出示的新证据”。

3、关于“新出现的新证据”和“改变原证据的新证据”。

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认清犯罪事实、做出公正判决的基础。

刑事诉讼包括的证据有很多,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在法官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新的证据,对这些新证据进行认证是法官要做的事情。

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新的证据如何界定?下面请看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刑事诉讼法中新的证据如何界定?关于刑事审判中新证据的界定,既要关注证据本身的特点,明确新证据究竟“新”在何处,又要关注新证据对审判程序的影响。

有关刑事再审新证据的研究者一般认为,“新证据”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形式要求,即证据的“崭新性”;二是证明要求,即证据的“显著性”。

1、“存在意义上的新证据”和“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

从自然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区分看,无论新证据是何时产生的,只有当其被发现从而进入诉讼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价值。

因此,只有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才对审判有实际意义。

同时,“存在意义上的新证据”还有另外一层意思,例如在再审程序中,是指判决生效前并不存在、判决生效后才存在的新证据。

2、“新发现的新证据”和“已收集但新出示的新证据”。

从举证主体对新证据的知晓程度看,当事人既可能是在特定的诉讼阶段才新发现了新证据,进而向法庭提出发现新证据的主张,也可能是早已发现并收集了相关的证据,但直到特定的诉讼阶段才将之作为新证据提交给法庭。

在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的国家,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新证据将面临不同的处理。

对于新发现的新证据,基于确保司法公正的考虑,通常允许向法庭提交。

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是如何的

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是如何的

⾏政诉讼⼆审新证据的认定是如何的如何认定和审查⼆审中的新证据?⼆审中的新证据包括哪些?根据规定,属于⼆审中新证据的主要包括⼀审结束后发现的证据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证据。

那么⾏政诉讼⼆审新证据的认定是如何的?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审中的新证据的审查《证据规则》对于逾期举证采取了证据失权为原则的⽴场,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不发⽣失权的后果。

但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采取了“负担额外的证明责任”,即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确有正当理由的,该证据作为失权后果的例外,允许提出,但当事⼈就逾期举证的正当理由的存在负担证明责任。

新的司法解释也贯彻这⼀思想,保障诉讼公平,规范诉讼秩序。

在⼆审中,对于新的证据的审查分主要是根据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程程度,判定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过失。

根据其过错程度,适⽤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具体审查如下:1、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

原则上发⽣证据失权后果,但该证据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明的,不导致失权后果,但要训诫、罚款。

2、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

此类情形不发⽣证据失权后果,⼈民法院均应采纳但应当对当事⼈予以训诫。

3、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均不能免除对⽅当事⼈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对⽅当事⼈要求其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等费⽤的,⼈民法院可予⽀持。

⼆审中的新证据的认定⼆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两种:1、⼀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在⼀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申请调取的证据。

但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逾期证据予以放宽,不必然发⽣证据逾期的失权后果,其实质上是扩⼤了新证据的范围。

逾期的证据是否符合新的证据的条件,需经过⼈民法院审查,得出结论。

《证据规则》虽然没有明确对逾期证据进⾏审查及有关程序上的要求,但审查的内容隐含在新的证据如何让判断的条⽂之中。

抗诉申请书 新证据

抗诉申请书 新证据

抗诉申请书新证据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特向贵庭提交我方的抗诉申请书,并提供了一份新证据,以期能够对原判结果进行申诉。

现将相关情况向贵庭说明如下。

首先,我方在原审过程中确实存在疏漏,未能及时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我方的辩护意见。

然而,我方现已获取了一份全新的证据,这份证据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明确的解释和佐证。

该证据是一份监控录像,详细记录了案发当日的现场情况。

录像清晰地显示了原告与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争执过程,并揭示了一些关键事实。

例如,录像显示原告在案发前身体状态正常,行动自如,与被告并未发生任何冲突或纠纷。

与此同时,被告在案发现场保持了冷静并且没有出示任何暴力行为。

这与原告所声称的被告恶意袭击和损伤原告的说法完全不符。

除此之外,监控录像还显示了其他人员介入事件的情况。

其中,有一名第三方证人,其证词将有利于辩护我们的案件。

在录像中,这位证人明确表示,原告是他曾见过的最具侵犯性的人之一,并且原告经常与他人发生冲突。

这一证言将有力地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即原告在事件发生前曾多次与其他人发生冲突,并且具有攻击性。

我方认为,这份新证据对原判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如果这份证据能够被充分考虑,并与现有证据加以综合分析,相信贵庭能够做出更加公正和准确的判决。

因此,我方在此向贵庭申请,请求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并将这份新证据作为对原判的抗诉理由。

我方期待贵庭能够给予我们的申请高度重视,并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判断。

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专利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审查

专利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审查

专利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审查专利行政诉讼是指因专利权争议而发生的行政诉讼。

在专利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审查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能够决定案件的胜负。

本文将从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审查时效以及应用实践等方面对新证据的审查进行分析。

一、审查标准根据《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规定,新证据的审查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对合法性原则。

新证据只有在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且经合法途径获得,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

同时,无论是申请人提供证据,还是审查员找到的证据,都需要经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相关收集,并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查效力原则。

新证据必须符合诉讼程序对证据的要求,必须有实际作用产生,否则,这些证据是没有参考价值的。

(三)审查正当性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未从全部证据当中认真审查或者认识不清,所作裁决可能被撤销或者变更,此项原则保证了新证据前提下的审核正当性。

二、审查程序审查新证据的程序包括:提交证明文件;审查证明文件;发现新证据;发送新证据;出具新证据辩解书;提交答辩书等程序。

下面简要记录一下这几个环节。

(一)提交证明文件。

专利行政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明文件。

提交的证明文件必须是与专利案件有关,起到证明作用的文件或者信息资料。

申请人可以申请到批准文件、授权公告、复审裁定书等证明专利权的文件,而被诉人则可以提供一些被诉专利的使用或销售证明、相关文献等证据文件。

(二)审查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查提交的证明文件。

此项审查程序旨在确定这些证明文件是否适用于证明专利权争议的事实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方式和标准。

根据审查结果,判断相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发现新证据。

审查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与审批申请、授权等过程有关的新证据。

行政机关也同样可以请求申请人或被诉人提供相关证据。

审查员具有发现新证据的权利,在发现新证据的情况下,应及时发送给行政机关以及相关当事人,方便引起各方关注和认知。

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审新证据如何认定民事诉讼带来的影响⼒⽐较⼩,但当事⼈也会对此⽐较执着,如果在诉讼中败诉了,败诉⽅就会觉得有⼝⽓咽不下,就会上诉到⼆审,希望⼆审能够进⾏改判,这时会提交新证据。

那么,民事诉讼⼆审新证据如何认定?店铺⼩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民事诉讼⼆审新证据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的主张或举证,⽽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因客观原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

但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中第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他认为是指以下情形:(⼀)⼀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在⼀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确因客观原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法提供的证据。

(⼆)⼆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在⼀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申请调取的证据。

再审中新证据的审查当事⼈应当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的主张提供证据。

再审申请⼈未在原审提交证据,应当向法院说明未在原审提交证据的理由。

⼀般应要求再审申请⼈书⾯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并书⾯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

再审申请⼈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

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新证据不因原审逾期提交⽽证据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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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如何认定抗诉中的新证据201X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将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和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的法定事由保留了下来,而且还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调查核实权限,这就要求法院、检察机关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适用有统一的标准。

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对新证据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但是已不适应新民诉法下民事检察监督的迫切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民事杭诉案件时对新证据的认定与适用直接关系到其监督职能及价值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

因此,在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中,重新界定新证据标准,新证据应当遵循重大性原则,以足以能够推翻案件基本事实、确有必要启动再审程序为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既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也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的法定理由。

其中第二百条第(一)项是关于新证据的规定。

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能够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抗诉中的新证据需要再审法庭进行审查、确认。

因此,对新证据的认定与适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范围的宽窄,也关系到法院一审、二审裁判的既判力问题,所以如何界定新证据便成为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中引人关注的重大问题。

而探讨抗诉中的新证据不可回避需要先讨论下再审新证据。

一、是否应当存在新证据对于再审程序中是否应当存在新证据的问题,基本分为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

反对的观点认为,再审不允许提出新证据,因为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在当事人提供证据范围内或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裁判并没有错误,所以不存在纠错的问题,也不存在再审问题。

比如日本不承认再审新证据的理由则是: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提高法院的诉讼效率,不得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

赞成的观点认为,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裁判生效后发现原审裁判错误的新证据是无法绝对避免的。

而在再审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一定限度内发现的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比如德国、法国、我国台湾。

作为受大陆法系影响深远的我国也应当秉承这一观点。

最早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采纳了新证据的概念,并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情形之一。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一次对“新的证据”进行解释,“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并规定了证据提交期限及逾期后果,严格限制了新证据范围。

201X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十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审监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再审中“新的证据”界定为四种情形,可概括为新发现的证据、新取得的证据、新出现的证据以及原审中已提供但未予质证、认定的证据。

201X年、201X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均保留了这一再审事由。

新证据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冲突。

《证据规定》第34条[②]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失权制度。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

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是证据失权。

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且不存在举证期限延长或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之情形的,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丧失证明权。

法律规定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失权制度的初衷是督促诉讼当事人积极行使自身的举证权利,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但如果法院一味地为了维护裁判的权威性和既判力,丝毫不考虑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对逾期举证一概不予采纳,课以证据失权的后果,则实体公正的实现只是停留在表面。

因此,当当事人以新证据申请再审时,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予以再审,但是由于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通过启动再审,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纠正,这意味着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将被重新审查。

为了维护法律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仅再审程序的启动应当有严格的限制,再审过程中对新证据的认定和确认也应当采取严格的审慎的态度。

因此新证据的规定是证据失权制度的有效补充,二者是“寻求实体公正和维护既判力”辨证统一的关系。

二、如何认定抗诉新证据虽然《证据规定》第44条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界定为“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但这一界定过于原则,对于哪些是再审新证据,依照《审监解释》第十条规定,下列几种证据属于再审新证据:(1)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已客观存在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自爱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之后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重新鉴定、勘验的证据;(4)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定,但足以推翻原裁判结论的证据。

抗诉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在抗诉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的,应当向法院提出抗诉。

但抗诉中发现的新证据不完全等同于再审的新证据,尤其是201X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规定,更加决定了抗诉中的新证据有其特有的内容,除了应当符合证据的一般要件,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外,我们认为关键是如何理解“新证据”的“新”。

综合来看,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证据提交主体,二是证据形成、获取的时间;三是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

基于再审程序的特殊性、抗诉程序启动主体的特定性、抗诉再审程序主体的多样性,首先我们认为抗诉中新证据的提出主体应为检察机关和当事人。

当事人作为民事纠纷的主体,在再审程序中依然承担举证责任;检察机关是抗诉再审程序的启动者,新修改的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力,对于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的证据,检察机关有权调取并提出。

其次,从证据的形成时间来看,原则上我们认为应当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例外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认定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为抗诉新证据。

比如裁判生效后新形成的鉴定结论,或者是原审中已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裁判生效后又由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最后,证据应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具有密切联系,即新证据必须遵循重大性原则。

并非所有新的证据都可以作为抗诉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只有那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才能成为抗诉新证据,可以认定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据不能成为抗诉新证据。

抗诉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基本事实认定仍存在错误的民事裁判加以纠正的程序。

通过再审程序来实现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

由于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纠正,必然会破坏既定裁判的稳定性,因此,抗诉再审的启动具有严格的限制,抗诉再审中的新证据认定也应当严格限定为对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有重大影响的证据。

结合以上理由,概括地讲,我们认为抗诉中的新证据应当包括以下几种:1、新发现、新提供的“老”证据:这类证据属于原审已经形成了但在原审中未被发现的证据。

具体包括:(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客观存在,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对于此类证据,由于当事人在原审庭审结束前没有发现,也不可能提出该证据。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看法比较一致。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而在庭审结束后新取得或提供的证据。

根据司法实践,本条可以作为民诉法第65条[⑥]的补充。

(3)原审庭审结束前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但基于当事人自身法律知识或技能的欠缺而不了解证据的价值,因此未提交的证据。

2、新形成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来结论的证据,而原结论是作为原审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法律赋予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权,当事人进行重新鉴定、勘验,并能够推翻原结论或勘验笔录的,且原结论或勘验笔录直接决定了民事裁判结果的。

原结论或勘验笔录对原审裁判结果并无直接影响的除外。

除此之外,还包括一种特殊情形,即有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审一方当事人被判刑事犯罪,其涉及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属于伪造证据的。

3、检察机关应申请新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的,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中应当事人的申请调查获取的证据。

检察机关在审查抗诉案件时,应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比如涉及档案材料、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问题。

4、检察机关依职权新收集的证据:(1)检察机关对原审中当事人涉嫌伪证或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调查获取的证据。

作伪证或有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会损害案外人利益,还有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类证据,检察机关不需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直接依据职权调查取证。

(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中调查获取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自行矛盾的情况,法院有必要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利害关系或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而不予以释明或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从而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无需应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依职权即可调查取证。

检察机关基于其法律监督职责以及在民事诉讼中追求的价值目标的特殊性,应当从再审程序的价值理念和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本意出发,准确界定和适用“新的证据”,并从多角度、多层面去细化“新的证据”的含义,而是简单地套用。

如此,才能使理论与实践实现良好衔接,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法律监督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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