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2]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条例文档
2020存款保险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存款保险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存款保险制度相关问题解答11月30日,央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在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后,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同时,一旦开始实施,银行则需要为客户存款缴纳一笔保费,短期相当于回收部分流动性,长期甚至会进一步影响其经营方式。
征求意见稿中,对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暂定为5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有银行出现倒闭、破产情况,存款保险拟最高偿付50万元。
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这一项经历21年才破茧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如何运行?能否真正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银行、储户、中国金融市场有怎样的影响?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如何安排?种种问题,新京报为你解读。
Q1存款超50万要“搬家”吗??正式用到存款保险的几率很小,这是增加了一层“安全网”。
按照现在的规定,如果银行出现经营风险破产倒闭,储户在银行存款赔偿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从央行调查的结果看,50万的保障,已经覆盖了99.6%的银行储户。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显性化为对储户仅仅在单个机构单账户本息50万以内的有限担保。
储户存款最多只能赔50万,那是不是意味着存款要搬家?鲁政委表示,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
一般来说,即便在一家金融机构存款超过50万的保险额度,这家机构出问题后也不意味着储户超过50万的部分都没了。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文档3篇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文档3篇Documents of China's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编订:JinTai College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文档3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文档2、篇章2: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文档3、篇章3:存款保险条例文档篇章1: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文档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XX年11月30日,中国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预计于XX年1月份推出该制度。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XX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XX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XX 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
XX年,央行发布《XX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XX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XX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
3月11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XX年或XX年放开;张茉楠认为,其一个重要前提是建立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金融防护网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问题解答11月30日,央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在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后,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同时,一旦开始实施,银行则需要为客户存款缴纳一笔保费,短期相当于回收部分流动性,长期甚至会进一步影响其经营方式。
征求意见稿中,对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暂定为5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有银行出现倒闭、破产情况,存款保险拟最高偿付50万元。
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这一项经历21年才破茧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如何运行?能否真正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银行、储户、中国金融市场有怎样的影响?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如何安排?种种问题,新京报为你解读。
Q1 存款超50万要“搬家”吗?正式用到存款保险的几率很小,这是增加了一层“安全网”。
按照现在的规定,如果银行出现经营风险破产倒闭,储户在银行存款赔偿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从央行调查的结果看,50万的保障,已经覆盖了99.6%的银行储户。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显性化为对储户仅仅在单个机构单账户本息50万以内的有限担保。
储户存款最多只能赔50万,那是不是意味着存款要搬家?鲁政委表示,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
一般来说,即便在一家金融机构存款超过50万的保险额度,这家机构出问题后也不意味着储户超过50万的部分都没了。
首先,如果该机构被兼并收购,客户的所有存款仍是全部安全的;其次,若破产,则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残值还可以部分补偿客户损失;第三,该金融机构董事长行长等高管的钱,存在自己管理的银行是不受存款保险保障的,要想享受存款保险则需要存在其他银行。
在美国市场上,银行牌照的价值要远远低于中国市场,但美国那么多银行破产,基本都能有稳健的银行接手。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11月30日,中国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预计于2015年1月份推出该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主要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优点明确银行倒闭时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同时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的三种组织形式: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方式有:强制保险,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如美国。
目前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
最新存款保险条例内容大全
存款保险条例内容及最新存款保险条例一、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提出至今,已经历21年。
自1993年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至今,存款保险制度草案的出台,经过了各有关部委、立法部门、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讨论。
1、偿付限额50万元人民币考虑到中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将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人民币,约为2013年中国人均GDP的12倍,远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据测算,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能够为99.62%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全额保护。
中国央行相关负责人就此表示,对存款实行限额赔付,并不意味着50万以上的存款就不被保护。
从国际上来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也可以通过市场手段,促成好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使问题银行存款转移到好银行,使50万以上也能充分保护甚至全额保护。
对个人储户而言,50万元人民币覆盖资金面的80%。
截至2014年11月,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2、保险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根据草案,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在存款保险的保护范围内,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准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负面后果
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负面后果【1月8日-9日央行新年工作会议上提出,推动存款保险制度是2015年的主要任务之一。
去年年底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银行倒闭,储户最高可获赔50万,据估算,存款保险制度可保护99.63%中国储户的利益。
国家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目的是为利率市场化做准备。
不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罗思义赐稿,对此发表不同看法。
他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谨慎的储户和理性的投资者补贴过度冒险者的机制,将会带来负面后果。
不同观点,供读者思考,也欢迎对本文有不同观点的读者来稿交流。
】中国于去年11月30日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宣布将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保险覆盖范围将不仅包括国有银行,也包括私营银行。
这是一项糟糕的政策。
在私营银行设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破坏市场机制的措施。
由于存在“道德风险”经济现象,这必然将增加中国金融体系的总体风险水平。
这必然将奖励冒险者和惩罚那些控制风险的人,从而吸引资金进行投机活动和远离生产型经济。
因此,在私营银行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将会降低中国经济效率。
这种制度存在理论错误,尤其是结合了金融体系的其他反市场措施以后,将会带来负面后果——正如西方银行体系自2008年以来深陷危机一样。
是在鼓励经济实体从事高风险活动首先,我将概述银行保险制度将私营银行涵盖在内,存在理论错误的原因,然后将会证明其所带来的实际破坏性后果。
风险与回报的平衡是体现市场经济效率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但它依赖于风险与回报均由同一个机构或个人承担的原则。
将机构应承担的风险与机构应得的回报脱钩,必然会带来严重的破坏性后果。
在私营银行没有投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体系下,投资者和银行储户可以选择把资金投入高风险但高回报的活动,或者较低回报和较低风险的活动,亦或者选择回报和风险都居中的投资项目。
这样的体系能够自动控制风险,风险过度的可能结果是遭受损失,在极端情况下,高风险项目会因为破产而自动终止。
银行倒闭最高赔偿50万元
银行倒闭最高赔偿50万元11月30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出炉,并在未来30天内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换而言之,一旦银行遭遇经营危机以致破产,储户的存款还可以要回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也传出将在年内正式出台。
根据央行11月30日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低于50万元的,可以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同时,存款保险覆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对于50万元的最高赔付金额,中国人民银行苏州街支行的一位理财经理向《投资与理财》记者表示,“储户不用太担心,因为按照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推算,可以覆盖99.63%的储户全部存款,绝大部分储户是可以获得全额保障的,受影响的微乎其微”。
为什么要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一直以来,在中国老百姓心里,将钱存放在银行是不存在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意味着银行以后可以破产了,银行破产在中国意味着什么,相信大伙都明白。
那么,为什么要出台这项制度呢?综合各方专家评论和媒体报道,记者整理出了以下几点原因:这是市场化的体现。
美国次贷危机期间,数百家银行倒闭、被收购,银行倒闭、破产、被收购很正常,这是市场化的体现,中国也同样要走上这一步,否则银行只管高吸揽储、高息放贷款,不顾风险。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讨论多时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揭开面纱。
和此前传言一样,征求意见稿对存款保险的最高赔付限额定在50万元人民币。
何为存款保险?存款保险保障什么?与老百姓有什么关系?……本报记者采访银行人士、专家进行解读。
范围: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
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该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
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
值得注意的是,理财产品不是存款,不在存款保险保障范围之内。
额度:覆盖99.63%存款人全部存款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
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 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以后可能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
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出台储户最高可获50万元赔偿
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出台储户最高可获50万元赔偿3月31日,已经酝酿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并将自5月1日起实施。
银行业银行存款金融机构均需理赔存款保险,并实行限额偿付。
如果银行破产,储户将获得最高50万元赔偿,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
与2021年11月30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偿付期限。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足额借款存款。
同时,《条例》规定,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几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50万元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为何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超额?对此,央行负责人昨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从国际上看,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
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超额,是经反复统计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21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世界国家的保障高度,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贷款全额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的十大QA:1.存款年金是什么?所谓存款保险,指由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存款保险制度究竟“保”哪些类型的存款,最高保多少?被保险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最高偿付限额为澳门元50万元。
3.存在哪些银行的钱,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吗?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人民币存款和外币的款,都算在其中。
4.保费谁来出,是储户还是银行?每个银行银行全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2020年11月30日,中国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预计于2020年1月份推出该制度。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2020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20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20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
2020年,央行发布《2020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20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20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
3月11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20年或2020年放开;张茉楠认为,其一个重要前提是建立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金融防护网的存款保险制度。
2020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
研究部署于2020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30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出台偿付限额覆盖超99%储户经过21年的酝酿,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破题。
昨天,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30天。
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篇一: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存款保险处中国人民银行已在其金融稳定局下设立了存款保险处,这标志着国内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据悉,央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处长由易诚博士担任。
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曾透露,央行已提出设立类似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机构,国务院可能很快就会作出批复。
目前,我国政府对所有银行存款提供担保,这助长了各银行不注重贷款风险的作风。
银行一旦陷入困境,央行将独家承担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加宁表示,这等于把全国的信用风险都压在央行一家身上,央行其实是无力担此重任的。
目前,全世界已有67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55个国家建立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其中,美国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篇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必要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
市场经济条件下,吸收存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称存款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强化对存款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
20xx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行稳健。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对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已经作了长时间深入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50万
酝酿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出:银行一旦破产存款或只赔50万南都讯记者陈颖如果银行破产,存在银行里的钱只有50万元有保障?昨日有消息称,人民银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明年1月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南都记者多方求证获悉,存款保险制度近期推出的可能性非常大。
“近期会出台征求意见稿。
”靠近央行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
此外,南都记者获悉,按目前讨论的方案,存款保障上限为50万元。
对市民来说,存款一要分散,二要看看存款所在的银行会不会破产,千万别只看利率高低了。
近期将公布征求意见稿所谓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一旦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自1993年首次提出后,存款保险制度已酝酿21年,呼声一直很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有参与此次讨论会议的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相较于去年以及今年来的多次会议,此次会议相关部门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准备已非常充分,各方对于关键性问题已基本形成共识。
超50万的部分或得不到赔付全额存款保障还是限额保障,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费率如何确定一直存较大争议。
有靠近监管的相关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按目前市场讨论的焦点,存款保险制度将采取限额保障的方式。
目前市场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上限说法最为集中的是50万元。
即,万一银行倒闭了,储户存在每家银行的存款中,被保障的存款最多50万元。
超过50万元的部分,有可能得不到赔付,或按一定比例赔付。
对50万元保障上限的说法,郭田勇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证实,与目前讨论的意见稿大致相同。
据相关数据测算,50万元的存款上限将覆盖98%的储户全额存款。
郭田勇还透露,对于银行收取的费率将根据各商业银行的稳健情况和风险实施差别化定价。
有银行人士对南都记者指出,国有大行由于风险性较低,预计费率相对较低。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总2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存款保险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11月30日,中国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预计于2015年1月份推出该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主要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优点明确银行倒闭时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同时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的三种组织形式: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方式有:强制保险,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如美国。
存款保险知识
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有效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人民银行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在国际上已发展多年,其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作用得到国际社会高度重视。
我国早在1993年,即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并经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讨论。
为帮助各方面更好地了解存款保险制度,做好这次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人民银行邀请有关专家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知识进行了解读。
1.什么是存款保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意义和作用?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
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最新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最新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kbx@。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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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
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