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
我国部分存款保险条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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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部分存款保险条例有哪些所有的新闻都在说存款保险将于今年5⽉1⽇起施⾏,国务院今⽇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5⽉1⽇起正式实施。
中国⼈民银⾏负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最⾼偿付限额为⼈民币50万元。
那么,存款保险制度是什么呢?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银⾏作为投保⼈,按⼀定...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我国部分存款保险条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银⾏作为投保⼈,按⼀定存款⽐例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建⽴存款保险准备⾦,如果有银⾏发⽣经营危机或⾯临破产倒闭时,保险机构将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保护存款⼈利益。
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从⼼⾥上给公众安全感,从⽽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减少了对银⾏体系的挤兑。
同时还可以有效提⾼⾦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融秩序。
但也有可能会制约到银⾏的发展。
下⾯是⼩编摘取的我国部分存款保险条例:第⼀条为了建⽴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融风险,维护⾦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外设⽴的分⽀机构,以及外国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分⽀机构不适⽤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级管理⼈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限额偿付,最⾼偿付限额为⼈民币50万元。
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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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是为保障个人和机构的存款利益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旨在规范存款保险业务的开展,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存款保险条例的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稳定运营,维护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存款保险条例适用于全国境内所有在我国境内的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保险条例所称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等各类形式的存款。
第四条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用于赔付存款人的损失和承担其他与存款保险业务有关的责任。
第五条存款保险机构是负责存款保险业务的法人金融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并接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发生的存款保险事件,享受存款保险待遇,依照原有存款保险政策执行。
第二章存款保险业务第七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备案登记,并参加存款保险基金。
第八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向存款人提供存款保险业务,并接受存款人的监督。
第九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明确存款保险业务的范围、赔付标准和赔付程序。
第十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向存款人提供存款保险信息,包括存款保险费率、赔付标准、赔付程序等。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加强存款保险业务的宣传,提醒存款人保护好个人和机构的存款。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赔付计划和赔付规则,确保赔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存款保险基金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由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费、政府拨款和其他合法资金组成。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应当定期进行核算和审计,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应当合理投资,保障基金的稳健增值。
第十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保证赔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存款保险机构违反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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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2]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银行个人存款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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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存款保险规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为了保护个人存款者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个人存款保险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个人存款在银行发生任何意外情况时得到妥善保障和补偿。
本文将就银行个人存款保险规定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与之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一、存款保险基本原则1.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银行个人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而设立的。
该制度能够有效降低存款风险,增强存款人的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2. 存款保险责任的界定银行个人存款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存款的保险责任和支付赔偿款的责任。
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存款保险责任,对存款人发生的存款损失进行赔偿。
3. 存款保险范围银行个人存款保险主要针对个人储蓄存款、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等,且金额在保险额度范围内的存款。
各国的存款保险范围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各国的法律法规为准。
二、存款保险的责任与义务1. 存款人的义务作为存款人,在享受银行个人存款保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首先,存款人应当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存款业务,并遵守存款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
其次,存款人要妥善保管存款凭证和密码,确保存款的安全。
2. 银行的责任银行作为存款保险的承办方,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款进行保险赔付。
同时,银行也有责任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在处理存款赔付事宜时,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三、存款保险赔偿机制1. 存款保险赔偿责任一旦存款发生了意外,如银行破产、倒闭等,存款保险赔偿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存款人进行赔偿。
存款保险赔偿责任主要包括赔偿申请受理、赔偿款支付和赔偿额度等方面的责任。
2. 存款保险赔偿程序存款人在存款发生意外后,应及时向存款保险赔偿机构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机构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存款账户信息等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和赔付。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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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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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问题解答11月30日,央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在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后,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同时,一旦开始实施,银行则需要为客户存款缴纳一笔保费,短期相当于回收部分流动性,长期甚至会进一步影响其经营方式。
征求意见稿中,对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暂定为5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有银行出现倒闭、破产情况,存款保险拟最高偿付50万元。
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这一项经历21年才破茧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如何运行?能否真正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银行、储户、中国金融市场有怎样的影响?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如何安排?种种问题,新京报为你解读。
Q1 存款超50万要“搬家”吗?正式用到存款保险的几率很小,这是增加了一层“安全网”。
按照现在的规定,如果银行出现经营风险破产倒闭,储户在银行存款赔偿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从央行调查的结果看,50万的保障,已经覆盖了99.6%的银行储户。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显性化为对储户仅仅在单个机构单账户本息50万以内的有限担保。
储户存款最多只能赔50万,那是不是意味着存款要搬家?鲁政委表示,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
一般来说,即便在一家金融机构存款超过50万的保险额度,这家机构出问题后也不意味着储户超过50万的部分都没了。
首先,如果该机构被兼并收购,客户的所有存款仍是全部安全的;其次,若破产,则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残值还可以部分补偿客户损失;第三,该金融机构董事长行长等高管的钱,存在自己管理的银行是不受存款保险保障的,要想享受存款保险则需要存在其他银行。
在美国市场上,银行牌照的价值要远远低于中国市场,但美国那么多银行破产,基本都能有稳健的银行接手。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c2d0c8fcf90f76c661371a11.png)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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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旨在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存款保险的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支付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等。
一、存款保险的范围我国存款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而且还包括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种广泛的范围确保了绝大部分的存款可以得到保护。
二、保险责任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于存款人的保护责任。
一旦存款机构破产或处于严重困境,存款人的存款在法定的保险限额范围内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根据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存款人的保险限额为每人每家银行100万元人民币。
这意味着即使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存了几个账户,保险责任也只限于100万元。
三、保险金支付在确定保险金支付范围后,保险公司会及时启动赔付程序。
存款保险赔付首先寻求救助机构,如存款人未能取回存款,救助机构则将由存款保险基金进行赔付。
而且,保险公司在赔付存款时有权从被保险机构的资产中追偿。
四、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存款人权益的关键。
存款保险基金由各家金融机构定期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保险费。
这些保险费累积形成基金规模。
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要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并发挥保险赔偿的主体作用。
五、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和监管力度,提高保险金支付的速度和效率,并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
此外,我国还将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相结合,实现了对金融风险的及时防范和控制。
六、国际经验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借鉴了国际经验。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如美国的FDIC,欧盟成员国的存款保险机构等。
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规定(3篇)
![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60c1693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26816.png)
第1篇一、引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安全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存款保险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存款人的存款本金进行保险,当存款机构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对存款人进行赔偿,以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三、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规定(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制度,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法律文件,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明确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赔偿标准、管理职责等内容。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1.实施范围《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
2.赔偿标准存款保险的赔偿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存款本金全额赔偿;(2)存款利息按实际利率计算,赔偿期限最长为一年。
3.赔偿程序存款保险的赔偿程序如下:(1)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介入,调查核实存款人存款情况;(2)存款保险机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赔偿金额;(3)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支付赔偿款项。
4.管理职责(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2)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存款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存款保险机构开展存款保险工作。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1.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广自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推广。
50万 存款保险条例
![50万 存款保险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74008d4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0a.png)
50万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如果你在一家银行的存款超过50万元,这家银行不幸破产倒闭的话,最多只有50万元能够全身而退,超出部分不在存款保险覆盖范围之内。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如果发生风险事件,储户存款要按照市场化方式处置,国家不会无原则兜底,以前由政府对存款做出的隐性信用担保,将由保险基金来承担。
具体运作模式是,国内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如果发生风险事件,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赔款。
对储户而言,有了存款保险机制,似乎意味着存款安全更有保障了,其实不然。
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只是有限赔偿,而国家信用是无限担保,也就是说,从国家信用切换到保险制度,储户存款的安全性其实是下降了。
就拿这次包商银行的储户来讲,由于有了《存款保险条例》,大部分人个人存款最终还是有惊无险,得到了全额保障,但是部分大额机构债权人还是承受了10%左右的损失。
《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存款保险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88a4a98f03d8ce2f006623bf.png)
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全文《存款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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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1、存款超50万怎么办?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强调,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
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经验看,多数情况下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问题机构“接盘”,收购或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2、怎样存钱最安全?专家为公众如何用存款保险保障存款安全“支招”。
中国银行[-1.79% 资金研报]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介绍,可以采用分散存款的办法。
比如300万元的存款,如果分在6家不同的银行每家存50万元,那么按照条例规定,就都能够享受全额保护。
(新华)3、其他国家赔多少?国际上,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
以日本为例,2005年4月1日开始,日本全面恢复“存款限额保护制度”。
如果储户的开户银行倒闭,无论储户存款金额高低,最多能从存款保险机构连本带息得到1000万日元的赔偿(约为51万元人民币)。
50万元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同时,这个限额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4、什么时候有权要求赔?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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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条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银行对存款进行保险保障的一项制度。
在金融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银行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机构,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金融风险的存在,银行出现危机的概率一直存在,为此,各国都引入了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以保障存款人利益。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了银行为存款人提供的保险范围。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制度会对每位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金额进行保险保障,保障范围一般会设定一个上限。
如果银行发生危机,无法偿还存款,存款人可以向存款保险机构申请赔偿,以保障其利益。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这些机构通常是由政府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
它们会与银行进行监督合作,确保银行合规经营,并根据需要提供赔付服务。
此外,存款保险机构还需要定期评估银行资产负债情况,以便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再次,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
为了保障存款人利益,存款保险机构需要设立一个资金池,用于支付赔偿款项。
这些资金通常来自于银行的保险费和政府的资金拨款。
存款保险机构需要合理规划和管理这些资金,确保能够及时支付赔偿款项。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了存款人的责任和权益。
存款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并遵守银行存款规定。
如果存款人出现欺诈行为或者超过保险赔付限额,存款保险制度将不再提供赔偿。
此外,存款人还享有查询存款保险信息和提起申诉的权益,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它规定了存款保险的范围、存款保险机构的管理、资金来源以及存款人的权益和责任。
通过这样的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存款人的权益,增强金融市场的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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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全文篇一: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60号《存款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并令第660号《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21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2月17日 [1]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交费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不二百九十三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贷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债券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系统安全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业务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基金管理政府机构规定不予莱桑代利县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公司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保险那家投保机构所有被同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系统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前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债权存款人对投保专业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部门国务院有关会同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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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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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规章制度之存款保险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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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条例【篇一: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存款保险概念: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国内】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国外】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外有安排的除外。
【类型】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个人储蓄存款、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
存款保险偿付限额:50万偿付限额能够为99.6%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会引发中小银行的存款搬家:1.我们国家目前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营稳健,无论是资本充足率还是银行的拨备覆盖都处于比较好的水平。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的金融安全网一个改善和加强。
3.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个别机构运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大多数情况下也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
存款保险的保费缴纳标准:1.存款保险的保费是有银行金融机构来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2.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一行存款结构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累积水平等因素来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最高限额50万的含义: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存款账户合并计算,如果这个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最高可以偿付50万元。
50万元以上可以在清算财产中按照比例受偿。
1.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
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你的钱仅仅是交给他打理而已!2.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大额储蓄存款可多选几家银行。
最高偿付限额是50万,那么你有100万最好就存两家银行!3.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
长安银行大掌柜定存在存款保险条例
![长安银行大掌柜定存在存款保险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518e96e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41.png)
长安银行大掌柜定存在存款保险条例以下就是长安银行大掌柜定存在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长安银行大掌柜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长安银行大掌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长安银行大掌柜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长安银行大掌柜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长安银行大掌柜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长安银行大掌柜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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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2]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2]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一)未依法投保;(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
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3]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答: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08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作了长时间系统研究,充分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
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制定条例,目的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问: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答: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
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怎么区分人民币存款和同业存款问:存款保险的保费谁来交,按什么标准交?答: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
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强化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其审慎经营,健康发展。
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