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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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为全面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强化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和师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主要做好以下安保工作:
1.全体教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加强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精神,不断提高思想认知,增强保护学生和防卫意识。

全体教职工都要以主人翁的精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由副校长分管,每天有值周、值日教师具体负责。

2.学校全体教职工都应自觉遵守治安保卫制度,带头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3.及时学习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会议或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落实计划。

4.不定期、及时召开治安、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检查工作,及时沟通信息,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5.结合教职工会议、集会、校班会课、思品课加强对师生的安全保卫教育工作的宣传和管理,运用校内外典型事件增强宣传效果。

6.对财务室、仪器室、图书室、电脑教室、光盘放像点等要加强安全管理。

并与今后创造条件在财务室等重要处所____监控设施及报警器,加强防范。

重点设施器材、教具,寒暑假中储藏管理。

7.健全值班制度,节假日由领导或教职工轮流值班加强保卫工作。

值班人员要增强防范意识和责任感。

8.认真做好防火工作,易燃、____物品、体育用品、校舍等安全检查,做到经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点与面相结合。

9.教育教学时间内,应加强管理。

对外来人员要特别注意,严禁陌生人带学生外出。

携带公物外出要加强检查。

放学与入学时,应注意进出校门秩序。

二、保卫工作制度:
1.学校的保卫工作由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和政教处负责。

2.门卫值班室要保证每天____小时有人值班。

值班保安人员以高度负责精神,认真做好保卫工作。

3.保安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穿戴保安员制服、帽子,不得穿便服和拖鞋。

(2)按时交接班,并填好值班记录。

(3)要妥善保管好教学及其物品,公用品必须有专人保管。

(4)经常检查灭火器并能使用灭火器。

(5)注意关灯、关窗、电风扇、空调、锁门、严防失窃。

(6)在室内接待来访,不得让客人单独滞留。

(7)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做与保卫工作无关之事。

(8)随时盘查进入学校的陌生人员,但要注意礼貌,不要与人争吵或动手。

(9)定时开关校门、执行静校制度。

(13)保安人员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14)保安员因失职致使公共财物损失,除扣发当月部分或全部工资外,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未经批准,禁止外来车辆驶入校园(公事除外)。

5.学校要与有关单位负责人签订《治安管理目标责任书》,将其治安工作纳入全校治安工作之中。

6.双休日和假期是治安工作重点日,学校要采取措施,增加人力,确保学校安全。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全力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属于郑州城轨交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学校保卫科、有关职能部门查实后报请学校处理。

第四条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

校长负责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统一领导,保卫科依律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安全保卫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卫防范措施;
(二)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内部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调解内部纠纷,维护正常秩序;
(三)加强安全保卫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苗头、事端;
(四)保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案件侦察、事故处理等工作;
(五)完成政府、上级部门规定和布置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

第六条学校保卫科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明确学校内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涉密的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保密管理制度;
(四)印鉴、财务资料和票据、现金、贵重物品、重要设备和物资等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五)要害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六)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食堂、运动场、图书馆、集会场所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消息传递制度;
(九)主办、承办大型集体活动申报制度。

第七条学校的要害部门或部位必须安装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设施或技术防范装置,并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值班护卫。

第八条应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接到公安保卫部门安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积极完成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章处罚
第九条对违反学校安全保卫管理的行为,视性质、情节、后果和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赔偿损失;
(三)行政处分(教职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察、开除;学生: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
凡在校外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学院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拒不服从学校处理或处罚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部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
(三)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扰乱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者;
(二)扰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运动场所等正常秩序不听劝阻者;
(三)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起哄、砸玻璃、摔瓶子、燃烧公私物品,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者;
(四)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攻击他人者;
(五)在校园道路、篮球场等地踢足球、溜旱冰、练习自行车或进行其他不宜活动而不听劝阻者;
(六)酗酒闹事,不服从管理者;
(七)携带弹弓、汽枪或其它器械在校园内打鸟者;
(八)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者。

第十二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一)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或私自存放爆炸、易燃、剧毒物品者;
(二)伪造各类票据、磁卡、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三)结伙滋事、制造混乱或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妨碍公安保卫部门或有关人员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坏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罚款、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造成轻微后果者;
(二)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者;
(三)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
(四)利用语言或传单、信件、大小字报对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进行攻击者;
(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六)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
(七)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
(八)恐吓或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安全者。

第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者;
(二)过失性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私接电线或违章用电者(违规器具一律没收);
(四)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占用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防设施,毁坏或无故耗损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备或将其挪作它用者;
(五)在校区未经许可动用明火,不听劝阻者;
(六)有火险隐患,经学校通知后仍不整改者;
(七)发生火灾,隐匿不报者;
(八)违反《消防法》其它规定者。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无证件出入校门,不接受批评教育者;
(二)无有关部门证明携物外出,不听劝阻者;
(三)私自翻越学校围墙进出校区者;
(四)骑自行车或驾驶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不下车或不接受值勤人员检查、不听劝阻者;
(五)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威胁辱骂值勤人员者。

第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擅离职守而发生盗窃、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后果特别轻微者;
(二)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三)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并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犯罪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
(五)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者。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得徇私舞弊,否则,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制度需给予党、团纪处分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保卫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三)
为全面贯彻学校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强化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和师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主要做好以下安保工作:
1.全体教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学校主管部门有关加强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精神,不断提高思想认知,增强保护学生和防卫意识。

全体教职工都要以主人翁的精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安全保卫必须由值周领导及值周教师联合完成当周值班工作。

2.学校全体教职工都应自觉遵守治安保卫制度,带头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3.及时学习并传达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会议或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落实计划。

4.不定期、及时召开治安、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检查工作,及时沟通信息,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5.结合新生入学前教育、教职工会议、主题班会、加强对师生的安全保卫教育工作的宣传和管理,运用校内外典型事件增强宣传效果。

6.对各部门办公室、图书室(以实际情况为准)、计算机房、学校食堂等人员集中地要加强安全管理。

重点设施器材、教具,暑假招生期间专人专管专用,寒假集中存放管理。

7.健全值班制度,节假日由领导或教职工轮流值班加强保卫工作。

值班人员要增强防范意识和责任感。

8.认真做好防火工作,易燃、剧毒物品、体育用品、校舍等安全检查,做到经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点与面相结合。

9.教育教学时间内,应加强管理。

对外来人员要特别注意,严禁陌生人带学生外出。

携带公物外出要加强检查。

周末放学与周日入学时,应注意进出校门秩序。

二、保卫工作制度:
1.学校的保卫工作由学校保卫科负责。

2.门卫值班室要保证每天____小时有人值班。

值班保安人员以高度负责精神,认真做好保卫工作。

3.保安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穿戴保安员制服、帽子,不得穿便服和拖鞋,着装必须整洁。

(2)按时交接班,并填好值班记录。

(3)要妥善保管好教学及其物品,公用品必须有专人保管。

(4)经常检查灭火器并能使用灭火器。

(5)注意各部门办公室关灯、关窗、锁门、严防失窃。

(6)在室内接待来访,不得让来访人员单独滞留。

(7)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做与保卫工作无关之事。

(8)随时盘查进入学校的陌生人员,但要注意礼貌,不得与人争吵或动手。

(9)定时开关校门。

(10)晚上要不定时巡视校园,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上报并视情况报警。

(11)提高警惕,防止社会不法分子滋扰学校寻衅闹事。

(12)禁止未得到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学校从事任何活动。

(13)保安人员不得与他人闲谈,凡来访人员、学生家长,须问清情况填写好来访登记簿,征得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放行。

(14)保安员因失职致使公共财物损失,除扣发当月部分或全部工资外,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5)学校安保人员要心系岗位,用情职业,安保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就加强学校安保工作向有关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能主动提出改进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16)上课期间不允许学生无故外出,如有外出学生须持有班主任签名出校证明或者请假条并做好相应登记。

(17)不得在校园内以及值班室内抽烟。

4.未经批准,禁止外来车辆驶入校园(公事除外)。

5.双休日和假期是治安工作重点日,学校要采取措施,增加人力,确保学校安全。

4.未经批准,禁止外来车辆驶入校园(公事除外)。

5.双休日和假期是治安工作重点日,学校要采取措施,增加人力,确保学校安全。

三、学校要与班主任签订《治安管理目标责任书》,将其治安工作纳入全校治安工作之中。

白班时间:早8:00-18:00夜班:18:00-早8:00注:每个大门处需____名保安,每名保安配一套安保制服,配备两个头盔、强光手电一个、钢叉一把、防刺背心两套、警用胶棍两个、辣椒喷雾剂一个、盾牌两个。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全力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属于____城轨交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学校保卫科、有关职能部门查实后报请学校处理。

第四条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

校长负责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统一领导,保卫科依律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安全保卫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卫防范措施;
(二)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内部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调解内部纠纷,维护正常秩序;
(三)加强安全保卫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苗头、事端;
(四)保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案件侦察、事故处理等工作;
(五)完成政府、上级部门规定和布置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

第六条学校保卫科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明确学校内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易燃、____、____、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____的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保密管理制度;
(四)印鉴、财务资料和票据、现金、贵重物品、重要设备和物资等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五)要害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六)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食堂、运动场、图书馆、集会场所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消息传递制度;
(九)主办、承办大型____活动申报制度。

第七条学校的要害部门或部位必须____防火、防盗、防破坏、防____、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设施或技术防范装置,并根据需要____人员值班护卫。

第八条应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接到公安保卫部门安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积极完成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章处罚
第九条对违反学校安全保卫管理的行为,视性质、情节、后果和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赔偿损失;
(三)行政处分(教职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察、开除;学生: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
凡在校外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学院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拒不服从学校处理或处罚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部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
(三)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扰乱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者;
(二)扰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运动场所等正常秩序不听劝阻者;
(三)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起哄、砸玻璃、摔瓶子、燃烧公私物品,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者;
(四)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攻击他人者;
(五)在校园道路、篮球场等地踢足球、溜旱冰、练习自行车或进行其他不宜活动而不听劝阻者;
(六)酗酒闹事,不服从管理者;
(七)携带弹弓、汽____或其它器械在校园内打鸟者;
(八)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者。

第十二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一)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或私自存放爆炸、易燃、____物品者;
(二)伪造各类票据、磁卡、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三)结伙滋事、制造混乱或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妨碍公安保卫部门或有关人员执行公务,尚未使用____、威胁手段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坏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罚款、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造成轻微后果者;
(二)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者;
(三)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____活动者;
(四)利用语言或传单、信件、大小字报对国家、____和他人人身进行攻击者;
(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六)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
(七)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
(八)恐吓或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安全者。

第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在易燃____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者;
(二)过失性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私接电线或违章用电者(违规器具一律没收);
(四)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占用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防设施,毁坏或无故耗损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备或将其挪作它用者;
(五)在校区未经许可动用明火,不听劝阻者;
(六)有火险隐患,经学校通知后仍不整改者;
(七)发生火灾,隐匿不报者;
(八)违反《消防法》其它规定者。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无证件出入校门,不接受批评教育者;
(二)无有关部门证明携物外出,不听劝阻者;
(三)私自翻越学校围墙进出校区者;
(四)骑自行车或驾驶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不下车或不接受值勤人员检查、不听劝阻者;
(五)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威胁辱骂值勤人员者。

第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擅离职守而发生盗窃、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后果特别轻微者;
(二)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三)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并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犯罪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
(五)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者。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得徇私舞弊,否则,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____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制度需给予党、团纪处分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保卫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五)
为全面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强化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和师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主要做好以下安保工作:
1.全体教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加强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精神,不断提高思想认知,增强保护学生和防卫意识。

全体教职工都要以主人翁的精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由副校长分管,每天有值周、值日教师具体负责。

2.学校全体教职工都应自觉遵守治安保卫制度,带头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3.及时学习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会议或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落实计划。

4.不定期、及时召开治安、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检查工作,及时沟通信息,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5.结合教职工会议、集会、校班会课、思品课加强对师生的安全保卫教育工作的宣传和管理,运用校内外典型事件增强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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