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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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

一、条文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主旨:
本条是对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域使用审批的具体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人民政府批准或不批准
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核、批准海域使用申请,授予海域使用权,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的法定职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后,应当提出是否准许使用海域的明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是否授予海域使用权。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求意见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时,可以根据需要,对重大用海项目,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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