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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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

工可编制由其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完成,并负责上报审批。

“678 网”内属于国家高速公路“7918 网”内的项目(以下简称“国高项目”),由省区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审查,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678 网”内的其它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地高项目”),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规定,由项目业主依据批准的规划,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报省区发改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项目的行业审查。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项目业主还应组织完成下列工作:
(1)项目涉及通航河流(含规划中的通航河流)的临河、跨河、拦河等建造,应及时与航道管理部门联系,进行相关论证,并取得许可。

(2)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目标的,需向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3)项目建设资金需落实,资本金由项目业主承诺,银行贷款要取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承诺文件。

3.从项目工可审查开始,应听取管养单位的意见,确保管养设施、收费设施等的合理设置,避免建设过程中的变更,甚至投入运营后再来改造。

4.项目的其它前期工作,如水保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压矿调查、林地手续、文物调查等,应同步开展工作。

1.项目法人的组建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 (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 号)执行。

作为高速公路的项目业主,必须达到该标准的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

2.项目法人组建后,应按该资格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关机构成立的审批程序,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建设资金,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报省交通厅审查。

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材料:
①《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 (格式见附件 1) ;
②法人单位成立的批文,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⑤建设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⑥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财务、安全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⑦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以往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以上②~⑦项材料作为申报表的附件装订成册。

证照、批文、业绩材料等可采用复印件,证照应提供完整信息(有正、副本的以副本为准)。

项目法人在工可批复前组建的,第③项申报材料不作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审查后厅留存一份,返回申报单位一份,省高项目抄送省发改委一份,国高项目上报交通运输部一份。

3.需要采取代建方式进行项目管理的,按照厅《贵州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指导意见》执行,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4.项目法人组建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其他从业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前填写。

具体操作按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执行。

1.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形势下,确需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待批阶段开展前期工作的,亦可进行勘察设计的招标。

2.招标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以下不再区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委令 2000 年第 5 号)要求进行核准;若项目法人尚未组建,应委托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招标方式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委令 2000 年第 4 号)及《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 号)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仅在省内媒体上发布。

因项目特殊,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部令 2001 年第 6 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但省高项目须事先报省政府批准,国高项目须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4.招标文件出售前(含招标公告)应报厅审批,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果亦应报厅审批,国高项目由厅进一步报交通运输部核备。

未经审批的招标文件不得出售。

评标专家由业主单位在厅有关部门监督下从交通运输部专家库中抽取,按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招投标过程由省监察厅驻交通厅监察室和交通厅基本建设管理处进行监督指导,并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评标结果在厅网站公示,并由项目法人向厅党委汇报招标情况。

省高项目评标报告报厅核备,国高项目评标报告由厅转报交通运输部核备。

地质地形条件好、技术难度不高的项目亦可采取邀请专家的方式进行审查。

5.为提高招标效率,勘察监理、咨询审查单位可与设计单位一同招标。

但对于省高项目,初步设计由厅审批,咨询单位原则上同时作为代厅审查单位,由厅在咨询单位备选库中根据项目的特点研究推荐,报厅党委审查确定。

1.勘察设计过程中的阶段性审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

重大审查、验收应邀请厅相关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处、综合计划处) 或者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分别简称“省质监站”和“省造价站”)参加。

2.设计文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交公路发〔2022〕358 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 B06-2022)及省造价站《关于执行〈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编制。

3.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报厅。

文件上报时,上报公文和设计文件的总册递交至厅。

上报文中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性质、勘察设计招标、路线控制点、技术标准、工程规模、主要工程数量、概算等)进行简明的说明。

厅进行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后,若符合要求,对于省高项目,即委托代厅审查单位和省造价站进行审查,完整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报代厅审查单位和省造价站;对于国高项目,由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预审查。

若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不符合要求,则及时反馈补正要求。

4.厅审查完成后,对于省高项目,由厅进行批复;对于国高项目,形成预审查意见后由厅行文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完整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报代部审查单位。

1.工程施工、监理(含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试验检测机构、大宗材料供应等从业单位均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

招标工作在初步设计上报后即可开展资格预审等招标前期工作,但招标文件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才干出售。

2.除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的审批方式变为核备外,其余要求原则上与勘察设计招标相同。

原则上,对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路基工程和特大桥隧的施工和驻地监理招标,厅监察室和基本建设管理处派员对评标进行监督。

对监理
招标,招标人还可进一步邀请省质监站进行评标现场的监督。

厅党委将听取项目法人单位上述项目的招标情况汇报。

3.招标工作中,要充分利用我省的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评标办法中制订相关的奖惩条款,选择信用好的单位。

4.因招标失败而重新招标的项目要认真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有针对性地修改招标文件,竭力避免重新招标再次失败。

重新招标时,若招标文件未作修改可再也不报备。

若两次招标失败,按规定可再也不招标,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邀请若干从业单位进行谈判。

项目法人对此必须要有相关的议事规则,坚持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要形成有关的会议记录 (记要) ,杜绝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竞争性谈判实施前,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失败的情况及原因分析、竞争性谈判的方案、拟邀请的谈判单位等以文字报告的方式报厅核备,国高项目由厅进一步报交通运输部核备。

1.施工图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重大审查、验收应邀请厅相关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处、综合计划处)或者省质监站、省造价站及管养单位参加。

2.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对于国高项目,由项目法人报厅审批,并由厅报交通运输部核备;对于省高项目,由项目法人报厅 (设计文件直接报代厅审查单位及省造价站),厅委托咨询单位及省造价站进行审查后审批。

1.项目施工前,项目法人要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报批手续,按规定到省质监站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的批复,基本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同时,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造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催促中标企业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2.完成上述工作后,项目法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5〕258 号) 及省交通厅要求,填写《施工许可申请书》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厅,省高项目由厅审批,国高项目由厅审查后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材料作为附件另行装订成册 (国高项目一式二份,省高项目一份) 。

申请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②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③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④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⑤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实施过程中已报备过的仅需报送上报公文即可);
⑥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⑧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证明材料。

3.涉及水上、水下施工的作业,应及时与海事部门联系,办理必要的施工作业许可手续。

1.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或者抢险需要确需变更的,需履行审批手续。

2.设计变更按变更规模或者金额分为普通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具体标准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令 2005 年第 5 号)执行。

普通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较大变更由厅审批 (国高项目进一步报交通
运输部备案),重大变更由厅审批(省高项目)或者由厅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3.设计变更提出后应先由项目法人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确需变更的可提出申请,普通变更向项目法人申请,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由项目法人向厅申请。

申请程序按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程序的通知》执行。

对于普通变更,若变更工程规模接近较大变更,或者存在向较大变更转变的趋势,应按较大变更进行申请。

严禁肢解工程以缩小变更规模的方式规避审批。

4.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才干开展后续设计工作。

设计完成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实施。

抢险性质的变更可边实施边申请边报批。

1.公路工程各合同段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完成后,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的自检和监理单位的评定都必须达到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意见。

2.交工验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 (交) 工验收办法》 (部令 2004 年第 3 号) 的要求执行。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按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 号)规定的格式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厅核备,经厅审查无异议后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3.在开放交通收取车辆通行费前,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办理收费站设置、收费年限、收费标准等有关审批手续。

1.项目经 2~3 年的试运营,经项目法人申请,由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但超过 100 公里的国高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①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②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厅或者厅授权单位的认定;
③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④对需进行档案、消防、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⑤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3.竣工验收后,由厅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超过 100 公里的国高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印发)。

采取 BT、BOT 等方式建设的项目参照执行。

属于备案制的按备案的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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