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复习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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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复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B
4、C
5、A
6、B
7、A
8、A
9、C 10、A
11、A 12、C 13、C 14、D 15、D 16、C 17、C 18、D 19、D 20、C 21、A 22、C 23、A 24、C 25、C 26、C 27、A 28、B 29、C 30、B 31、A 32、B 33、B 34、B 35、A 36、C 37、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
3、ACD
4、AB
5、ABC
6、ABC
7、ABC
8、AD
9、AB 10、ABC
11、ABCD12、ACD 13.ABC 14.ABCD 15.BCD
16、ABC 17、AB 18、ABC 19、CD 20、CD
11、ABC 12、ABCD 13、ACD 14、CD 15、ABC
16、ABC 17、ABC 18、ACD 19、ABCD 20、ABCD
11、ABCD 12、BCD 13、ABC 14、ABCD 15、AC
16、ABC 17、ABCD 18、ACD 19、AC
三、判断题
1、B
2、A
3、B
4、B
5、A
6、B
7、B
8、B
9、A 10、B
11、B 12、A 13、B 14、B 15、B 16、B 17、B 18、B 19、B 20、B
21、B 22、A 23、A 24、B 25、B 26、B 27、B 28、B 29、A 30、B
31、A 32、B 33、B34、A35、A 36、B 37、B 38、B 39、B 40、B
四、简答题
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了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间死亡或残废;
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2.为什么说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储蓄最典型的特征是返还性和收益性,人寿保险具有返还性和收益性。

返还性: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具有必然性,只要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件或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总能依照合同约定领取的保险金。

收益性: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险费,其中储蓄保费存放于保险公司时间较长,保险人可以运用投资增值,所以应该对投保人按预定利率计算利息。

3.复效条款的含义?申请复效应具备哪些条件?
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超过规定宽限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而使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本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复效的条件:
效力中止2年内;投保人提出申请并补缴欠缴保费及利息;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承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

4.人身险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

从理论上讲,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所以,一般只考虑有无保险利益,而不考虑保险利益的金额是多少。

可保利益一般是无限的。

但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利益的大小――保险金额受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的限制。

在特殊情况下有量的规定性。

债权人以债务人位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以其债权金额为限。

(2)时效要求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不是维持合同效力的条件。

(2分)
5.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
(1)自然终止;
(2)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
(3)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4)合同自始失效;
(5)解除终止。

6.投保人的义务有哪些?
(1)如实告知的义务;
(2)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
(5)提供单证义务。

7. 最大诚信原则在健康保险应用中的特殊性?
(1)投保人需详细告知被保险人健康信息;
(2)投保人的健康保证是确认保证且必须是真实的;
(3)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明确说明尤为重要;
(4)健康保险需要“弃权和禁止反言”约束保险人行为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8.宽限期条款的含义及其意义?
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合同生效后,当投保人未按期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件,保险人仍负责任,但要从其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回所欠保险费。

意义:防止被保险人丧失保险保障;防止保险业务的中断
9.为什么说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人寿保险具有返还性。

人寿保险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只要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件或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总能依照合同约定领取的保险金。

人寿保险具有收益性。

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当年发生的死亡给付,另一部分储存起来用于以后年度发生的死亡给付或满期生存给付,成为储蓄保费。

对于储蓄保费部分保险公司可以加以运用取得投资收益,收益的一部分要以预定利率向投保人计算并支付利息。

3.与人寿保险相比较,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1)承保条件较宽。

人寿保险年龄和健康状况是重要条件;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与职业、工种有关,而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关系不大。

(2)保费计算基础和准备金的提取不同。

寿险费率厘定考虑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和预定费用率,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意外伤害保险,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

由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决定,而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无必然的、内在联系。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3)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寿险期限比较长。

(4)规定责任期限。

只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在责任期限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后果,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寿险没有责任期限规定。

(5)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寿险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含义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利益来源?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表现为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存在下列关系才具有可保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及父母;(3)前项以外与被保险人具有赡养、抚养及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即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提出退保或者保险人解除合同时,对于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投保人,也可以作为趸缴保险费将原保单改为缴清保单或展期保单。

究竟如何处理,由投保人任意选择。

3.人寿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是生命,生命无价,不能用货币衡量其大小。

(2)定额给付。

发生保险事件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生命风险具有稳定性和变动性。

人寿保险所承保的死亡风险最有规律可循,但人的一生中不同的年龄阶段的死亡率、生存率是不同的。

(4)长期性。

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几年、十几年、几十年及终身。

(5)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表现为人寿保险具有返还性和收益性。

五、案例分析题
1.(1)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

理由:火灾事故并没有导致被保险人身亡,被保险人是因自杀而身亡的,且是在保险合同生效2年内自杀,不属于保险责任,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2)保险公司应按照被保险人的烧伤程度向王母给付残疾保险金。

理由: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因火灾被烧成重伤,符合“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因意外
伤害而致残疾时给付保险金”的规定,故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是王母,因此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王母。

(3)自杀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包括复效)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

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的,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规定自杀条款是防止被保险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蓄意自杀,有必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即规定一个免则期限;领取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则会使受益人的受益权得不到保障。

2.(1)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93500元保险金。

理由:虽然2010年5月8日,赵先生没按时缴纳当期保费,但6月11日发生事故时仍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车祸而身亡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2010年身亡时不到60周岁,其受益人应获得2倍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30万元。

但需要扣减当期保费6500元,即293500。

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是王某,故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保险金293500元。

(2)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合同生效后,当投保人未按期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件,保险人仍负责任,但要从其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回所欠保险费。

宽限期条款的意义,一方面防止被保险人丧失保险保障,同时可以防止保险业务的中断。

3.(1)保险公司应向胡某给付5万元的残疾保险金。

因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了意外交通伤害,且在责任期限内造成双目永久性失明,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双目失明属于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的100%支付5万元残疾保险金。

(2)保险人不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

因为:医疗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进行赔偿。

但本案中,被保险人支付的1万元的医疗费已全部由责任方进行了赔偿,自身没有承担任何医疗费用支出,因此保险人不再进行赔偿。

(3)保险公司支付残疾保险金后不能向责任方追偿。

因为: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4.答:(1)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武某的生父。

理由: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故受益人武某之母先于被保险人武某死亡。

受益人先于
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的受益权丧失,受益权回归给被保险人武某。

被保险人武某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武某的遗产应由武某的法定继承人领取,武某的法定继承人是其父母,其母亲已身亡,故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武某的生父。

(2)如果被保险人武某先死亡,保险金应由给武某的外婆继承。

理由:如果被保险人先死亡,那么武某的母亲作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当武某的母亲死亡后,保险金就作为武母的遗产来处理,由武母的法定继承人即武某的外婆继承。

(3)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当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受益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而非即得权利,一般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实现,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之前无权转让该权利。

5.(1)保险公司应支付死亡保险金。

因为: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第三年自杀身亡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

(2)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平均支付给甲和其弟弟。

理由: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乙先于被保险人身亡,丧失受益权,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是甲和其弟弟,故应将保险金平分给二人。

(4分)(3)自杀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包括复效)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

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的,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规定自杀条款的原因是防止被保险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蓄意自杀行为,有必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即规定一个免则期限。

领取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则会使受益人的受益权得不到保障。

6.(1)外公对杨琳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根据《保险法》可知:作为近亲属的外公并不必然对外孙女杨琳具有保险利益,只有二者之间同时形成抚养关系时,才具有保险利益。

杨琳的父亲作为杨琳的法定抚养人一直在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他既是杨琳的法定抚养人也是杨琳事实上的抚养人,杨琳的外公只是代为照顾杨琳。

据此认定杨琳的外公与杨琳之间不具有抚养关系,因此杨琳的外公对杨琳不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退还保费。

由于外公不具有保险利益,因
此合同自始无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退还外公缴纳的保险费。

(3)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认定,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7.(1)保险人不应再次给付残疾保险金。

理由:被保险人于2013年5月9日出险,11月中旬按照伤残鉴定给付了8000元伤残保险金,此次伤害的赔付责任已经结束。

2014年5月进行了截肢手术,可以说伤残程度加重了。

但从时间上看,已经超过了180天的责任期限,故保险人不再给付残疾保险金。

(2)保险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的赔偿。

理由:被保险人于2013年5月9日出险,11月中旬按保险金额赔偿了5000元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合同已终止。

被保险人截止时再次花费了医疗费,此时既超过了保险期间,也超过了责任期限,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条件有三:
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了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二是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间死亡或残废。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责任期限内死亡,则构成保险责任;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实际上是确定残废程度的期限。

即以责任期限结束这一时点的情况确定残疾程度。

三是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8.(1)不妥当。

理由: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黄宇,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黄宇。

因为黄宇是未成年人,所以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

黄宇的法定监护人是其母亲,保险金应由其母亲代管。

(2)保险金不同于遗产。

因为:在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以外的人无权享有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未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可以视同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来领取。

(3)受益人的理解: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主体,是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应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的受益权受法律保护,受益人以外的人无权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实现。

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之前无权转让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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