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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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和出行权益,提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客运站的设置与管理
第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设立客运站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许可证;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和设施;
(三)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

第二条客运站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确保客运站的正常运营和服务;
(二)有效管理和维护客运站的设施设备;
(三)加强对客运站内运营车辆的管理;
(四)优化客运站的运营模式,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章客运站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条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公众出行的便利性。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合理划分不同的区域,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指示牌和标志,方便乘客了解和使用。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客运站内部的秩序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设施和服务,如候车室、洗手间、餐饮等,以满足乘客的基本需求。

第四章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
第九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严格遵守运输合同和相关约定。

第十条营运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证书,遵守交通运输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资质和证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运营和乘客安全。

第十三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营运信息的管理,及时向乘客提供准确的运力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处理与乘客的投诉和纠纷,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执法与处罚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督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违法违规的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单位或个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营业或吊销许可证的措施。

第十八条对故意伪造、篡改或冒用相关证件的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单位或个人,监管部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并将受理举报的情况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并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加强组织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管理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技能,不得安排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既定线路和运行图进行运输,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载。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客的服务宣传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行制度和服务规范,确保顺畅的运输和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24小时的服务,确保旅客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回应。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密切关注旅客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监管和执法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的监管,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的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违法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其他与本规定相冲突的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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