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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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下
(二)社会主义以及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决定了必须执法为民。
依法治国不仅作为原则和目标符合当代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法治一定是日常实践的,这就要求执法为民。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坚持执法为民,就是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落在实处。
这一点是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性质规定和要求的,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当年作为革命党以及如今作为执政党始终追求的。
这还意味着,第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绝不是为法治而法治,不是为了追求抽象的法治形式完美或完整,或要符合某个外国的模式。
中国法治之优劣高下的最后判断标准是要尽可能满足中国人民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需要,无论是法律体现的价值和社会共识,还是法治得以落实的形式。
因此尽管一般说来,司法是实现法治的最重要甚至主要形式,但诸如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社区建设、综合治理、普法教育,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只要能够回答中国的规则性治理(法治)问题,并为中国人民所接受,就都是中国法治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大符合甚至不符合西方的某些经典法治表达形式就予以轻视。
第二,法治的完善和发展也必须始终追随和贴近最广大人民的需要。
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法治的一些具体制度必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经验不足,财力人力不足,社会发展还可能使某些曾经有效的法律制度不再有效,法治同样需要与时俱进。
但判断的最终标准不能是理论推演和思辨,不是原则的清晰或“神圣”,而必须是也只能是以社会实践体现的中国人民的需要。
(三)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性质还决定了法治必须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永恒理想,当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但抽象的公平正义,未必足以保证具体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总是要在一定的社会实践中体现,司法为民也必定要求公平正义;此外,不同社会的人们在某些方面,或在不同时空中对公平正义的经验理解和感受也不完全相同。
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和人民共和国从原则上就要求并且为法治的公平正义提供了根本的经济制度和宪
政保证,不仅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制度原则和社会秩序,也同样关注个案中的公平正义,以及合情合理。
不仅要注意形式上和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也同样关注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且特别要防止因形式上的公平导致实质上的不正义。
不仅如此,借鉴中华传统文明和西方法治的经验,基于中国当代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面对当代中国社会的诸多转型,中国的法治不仅一定要反映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和核心道德,并且要努力通过包括司法在内的法治实践逐步凝聚中国社会在一些根本价值问题上的共识。
必须注意,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尽管都说公平正义,但许多具体的理解会有某些差别。
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们相对会更强调抽象平等,更多诉诸司法解决纠纷;在熟人社会,则会更强调实质公平,人们会更倾向以保持面子的方式解决。
因此,如一味强调正式司法,即使从正式规定上看似公平的判决,也许不能为某些民众所接受;公平正义因此隐含了合情合理的维度。
在更强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社会中,一般认为,言行只要不影响他人就不视为问题,但在更强调社区和社会价值的社会中,却仍可能引发冲突。
因此,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虽不拒绝参考但并不可能等同于抽象自由主义的公平正义,而必须在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与依法治国并不必然对立的某些传统的、民族的乃至地方的价值和习俗。
对法治的公平正义的理解是要注意中国社会和文化背景的。
(四)中国基本国情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国策要求法治服务大局。
法治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并不孤立存在,既无脱离社会的法治,也无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法治。
仅此就要求在法治建设之际不能脱离中国实际,不能脱离改革稳定发展的总任务,不能脱离中国社会的科学发展的基本思路。
也正是在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中国执政党和政府逐渐形成了有关大局、全局和局部的观念,以及相应的制度。
法治实践同样必须如此。
法治必须保证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社会和谐和稳定、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长期的可持续发展,这不仅关系到整个中国的根本和长远利益,而且也是中国法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在涉及这类根本问题时,拒绝法条主义的法治观,强调开阔视野和整体把握,并不与依法治国冲突,相反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只要理解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当前面临的根本任务,以及中国的发展前景,就不难理解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势必是第一位的,否则什么都无法进行;由于这种不平衡很难急剧改变,局部利益的分歧与冲突就会经常出现。
在小国中,各地发展更容易均衡,无论立法司法对各地影响基本一致,因此不大会出现中国常提的大局问题。
中国还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有时一件小事也可能引发某些利益的分歧与冲突。
例如,若简单看待目前各省高考录取分数线不统一或高考移民的问题,就可能忽略政府为改善和发展基础教育相对薄弱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努力,而后者不仅是政治性努力,更是宪法性的努力;而法治必须服从宪法。
顾全大局还要有开阔的国际眼光和敏锐的政治洞察。
中国的和平发展必然且已经在国际社会中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这是国际上企图维护单极格局的政治力量不希望看到的,甚至试图破坏中国的和平发展,分裂中国,制造动乱。
理解中国的法治必须考虑这个国际政治经济竞争的大背景,这就必然要求在处理国内的局部法律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对国家整体、全局和长远利益的影响,在处理看起来仅仅是法条问题之际,也必须兼有一种政治家的眼光。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居港权”问题的解释,在法律解释的视角看来也可以说是一种可能的解释,但鉴于解释侵越了全国人大对于基本法的解释权,就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解释问题,而成为一个涉及到国家主权和法制统一的问题,由全国人大释法因此是宪法的要求。
顾全大局并不是迁就现状,它也意味着,必要时,有利于整个社会之际,要坚持法律的制度要求,坚持法律的统一,甚至以法律制度的变革来推动对整个社会改革、发展和调整。
在改革开放初期,强调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重视分配的效率;而在改革开放深入之后,如何保障分配公平,加快实现共同富裕,就成为更为突出的要求。
相关法律的关注重点,也就会有所转移。
如果没有大局和全局观,就很难看到坚持的必要或改革的必要,就会看不清主次、先后,自然无法统筹兼顾。
(五)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特征决定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突出特点。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首先是近代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的总结。
历史地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其实是自19世纪中叶以来中华民族追求伟大复兴之奋斗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在新时期的延续和补强。
中国近现代史生动表明,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革命才取得了胜利,中国社会的面貌才焕然一新。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中国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归根结底是对中国国情的回应。
中国是大国;中国革命和建设既是民族革命和建设,争取民族的独立与解放,完成中华民族的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民族国家;也是社会革命和建设,要推翻封建地主和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起属于人民的政权;还是经济革命和建设,从传统的农业文明转向近代工业文明,并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生产力水平的根本变革。
这些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发展的特点,要求中国有一个坚强有力、有理想、有承担、有组织、有纪律的政党来有效动员和整合全社会的力量,领导整个民族共同完成多方面的任务。
中国共产党也有效承担了这一重任,它是一个有着明确纲领、发达组织和严明纪律的政党,它形成了社会现代化所必须的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它事实上是唯一可以有效整合和领导中国社会各种力量的政治组织,也是唯一完成了这些历史任务的革命党。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新的实践仍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
因为从一个传统的王朝国家转向一个现代的民族国家,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家转向一个发达的工业国家,从一个地区分裂、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转向一个高度统一、全面繁荣的国家,仍然都需要强有力的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集中力量加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特别是在国家机器尚不够发达,社会组织没有充分发育的条件下,仍然需要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力量在各方面的动员和整合,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改革开放的历史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架构和纪律大大加快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启动和全面推动,使得中国大大先于同时期其他国家的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也是最显著。
当然整个社会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完善党的领导,但目的仍然是加强党的领导,因为在改革中的利益分化和冲突中,必须有强有力的领导核心保证这个过程不会导致社会涣散,市场需要宏观调控,甚至法治的确立和改革也都需要一个最高权威的保证,能承担起这个任务的,仍然只有执政的中国共产党。
更何况,当前我国处在
重要的战略机遇期,需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必须有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坚强、坚定和有经验的政治领导核心。
还必须注意,在当下,至少有些国际势力并不希望中国强大和崛起,甚至希望中国分裂,想用西方的法治民主观来改革中国的政治法律结构。
通过强调三权分立或片面强调司法独立来弱化党的领导,甚至排斥党的领导,其实是某些国际政治势力破坏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破坏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对这一点,必须要有充分的警惕。
三、坚持、实践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基于各国社会背景的一些中西比较,可以表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历史的继承,但也有一些重大、根本的差别。
重大差别的形成,并非简单的是法律思想、文化传统不同,甚至也不完全因为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不同,因为社会主义法治仍然借鉴了也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法治的某些经验;归根结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根本区别在于不同的法治实践回答的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治根本问题不完全相同,有些甚至有重大分歧。
在回应社会实践需求的过程中,在理论基础、制度设置、核心内容、价值取向等具体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必然表现出重大差别。
理解了这种不同,意义何在?
第一,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我们不否认西方各国法治对回应其本国社会需要的意义和所取得的成就,我们也不反对、甚至会以我为主地学习和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例如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普遍的公民权、公平正义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但关键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要回应也必须回应中国土地上的问题,是要回应发生在20和21世纪中国的问题。
我们应当自信,应当自强,坚持以我为主地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第二,应当相信我们的法治经验教训是有意义的,是重要的,不仅对解决中国问题非常重要;而且,由于某些经验是外国经验不能替代的,因此有可能是对人类法治经验的贡献。
例如,顾全大局问题,对于
所有因种种原因不可能在各方面齐头并进的发展中国家就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法治的经验之一是先发展基于个人的权利,到30年代之后才开始发展社会福利之类的服务,其间曾发生激烈的社会阶级冲突;而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从一开始就对此有所规划。
小平同志在讲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际,就同时指出社会主义要走共同富裕之路,20年后要关注。
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某些问题,诸如统一司法考试引发西部某些地区司法人才断档,因素之一就是事先对相关问题调研理解不够。
因此,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是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普世真理,是唯一正确的法治理念,而只是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唯一能够比较有效回答中国问题,指导中国法治的理念。
第三,一旦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自中国社会和法治实践,因此就应当把目光更多转向中国社会现实,而不是盯在书本,无论中外学者的书本。
必须更加求真务实,实事求是,更多研究中国现实,中国问题。
必须进一步实践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反对教条主义,反对本本主义。
应更关注如何摸石头,如何过河,而不是争论是否要过河或用什么过河,要培养一种真正为人民办实事、做好事、做成事而不是夸夸其谈的优良作风。
我们应更关心和总结中国的经验,来自各层次法治实践的成功经验,而不是仅仅关心我们的某些实践是否在文辞、概念上符合了某些书本和条条。
第四,坚持中国社会的法治实践为基础,这也就意味着要与时俱进。
社会是发展的,问题也会有所变化,各地情况也一定有所不同,因此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面对中国实际,就一定要努力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向前发展。
改革的日益深化、开放的逐渐扩大,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基本形成,生产方式的巨大变革,必然带动社会生活方式的根本变革,一定需要新的法治措施。
全球化也会促使中国同世界各国的法治相互交错和影响,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简单排斥包括来自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
例如WTO的法律规则就是中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积极因素。
但借鉴不是因为其普遍正确,而是因为其有助于理解和解决中国问题。
第五,因此,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尽管不能神经过敏,但一定要保持一定的政治警惕和政治敏感。
在政治上高度审慎,尤其在国际竞争中,在国际意识形态的竞争中,法律中有技术性知识,但还有一些涉
及到价值判断,会伴随政治意识形态。
如果我们不敏感,目光不犀利,就可能犯错误,对于个人事小,最重要的是可能贻误国家和民族,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
在政治和法治问题上,是不允许中国犯错误的,特别是中国正在崛起的当下。
中国是当今世界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大国,中国的繁荣稳定,对于世界的繁荣稳定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从这一角度看,中国的法治建设其实是具有世界意义的。
在中国这个发展中的、经济与社会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起能有效回应中国问题的法治,这就是对全人类的法治的贡献;在这些实践经验基础上最终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将成为人类精神文明世界中的宝贵财富。
比如,一国两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既超越了联邦制与单一制的两分法,也超越了一个国家只能实行一种社会制度的传统观念,为世界上其他国家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类似于西方议会的上院却又有所不同。
这些例子都足以表明“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