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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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填表说明
2014年6月17日
目录
(一)建设单位 (1)
第1项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情况 (1)
第2项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1)
第3项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 (1)
第4项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2)
第5项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2)
第6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3)
(二)勘察、设计单位 (3)
第7项勘察单位资质情况 (3)
第8项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3)
第9项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
第10项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4)
第11项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5)
(三)施工单位 (5)
第12项单位资质情况 (5)
第13项项目负责人资格和履责情况 (6)
第14项项目部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 (7)
第15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8)
第16项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10)
第17项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图集的配置情况 (11)
第18项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12)
第19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12)
(四)监理单位 (13)
第20项单位资质情况 (13)
第21项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及履责情况 (13)
第22项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 (14)
第23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情况 (14)
第24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情况 (15)
第25项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15)
第26项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16)
第27项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 (16)
第28项组织和审查工程变更情况 (16)
第29项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17)
第30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17)
第31项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18)
第32项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8)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8)
第33项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19)
第34项检测报告内容及结论 (19)
(一)建设单位
第1项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情况
一、检查内容:检查监督注册登记表。

二、检查方法:查看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的《质量监督委托书》。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委托书或委托时间滞后于开工时间,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2项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一、检查内容: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

二、检查方法:查看《施工图审查文件》和批准书、盖经审查的施工纸。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施工图审查文件》和批准书,或审查时间和批准时间滞后开工时间者,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3项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
一、检查内容:检查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二、检查方法:查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当地发改委出具“开工报告。

三、评价判定原则:当出现无《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其时间与滞后开工日期,或时间超过三个月未申请延期者,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法》第七、九、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三条。

第4项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一、检查内容:检查监理合同。

二、检查方法:查看《监理委托合同》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监理合同或资质不符合监理范围者,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5项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一、检查内容: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二、检查方法::查看图纸会审会议纪要或《图纸会审记录》。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图纸会审纪要或会审记录,或会审时间滞后开工时间,或会审记录无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签章,或总监理工程师未对设计技术交底进行签认,或违反规定进行设计变更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5.2.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6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一、检查内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要求重新报审。

二、检查方法:查看设计变更及其审查批准书。

三、评价判定原则: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要求重新报审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勘察、设计单位
第7项勘察单位资质情况
一、检查内容:勘察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二、检查方法:查看勘察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三、评价判定原则:勘察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未年检,或资质等级不符合工程规模范围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8项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一、检查内容: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二、检查方法:查看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三、评价判定原则: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未年检,或资质等级不符合工程规模范围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9项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一、检查内容: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规定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二、检查方法:查看地基验槽记录、基础、主体结构及重要分部验收记录。

三、评价判定原则:已验收,但是勘察、设计单位未在相关验收记录上签章者,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2条。

第10项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一、检查内容:设计单位是否全部按规定签发设计变更及洽商。

二、检查方法:查看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文件。

三、评价判定原则: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文件无经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签章者,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11项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一、检查内容: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二、检查方法:查看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及质量问题处理文件。

三、评价判定原则:未参加质量问题处理或未出具质量问题处理文件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施工单位
第12项单位资质情况
一、检查内容: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二、检查方法:查看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三、评价判定原则: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未年检,或资质等级不符合工程规模范围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13项项目负责人资格和履责情况
一、检查内容:项目负责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应要求,是否按规定到岗履责。

二、检查方法:查看工程备案合同、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从开工至检查当日的监理例会会议记录、已形成的分布工程验收记录。

三、评价判定原则:项目负责人与工程备案合同不符的;项目负责人没有相应注册建造师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不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监理例会的次数未达到总次数80%的;项目负责人未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执业印章的。

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6.0.2条: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日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第14项项目部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
一、检查内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是否齐全,资格是否符合要求,且按规定到岗履责。

二、检查方法:查看投标文件人员配备、项目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持证上岗人员资格证书和人员变更文件。

三、评价判定原则:项目管理人员无岗位证书,或与施工文件中配备人员名单和签署名不一致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15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一、检查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审批。

二、检查方法:查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或内容无针对性,或未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5.2.3条: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B.0.1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A
第16项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一、检查内容:是否按规定进行交底。

二、检查方法:查看各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记录。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交底记录或内容无针对性,或记录中无交底人和受交底人签字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17项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图集的配置情况
一、检查内容:是否按规定配置规范、标准、图集。

二、检查方法:查看项目部配备的操作技术规程及相关规范标准。

三、评价判定原则:施工现场无验收规范、图集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A。

第18项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一、检查内容:是否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

二、检查方法:查看施工现场。

三、评价判定原则:违反相关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19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一、检查内容:处理是否及时,整改措施是否有效。

二、检查方法:查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

三、评价判定原则:未按处理方案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者和重新验收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门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四)监理单位
第20项单位资质情况
一、检查内容: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二、检查方法:查看监理单位营来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评价判定原则: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未年检,或资质等级不符合工程规模范围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八条。

第21项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及履责情况
一、检查内容: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是否符合相应要求,是否按规定到岗履责。

二、检查方法:查看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施工管理文件。

三、评价判定原则:执业资格证专业不匹配、资质证书过期、相关施工管理文件未签署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2.2条。

第22项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
一、检查内容: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是否齐全,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到岗履责。

二、检查方法:查看监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名单及其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工程例会会议记录。

三、评价判定原则:监理组织机构人员数量配备不足,个人无执业资格证书执业,相关文件未及时签署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2.2 3.2.5 3.2.6条。

第23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情况
一、检查内容: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编制、审批。

二、检查方法:查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和审批不及时、审批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内容无针对性,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4.1.2
4.2.1 条。

第24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情况
一、检查内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

二、检查方法:查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查记录。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审查记录,或审查不及时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5.2.3条。

第25项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一、检查内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

二、检查方法:查看材料、构配件、设备审查表。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审查记录、审查不及时、无明确审查意见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5.4.6条。

第26项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一、检查内容:是否按规定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

二、检查方法:查看分包单位资质核查记录表。

三、评价判定原则:未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不及时、同意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5.2.5
5.2.6条。

第27项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
一、检查内容:是否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制度。

二、检查方法:查看见证取样记录及台帐、见证取样试验报告和见证人员资格。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见证取样台帐、试验报告未注明见证取样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5.4.6条《建筑材料见证取样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七条。

第28项组织和审查工程变更情况
一、检查内容:是否按规定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审查。

二、检查方法:查看工程变更文件。

三、评价判定原则:工程变更人员、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2.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29项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一、检查内容:是否按规定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二、检查方法:查看旁站方案和旁站监理记录。

三、评价判定原则:未按旁站方案实施旁站、旁站监理记录内容不全、不能实现施工过程质量追溯、未按《办法》签字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30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一、检查内容:是否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二、检查方法:查看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填写内容不完整、验收不及时、未签署验收意见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1
6.0.2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 5.4.8 5.4.9 5.4.10条。

第31项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一、检查内容: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手续是否齐全,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是否及时,资料是否齐全。

二、检查方法:查看质量问题通知单和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回复单。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未明确复查结果和意见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 5.4.11 5.4.12
5.4.13条。

第32项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一、检查内容: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二、检查方法:查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监理记录。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记录,或者其内容不详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6条。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33项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一、检查内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否在资质范围内承接任务。

二、检查方法:查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未年检、超出资质范围检测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34项检测报告内容及结论
一、检查内容:检测报告是否完整规范,结论是否明确
二、检查方法:查看检测报告。

三、评价判定原则: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全、关键信息不完整、检测结论错误或不明确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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