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危险品运输案例处置过程和结果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航空危险品运输案例处置过程和结果
2012年底,A销售代理公司经某外航航班(中国—B国)运输了一票普通快件货物。

飞机在B国降落时,经B国民航局抽查,发现该票普货内含疑似危险品。

B国民航局遂将该信息通报至中国民航局。

C地区管理局按照中国民航局的指示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取证,最终认定托运人A销售代理公司构成在普货中夹带危险品,并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第276.303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市场需求不断增长。

但由于所涉及的链条长、环节多、人员复杂(这一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危险品航空运输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夹带、谎报、匿报以及违法运输危险品的问题较为突出。

因此,近年来,民航行政机关严格安全监管,依法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重点对谎报、匿报危险品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运输等违法行为加大了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以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在该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才能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笔者认为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违法主体。

CCAR-276第276.303条规定了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法律责任,但是该部规章中却并没有对“托运人”予以定义,而现实中在交运环节会涉及实际货主、销售代理公司等多方主体,如何准确界定托运人就尤为重要。

由于本案属于国际货运,《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三条将托运人定义为“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C地区管理局通过调查发现,实际与承运人订立货运合同,且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记载的主体为A销售代理公司,据此认定其为违法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货运与国际货运中对托运人的界定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实施危险品违法运输行政处罚时,要在分清国内运输还是国际运输的前提下界定违法主体。

其次,要准确界定违法行为的种类。

在调查该类案件时,涉及违法行为种类的认定,即违法当事人到底是夹带危险品,还是谎报危险品,或者是隐匿危险品,这就需要通过调查违法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进行判断,比如其主观上是否知情等。

以本案为例,监察员通过调查了解到,实际货主在交货时没有作出危险性声明,而托运人A销售代理公司在收货时也仅通过客户书面材料和货物包装进行辨别,没有发现该货物存在危险性。

综合这些情况,C地区管理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A销售代理公司存在主观谎报、匿报危险品的故意,最终认定其为普货中夹带危险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