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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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通高等学校(下称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我省高校科研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按照学科分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含产学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按照类别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含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和委托项目。

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高校组织申报,主要
目标是引导和支持高校开展科学研究,产出一批高质量成果,解决区域发展的重要难题,培育更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教学队伍,充分发挥高校科研工作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升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四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立项贯彻“科学、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支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申请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由省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除委托项目外,省教育厅其他科研项目由各高校组织申报
和评审。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必须提前公布选题,面向全省高校招标。

第七条申报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我省区域发展需求和科研发展规划,符合高校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确定并提前发布。

(二)项目设计应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和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三)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当是当年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的产学研合作活动的签约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预期能够良好的经济效益的项目。

产学研合作项目必须
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文本,并加盖合作企业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印章。

(四)重大项目须有不少于两所以上的高校、科研院所参加。

其中自然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须由省属高校和国家重点建设高校、部委属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实行双主持人制。

(五)申请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应注意查新,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八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好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开展项目研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条件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

(二)重大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重点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一般项目主要
支持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

(三)在研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主持人不得申报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四)申请人没有在研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且只能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项目参与人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报。

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评审标准:
(一)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鼓励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项目研究,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和研究。

(二)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鼓励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

(三)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申请人及参与人对申报的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项目研究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合作申报。

(五)研究成果及成果去向明确,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十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评审制度:
(一)同行专家评审制度。

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的学科专业领域。

(二)回避制度。

评审专家不评审本人参与的科研项目。

本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总数的1/3。

(三)专家信誉保证制度。

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泄漏本人作为评审专家的身份,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学校应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高校具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的科研人员开展相关问题研究。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根据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各校科研总体情况和承担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完成情况,核定各校年度评审推荐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限额。

(三)对高校组织申报、评审推荐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检查。

(四)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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