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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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3、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岩巷掘进工作面未探煤掘进的:石门揭煤未编制揭煤设计进行施工的;应实施而未实施瓦斯抽采进行采掘作业的。
十三、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或者煤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达不到要求:安全培训不合格。
1、煤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不符合规定的。
2、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3、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
4、未严格落实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5、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下井交接班记录簿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Eg、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6、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没有安设人员定位系统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入二期工程(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没有建成双回路:基建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主、副、风井贯通后,没有及时改装通风设备,安装建井风机或地面主要通风机,实现全负压通风的。

十五、煤矿没
1、单回路供电的。

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3、有两个回路但有一个回路不是专线,也没有备用发电机组的C4、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5、单回路或单主变或联络开关合闸运行时没有采取措施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7、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8、常观孔不能满足要求又未制定下年度补钻施工计划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1、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2、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3、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4、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3、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4、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5、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6、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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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XX月份隐患排查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隐患内容
隐患确认
存在隐患
整改措施
整改贡任人
整改时间
一、无证照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五职矿长A(B)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
2、证照不按规定进行年检、延期、变更等。

二、超层越界开采、或非正规式采煤、
“三超”作业,空顶作业。
1、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7、空顶作业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的放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掘作业的。

三、采掘工作面未按照要求编制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要求开展验收、评价或违反公司评价要求施工。
1、采掘工作面未经评价进行生产作业;未经公司审批或未通过评价而进行作业:超出公司评价审批允许范围生产作业:未按公司要求的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四、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安全管理违法违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生产的。
3、改建、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3、人员定位系统和瓦斯监控系统停止运行的。
4、主要通风机发现异常停止运转的。

5、井上要害场所和井下发生火灾的。
6、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井下涌水量发生变化的,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突水预兆的。
7、探放水时发现异常和水量突然变化的。
8、供电、通讯中断的。
9、供水施救系统管网无水、压风自救系统管网无压风的。
6、调度总机及井下通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的。
7、人员入井未携带识别卡或识别卡不能识别,识别卡、分站配置数量不足,人员定位系统故障排查不及时,影响使用的。
8、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压风管路敷设有盲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未按规定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检查管理不到位,导致无风、无气或其他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井下作业场所压风管路无风超过30min而未采取措施的。
8、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没有按规定编制防突和抽采设计报公司批准的:无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没有编制抽采设计报公司批准的;沿空煤巷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编制区域探测措施的。
9、区域防突措施和区域探测措施没有按规定执行阶段、循环报告制度的。
10、未按时开展消突评价或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的。
11、采掘工作面没有通过抽采达标评判进行生产的。
3、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4、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未设置高浓度甲烷传感器(或将Tl、T2甲烷传感器设置为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工作面进风巷道未设置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和风速、风向传感器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自动报警系统的。
11、专回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七、瓦斯超限作业。
1、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八、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高瓦斯矿井未实施瓦斯治理措施或者瓦斯治理效果不达标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1、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五、提升运输系统带病运转。
1、未按规定制定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2、主斜坡提升钢丝绳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检验,现用钢丝绳不符合运行条件的。

六、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或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2、采区设计未经批复而进行采区巷道施工作业的。
3、采区系统未形成而进行回采巷道施工作业的。
4、采煤工作面未经公司验收组织生产的。
5、无工程设计、支护设计而进行掘进施工作业的。
6、掘进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无开工通知单擅自开工掘进的。
7、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与作业地点不符的。

12、虚报、瞒报瓦斯抽采钻孔进尺、打钻顶钻、喷孔、地质异常变化等异常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九、井下监测监控、通讯联络、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视频监视系统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
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2、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曙失效的: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十六、其它重大事故隐患
1、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二、矿井出现生产异常情况,未按要求进行汇报
1、矿井瓦斯异常、超限的。
2、采掘工作面有突出预兆的。
9、矿井瓦斯治理、探放水打钻地点未安装打钻视频,或未建立i钻孔-视频记录台账。

十、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效措施。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9、排水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10、矿井未形成满足需要的排水系统进行采掘作业,采区未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进行回采作业的。
XX、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4、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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