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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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1. 计划经济时期的职工工伤待遇 2. 经济体制转变中的工伤 停工留薪期待遇 2. 工伤医疗待遇 3.其他待遇
二、因工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2. 伤残津贴待遇 3.生活护理费待遇 4. 配置辅助器具待遇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职责与服务概述
1.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1)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2)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述行
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年度缴费费率;
(3)征收工伤保险费;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5)按照规定核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6)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7)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公布签订服务协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所谓伤残津贴待遇,是指工伤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大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 机构或用人单位为保障其基本生 活,按月支付的保障待遇,这项 待遇支付到退休年龄或未到退休
年龄而死亡时止。
生活护理费待遇是对工伤职工已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长期不能 自理、需要别人的护理所给予的一 种补偿。
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12)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 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13)为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职责与服务概述
2. 工伤保险服务管理与协议管理 (1)工伤保险服务管理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 工伤保险康复管理 工伤保险配置辅助器具管理 (2)协议管理
2. 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 的一种,是指为了保障参保职 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由缴费单位 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 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
项资金。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1. 缴费范围 2. 缴费基数 3.工伤保险费率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与管理 1. 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与管理 2.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与管理
第八章 工伤保险
第一节 工伤保险概述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
工伤保险亦称工业伤害保险、因工伤害保 险、职业伤害赔偿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 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 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 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 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 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 生活保障所需。
(4)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填写申请表,社保机 构按规定核准,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五、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内容及程 序
4. 待遇核定与待遇支付 (1)待遇资格的审核与验证。 (2)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3)辅助器具费用审核。 (4)伤残待遇审核。 (5)工亡待遇审核。 (6)待遇调整审核。 (7)待遇支付。
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 享受待遇的对象和条件 2. 特定待遇的支付 3.停止享受待遇原则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三节 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和业务经办
一、工伤保险基金概述
1. 工伤保险基金的概念
五、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内容及程序
1. 工伤保险登记 (1)参保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4)验证和补证。
五、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内容及程序
2. 工伤保险费征缴 (1)申报受理。 (2)缴费核定。 (3)费用征收。 (4)补缴欠费。
五、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内容及程序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阶段:工伤民事索赔 第二阶段:雇主责任制 第三阶段: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三、工伤保险的特征与基本原则
1. 工伤保险的特征 (1)工伤保险具有补偿性 (2)工伤保险具有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性
三、工伤保险的特征与基本原则 2.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1)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2)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保障与赔偿相结合原则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6)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所谓配置辅助器具待遇,是指 帮助工伤职工恢复或提高身体机 能的一些器具,在允许配置的规 定内所购置的费用不需要工伤职 工个人负担。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就业补助金待遇主要是考虑由于 伤残给就业带来的困难,给予工 伤职工的一次性待遇。
三、因工死亡待遇
1. 丧葬费补助金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3.供养亲属抚恤金
3.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程序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用人 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向 当地社保机构报告。
(2)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
(3)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就诊的 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保机构核准后 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8)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 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9)参加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 (10)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11)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